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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96 毫秒
1.
顾文  徐衍 《犯罪研究》2014,(4):69-74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④以及是否适用未成年人特殊刑事司法政策等刑事处断中的关键问题,因此,高度重视刑事责任年龄证据的审查已成为检察机关的共识。以我市某区院为例,2011年至2013年提起公诉的未成年被告人中,经审查后改变公安机关认定未成年人出生日期的占总人数的20%。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面对诸多用于证明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检察机关在审查及采信时仍然会难以取舍。  相似文献   

2.
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直接涉及到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负何种刑事责任,应处何种刑罚等问题。《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都对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明确的特殊规定,查证犯罪嫌疑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真实出生日期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同一个犯罪嫌疑人有多个不同内容的年龄证据,导致难以认定其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程度的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应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正确调取、审查、判断、采信犯罪嫌疑人年龄证据,做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相统一。  相似文献   

3.
赵刚 《天津检察》2009,(1):22-23
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审查与认定是界定成年人犯罪与未成年人犯罪的首要问题,而犯罪嫌疑人年龄证明的书证主要来自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在检察机关审查批捕、起诉过程中有时会遇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户籍年龄与自报年龄、实际年龄不一致的问题,对此应注意检察监督。  相似文献   

4.
骨龄又叫骨骼测定年龄,刑法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为某一个体的“生活年龄”,二者所代表的含义不同,且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司法机关直接利用骨龄作为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证据判案时常引发不小争议。故此,实现“骨龄”推断到“生活年龄”推断是法医任重而道远的任务。本文分析了二者的差异及原因,并呼吁尽快出台综合评定其个体“生活年龄”的全新标准或规范。  相似文献   

5.
刑法中的精神病人及其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刑法》第18条规定了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但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关于刑法中精神病的含义、刑法单独规定问歇性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必要性.以及无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认定。都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做法。这种现状无疑直接影响了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正确认定和处理.需要认真探讨和研究。  相似文献   

6.
司法实践中,一般推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具有正常理智的行为人,其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能承担刑事责任.换言之,一般情况下,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时,就应当推定其负有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只须证明其行为构成犯罪即可.  相似文献   

7.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绑架杀人定性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八种犯罪中,并无绑架罪,这就造成司法实践中对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绑架杀人行为如何定性产生争议,其中既有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有缺陷的原因,也有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僵硬理解和执行的原因。从犯罪构成、罪数形态理论、共同犯罪理论上分析,认定为故意杀人是合乎立法精神的。  相似文献   

8.
王磊 《法制与社会》2011,(35):135-136
年龄的认定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工作必须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年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临界年龄难以查实的复杂情况。通过对目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难题及成因进行深入分析,可以通过严密审查方法、扩展查证途径来保证年龄认定准确无误。  相似文献   

9.
林琳  林颖瑜 《法制与社会》2012,(14):259-260
本文探讨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以道路交通管理法责任认定取代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认定的现象,并通过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的分析、探求如何实现对交通事故认定这一证据行为的监督与约束,同时指出在审查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应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实质的分析判断,落实刑法评价的独立性与完整性.  相似文献   

10.
徐丽丽 《法制与社会》2010,(23):104-105
立功制度是我国刑法特有的从宽处理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立功制度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有利于司法机关以较小的诉讼成本发现、打击和预防犯罪,有利于激励犯罪嫌疑人认真悔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然而长期以来对立功的认定标准还存在争议,对检举揭发材料的查证以及对查证材料的质证、认证程序也缺乏具体依据,导致部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从而引发一定范围的社会矛盾。基于此,本文对立功认定过程中的一些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了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11.
胡巧绒 《犯罪研究》2011,(6):98-101
在目前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实践中,大量被告人对公诉方就刑事责任年龄认定依据的《户籍证明》等证据提出抗辩,却不承担任何证明责任。司法机关因被告方的抗辩事由,花费大量精力去查证,结果往往又徒劳无功。这不仅违背司法证明的合理性,而且严重影响诉讼的效率。本文拟就被告人应当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抗辩事由承担证明责任的有关问题,略表拙见。  相似文献   

12.
目前有相当一部分职务犯罪的案件是由纪委查处以后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对于这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罪行的能否认定为自首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也是有实际意义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自首的定义。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审查的行为。特殊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行为。对照自首的定义,纪委移交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能成立特殊自首。对于纪委移送的…  相似文献   

13.
证据标准,是指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司法机关在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罪轻罪重时所需要提供的证据要素和所需要达到的证明要求,又称证据参考标准。  相似文献   

14.
姚建龙 《中外法学》2023,(5):1203-1223
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历经近代以来的百年发展,整体呈现的是上升而非下降的趋势。某种意义上,这也是中国刑法现代化进程的缩影。《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逆势下调,虽然迎合了极端个案所引发的舆论压力,但既未经过严谨论证也缺乏正当性根据。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应否下调,需要厘清的是其背后所涉及的童年观、罪错观、保护观的争议与分歧,由此才可做出理性评判。若要对刑事未成年人进行刑法上的例外非难与谴责,学理根据上多采折中说,但亦须在立法与司法中予以严格限制;而在具体实现路径上,须以优先启动少年司法后例外剥夺“未成年人”身份为前提。对于《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调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立法的反思,不应止步于司法限缩,其检讨意义在于警示我国应高度重视少年司法改革,尽快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形成少年司法与刑事司法二元结构体系。  相似文献   

15.
本文试对我国刑法第17条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 ,从司法认定和立法完善的角度进行探讨。一、刑法第17条第2款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及其缺陷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与修订前的1979年刑法相比较 ,这一规定适应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可以防止司法认定中的随意性。其采用列举式 ,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8种犯罪负刑事责任。但是 ,按照全面、科学、合理的要求进行…  相似文献   

16.
阐述了我国制定《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大纲》必要性、可行性和历史意义,对如何统一精神疾病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评定标准,如何有利于同行专家和司法机关对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结论可采信性的审查提出见解。  相似文献   

17.
李长桂 《特区法坛》2004,(3):33-33,32
一、立功行为的主体。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立功的主体是“犯罪分子”,而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对其规定具体的含义,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作出类似的规定。所以造成“犯罪分子”的范围相当不确定。使立功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被不同的司法机关认定的范围上存在着较大的区别,造成了立法的宗旨在司法实践中的不统一性,从而使各个司法机关在对相同的案件的处理上做出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基于立法的宗旨和在司法中的实践,本人认为,立功的主体应该被界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  相似文献   

18.
刘小林 《证据科学》2008,16(4):506-508
阐述了我国制定《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大纲》必要性、可行性和历史意义,对如何统一精神疾病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评定标准,如何有利于同行专家和司法机关对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结论可采信性的审查提出见解。  相似文献   

19.
犯罪嫌疑人因为同一犯罪事实已被香港地区追究刑事责任,内地司法机关虽然对该犯罪嫌疑人具有管辖权,但不宜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0.
陈晨 《中国检察官》2023,(14):38-42
司法机关认定自洗钱犯罪,应坚持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相统一的刑事责任评价原则,完整把握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收集和审查证据。“掩饰、隐瞒”不是犯罪目的,而是对洗钱行为人主观故意内容和客观行为特征的规定,司法机关应从主客观两方面收集证据,对行为人提出的辩解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证据予以证伪。当行为人确实没有“掩饰、隐瞒”的主观故意,或者存在其行为不符合罪质构造要求、对其认定自洗钱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等情况时,应排除洗钱罪的适用,做到不枉不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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