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2005年《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及到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效力问题。但是,变更登记是不应当成为股权转让生效的必要条件的。因为股权在本质上并不是因登记而形成的,所以变更登记不具有作为股权转让必要条件的基础;股权的私权属性、公司经营秩序的稳定以及资本市场的发展,要求变更登记不应当成为股权转让的必要条件;股权转让的登记与否,对保护债权人(第三人)利益并无直接关联。另外,该条的规定还存在逻辑混乱的立法技术性问题。  相似文献   

2.
最高额抵押的设立 ,应由当事人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 ,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立法对最高额抵押宜采用登记要件主义 ,应统一我国的抵押登记部门 ,完善抵押登记的程序和内容。最高额抵押的变更如涉及第三人利益 ,对变更前抵押物上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应不具有对抗力。  相似文献   

3.
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的原因,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产生物权法和债权法上的双重效果.股权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发生变动,但股权转让协议不能发生对抗公司的效力,只有股东名册记载的变更,才能发生对抗公司的效力.股东名册记载的变更,能够对抗公司,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只有完成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后,才能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相似文献   

4.
预告登记是为了保全以不动产物权的得丧变更为标的之债权请求权而设立的一项登记制度,经由此种登记,债权请求权得以对抗第三人。这对于保障债权人的权利、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信用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物权法》的规定过于概括不利于司法适用;内容缺漏不利于发挥预告登记制度的作用;程序上缺乏可操作性。应当结合我国自身情况,从细化适用范围、补全效力内容及增加操作程序三个方面去完善预告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5.
杨永琦 《人事天地》2014,(10):39-42
<正>案情简介: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2009年11月11日,于某到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质检员,月工资为15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自2010年4月起,于某的月工资增至1700元。2010年10月26日,于某以工资太低为由申请离职,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其离职,但未与于某结清2010年9月和10月的工资。后于某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2700元、加班费10656元、经济补偿金3400元、因违反约定试用期规定应支付1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6.
登记对抗主义下的物权变动,要求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抗力的实现受制于受让人的协助登记请求权基础.在不同的交易形态下,协助登记请求权基础有较大差异.在合同当事人间,受让人虽然取得物权,但不能行使物权性协助登记请求权;在连环交易均未登记的情形下,应当承认中间省略登记请求权,表现为债权性协助登记请求权与物权性协助登记请求权的竞合.在双重让与中,善意第三人已登记时,在先受让人的协助登记请求权确定无法实现,可以请求出让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  相似文献   

7.
动产浮动抵押担保物权登记制度的建立健全,需要颁布<动产担保交易法>与<物权法>相配合,即做到民事抵押登记由<物权法>调整,商事抵押登记由<动产担保交易法>调整.在动产浮动抵押登记对抗主义条件下,既要注意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注重保护善意第三人及抵押人的合法权益.只有三者合法权益兼顾保护,并建立起较为合理的优先权顺位规则的条件下,才能使动产浮动抵押登记真正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8.
商事主体登记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就登记主体而言,其为登记主体公示经营身份、确立自身商誉的必要手段,是其维护合法地位、保障正常经营的必要方式;就交易相时人而言,其为保护交易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础和必要制度,为保护市场交易安全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制度保障;就国家而言,其为国家对商事主体进行法律规制和行政管理的基本途径和重要制度,为其履行宏观调控等经济职能的辅助手段.以此为理论尺度,我国商事主体登记制度相关立法在立法形式、立法内容、程序建构等方面存在诸多缺陷.有鉴于此,我国商事主体登记制度宜采统一商事登记立法模式,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的立法模式,形式审查立法模式、登记机关责任立法模式及司法监督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9.
预告登记,属于与本登记相对应的预备登记,可以发挥保全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的功能.我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具有保全权利和顺位之效力.经预告登记的债权具有一定物权化表征,即可对抗第三人.司法解释可对其适用范围作扩大解释,以更好地保护请求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0.
<物权法>对船舶物权变动采用了意思主义模式,在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船舶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必要条件,登记是当事人的自愿行为而且登记只具有公示力而没有公信力.船舶物权乃物权,物权为对世权,本可对抗一切人,但依意思主义,船舶物权变动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完成而且变动后的船舶物权在完备公示前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不能对抗第三人之"物权"是否为真正意义上的物权,颇值疑问.一国立法在物权变动模式问题上应在考虑促进交易快捷,保障交易安全等因素的基础上做出正确的选择.  相似文献   

