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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今年2月10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原总经理、董事长李培英案一审宣判,认定李培英犯受贿罪和贪污罪,其中受贿2661万余元,贪污825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相似文献   

2.
谈我国刑法中破坏经济秩序罪的立法演变张保芬王瑞洲李培真破坏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的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经济秩序,使市场经济秩序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我国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都在分则第三章规定了破坏经济秩序罪,只不过在1979年刑法中表述为“破坏...  相似文献   

3.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几个难题需要研究。造成司法实践困境是因其立法存在严重缺陷,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矛盾,其最高刑罚只有五年有期徒刑,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已经成为贪宫的一道“免死牌”。需从立法上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考虑对此罪名进行修改,在提高量刑幅度的同时,增设拒不申报财产罪。  相似文献   

4.
我国法律在着重保护私有财产的同时,更加注重保护国有财产.如《刑法》新增了关于非法出售赠送馆藏文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徇私舞弊致国有公司、企业破产、亏损罪,抵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征税舞弊罪等,从《刑法》角度较完善地加强了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但此次立法在某些方面还有不尽人意的地方,例如:(一)国有资产渎职犯罪中关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规定难以操作《刑法》所规定的国有资产读职犯罪,均为结果犯,即对读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必须是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没有“重大损失”则不构成…  相似文献   

5.
危害食品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应按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和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分而论之。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单位主体须是合法主体: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依法代行国家机关职权的受托人员。危害食品安全罪的犯罪客体具有复杂性,但其主要成分应是公共安全。无论是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还是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其犯罪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因果关系应运用“科学法则”予以把握.而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因果关系应在渎职罪的因果关系范围内予以解答。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行为类型应增设储存、运输行为。对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行为对象,我们应在结合“规范解释”、“目的解释”以及“类型化解释”中予以把握,而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行为对象不再是“不安全食品”而是非法经营“不安全食品”的行为本身。  相似文献   

6.
但书规定的行为,由于达不到不法或责任的程度、不符合犯罪构成而出罪。但书出罪既不同于达不到不法或责任程度因而不符合犯罪构成的“不是犯罪”型的出罪,也不同于具备不法和责任的性质与程度、已符合犯罪构成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归为无罪”型的出罪。判断司法解释中的出罪规范是否属于但书,应以但书出罪的性质为依据,以出罪事由是否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实质内涵为标准,而不需考虑是否采取了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相同或相似的表述。完善司法解释中但书规范的基本思路是,剔除疑似的但书规范、规范真正的但书表述、拆分混杂的但书条款、增设必要的但书规定,从而建构多元化、开放性的但书出罪体系。  相似文献   

7.
试论我国刑法中自首与立功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关于自首制度的完善与适用自首制度,在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刑法中都有规定,在我国这项制度更是源远流长。中国汉律就有“先自告,除其罪”的规定。唐律有“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其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等。家刑统及明、清律,大致与唐律规定相同。我国建国以来,一贯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采取从宽处理的原则,在《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等有关法令中,都有明确的规定。1979年,我国建国后的第一部刑法典中正式确立了关于自首的制度,该法第63条具体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  相似文献   

8.
罪、功、刑相适应初探梁昭春新《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罚当其罪,或者说罪刑相当,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社会公正性在司法制度中的体现。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审理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刑事犯罪案件,如...  相似文献   

9.
建议增设危害廉政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议增设危害廉政罪海南大学谭世贵一增设危害廉政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廉政,简言之,就是指公职人员为政要清廉。古今中外,几乎所有国家都毫无例外地要求其官员做到清正廉洁,不贪污,不受贿。“官廉则政举,官贪则政危”、“廉则兴邦,贪则亡国”、“治国先治贪”,这是...  相似文献   

10.
李勇 《中国检察官》2023,(10):10-14
袭警罪的“暴力袭击”是积极、主动针对警察以及与警察人身紧密相连的物实施的有形力,具有主动性和积极性,不要求具备“突然性”。消极性、被动性挣脱等行为以及情节显著轻微的暴力,不构成袭警罪。袭警罪的情节加重犯需同时具备法定的手段和法定的具体危险。袭警罪的保护法益是警察的人身安全和职务行为,是具体危险犯。袭警罪是故意犯罪,需明知是警察,明知是辅警在现场协助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形成“执法共同体”的,可成立袭警罪。生理性醉酒不影响袭警故意的认定。行为人对警察职务行为合法性认识错误,不能阻却袭警罪故意的成立。袭警罪犯罪动机具有多样性,酒后滋事暴力袭警的应认定为袭警罪,不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相似文献   

11.
“援法断罪、罚当其罪”是中华民族探索自我治理的具体成果,“援法断罪”反映中国古代司法的形式侧面,包含了丰富的技术内容与程序要求。“罚当其罪”兼具中国古代立法与司法的实质追求,强调了罚与罪应均衡。立法应追求文本、规范中的“罚当其罪”;司法则应通过法律适用,实现“罚当其罪”。“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丰富内涵不仅囊括了立法与司法等法律技术操作,还着眼于整个审判秩序的规范与建构;其思想渊源、发展脉络、制度形态蕴含着中华原生法治文明的独特创造力与理论魅力。当代法治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工作便与“援法断罪、罚当其罪”一脉相承,是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重大成果。  相似文献   

12.
查办徇私舞弊罪的法律难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有关向私舞弊犯罪的罪名中,有5个涉及到“前提罪”的认定问题,即枉法追诉裁判罪、打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帮助犯罪分于逃避处罚罪。所谓“前提罪”,实践中又叫“原罪”,是认定一些河私舞弊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前提。刑法规定这些罪名的询私舞弊犯罪以‘“前提罪”为构成条件,但未规定这些“前提罪”要认定到什么程度本罪才能成).是有证据证明有“前提罪”,还是要经法院判决有“前提罪”,询私舞弊犯罪才能成立?根据刑诉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  相似文献   

