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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78 毫秒
1.
大理院的设立,是晚清推行预备立宪的初基,实行司法独立的肇端。与司法制度层面的无形变革相适应,作为司法设施的器物——大理院办公场所也在外观上发生着有形的嬗变。大理院办公场所的筹设经历了一个曲折而艰难的过程,与晚清大理院司法独立的实践相始终。而且,这座建筑此后还为中华民国北洋政府大理院和新中国建立初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继续使用,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一直是近代司法活动的历史空间,也是近代法制变迁的物化见证。回顾大理院办公场所的建筑过程、基本格局、建筑原因及历史命运,可以为透视晚清预备立宪背景下法律观念的变迁和近代司法独立的艰难开端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相似文献   

2.
旧中国由于政局混乱,军阀割据等原因,北洋政府当政的十几年中没有正式颁布一部统一适用的民事法典,大理院于民国3年上字第304号判例:“前清现行律关于民事各件时与国体及嗣后颁行成文法相抵触之部分外,仍应为继续有效。”由此,确立处理民事法律关系所适用的法律为《大清现行刑律》中的民事部分,即“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除此之外,从当时的审判实践看,大理院做出的判决例和解释例亦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多为下级法院处理案件的根据。本文仅就民事有效部分及大理院的判例、解释例对北洋政府有关婚姻问题的法律适用作一概述。在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中有关婚姻的规定有“男女婚姻”、“典雇妻女”、“尊卑为婚”、“出妻”等十几  相似文献   

3.
聂鑫 《法学研究》2023,(4):189-205
统一法律适用(解释)是近代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清末的法院编制法即明文赋予最高审判机关以统一解释法令权,从北洋政府大理院时期到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司法院时期,最高审判机关判决例与解释例的制作规则日趋完善,“司法造法”的编辑体例也逐渐定型。面对政治分立与积案如山的挑战,最高审判机关仍普遍地行使终审权,这是实现统一法律适用的基础。判例要旨及其汇编呈现出明显“法条化”的特色,这不仅适应了当时司法的现状,也与“律例并行”的传统相暗合。民国时期的解释例也是“广义的判例”,司法解释呈现出“裁判化”的特色。近代中国的制度建设与司法实践,对于当代中国的统一法律适用亦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4.
民国初年妾的法律地位在最高审判机关大理院的司法判解中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大理院顺应当时社会一夫一妻制的潮流,在司法裁判中借助外来法律术语,对妾在传统法律上的准配偶身份予以否定,与此同时努力将夫妾关系表述为一种契约关系。但这种法律逻辑与当时现实中还广泛存在的妾在诸多问题上均有冲突,为此,大理院不得不采取折衷的态度,又赋予妾家属身份。妾的法律地位由此而随着契约、身份的不同语境不断变化。总体来看,民初妾的权利变化是在大理院法律表达与社会实践的冲突与调适中逐步实现的。  相似文献   

5.
《山东审判》2012,(6):30
陈瑾昆(1887~1959),湖南常德人。毕业于日本东京帝国大学法律系。曾任北洋政府奉天省高等审判所推事和庭长、修订法律馆纂修、大理院推事、最高法院院长。1933年曾任国民党政府司法官。1919-1938年间,任北京大学、朝阳大学等校教授。1946年去延安并加入  相似文献   

6.
南北分裂时期之广州大理院(1919-1925)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胡震 《中外法学》2006,(3):323-336
<正>作为清末法制变革的产物,大理院在近代中国存在22年(1906-1928)。随着近年来愈来愈多的学者开始关注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历史进程,对大理院的研究也成为时下的一个热点,海峡两岸都取得了一些成果。然而对于民初(1912-1928)大理院的研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没有得以深化,例如,清末民初有没有设立大理分院?如果设立,何时何地设立?关于设立大理分院,曾经有过什么样的主张?结果如何?南方军政府是否单独设立了自己的最高司法  相似文献   

