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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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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玉生 《法学家》2004,(5):45-59
唐代通过立法建立了一套独特而完备的法律体系,这就是主要由律、令、格、式所构成的律令法体系.<唐六典>由于并非唐代在行的法典,因而不是唐代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唐代这种主要由律、令、格、式构成的律令法体系是一种公法性的法律体系.唐代法律体系在中华法系的形成过程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并使律令法体系成为中华法系的一个重要的形式特征.  相似文献   

2.
唐代,是中华法律文化的鼎盛时期。以律、令、格、式为表现形式的法律体系发达、完善;以《永徽律》等为核心的法典,条文简洁、规定明确、逻辑完整;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律疏",对法典的制定过程、立法宗旨、基本内涵、条文沿革、法意法理和实施要求,注疏详尽、阐述透彻、通俗易懂;法律体系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实施也比较充分、有效。而光辉灿烂的唐代法律文化,并不是有唐一朝的产物,而是从夏商周以来华夏大地上各个时代各个民族法律知识、法律智慧叠加的成果。以此千年发展线索为契入点,对唐代中华法律文化的民族元素进行梳理,阐述多民族共同创造中华法律文化的精神,在当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文化意义和历史价值,具有突出的理论价值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3.
唐代,是中华法律文化的鼎盛时期。以律、令、格、式为表现形式的法律体系发达、完善;以《永徽律》等为核心的法典,条文简洁、规定明确、逻辑完整;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律疏",对法典的制定过程、立法宗旨、基本内涵、条文沿革、法意法理和实施要求,注疏详尽、阐述透彻、通俗易懂;法律体系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实施也比较充分、有效。而光辉灿烂的唐代法律文化,并不是有唐一朝的产物,而是从夏商周以来华夏大地上各个时代各个民族法律知识、法律智慧叠加的成果。以此千年发展线索为契入点,对唐代中华法律文化的民族元素进行梳理,阐述多民族共同创造中华法律文化的精神,在当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文化意义和历史价值,具有突出的理论价值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4.
中华法系源远流长,泽被东西。中华法系的形成首先依赖于中华文化圈的形成,中华文化圈的形成和封建法典儒家化的完成都是在唐代。中华法系的基本精神乃是礼法结合,在重视法律的基础上,重视道德的作用,终极目的乃是致力于建立“无讼”的和谐社会。所以中华法系的精神和法律文化值得现代世界各国探究和借鉴。  相似文献   

5.
武树臣 《法学杂志》2012,33(1):110-116
古史传说时代的东夷民族,不仅发明了最初的法律制度,还酿造了丰富的法律观念,这些内容构成了中华法系的原生形态。中华法系自西周至唐代基本形成。西周法律的总体精神是礼而宏观样式是判例法。战国秦朝确立了集权政体和“成文法”同时开始将礼局部成文法化。汉代开始了儒法互补、礼法结合并初建“混合法”样式。《唐律疏议》标志着成文法对礼的全面吸收以及律与例的结合。这标志着中华法系发展到巅峰。中华法系的基本特征是伦理主义精神和成文法与判例、法律规范与非法律规范相结合的“混合法”。  相似文献   

6.
美国著名比较法学家威格摩尔在《世界法系概览》一书中曾说,一个法系的兴衰存亡,就看是否有一个职业的法学家阶层。中华法系虽然没有形成如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纯粹职业法学家阶层,但形成了一个律家群体,这一群体包括了政治家、行政与司法官吏以及士大夫阶层。由于他们围绕着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解释所付出的辛勤劳动,才使中华法系不断成长、壮大,并生存、延续了1300多年。从律家的主要学说与理论以及律家的贡献上能够看到,在中华法系的运行框架内,律家在推动律(也包括令、格、式等其他法律形式)和律学的发展方面已经做到了极致。  相似文献   

7.
陈涛  高在敏 《法律科学》2004,22(3):107-116
法典编纂是一种纯粹技术上的、使法律规范集中化、系统化和条理化的方法;在以成文法作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家或法系中,法典编纂的发展水准就标示着法律技术安排的发展水准。虽然通说主张中国法典编纂始于战国初,而其实早在夏商周三代时期就已经有了最初的法典编纂;自那时直到现代,中国法典编纂经历了刑书时代、律统时代和近现代三个发展阶段。而在每一个发展阶段,法典编纂的组织与程序、体例与技术都显示出发展进步的特点。  相似文献   

