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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及防卫意图是正当防卫制度所必需的,是成立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而在保护非法利益的行为,相互斗殴及挑拨防卫中,存在一些极为特殊的情形,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可以实施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权要受到限制,偶然防卫不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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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反逆程序是指不法侵害人为免受防卫人正在进行的明显不当防卫行为的侵害,在必要限度内针对原防卫人实施的防卫行为,其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正当防卫。本文旨在对我国正当防卫制度进行解读,提出正当防卫反逆理论,以确保不法侵害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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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包括自身防卫、防卫他人、防卫财产和执法防卫等,规定得比较详细和具体,易于操作。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例如防卫的紧迫性、必要性、防卫行为和侵害行为的比例关系以及所谓合理相信的问题,都有较大的分歧,尤其是美国模范刑法典的一些规定,虽然有一些创新,但似乎在有些问题上走得太远。关于防卫人的主观条件,模范刑法典认为,只要防卫人相信有不法侵害存在,无论行为人的认识是否合理,都可以进行防卫,甚至一些主观上有过错的人,也可以以正当防卫提出合法辩护,这就显得有些不合常理。笔者的观点是,应将防卫人的主观认识分为合理的认识和不合理的认识,如果是合理的认识,就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如果是不合理的认识,由于防卫人存在过错,就不应认定为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涉及防卫人和侵害人双方,如果能很好地平衡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就可以既维护好刑法的正当性,又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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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假想防卫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正当防卫是公民在特定的前提条件下同违法犯罪作面对面斗争的一种合法行为。但由于社会现象的复杂性,不仅有可能因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危害的防卫过当,而且还可能本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由于行为人误认为他人的不法侵害而造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可能产生社会危害,但行为人主观动机上误以为是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以其实质虽非正当防卫,但也不是名为防卫实为进攻的防卫挑拨,即具有犯罪目的的故意侵害。假想防卫是一种基于对客观事实认识错误因而使动机和效果相矛盾的行为。之所以造成对事实认识错误,可能是假想防卫人的主观原因,也可能是客观原因,还可能是假想防卫人所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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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意图是正当防卫理论的短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当防卫理论中的防卫意图,对于认定防卫人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以及认定防卫过当行为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然而,防卫意图这个主观要件已经成为正当防卫理论中的薄弱环节,司法实践也长期忽视防卫意图的评价功能。防卫意图不要说具有重大缺陷,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时,仍应将防卫意图作为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应将防卫意图理解为对意志因素的表达,即指行为人主观上制止不法侵害的愿望或追求。当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时,若防卫人对此有明确认识,则不成立防卫过当,应以故意犯罪认定;反之,成立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意图的本质决定了防卫过当的行为属性是过失犯罪而非故意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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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正当防卫之必要限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超越必要限度界定的防卫就是防卫过当。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有三点:一、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二、必须是为了保卫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三、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认定主要取决于防卫者遭受不法侵害的强度、不法侵害的缓急以及不法侵害的权益,而防卫工具、防卫环境、防卫心理等因数,也是判断是否属于正当防卫需要综合参考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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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9,(2):108-120
警察职务防卫行为的正当性在于其属于法令行为,是基于法益衡量的独立的违法阻却事由。"警察紧急权说"容易使警察职务防卫行为丧失规范约束,出现警察权的超法规扩张,进而损害不法侵害行为人的权益、破坏现代法治所追求的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平衡。"正当防卫说"忽视了警察职务防卫行为的公权力属性,将其直接与正当防卫行为等同,容易使警察职务防卫行为丧失必要性和比例性约束,导致警察职务防卫走向极端化。应以"法令行为说"作为正当性基础,建构警察职务防卫的制度体系,为警察职务防卫提供规范支撑和制度保障。在立法层面,应在《刑法》第20条之后增设一条专门规定警察职务防卫免责的内容;在行政性法律、法规层面,应进一步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有关警察职务防卫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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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正当防卫的“无限防卫权”赵延波李蕴辉正当防卫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权利。但权利总是不能超越一定的界限,滥用正当防卫权利也会给社会带来危害,因而刑法要求实行正当防卫,必须严格遵守正当防卫的条件,尤其是防卫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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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行为侵害第三者法益包括三种类型。一是防卫人利用第三者之物的场合,成立紧急避险。二是侵害人利用第三者之物或人身实施侵害的场合,可采取对物防卫说,成立正当防卫。三是防卫行为的结果偶然发生于第三者的场合,也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过在后两种类型中,防卫行为可能危及第三者生命的场合,正无必要对不正让步之适用应有所限缩,在停留于现场的利益的保护必要性不被承认的情况下,防卫人可以而且能够安全退避时,应对其科以适当的退避义务。惟其如此,才能实现侵害者、防卫者、第三者之间法益保护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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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对于这条规定,笔者认为应称之为特殊的正当防卫。这样既表明其属于正当防卫,可以阻却违法,也表明其与一般的正当防卫不同,具有自身的特点。这种特殊性首先表现在该防卫权仅适用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非适用于所有的不法侵害行为;其次,在防卫效果上,该防卫可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 特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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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是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防卫行为,它与正当防卫是密切联系的,正当防卫是防卫过当的前提。但防卫过当也有自己的特点,首先,在客观上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其次,在主观上对其结果具有罪过。这两个特点决定了防卫过当行为本质上具有较轻的社会危害性,对不法侵害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的重大损害,防卫人要负刑事责任。因此,如何认定防卫过当行为,对于规范不必要的损害,最大限度地发挥正当防卫的作用,真正实现正当防卫的价值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着重把握立法精神和本旨,结合实际案例,通过对防卫过当的概念及其与正当防卫之间的关系、防卫过当的构成、主观罪过形式、无过当防卫行为等方面阐述和论证了对防卫过当行为认定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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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以损害其某种利益的方式所实施的必要的防卫行为。相对于1979年刑法第十七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1997年修订的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更为具体、操作性更强。正当防卫制度鼓励防卫权的行使,以弥补国家公权救济滞后的不足,更及时地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免受非法侵害。笔者认为,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