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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人利益合同研究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一、引言 设甲与乙约定,为丙的利益由乙向丙为一定给付,这里便成立了一个第三人利益合同(Contracts for the benefit of third parties),其中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丙为第三人.[1]第三人利益合同可作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第三人利益合同,包括一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至于第三人是否因该合同而取得对合同当事人的直接请求权,则在所不问.依合同自由原则,广义第三人利益合同,基于当事人自由意志而设立,当然可以发生作为一般合同应具有的效力,如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等.此外,该第三人利益合同还可以成为第三人保有其因此所受领给付的法律依据,使他虽不一定能请求债务人履行,但在债务人履行后,却可以保有利益,拒绝返还,而不构成不当得利.[2]狭义第三人利益合同则仅指,此中第三人可依该合同而取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的合同,即直接发生第三人享有独立债权效力的合同.本文下面的讨论也仅限于狭义第三人利益合同.  相似文献   

2.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当事人为第三人直接享有合同的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涉他合同的范畴:在该种合同中,为第三人设立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为债权人;按约定向第三人为一定给付之人为债务人;第三人又称受益人。它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合同关系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的重大突破。本文拟对债权人、债务人及第三人三者之间的法律效力问题做一初步探讨,并进而说明我国《合同法》第64条并非是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3.
吴文嫔 《河北法学》2007,25(12):121-126
第三人利益合同之效力根源为法律对第三人合同利益的正当化.这一命题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基础合同当事人对第三人利益的赋予为内在的根源,此为自律性的要素;其二,法律对第三人合同利益的正当化为外在根源,此为他律性要素.此二者不可截然分开,只有自律与他律的要素共同作用,才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之效力根源提供法哲学上的解释.  相似文献   

4.
合同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第三人利益约款,除非符合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保留变更、撤销权的情形,或是经过第三人的同意。但法定的变更、撤销无须经过第三人的同意。在以下情形,允诺人和受诺人可解除第三人利益合同:(1)受诺人违约。(2)第三人受领迟延或拒绝受领。(3)允诺人违约。  相似文献   

5.
第三人利益合同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研究对于合同法理论的发展以及现实生活都有重大意义。本文介绍了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含义以及我国法律对第三人利益合同规定的现状,并对我国法律有关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6.
谁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希文  周斌 《中国律师》2002,(10):45-47
国际立法概况所谓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使第三人直接取得对于当事人一方之债权”的合同。约定向第三人为给付的人,称为约定人,英美法上称为承诺人;接受此种约定的人为受约人,英美法上称为受承诺人;第三人亦称为受益人。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其合同立法或判例中都以不同的形式对这一制度或多或少地予以了确认。在英美法系国家,早期普通法的发展形成了一些十分僵化概念,这些概念不可能容纳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因此在英美法系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确立,是对这些原则进行突破的一个过程。在这方面,被公认为更能体…  相似文献   

7.
依据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效力只囿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合同当事人既不能为合同外的第三人设立权利,也不能为合同外的第三人设定义务。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起来越多的合同涉及到合同外的第三人。利益第三人合同与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合同都是涉及合同外第三人的合同,两者既有一定的渊源关系,又有很大差异。本文试图分析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以期对两者作准确的认识。  相似文献   

8.
丁晓春 《政法学刊》2006,23(5):66-70
合同的相对性是古典契约法上的重要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合同相对性原则在近代受到了来自各个方面的冲击,其中首推第三人利益合同。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也有关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但是它仍然坚持合同相对性,不是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由于第三人利益合同在实践中应用越来越广泛,因此,对其进行深入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9.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不一定赋予第三人直接的给付请求权,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与否亦非认定这种合同类型的标准,我国《合同法》第64条所规定的仍然属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如此定性与定位利大于弊.作为立法论,制定我国民法典时宜赋予第三人直接的给付请求权.  相似文献   

10.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任 《法律科学》2007,25(5):145-154
建立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是完善我国合同法的迫切需要.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当事人是否可以像在两人合同中一样协议变更或解除第三人利益合同.在没有第三人同意的情况下,当事人行使变更权和解除权虽不应当完全否认,但是必须受到限制.具体标准取决于建立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宗旨和该合同的特征.作为一般法规范的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制度将与我国现行合同法律法规共存,形成完整的体系.并在实践中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予以适用.  相似文献   

