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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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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汪燕 《法制与社会》2012,(18):278-279
网络电子交易的兴起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起了很多法律问题,商标侵权便是其中之一.在网络电子交易平台用户实施商标侵权行为、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时,该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本文认为,如淘宝、易趣等网络电子交易平台提供者本身并不参与商品或服务的实际交易,是独立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没有实施任何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不构成直接商标权侵权.只有其在主观上明知或应知而不知的时候,可能构成间接侵权.网络电子交易平台提供者在接到相关权利人符合规定的通知之后,应当及时断开链接和删除侵权商品信息,否则将就通知之后的扩大部分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利用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假冒商品的案件日渐增多,网络交易平台面临着诸多商标侵权诉讼。然而,我国相关法律对此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为此,本文在分析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的基础上,指出其应尽的法律义务,同时结合目前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商标侵权责任制度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3.
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商标侵权中的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如何认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法律责任是各国法院面临的共同难题,应根据间接侵权制度或共同侵权制度的理论,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否有监控网络侵权行为的义务、是否采取了预防侵权的措施、是否从他人的直接侵权中获利、是否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是否向直接侵权人提供帮助或进行引诱等方面来判断和解决这一问题。同时,应注意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产品销售商、消费者和商标权人的利益保持相对的平衡。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电子商务飞速发展,它不仅改变了人们的消费习惯,也对传统商标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一直以来,中国司法实践倾向于给网络交易平台一个宽松的发展环境,而对其施加较轻的义务。因立法缺乏直接可适用的明确规定,在裁判商标间接侵权案件时,法院往往会参考著作权法律制度中的避风港原则和“通知一删除”规则,判决书中援据的法律却五花八门。商标权与著作权不同,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不能完全描画著作权案件的裁判思路。另一方面,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责任区分需要通过具体行为判定,网络交易平台应该承担的义务也要根据技术水平、交易方式等具体情节来确定。  相似文献   

5.
我国网络交易因其快捷、成本低的特点发展迅速,网络交易成为重要商业模式.同时,由于交易方难于受到控制,网络成为侵权交易行为的温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衣念公司诉淘宝一案的判决首次对于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责任做出认定.通过对判决的分析并结合欧盟、美国等国家的法律和判例,对于认定网络交易平台在侵权商品网络交易中的作用和应该承担的责任进行分析,并提出本案判决未能解决的问题及建议.  相似文献   

6.
朱冬 《法律科学》2013,(4):174-184
《商标法》将商标使用侵权限定于生产领域,并将销售商品行为作为单独的一类侵权行为,这种做法导致了学界关于销售商品行为究竟属于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的争议。应以商标禁止权为基础确定商标权专有权的范围,同时应以商标使用作为区分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标准。因此,销售商品行为本应属于商标的使用行为,本质上应属于直接侵权。上述将销售商品行为排除于商标使用行为之外的做法,造成了商标侵权类型体系乃至商标权利体系的紊乱,进而导致了若干商标立法、司法和理论上的混乱状况。为此,应当还原销售商品行为的商标使用本性。  相似文献   

7.
以"衣念诉淘宝案"为代表,C2C模式下的商标侵权诉讼屡见不鲜,其中大多又伴随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间接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在现行商标立法相应规则缺失的情况下,需对平台提供商法律地位及其"间接侵权"行为界定标准及成立要件等问题进行探讨,从而避免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影响法律适用的不稳定性.  相似文献   

8.
商标侵权的本质在于侵权行为对商标识别功能及识别关系的破坏。“商标性使用”有效界定了商标权的效力范围,与混淆可能性共同构成商标侵权判定的要件。商标合理使用并非是对商标权的限制,其本质上属于一种“非商标性使用”。尽管商标权人的使用与侵权人的使用都涉及商标识别功能的保护,但因制度目的存在差异,二者在商标使用的认定上存在认定标准宽严及认定范围上的差异。基于“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判断中的独立地位,对其认定应遵循“行为人标准”,即侵权行为的识别可能性标准,以区分于判断混淆可能性的消费者标准。对“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判定中地位及认定的考察,有助于发现现有立法及法律适用上的空白与矛盾,为《商标法》的第五次修订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9.
自20世纪90年代始,世界进入网络时代,特别是90年代后期,电子商务,无论从技术、管理方面, 还是从安全保护方面都已趋于完善,当前世界经济已进入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知识经济或新经济时代。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目前的电子商务尚处于发展初期,在这方面的法律规范尚属空白。因此,对一些利用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侵权(特别是一些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法律在制止直接侵权者的同时,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并未明确规定。这就涉及到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定位问题。本文试从一则商标侵权案例中就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问题谈一些浅薄的看法,以此在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方面尽一点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10.
在科技与生活日新月异的当下, “避风港规则”在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判定中不可避免地呈现出主体规制与行为规制的双重萎缩,网络交易平台商事前审查义务之界分从而成为司法裁判的难点.笔者以“事故避免可能性”的经济权衡为指引,将既有司法经验提炼为实质利益的确定性标准,并进一步构建出行业类别标准,适用于网络交易平台商虽没有从侵权信息的传播或交易中获利但亦应承担事前审查义务的情形,期望有效解决当下之困.  相似文献   

