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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庭前供述不仅仅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还应当包括被告人在被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尚未开庭审理前所作的有罪供述.对于庭前供述与庭审辩解的内容何者更为真实,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针对当前庭审中存在的问题,应当采用多种方式保障庭前供述的证据作用.  相似文献   

2.
被告人翻供案件中两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庭审阶段被告人翻供现象十分普遍,被告人翻供后的程序规则和庭前供述的证据能力是翻供案件中的两个核心问题,但是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这两个问题的规定却很不完善。我国应当建立处理证据可采性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并在现有的合法的庭前供述可以作为弹劾证据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合法的庭前供述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作为指控被告人的独立证据。  相似文献   

3.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排除供述的理由有,不能排除存在取供手段非法的可能;取供手段非法;程序违法;未补正或合理说明的瑕疵证据;符合一定条件的重复供述。我国法院排除供述呈现的特点有,在以取供方法非法为由排除供述时,法律多适用《刑事诉讼法》第58条而非第54条;排除供述的理由存在突破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况;程序违法既可以作为认定"不能排除存在刑讯等非法方法"的支撑性因素,也可以单独作为排除供述的理由;排除非法供述通常不影响有罪判决。法院排除供述的深层次原因有,法官对人权保障观念潜移默化的接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度设计趋于完善;供述的真实性无法保证;排除供述不影响定罪;排除重复供述的理由是"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对重复供述是否产生"实质的波及效力"。未来,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做到,进一步转变观念,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真正理解为人权保障规则;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体内容;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相似文献   

4.
共犯被告人之间的供述相互印证,但无其他证据佐证能否定案是目前法学界与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的内涵人手,论证该条中的"被告人供述"仅指证明对象被告人本人的供述,共犯被告人供述是该条所说的"其他证据",符合补强证据的要求,共犯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的情形下能够定案,而且这也是各国的立法通例.  相似文献   

5.
在法律上规定刑讯逼供的证据排除规则,是遏制刑讯逼供的重要措施之一。对此有关国际公约、国际文件和有关国家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均有明确的规定。借鉴吸收其合理因素,我国在刑讯逼供的证据价值问题上,采取如下直接或间接否定其证据价值的基本措施应是十分必要的:一、法律上应明确规定,凡以刑讯逼供的方式获取的供述,一律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以逼取的口供为线索获得的其他物证、书证等除特定情形外,也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二、适当参考国外“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诉讼原则,在刑事法律中不再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如实回答侦查人员提问”这一强制逼迫性极强的内容,当然也不规定那种对抗色彩极强的所谓“沉默权”制度。三、为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供述,法律中应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回答侦查人员合理提问的,在一定条件下司法机关可作出不利于他的推断。四、除危害特别严重的暴力型犯罪外,禁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夜间讯问,由夜间讯问获取的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五、除危害特别严重的暴力型犯罪外,应逐步确立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的第三者在场监督权,尤其是律师在场权。  相似文献   

6.
亲笔供词在司法实践中没有被足够的重视和运用,实际上它是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刑事诉讼中的法定证据之一。它有别于犯罪嫌疑人的一般交代材料。它在刑事诉讼中有着证实犯罪、调整侦查策略、防止翻供等重大证据价值,需要进一步重视亲笔供词的理论研究以及亲笔供词的收集和固定。  相似文献   

7.
讯问、询问、盘问三词在汉语词义上和法律性质上存在着区别 ,这种区别反映了我国传统法文化中刑事诉讼程序的控辩双方不平等的理念对现代刑事诉讼立法的潜在影响。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 ,尽管供述不能独立地作为定罪证据 ,但是供述作为侦查机关获取其他定罪证据的重要途径 ,和在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形下为刑事司法工作人员提供心理支持 ,仍然发挥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8.
讯问、询问、盘问三词在汉语词义上和法律性质上存在着区别 ,这种区别反映了我国传统法文化中刑事诉讼程序的控辩双方不平等的理念对现代刑事诉讼立法的潜在影响。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 ,尽管供述不能独立地作为定罪证据 ,但是供述作为侦查机关获取其他定罪证据的重要途径 ,和在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形下为刑事司法工作人员提供心理支持 ,仍然发挥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9.
隐蔽性证据规则并不是一个新创的证据能力规则,而是作为补强证据规则的另一面存在的关于证明力的规则。隐蔽性证据的可靠性来源于两个方面,第一是被告人供述的可靠性,第二是其他证据的补强。司法实践中对口供严重依赖,并且形成了普遍信任通过口供获取隐蔽性证据的局面,但是,隐蔽性证据的立法规范尚显粗略。虚假供述是影响隐蔽性证据可靠性的一大因素,而产生虚假供述的理由又是多方面的。提高隐蔽性证据的可靠性,可以从遏制虚假供述的角度出发进行改革与完善。  相似文献   