7.
翟红娥  陈昊 《政法论丛》2011,(3):106-112
北洋政府时期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结合司法案件的审理,灵活运用其大理院判例和解释例,不但满足了当时的社会实际需要,同时也为成文法的制订和完善提供了现实的素材和资料。他们这种稳定求实的法律移植态度、重视司法实践、注重社会调查和社会现实等做法,正是我国当代民事立法所应借鉴的。  相似文献   

8.
中外法律人     
《判例与研究》2010,(3):F0002-F0002
张志让(1893-1978),号季龙,江苏省武进县人,1912年考入北京大学预科,1915年留学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读文科,1917年秋改入哥伦比亚大学读法律,1920年夏转赴德国柏林大学学习法律,1921年回国后先在北京北洋政府司法部任参事,两年后任大理院推事,同时从事法学研究和文化教育工作,并任北京大学,东吴大学和复旦大学教授。  相似文献   

9.
面对近世西域分权思想的传入及其对传统中国法律与司法制度的冲击,晚清统治集团把革新司法权力运行体制与方式,推进以司法与行政相分立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施行预备立宪的基本思路和策略选择。在国权统一的模式下,晚清统治集团推行有限度的司法与行政之分立。然而,中央官制改革方案对于法部与大理院之间司法权限的界定并不清晰,遂引发了后来影响广泛的法部与大理院之间围绕司法权限而展开的激烈争论。这场部院司法权限之争,深刻地反映了司法独立理念与行政支配司法理念之间的价值冲突。晚清司法改革标志着新的近代型司法制度的出现,体现了近代中国法制与司法文明的历史进步。  相似文献   

10.
民初选举诉讼面临法律内容不尽完善、地方各级审判厅审判人员专业素养良莠不齐、对选举诉讼比较陌生等诸多问题。大理院充分发挥高素质专业人才聚集的优势,通过对选举上告案件的审理,以判决书的形式回答了社会上对选举讼案审理中的疑问,对地方各级审判厅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存在的偏差进行了纠正,实际上起到了补充立法的作用。当然,大理院毕竟职司司法,不可能也不应该由它解决选举诉讼中的所有问题。这些在《最新司法判词》收录的大理院选举讼案判决书中均有所体现。  相似文献   

11.
清末部院之争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从容 《现代法学》2001,23(6):121-125
清末为仿行宪政而进行的官制改革使传统的司法制度发生了历史性的变革。法部由于承担了包括审判在内的过多职能而阻碍了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为实现审判独立 ,大理院与法部就死刑案、重案的复核权及人事权展开了激烈的争夺。清政府未能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致使部院之争逐步升级。在清政府行政手段的调整下 ,部院之间终以相互妥协的方式就权限划分达成一致。部院之争不仅是政治体制近代化过程中机构之间的权力之争 ,更是司法权与行政权实现彻底分离这一变革与传统体制之间不可避免的冲突。  相似文献   

12.
王杏飞 《北方法学》2012,6(3):135-141
确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规则制定权具有充分的正当性:从法治实践来看,法律乃是理性有限的人类的建构之物,因而是恒有缺陷的;从法律规范之要求来看,司法不能拒绝裁判;就国民的期待而言,司法必须伸张正义;从司法的运行机制来看,司法职能的实现必然要求司法机关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与自主性;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司法规则制定权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相似文献   

13.
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检讨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仲裁权行使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因各种主客观条件限制和认识偏差造成仲裁裁决的不公正,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有违仲裁理念。况且,“一切有权利的人都易滥用权利,而且趋于把权利用至极限,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1〗“权利需要监督”,仲裁权莫不如此,需要司法监督为其护航。因而加强并完善司法监督制度以确保仲裁合法与公正之价值目标的实现是我们的应有之策。  相似文献   

