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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羁押巡视试点及相关实践存在类型单一、规范性欠缺、长效性不足等问题。羁押巡视试点与实践的外生性注定了在我国建设羁押巡视制度不能闭门造车。然而域外羁押巡视制度内容丰富,共性与个性并存,成效与缺陷并存,一时难以作出选择。未来我国羁押巡视制度的建设与其陷入选择上的纠结,不如开放性地尝试国外多元化的制度形式,确立三个层次的目标:近期目标为多元化制度实践的引入;中期目标为国家预防机制的创设;远期目标为羁押巡视中国模式的创建与衍射。同时,以羁押巡视制度的比较为契机,反思新时代比较研究研究方法的有效运用,至少应处理好以下三个关键问题:理论论证与实践试错的关系、实证研究与比较研究的关系以及法律移植与法律输出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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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之所以作为羁押场所出现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体系之中,应当归结于刑事诉讼法羁押制度的需求.羁押是刑事诉讼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至少从时下的社会发展状况看是这样的.离开羁押制度,看守所制度也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了.因此,看守所展现的形态模式,是由刑事诉讼制度所决定的.而看守所在我国刑事诉讼体系中所承担的角色,也伴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不断完善,而悄然发生着改变.2012年的新刑诉法突出了看守所在诉讼活动中的主体地位,使之成为独立、唯一的未决羁押场所,不依附于其他办案单位.尤其是强化了其预防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现象的重要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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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是我国的羁押场所,其实施状况如何将直接影响到被羁押者的权利。然而近年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虐待致死于看守所的案件屡屡发生,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变相羁押更是屡禁不止。为此,本文试以看守所的羁押问题为视角,追踪问题存在的根源,希望对我国羁押制度的改进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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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评鉴制度,是指看守所与检察机关派驻看守所检察室对被羁押人员在羁押期间的表现情况做出评价和鉴定,并将该评鉴意见通过一定程序提交法庭,作为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的情节之一。笔者结合监所检察实践,对建立和实行这项制度可能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作初步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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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人权保障是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样作为羁押场所的看守所中在押人员的人权能否得到保障也是整个人权事业一个不可忽视的领域。因此,我国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改善如看守所等羁押场所的人权保障状况,让社会更加关注、更加有效地监督羁押场所的执法活动,从而提高整个国家的人权保障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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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决羁押人员在看守所被羁押的过程中,享有的知悉权、控告权以及申诉权等一系列诉讼权利不能充分行使,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不仅要转变诉讼理念,还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监督,这样才能有效保障未决羁押人员的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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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我省近年来对职务犯罪的立案查处情况来看,刑罚执行和羁押监管场所领域也是腐败易发多发领域之一,其中看守所作为重要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但承担着羁押监管任务,同时对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发挥着重要的保障作用,看守所职务犯罪的危害巨大,引起社会舆论关注,损害司法机关执法形象。因此加强对看守所职务犯罪的研究和预防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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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侦查羁押制度存在着羁押期限过长、延长羁押期限理由含糊不清、相关规定互相矛盾、审批程序行政化、羁押场所非独立性等问题。完善侦查羁押制度的路径是:适当缩减侦查羁押的一般期限,明确规定逮捕后的最长羁押期限,明确延长羁押期限的理由,修改延长羁押期限的决定权,规定在退回补充侦查阶段不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明确规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法定情形和批准机关,实行羁押审批程序的诉讼化改造,建立羁押复查制度,实行羁押场所和办案机关分离制度,建立羁押场所独立巡视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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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我国,看守所是国家的刑事羁押机关,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置、同级公安机关管理,担负着依法羁押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在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罪犯、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在看守所内执行刑罚的法定职责。看守所执法管理,依法保障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代表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法治文明的能力水平,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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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重罪案件和轻刑案件进行逮捕(羁押)的风险控制,在我国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国外对逮捕(羁押)的风险控制的立法和实践值得借鉴。对逮捕(羁押)危机状态的量化评价,在帮助我们改善逮捕(羁押)滥用、盲目的状态和优化风险控制方面,有着相当积极的作用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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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犯是指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现行犯可以适用先行拘留。