8.
本文主要探讨西夏以游牧为主的社会经济与西夏法典中大量独特的畜牧法律规定,分析比较西夏厩牧法与中原王朝法典厩库律的异同,从西夏法典中严格的牲畜保护规定和对于官私牧场的划分、官牧管理体制的规定等方面,论证西夏法律中的厩牧法对以唐宋律为核心的中华法系的丰富和发展。  相似文献   

9.
生态环境法典的价值取舍、法典内容及编纂技术,关涉一个国家的法治发展,也是一个国家生态文化的集中体现。“天人合一”、与自然平等和谐相处,是中华传统生态文化的主旋律,也是贯穿中国社会发展的一条思维主线,其以哲学、美学、法律等不同形态融入人民生活,塑造着整个社会思想意识。不过,产生于农业文明时代的“天人合一”观,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必须以时代条件鉴别中华传统生态文化中的“优秀成分”,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激活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的价值理念与可持续发展本源相通,中华法系法典编纂传统与现代环境法典编纂和而不同。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要走海纳百川的文化开放之路,实现“古为今用”与“洋为中用”的有机结合,为世界贡献一部伟大的模范法典。  相似文献   

10.
论判例法在我国古代法律渊源中的地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世界历史上的几大著名法系之间,从法律渊源的结构模式研究其区别和特点,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大陆法之称为“法典法”,普通法之称为“判例法”,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不同国家历史的、民族的和广泛意义上文化的差异。中华法系作为世界著名法系之一,其法律渊源的结构模式也有自己固有的特色,既不同于大陆法,也区别于普通法。古人所谓“狱重事也。稽者有律,当者有比”,概括地说明了中国古代法典法与判例法相互补充和渗透的特点。对判例法的研究,是对我国古代法律渊源进行系统的、整体的研究所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对于进一步了解中华法系的传统特色,具有学术性和功能性的意义。  相似文献   

11.
20世纪 30年代以来 ,法律史学者在总结传统的中华法系的特点时 ,提出了“诸法合体 ,民刑不分”的观点 ,影响了半个世纪。从中国古代法典的编纂体例与结构来说 ,刑事、民事与行政等法律规范被混编于国家的同一基本法典里 ,不同的法律规范并没有编纂为各自独立的法典 ,因而诸法律规范是合为一体的———在国家基本律典这一载体中 ,民事、刑事法律规范的确是不分的。而且 ,中国传统法律中刑事法律的发达和刑事调整手段的泛化 ,无疑挤压了民事法律的生存空间 ,更加深了“民刑不分”的印象。但是 ,由此而得出“中国古代只有刑法 ,没有民法”的结…  相似文献   

12.
古代中国的法律体系的"律令制"架构,是认识中华法系特征的关键。一般认为这一架构至唐代才正式形成。其实,这一体系特征大致萌芽于战国时代,秦汉时代已初步成形,至两晋基本确定。所谓律令制体系,其要害特征在于律令间的特定关系。律为主(正),令为辅(副);律为刑罪法,令为政导法;律为稳固少变之法,令为因时修订之法。二者间这种关系,正好体现了中华法系的礼刑关系构思,也大致体现了古代中国政法模式的一般特征。通过对古代中国历代律令关系变化历程的考察,总结了律令制法律体系演进的四个阶段及其主要阶段性特征,并就中华法系律令制架构特征及"礼乐政刑"综合为治模式特征做了进一步阐发。  相似文献   

13.
马小红 《法学研究》2014,36(1):171-189
"中华法系"是在近代比较法研究中出现的概念,这个法系的核心价值观与根本制度是礼。但长期以来,学界在研究中将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主干,而将礼束之高阁。有关礼的论述笼统而缺乏细致与具体,对礼在中华法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严重不足。正是这种几乎将礼摒弃在法研究领域之外的做法,使我们对中华法系产生了一系列误解。比如将"重刑轻民"、"以刑为主"归纳为中华法系的特点等等。在中华法系的制度构成中,律只是各种法律中的"一端",其地位与作用都远远不能与礼相提并论。但律在中华法系中确实又有其特殊性,这就是在礼的指导下,"律义"经历了一个由法而儒的演变过程。但这个过程恰恰证明了,在中华法系中占据主导与主流地位的是礼,而不是律。  相似文献   