14.
宪法上的福利权在美国宪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素有争议。受美国社会心理和文化传统的影响,早期美国社会福利政策被定位为政府公共救助政策。国家福利政策的持续性推进引起了社会文化观念的变革,奠定了福利权生成之社会基础。学术纷争与法官裁判则在客观上充当着"宪法上福利权"推动者的角色,从而促进福利政策向福利权利的转变。迈克曼等学者借助罗尔斯的正义论有力地论证了福利权的宪法正当性,并从建构宪法政治对话机制的角度阐释了"宪法福利权"的宪政功能。美国法上公民福利权演变为宪法权利的进程表明,宪法福利权的创设是历史的必然。在当今中国,这项权利同样为宪法机制的良性运行所不可或缺,我们需要采取积极措施加以应对。  相似文献   

15.
孙业群 《中国司法》2005,(11):26-28
(接上期)三、我国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权的合理配置司法行政权不是孤立存在的,与其他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因而,司法行政权的配置必须放置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重新合理、科学地调整司法行政权的行使。(一)我国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司法行政权的现状:根据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我国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职能有: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管理;负责司法考试,对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工作、基层工作指导(包括基层司法所、司法助理员、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指导仲裁登记和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负责法制宣传、…  相似文献   

16.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十月二十七日,清廷颁行《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共45条,其中有6条涉及到检察机构或检察官(第七、十二、十三、三十一、三十九、四十五条)。《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对审检机构采用的是四级机构设制,“(第二条)大理院在京直辖审判厅局有三:(1)京师高等审判厅。(2)京师城内外地方审判厅。  相似文献   

17.
郑莹 《法学杂志》2012,33(3):112-117
社会保障权是社会保障法的核心,是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人权,其本质是社会权。有权利就应当有救济,其中司法救济又是权利救济途径中最权威、最行之有效的方式,是保障公民社会保障权利恒久不易的追求。由于社会保障权的特殊性质,传统的民事和行政救济体系已不能适应社会保障争议的需要,打破传统的普通诉讼程序,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完善和创设符合社会保障权特征的现代的特殊司法救济机制已成为必然之选。  相似文献   

18.
孙业群 《中国司法》2005,(10):37-40
一、关于司法行政权的基本理论问题(一)司法行政权的概念:对司法行政权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司法行政权是辅佐司法权行使的行政事务的权利。如汪翰章主编的《法律大辞典》对司法行政解释如下:“司法的目的虽与行政不同,而当行使司法权时,常有关联之行政行为,以求司法权活动之圆满,而辅佐司法权行使之行政事务,谓之司法行政。换言之,司法行政者,乃附随于司法事务之行政也,即司法行政部关于划分院区,筹集经费,并用人行政,与监督裁判事务,及其他设施之行政事务是也”①。又如《中国百科大辞典》对司法行政的解释为“以辅助国…  相似文献   

19.
招赘婚在传统时代为礼法所讳言,明清律例中的相关内容仅有寥寥数语。清末法律改革取消了招赘婚的概念。北洋时期的大理院则通过解释例和判决例,使招赘婚中相关权利义务的法律解释走向完备。在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中,受男女平等等理念的指导,招赘婚被视同普通婚姻,民间招赘婚中的特殊权利和义务关系,仍然以婚书契约做约定。新发现的龙泉司法档案显示,虽然法律历经变革,民间招赘婚的形式和内容却几乎没有改变。婚书所表现出来的这种"稳定性",反映了现实社会中的民事关系。面对婚书契约与法律之间的矛盾,地方司法机关针对不同的情况灵活处理,国民政府也通过判例和司法解释补充和修正法律,以回应社会实际的法律需求。  相似文献   

20.
虽然按照国家组织法的规定,监狱属于行政机关的序列,但不能因此简单地将监狱等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也不能简单地将行刑权等同于行政权。在法学理论上,司法有狭义、中义与广义之分。在狭义和中义司法中,监狱行刑权不是司法权,监狱也不是司法机关。但在广义司法中,监狱的行刑活动作为刑事诉讼活动重要环节而成为司法活动,监狱作为刑事诉讼主体之一而具有司法机关的性质。在法律实务中,监狱行刑的依据是刑事法律规范而非行政法律规范。在刑事诉讼中,监狱具有与检察院、法院相平行的司法机关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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