11.
物权的享有和物权的变动应以一定的方式公之于众,使第三人知道物权的情况,以免因不知情而受到损害.近世纪以来,世界各国物权立法的通例是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本文从登记的公示效力和公信力两方面入手,对法、德、日、意及英美国家的登记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  相似文献   

12.
1983年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流氓集团案件。以强奸罪、流氓罪合并判处该集团主犯之一的陈某无期徒刑。1991年,陈犯的妹妹、妻子等亲属通过该县某中学教师李某向县人民法院办公室秘书、副科级审判员杨某两次行贿现金达7500元,要求杨某设法再审、改判减刑。杨某收受巨额贿赂后,暗中伪造了一份再审判决书,将陈犯由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八年,并私自在此假判决书上  相似文献   

13.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涉及到真实权利人、无处分权人与善意第三人三方主体之间的利益调整,因此应当坚持利益均衡的原则设计具体规则,不宜有所偏颇。首先应对股权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做出严格限定,即以无权处分为逻辑前提,仅适用于一股二卖场合,从而排除隐名投资场合。其次,善意第三人须满足支付合理价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条件,才能取得股权。最后,对于真实权利人所受损害,可以通过赋予其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及利润剥夺请求权的方式予以充分救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决充分体现了上述利益衡量的裁判思维,值得借鉴和推广。  相似文献   

14.
第三人合同权利的产生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合同当事人在基础合同中通过约定利益第三人约款来赋予第三人利益,第三人基于对合同当事人对其利益的赋予而形成信赖关系,这一利益被类型化为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进而,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经由正当化,成为一种可由法律加以保护的利益(法益),在立法上规定了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三人的法益便可通过主张诉权受到法律救济.第三人的救济权的产生,使第三人对合同事有的法益通过权利的推定形成法律上实态的给付请求权成为可能.  相似文献   

15.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此次物权法确立了登记要件主义原则为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效力,并且为了有效地完善不动产物权制度,相应的规定和创设了一些新的配套登记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但在理论和现实中仍有一些不足之处尚需完善.  相似文献   

16.
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现有权属状态使契约当事人与契约外部第三人极易产生权利冲突,尤其是与不以登记为要件的动产担保物权的权利人之间的冲突,从而引发一系列问题.对此,应从所有权保留与动产抵押之竞合,所有权保留与留置权之竞合,所有权保留与动产质权之竞合三种情况进行探讨,各形态竞合之共同位序应遵循公示公信优先原则、次序同等原则、善意第三人优先原则、法定担保物权优先原则、恶意不受保护原则.  相似文献   

17.
护杀死甘文·;:级珠几岌弋毖份“司经理于某“妻张某{一,开丽查的结果是令人失望的。于某与张某关系虽然不好,只要不离婚就行。在这方面于某白己也承认。看来犷某是不具备作案动机的。‘14.案情分析会上,侦察员温振城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从现场勘查的结果看。。罪分子与被害人熟悉.并且作案前有过(一段接触时间,说明犯罪分子一开始有可能没有形成杀人动机,是否是看到王某给送东西而触动了他某种感情呢?经理之妻中午遇害@严大兵 @别易泽~~  相似文献   

18.
目前国内法学界关于一般公用物制度中公不动产的权利结构,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二元"权利结构论,二是"特别用益物权说"。从我国现行一般公用物相邻制度的相关立法规定来看,公不动产之上存在多种权利(力),既有公所有权、收益权或经营权等私权,也有一般公用物行政管理权、治安警察权等公权,还涉及以"社会公众"为主体的第三人使用权、受益权等社会性权利;既有私法性质的收益权或经营权,又有公法性质的公所有权、第三人使用权和受益权、行政管理权和治安警察权。公不动产的这种权利结构会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发生严重冲突。  相似文献   

19.
不同物权变动模式有两个争议焦点:登记和交付的法律效力,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对于前者,应廓清债权效力与公平所为的界限,在不动产登记中统一适用物权变动生效主义模式;对于后者,有必要采纳物权行为理论,不能把创设物权的契约归纳为债法上的合同行为,用债法合同规范予以调整。同时应使物权行为无因性和所有权绝对之间达到一个平衡,使所有人的利益与第三人的利益达到平衡。  相似文献   

20.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中被告之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作为第三人制度的一种,其主要功能就是扩大诉讼解决纠纷的能力,实现诉讼经济.以两造对立的诉讼结构为基础,以诉讼合并理论为视角,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主参加诉讼之被告予以分析可以看出:主参加之诉的被告的确立,是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还是以本诉的一方当事人为被告,取决于是否有利于实现查明案件事实,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