对刑诉法所规定的"先行拘留",理论和实践中众说纷纭,诸如立案前拘留、逮捕前拘留、无证拘留和有证拘留等等。这些观点均有违立法精神,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对拘留的适用无所适从。先行拘留和拘留是有区别的,对现行犯可以先行拘留,应当理解为"先抓获后拘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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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拘捕与羁押制度分立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羁押中所存在的问题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顽疾,一直得不到彻底的解决。因此必须从制度层面上寻找出我国羁押制度的内在缺陷。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上未对拘捕与羁押进行区分,而设置了拘捕与羁押一体化的结构。这种结构上具有天生的缺陷,是我国羁押中存在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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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延长羁押期限"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的延长羁押制度对于成功地展开刑事追诉活动,防止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避免其毁灭证据、串供甚至威胁证人、被害人等,都是卓有成效的;在不断的延长羁押过程中,嫌疑人、被告人也丧失了再犯新罪、自杀以及危害社会的能力。但作为一种沉重的代价,延长羁押制度法治化水平也确实是不高的,无论是延长羁押法定、程序保障、比例性等实体性原则,还是权力监督、司法救济等程序性原则,都没能在我国延长羁押制度中得以确立。拟通过分析延长羁押制度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革、完善现行延长羁押制度的具体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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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羁押期限:立法的缺陷及其救济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科学设计刑事羁押期限应坚持谦抑原则。坚持刑事羁押的谦抑原则、缩减羁押期限是法制宽容精神的体现 ,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是保证刑罚及时性和刑罚效果的需要 ,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程序主体地位的尊重。从立法上看 ,我国刑事羁押期限制度有诸多缺陷 :规定的依附性和不完整性 ;羁押期限较长 ;羁押期限与涉嫌犯罪的非比例性 ;决定羁押期限延长程序的不公开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立法过于原则等等。建议将羁押期限的立法规定独立开来 ,同时适当缩减拘留、审查起诉和审判的期限 ,废除补充侦查制度 ,明确规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法定情形 ,严格控制对羁押期限的延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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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强制措施制度回归诉讼保障功能,应对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和深化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应当在厘清其内涵的基础上规范其适用范围并遵循一定的原则,其实施路径包括正确把握逮捕的条件;进行实质化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用好、用足不起诉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合理衔接以及充分发挥辩护制度的重要作用等。检察机关作为捕诉职能的承担者,是该政策有效施行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充分发挥“司法纽带”作用。时机成熟时,应当对该政策进行延伸,形成“少拘少捕慎诉慎押慎判”的系统的刑事司法理念和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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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经海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4(2):92-97
科学客观地确立司法拘留与民事拘留的关系,不仅是拘留理论深入研究的需要,也是拘留立法和拘留实践发展的需要,本文在考察对该关系的众多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当今的司法拘留与民事拘留是一种广义交叉关系和狭义全异关系,主张这两种关系中的“民事拘留”名称应被具有个别性的具体名称所取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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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拘留制度在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保障功能。然而,由于立法规定的模糊性、办案人员片面重视追诉等原因,导致实践中拘留常常被任意延长,使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被侵犯且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从中可以看出现行拘留制度的设计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在封现行制度作出深刻的反思的基础上,需要理顺拘留与逮捕、拘留与羁押的关系,并提出两套方案试图促进实现近期和速期的制度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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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鉴定留置”——由邓玉姣案说起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邓玉娇故意伤害案中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过程,非常典型地暴露出了我国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有关"鉴定留置"制度缺位的严重问题。精神病鉴定虽然是一个医学问题,但它更是一个法律问题,我国对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的规定存在严重的缺失,对精神病鉴定等一系列问题的立法必须提升到我国立法的议事日程上来。对此,我们应当借鉴国外成熟经验,首先,应认识到对犯罪嫌疑人精神病鉴定是需要干涉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处分行为,并明确限定鉴定留置的范围。其次,对于鉴定留置的适用条件,在决定适用此措施之前必须听取鉴定人、辩护人意见,同时,鉴定留置措施只能适用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被指控人。再次,应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精神病鉴定的期间,在对犯罪嫌疑人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羁押期限的基础上,明确犯罪嫌疑人精神病鉴定的时间,应当能够折抵刑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