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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权保护不仅是立法的任务,更须在司法中得到落实,如何适用法律对妇女权利保护至关重要。在民国一起妇女诉请别居案中,虽然《中华民国民法》并未规定别居制度,按照民法传统理论,当事人不能享有诉请别居的诉权。然而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官秉持社会本位司法理念,突破法律常规,以保护妇女权利的社会价值共识指导司法过程,赋予妇女诉请别居的诉权,并在别居后的权利义务安排上予以照顾,从而使妇女权利得到了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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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在实质与形式要件的法律规定及效力认定方面存在缺陷。完善协议离婚的实质要件:一是增加“真实”二字,即“当事人真实自愿离婚的,给予离婚。”二是须以别居1年为协议离婚的限制性条件。完善协议离婚的形式要件,须建立登记离婚公告制;增设协议离婚无效与可撤销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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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判决离婚的含义、法定条件和依据等方面论述了我国判决离婚制度。从离婚标准、离婚原则以及婚姻法的调整对象等视角分析了我国判决离婚制度的局限性:感情破裂的离婚标准忽视了婚姻的伦理性,没有完全反映婚姻的本质属性;感情破裂的离婚原则超越了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状况;以夫妻感情作为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不合法理;感情破裂的离婚标准不符合我国婚姻关系的现状。从立法原则、立法技术、立法取向等角度提出了我国判决离婚制度的合理化建议,主张在立法原则上,离婚的法定理由应当是婚姻关系已破裂;在立法技术上,采取概括主义统领并结合列举主义的模式;在立法取向上,离婚理由应相对宽大和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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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登舟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3,(2):12-16
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是外国判决承认中的一个特类,许多国家都对其有专门的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就颁布了《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进行专门规定,欧盟也先后形成了《布鲁塞尔公约Ⅱ》和《布鲁塞尔条例Ⅱa》,对婚姻判决的承认做出了专门的规定。通过中外承认离婚判决制度比较,可以发现法国、德国、日本等不同国家对离婚判决的承认各有特点和优点,值得学习和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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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晶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0):133-137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人员流动日益频繁,因此导致的涉外婚姻数量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涉外离婚也越来越普遍。海峡两岸同年通过的法律适用法对于涉外离婚法律适用有着不同的规定。与此同时,欧盟《罗马规则Ⅲ》的颁布专门规定了离婚和司法别居的法律适用问题。通过对海峡两岸涉外离婚法律适用进行比较、省思,同时对《罗马规则Ⅲ》进行简单介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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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扶养制度在我国《婚姻法》中是重要的离婚救济制度之一,其缓解了因离婚而导致双方当事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在立法设计上具有重要意义。但随着时代的变迁,离婚扶养制度需要做出必要的调整。文章通过对我国离婚扶养制度立法中的概念、适用条件及方式进行梳理分析,总结出目前我国离婚扶养制度发展的瓶颈,以期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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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婚姻法中的确立,标志着我国损害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对导致离婚的过错方,令其承担一定的财产责任,以示法律对其过错的惩戒。对离婚中的无过失方,离婚损害赔偿则是对其损失的补偿,对其精神的抚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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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妇女贫困化的制度探讨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随着中国离婚率的提高,离婚女性人群也逐步扩大。许多妇女离婚后生活陷入困境,使离婚女性贫困化成为一个社会问题。虽然造成离婚妇女贫困化的原因是多元的,但现行《婚姻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在保护女性权益的制度设计上存在着诸多不足,而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也远未完善,这些都加剧了离婚妇女的贫困状况。只有修正现行法律保护离婚女性权益上的制度缺陷,才能最大限度地减缓和消除离婚女性的贫困化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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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当事人持大陆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向台湾地区申请认可时,多被驳回,其原因与两岸调解制度差异有关,也与两岸离婚制度的差异有关。在两岸调解离婚制度趋同的背景下,台湾地区法院应循《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所确立的互惠原则,将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纳入裁定认可的范围。同时,大陆也宜明确调解书的性质为裁定,为离婚调解书及其他民商事调解书在台湾地区的认可创造良好条件,促进两岸民事司法互助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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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对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和大陆四法域的离婚制度比较的基础上,发现其异同,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离婚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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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早在十九世纪初便登上人类立法舞台,现仍为世界多数国家离婚立法所沿用,我国新《婚姻法》正式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建立这一制度的必要性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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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离婚夫妻,配偶一方由于过错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并其过错问题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离婚时无过错一方对由此所受的损害,过错的一方配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民事法律制度.设立并不断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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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鸿劼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8):118-1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增加了很多新的内容,而对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仅在第17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条规定实质上并无新意。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性质应当采纳侵权责任说。目前这一制度存在"无过错"提法不准确、受损害方举证困难、适用范围狭窄等不足之处,应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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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黎宁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24(2):70-72
<婚姻法>修正案中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有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受害人无过错、请求权人有被损害事实和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等五个方面.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意义重大,但仍然存在不足,需要适当放宽请求权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确立过错相抵原则,扩大损害赔偿范围,以完善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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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中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此制度的制定是离婚制度的一个重要改革,但此制度的规定并未完全发挥其立法作用,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分析此制度的性质及相关问题并针对此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