11.
合同的相对性是合同的本质属性之一,近代以来以第三人利益合同为代表的涉他合同的出现对合同的这一属性提出了挑战。本文认为这并未从根本上动摇合同相对性的根基,只是对合同相对性的修正。本文简单梳理了第三人利益合同在立法上和理论上被肯定的过程。《合同法》第六十四条是否规定了第三人利益合同,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本文认为该条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第三人利益合同,但是也没有否定,从而为法律解释留下了空间。  相似文献   

12.
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含义可以理解为对某一特定事项有约定的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只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了就是说,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既不是合同契约的双方当事人,不得请示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义务,即使因为第三人的行为而使合同当事人遭到损失或获得利益或者第三人因合同约定而获得权益,合同的当事人或第三人也不能对第三人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提出要求履行或赔偿的债权请求。  相似文献   

13.
略论涉他合同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所谓涉他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 一、第三人利益合同 理论上认为,就第三人利益合同而言,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合同外的第三人的给付,第三人取得对义务人的直接请求权。 因此,此类合同的标的为“向第三人给付”。与第三人利益合同意义相近的还有一些概念,如债权转让等。  相似文献   

14.
第三人利益合同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曾经表现出不同的发展轨迹。但在现代,两大法系都承认第三人利益合同存在的合理性。我国《合同法》中不存在关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一般规定。从贯彻意思自治原则,满足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出发,应当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第三人利益合同。  相似文献   

15.
第三人利益合同已广泛存在于社会之中,然而我国却未建立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以解决因第三人利益合同而产生的纠纷.鉴于此,本文提出了我国合同法应如何规定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以解决因第三人利益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相似文献   

16.
毛坚儿  陈晨 《人民司法》2023,(23):72-76
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不真正利他合同和真正利他合同,两者的核心区别是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是否赋予第三人直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的权利。但在审查第三人是否享有直接履行请求权时,应当首先审查是否属于第三人利益合同,尤以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不得为第三人增加负担为必要。  相似文献   

17.
合同相时性原则是契约法的基本原则。它曾经严格限定了契约责任的范围。随着合同相对性原则被突破,对第三人的保护力度得以加强。无论是德国法上的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合同还是美国商法典中的利益第三人担责任,都扩大了合同对第三人的保护效力,从而使合同对第三人的保护问题有了新的发展。如何界定第三人的范围以及我国是否应该引如此制度也将在此文中予以论述。  相似文献   

18.
胡超 《法制与社会》2011,(12):259-261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合同相对性原则所赖以生存的土壤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第三人利益合同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冲击及合同相对性原则对私法公平正义的背离必须得到重新认识与应用.本文指出建立和完善我国合同法意义上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9.
合同相对性虽仍是我国债法和合同的基本原则,但《民法典》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于合同第三人的利益问题已经明确予以承认。本文研究的主要理论问题是:(1)《民法典》第149条及第150条规定中,受到第三人欺诈或者胁迫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对第三人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是侵权请求权还是独立的请求权基础?本文认为是独立请求权基础。(2)《民法典》第522条规定中,利益第三人获得利益的法律途径和基础是什么?是否存在赠与规则适用的余地?本文认为,如果是赠与的话,可以适用关于赠与的规则——任意撤销权。(3)《民法典》第524条规定中的“合法利益第三人”代为履行后的法律地位是什么?从债法体系上看,“合法利益第三人”代为履行后的可能的法律地位有三种,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来看,采取“当然取得”的模式,排除了不当得利的存在。从司法的视角看,是有进步意义的。(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39条中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那么,他是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法学界对此有很多观点,本...  相似文献   

20.
周娆  王琳 《法制与社会》2010,(19):39-40
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在世界范围的发展现状来看,我国民法亟待弥补此项制度空白。本文拟从比较法视角、法理基础、现有制度基础等方面分析在我国确立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可行性,并结合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对我国合同法提出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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