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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真实是证明标准的实然状态,其往往与客观真实不完全符合,但是不能脱节和悖离。法律真实在司法操作过程中表现出多层次性,即不同的罪状,不同的刑罚,证明标准不完全相同;不同的诉讼阶段,证明标准的表现为渐进式,不同的证明主体,不同的证明对象,分别也适用不同的实然的证明标准。实然的证明标准的多元化与多层次性能够更好的确保诉讼的安全与效率,最大限度地实现客观真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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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的"真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认识论上,只存在客观事实与客观真理,不存在主观事实与主观真理。但在判断真理与事实的真实性上,却存在着客观真实与主观真实两种不同标准。客观真实的标准适用于对现存事实真实性的判断,主观真实的标准适用于对已逝事实真实性的判断。犯罪事实都是已逝的事实,因而不可能适用客观真实的标准。“法律真实说”指出了“客观真实说”的缺陷,意义重大,但它只指出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行业”属性,并不是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准确概括。只有“主观真实说”符合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本质属性。主观不等于主观主义,主观真实也不是主观臆断,它具有坚实的客观性基础。承认这一事实,并依照自由心证的特点完善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不仅不会导致主观主义,相反更有利于防止主观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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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证明的终极对象为实体法律要件事实,对实体法律要件事实的价值评判和利益衡量以及要件事实与行为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判断,决定着立法者对实体法律要件事实的摄取和规定。"法律真实论"在理论上难以成立,以此指导司法实践也是有害的,因此,应当坚持客观真实的诉讼证明标准。由于诉讼证明标准是对司法者认定实体法律要件事实的应然要求,即追求实体法律要件事实的客观存在,因此,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诉讼证明标准应为一元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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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系统论的观点看诉讼活动中的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诉讼法领域内 ,关于诉讼证明究竟是满足客观真实还是法律真实的要求 ,争议很大。用系统论的观点对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关系 ,客观真实、法律真实与公正和效率的关系进行分析 ,将不同性质的矛盾概念整合于一个体系之中 ,以解决其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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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真实管见——兼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总被引:41,自引:0,他引:41
本文对我国刑事诉讼中关于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 ,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 ,进行了科学的辨析 ,并对在运用中的利与弊进行了客观的分析和总结。着重从刑事证据的本质特征、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的关系 ,以及司法实践适用中的问题等方面 ,论证了客观真实理论上的局限性和实践中存在的弊端 ,从而提出应把法律真实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明任务和要求 ,把排它性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并进行了科学的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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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我国刑事诉讼中关于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及与持不同观点者的辨析上,进行科学总结,并对此标准在运用中的利与弊进行剖析。着重从刑事证据本质特征及司法实践适用中的问题等方面,对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展开了深入论证。以期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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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客观真实观”的几点批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客观真实说"尽管确实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它仅仅将刑事审判看做一种认识活动,抹杀了诉讼中的认识活动与哲学家、历史学家、自然科学家视野下的认识活动之间的界限,并且将这种以"重构已然事件"为目标的认识活动绝对化,不仅不符合认识的发展规律,也排除了人的主观性以及其他诉讼价值存在的可能性.因而,"客观真实说"的缺陷是极其明显的.相比而言,"法律真实说"能够较为恰当地表述刑事审判所认定事实的准确性程度,符合刑事审判的性质,能合理地解决实体公正价值与程序公正价值之间的冲突.尤其是,"法律真实说"具有可操作性,符合认识发展的规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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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证据的客观真实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对我国刑事诉讼中关于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及与持不同观点者的辨析上,进行科学总结,并对此标准在运用中的利与弊进行剖析.着重从刑事证据本质特征及司法实践适用中的问题等方面,对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展开深入论证,以期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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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认识论的角度而言,真实的属性、真实的标准和真实的认可是三个不同层次的问题,它们分别从主客体间性、主体性以及主体间性的角度揭示了真实的不同面目。诉讼真实也包含这三个方面的内容,忽略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会导致混淆,学界的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争正是由此而起的。真实的三个不同层面的问题说明,任何证明标准的设定都不能确保裁判者的主观认识必然符合客观事实真相,只有通过加强程序建设,才能使裁判者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得到其他人的认可,并因此而具有权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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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刑事诉讼法学界在证明标准问题上存在“客观真实”与“法律直实”的争论。其实,这一对法律概念蕴含着证明理念、证明程度和证明要求这样三个层面的涵义,我们可以从这三个不同的视角来审视“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的对立。刑事诉讼中应当确立法律真实的证明理念,客观真实的证明程度是刑事诉讼证明的理想境界,兼采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是我国刑事司法的现实选择。在刑事司法上坚持相对合理主义,有助于缓解刑事诉讼证明的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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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证立法中对公证证明活动中的"真实性"没有明确的标准,因而导致在公证实践中公证员办理公证事项时受理、审查、出证标准的不统一,有损公证的公信力。本文从"真实性"存在的两种形态入手,并对法律真实作为公证证明标准的根据以及法律真实证明标准的适用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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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真实”的合理性及其意义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律真实是与客观真实相对的诉讼真实观.在学理上,客观真实观是一种形而上的本体论思维模式,其本质决定了它不具备实用性、操作性,无法在司法实践中得到真正的实施,片面地追求更是有害无益.法律真实是符合认识论的具体现实的真实观,它将主观与客观、真理与价值、认识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等一系列认识论原理结合起来,成为现实可行的诉讼指导观念.在当前的审判方式改革和建立我国证据制度的进程中,必须更新诉讼观念,以法律真实观作为构建诉讼制度的认识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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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什么是证据,与是否具有证据资格进行的审查判断并不矛盾。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是证明标准而非证据标准。坚持客观真实标准,坚持客观真实的可知性,尽可能地追求客观真实,最大限度地满足法律要求的犯罪构成条件和程序性条件,更有利于防止疑案,减少错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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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真实"价值观为指导理念,违背了证据制度最根本的价值目标,从而导致审判实践中适用证据规定的机械和错位;裁判者在理念上应当遵守"客观真实"价值观——这也是设置证据制度的最高价值目标;裁判者视域中的"真实"只能是"一元真实",即客观真实;如果存在"二元真实",就意味着裁判者同时也已形成了"客观真实"之心证,基于裁判正义的要求,理应以形成心证的"客观真实"为裁判事实基础。以"法律真实"价值观为指导理念,违背了证据制度最根本的价值目标,从而导致审判实践中适用证据规定的机械和错位;裁判者在理念上应当遵守"客观真实"价值观——这也是设置证据制度的最高价值目标;裁判者视域中的"真实"只能是"一元真实",即客观真实;如果存在"二元真实",就意味着裁判者同时也已形成了"客观真实"之心证,基于裁判正义的要求,理应以形成心证的"客观真实"为裁判事实基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