13.
钱叶六 《中外法学》2023,(1):143-161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堵截性罪名,其设立并非对传统共犯评价模式的否定,而仅仅是对无法按照总则中共犯规定但又有处罚必要的网络帮助行为所做的类型化的应对。在性质上,本罪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特殊帮助犯,而非共犯行为的正犯化。本罪的成立,仅要求被帮助对象(正犯)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即可(限制从属性说)。依据因果共犯论,在“一对多”型共同犯罪的场合,应对各个正犯的违法的量予以累加,并据此判断是否达到可罚的违法程度。本罪中的“帮助”,不仅指直接的帮助,也包括间接的帮助(帮助的帮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电信诈骗、开设赌场等犯罪而提供帮助的,属于上游网络犯罪的帮助犯与本罪的竞合,应从一重罪处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系在他人犯罪既遂之后对其赃物的处置,而非对本犯实施的实行行为进行协力或加功(即非事前或者事中的帮助),与违法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性,因而不能与本犯形成共犯关系。  相似文献   

14.
吕志兴 《政府法制》2012,(17):24-24
在中国古代,白战国时起即形成“以法治国”的观念和相应的法律制度,法律要求各级司法官吏严格依法断案,否则以“失刑罪”(处刑不当,有失轻重)、“不直罪”(故意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纵冈罪”(故意枉法,使罪犯逃脱罪责)等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的社会问题预先作出合理的规定。因此,对有些案情特殊的案件,如果严格依法论处,其结果会严重乖戾人情,致人心不服,积怨会引发新的事端。  相似文献   

15.
敦宁 《河北法学》2023,(3):62-81
作为高空抛物罪入罪条件的“情节严重”,在具体内涵和判断标准上都较为模糊,为保障司法认定的准确性,需要从刑法教义学层面对其进行深入诠释。高空抛物罪中的“情节严重”,应当定位于犯罪构成体系中诠释法益侵害程度的整体违法要素,对其只能从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层面进行判断。高空抛物罪的保护法益并非抽象的社会管理秩序或公共秩序,也不是其与某些实体法益的简单组合,而是“不特定人在公共空间中的人身安全”。高空抛物行为“情节严重”的底限标准是行为具有“可能造成他人受轻微伤以上后果”的现实危险性,即不仅行为本身具备此种危险属性,而且也不存在可以阻断危险行为向具体危险状态或实际侵害转化的否定因素。在实践中,不能将与行为危险性无关的责任因素或人身危险性因素,也作为情节是否严重的判断依据。  相似文献   

16.
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以及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组成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罪名体系.其中四个罪名的表述因存在一定的问题而亟待调整.“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应分别修改为“贩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贩卖的妇女、儿童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应分别调整为“不解救被贩卖妇女、儿童罪”和“阻碍解救被贩卖妇女、儿童罪”.  相似文献   

17.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刑法修正案(八)的新增罪名。这对规范劳资关系、稳定社会公共秩序将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仍有一些问题如本罪罪名的确立,其客观方面的模糊性等等需要探讨。建议将本罪罪名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明确其客观方面的规定,将“数额较大”的标准规定为5000元,将“经有关政府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支付”改为“应付款项2个月期限届满时不予支付”等。建议将本罪改为亲告罪,并期望通过增设本罪能够促进我国劳动保障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8.
刑法学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否具有自首存在争议。笔者赞同肯定说观点,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自首也表现为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两种形式,并且具体探讨了在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期间“主功交代犯罪事实的”是否属于自首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徐强 《行政与法》2009,(10):126-128,F00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单位行贿罪较之单位行贿罪和行贿罪为轻罪。司法解释将单位犯此罪立案数额标准设定与单位行贿罪一致,将自然人犯此罪立案数额标准设定为行贿罪十倍。在检察工作中.为更合理地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以实现刑罚维护正义和预防犯罪之目的.如对单位行贿罪仍为轻罪.应使单位犯此罪立案数额标准相对单位行贿罪为低.使自然人犯此罪立案数额标准相对接近行贿罪。犯罪圈相对扩大.是在刑法更关注人权保障的大趋势中,针对特定时期特定问题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合理措施。设定“法网恢恢”、“围而不取”、“择重而取”、“取而不厉”的刑事司法解释和执法格局。有利于实现刑法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对单位行贿罪(包括由其引发的单位受贿罪)治标与治本的统一。  相似文献   

20.
<正> “三章之法”是汉高祖刘邦在秦末农民战争期间制定的三条简便的法律。秦王朝“法密于秋茶,而网密于凝脂”,广大人民“苦秦苛法久矣。”公元前206年,刘邦帅起义军率先进入关中,为笼络人心,扩大政治影响,宣布废除秦朝苛法,与民约法三章。结果,“秦民大喜”一时竟相拥护刘邦为王。三章之法,“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始见于西汉司马迁的《史记》。东汉班固的《汉书》与之相同。但自汉代起各史家对其解释就有所不同。《史记集解》中各家注释均把条文中的“及”字当作连词“和”,把“抵罪”解释为至罪。李斐还具体说明:“伤人有曲直,盗脏有多少,罪名不可豫定,故凡言抵罪,未知抵何罪也。”总的意思是说,刘邦废除秦朝苛法,除杀人以外,唯有伤人和盗窃至使于罪,或是说杀人伤人和盗窃各当其罪,以表示刘邦约法。这样解释虽然也能顺理成章,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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