14.
<正> 一、中国法典的编纂以中国为中心的中亚地区,法的体系独具一格。人们一般将这个以公法为主的法的体系称之为"律令体系"或"律令法体系。" 中田薰博士对此所下的定义是:所谓律令法体系,就是将国家的根本法分别辑于"律"与"令"二种法典中。在其晚年著作《关于支那律令法系的发展》中,博士认为律令法体系完成的时间是唐代。唐法——即律、令、格、式——是律令法系发展的完备时期。仁井旧陛博士将律令假设为刑罚法典与非刑罚法典,并从概念上对律、令作了区分:律  相似文献   

15.
我国著名法史学家杨鸿烈先生曾对中华法系作了如下论述:“中华法系者,盖指数千年来支配全人类最大多数,与道德相混自成一独立系统且其影响于其他东亚诸国者,亦如其在本部之法律制度之谓也。”唐律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它代表了中国古代立法的最高成就。长期以来,国内外学者对《唐律疏议》这部法典给予了高度重视,中国、日本、韩国以及欧美等许多国家的学者发表了众多研究成果,对现存《唐律疏议》的制作年代、版本流传、立法思想、条文内容等进行了认真的探讨。但是到目前为止,法史学界对于现存的元代刊本《唐律疏议》究竟是永徽四年(653年)的《永徽律疏》还是开元二十五年(737年)的《开元律疏》仍存在着重大分歧。值得庆幸的是,二十世纪初,在中国西北敦煌的藏经洞发现了部分唐律、律疏的残卷;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在新疆吐鲁番的阿斯塔那等地又发现了一些唐律、律疏的残卷。  相似文献   

16.
唐代律学的创新及其文化价值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唐王朝初期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全面进步,以及立法发展,法律教育展开,法学世界观进一步成熟的环境下,唐代的律学研究也进入了昌盛时期。其表现为:官方以及私家编纂的律学著作琳琅满目;以儒学为核心、综合各家精华的正统法学世界观全面渗入律学研究之中;法律体系的理论进一步成熟;(体现立法学成果的)法典的结构更为合理;刑罚(五刑)的体系更加完善;刑法的基本原则更为丰富;对专门的法律制度的研究更为深入;对律文的注释更为全面;对法律名词概念的解释更为精密;律学研究的方法也更加多元;等等。本文受主题限制,仅就唐代律学的发展创新及…  相似文献   

17.
<正> 法律的源流问题,是一个法律文化问题。一定的法律,从多方面体现着人们改造社会的成就,集中着阶级斗争与生产斗争的经验,是人类社会文明的产物。一部法律史,既是一部阶级斗争史,也是一部积累性的法律文化发展史。正如一定的法律都有一定的历史源流一样,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也有自己的历史源流,我认为这就是中华法系、西方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三大源流。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正是在中国实际的基础上、运用马克思主义武器,充分吸收了它们的优秀成果,加以改造、提高和发展才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充分发达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本文就此提出以下粗浅看法,供研究探讨。  相似文献   

18.
中华法系并非“以刑为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艾永明 《中国法学》2004,(1):152-160
传统观点认为:“以刑为主”是中华法系的一个重要特点。这种观点只注重历代“律”典的分析研究;只注重中国古代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比较;没有重视从动态的角度分析研究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变化。至迟从唐代开始,中国古代法律已经不再“以刑为主”,而是行政法律越来越占主导地位。以行政法律为主是中国古代成熟时期法律形态的一个重要特点。中国古代行政法律之所以异常发达,除了行政管理必然要求法制化(文明化)的一般原因外,更重要的是中国古代的行政权力异常强大和重要。  相似文献   

19.
李玉生 《法学研究》2003,(5):148-160
中国古代法在魏晋时期实现了律和令两种法律形式的分野。魏晋律令分野是秦汉国家各方面制度渐趋成熟的反映 ,是汉代律令不断向规范化、系统化发展的结果 ,也是西汉以来儒法合流、律学发达的结果。改朝换代也推动了律令分野的最终完成。魏晋律令分野标志着中国律令法体系的形成 ,对于深入认识中华法系的特征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0.
<正> 罗马法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除罗马法系外,还有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和英国法系。作为这些法系的表现,尽管现在保存有古巴比伦国王汉穆拉比(约公元前1792年—前1750年在位)颁布的《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之间编制的《摩奴法典》以及中国的《法经》和英国一些不成文法律,但是无论就法的系统性来说,还是就法的完整性来说,它们都远远不及流传至今的罗马《国法大全》。随着时代的变迁,它们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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