11.
知产故事 两个商标间的战役 作为一家拥有驰名商标的公司,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特公司)屡遭“搭便车”式的商标侵权(详见本刊2017年7月上半月刊登载的《驰名商标维权记:拒载“搭便车”侵权》一文).如今,同样是涉及商标的侵权官司,他们将另外一起案件打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12.
刘庭信 《知识产权》1998,8(1):33-34,27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实行,商标的作用愈来愈显著。作为商战利器的商标,为企业发展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商标的违法活动也有所增长。尤其商标侵权、假冒活动更为明显,查处侵权、假冒商标案件成为商标管理的重要工作。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首先要做到定性准确。对商标侵权假冒的认定是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重要的前提。在此,谈一点对商标侵权假冒认定粗浅认识,与大家共同讨论研究,并供大家参考。  相似文献   

13.
【裁判要旨】注册商标间的权利冲突是典型的同种权利之间的冲突,而判断被控侵权行为人使用其合法注册的商标是否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特别是当涉嫌侵权的商品不能清楚划归被告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也未明确出现于《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或《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时,如何准确判断涉嫌侵权商品是否属于被告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在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中争议较大。法院在判断被告是否超出其核定商标的使用范围时可参考《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并  相似文献   

14.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的发展,网络知识产权问题逐渐升温,商标权在网络上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与传统网络商标侵权相比,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因为网络的一系列特性而出现了新的特点和形态。本文分析了在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与传统商标侵权相比所具有的新特点和新类型。  相似文献   

15.
傅文园 《知识产权》2003,13(5):54-56
一、商标相似侵权的理论基础所谓商标相似侵权,是指在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近似的商标,或在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构成的商标侵权。商标相似侵权主要有三层含义:(1)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商标;(2)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3)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商标。为什么商标法要规定商标相似侵权行为呢?其中的原由,笔者认为,并不是因为在表面上,他人的商标在外观、读音或观念上与商标权人之商标相近,或者他人的商品/服务与商标权人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  相似文献   

16.
域名注册与在先商标的争议,司法实践先于法律,司法判例尽管并不一致,但均对驰名商标以特别保护,其保护均体现出商标法上保护的痕迹。但并非所有的商标都享有同等的保护,原因在于商标侵权理论的“误认”标准。《商标法》天然适用于域名侵权争议的本质———商业领域扩展的必然结果。《商标法》调整域名侵权争议的范围是有限的。  相似文献   

17.
在涉及商标的专利侵权纠纷中,司法实践简单依据商标标识和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认定侵权商品上商标注册人为侵权商品生产者,与当今商标普遍许可使用的实践存在严重背离,未能顾及商标功能理论的发展及商标功能的扩张.司法实践在专利侵权纠纷中援引法释[2002]22号,未对产品责任和专利侵权责任进行区分,混淆了消费者保护和专利权人保护的不同基点.商标注册人只有在参与、控制专利侵权商品的生产,或者知道、应该知道市场流通中标有其商标的商品为侵权商品,仍未予以制止时始承担专利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8.
我国商标侵权的法律构造研究——以混淆可能性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标法》第5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直接侵权的司法解释将我国商标直接侵权的认定塑造成二元结构,由于该种结构之建立在法理上和法适用上均存有疑点,导致了诸如定牌加工案件的司法审理困境。商标混淆可能性理论是商标侵权法律构成的核心,对其研究应以解释论和立法论为线索,结合《商标法》修正和现有商标侵权认定的审判实务,在一个比较法的视野下,提出第52条的修正建议。  相似文献   

19.
尹西明 《河北法学》2006,24(3):38-42
商标淡化侵权的构成要件是商标淡化侵权理论的核心内容,学界应当敢于直面在此问题上存在的诸多观念性冲突.各国在确定商标淡化侵权的构成要件时,可以根据其立法背景在驰名商标与著名商标、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的"另类使用"中做出相应的立法选择,但却不应将淡化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特定商标被淡化的可能性或者可能造成误认作为商标淡化侵权的构成要件 .我国商标淡化侵权立法完善的主要任务是对<商标法>第52条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 6条和第13条进行修改,同时还应增设商标淡化侵权的例外性条款.  相似文献   

20.
关于避风港原则在电子商务商标侵权行为中的应用,我想从以下三个方面谈些看法,一个是电子商务商标侵权认定适用避风港原则的根据.第二是避风港原则在电子商务中的适用.第三是避风港原则和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一个问题,电子商务商标侵权行为认定时可不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适用的根据是什么?我认为避风港原则可以适用于电子商务,基于它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目的相同、模式类似、有法律依据.首先目的相同,避风港原则设立的目的是为了限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来保障网络信息的快捷、自由地传播,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很多中小企业和个体商户,他们没有能力单独去搭建一个网上的营销平台,需要借助中间商提供的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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