10.
在我国的刑事审判中,被告人在庭审中全部或部分推翻其在庭前作出的不利于他本人的供述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被告人庭前不利于己的供述是指对有罪的完全承认和自认。对于被告人庭前不利于己的供述,只要取证的手段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原则上都具有证据能力,而不适用传闻证据规则,同时,为了体现程序的公正性,当对于供述是否是通过法律禁止的手段而取得而发生争议时,应当由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11.
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赋予嫌疑人沉默权,但从遏制刑讯逼供、保障人权、民主诉讼、准确司法的角度看,有必要确立沉默权。“不必自我归罪”是沉默权的司法原则,侦讯仍是一种取证手段。沉默权不能同“老实交待”对立起来。强调“认罪服法”与“不必自我归罪”原则是相冲突的。“不必自我归罪”并非不可以“自我归罪”,“坦白从宽”应得到兑现。被迫供述与自愿供述都可采用为证据。  相似文献   

12.
为了防止偏重口供并担保口供的真实性,各国大多设立了补强规则,规定被告人口供需要补强才能定案。在该规定是否适用于共犯口供问题上,尽管理论界通常认为共犯口供同样需要补强才能定案,但司法实践中却将共犯口供作为补强证据来认定犯罪事实。这说明对于共犯口供的证明力不能一概否定,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同案共犯口供在一般情况下需要补强,但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无需补强直接定案;非同案共犯与同案非共犯口供一般无需补强即可作为定案根据。  相似文献   

13.
新的刑讼法颁布实施后对刑事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案件如何能破得了、诉得上、判得了、取证成了关键的环节。以往单一的现场痕迹物证显得相当无力,如何将现场痕迹物证与其他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在零口供的情况下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是当前刑事技术发挥更大作用的突破口。视频资料是刑诉法规定的证据之一,其中视频监控资料与现场物证相结合就能为证实犯罪,案件审理提供完整的证据链。  相似文献   

14.
刑讯逼供是一种为现代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所严格禁止的审讯方式,它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危害司法制度及民主法治建设。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却屡禁不止,成为现代刑事诉讼的一大毒瘤和痼疾。刑讯逼供是特定角色间不可调和的矛盾体现,口供对案件的重要作用等均是刑讯逼供久禁不绝的根源。我国应从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明确无罪推定原则,通过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对刑讯逼供案件实行证明责任倒置等途径遏制刑讯逼供。  相似文献   

15.
口供补强规则是证据补强规则之一种,是指当案件主要依照口供定案的时候,法律要求必须以其它证据补充口供的证明力。口供补强规则的价值在于确保口供的真实性以及防止刑讯逼供。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于证据补强的规定,但是缺乏操作性的规定。应当从被补强口供的性质、补强证据的性质、补强的范围与程度、错误补强的法律后果等方面来进一步加以细化。  相似文献   

16.
论构建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证据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律规定的享有调查取证权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或者程序,以违法的方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非法取得的证据,主要包括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非法收集的物证、书证,非法取得的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对非法方式获取的言词证据和物证的排除规则均有不同规定,这与各国的文化传统、社会犯罪状况、刑事政策以及刑事诉讼目的密切相关。我国刑事法律中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尚未建立,必须建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绝对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原则排除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  相似文献   

17.
"幽灵抗辩"是一种诉讼主张,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法定证据。控诉机关一般不应承担"幽灵抗辩"的证伪责任,被告人对此应承担"说明"责任,法官应对"幽灵抗辩"尽查证责任,查证的方式包括证据调查、"事实推定"及测谎技术等。  相似文献   

18.
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是否具有证据价值,我国法学界与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存在不同认识。无论是国外法律,还是我国刑诉法的相关理论,都肯定了其证据的价值在于:一、从定案的角度,只有同案人的口供,没有其它证据证实,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二、从补充证据的角度,同案被告人的口供在任何情意下都具有相应的价值。  相似文献   

19.
毒品案件审理过程中各类言词证据的收集,既要反对“口供是证据之王”的观点,更不能片面地理解“零口供”,只有全面的掌握案件事实,运用辩证的逻辑推理,才能使言词证据成为认定毒品案件的可靠手段。即:做好毒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口供)的讯问笔录;全面收集证人证言;对查获的毒品交专门机构做出定性鉴定结论;言词证据应由实物证据来检验;严禁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言词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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