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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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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条竞合犯的类型及其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条竞合是一种条文形态,而法条竞合犯是在法条竞合的基础上形成的特殊犯罪形态。法条竞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法条竞合犯则必须依附于法条竞合而存在。法条竞合犯的类型与法条竞合的种类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对于独立竞合犯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对于交互竞合犯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对于基于交叉关系的偏一竞合犯适用全部法优于部分法原则。对于基于补充关系的偏一竞合犯适用基本法优于补充法原则。  相似文献   

2.
法条竞合中特别关系的确定与处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特别关系是一种典型的法条竞合现象;法条内容具有对立关系与中立关系时,并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补充关系只是特别关系的另一种表述;包容关系只是特殊关系的外表现象。对于特别关系,原则上采用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但在一定条件下应当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某种行为没有达到司法解释确定的特别法条的定罪标准,但符合普通法条的定罪标准时,应当适用普通法条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3.
评法条竞合重法优于轻法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作者认为,重法轻法关系是有其特定含义和适有范围的;法条竞合的法律本质决定了在法条竞合中不存在重法与轻法的竞合;在法条竞合特别法普通法关系上再赋予重法轻法关系是不科学的;有关司法解释中法条从重选择的解释,不能认为是法条竞合重法优于轻法原则的依据。作者指出,对于我国现行法条竞合理论中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必须予以摒弃。  相似文献   

4.
论法条竞合的类型及其法律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马凤春 《法治研究》2009,(12):37-44
刑法中的法条竞合包括横向的法条竞合与纵向的法条竞合。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只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等两种,不存在基本法优于补充法、整体法优于部分法等原则,这两种适用原则本质上属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承认纵向的法条竞合有助于构建部分犯罪共同说的理论基础,有助于解决教唆犯未遂的处罚问题。刑事立法应当遵行罪刑相适应原则,注意法定刑的配置,司法解释应当注意某些犯罪中数额问题的协调。  相似文献   

5.
两个法条构成法律上的竞合关系时,由于竞合的两法条间在量刑上存在轻重关系,在理论与实务界有所谓“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或“特定情形重法优先轻法”之争议.当法条间存在所谓特别关系、吸收关系、补充关系时,适用重法条还是轻法条并不当然视法条间的特别关系或是法条间的量刑轻重之比较,法条适用的根据应当是“充分评价”与“禁止双重评价”规则,以“量刑反制定罪”或“互斥排他的构成要件”、“特别法优先普通法”等思维来处理法条竞合并不符合量刑衡平原则,一方面被排斥的法条既可能对量刑存在参照价值,另一方面当特别法条未能充分评价犯罪行为时应当适用普通法条比附量刑,此外还应当承认“轻法条的量刑封锁作用”以实现量刑衡平.  相似文献   

6.
王强 《法学研究》2012,(1):144-162
特别法条惟轻,造成法条竞合特别关系的中国式争议。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结构差异,表明不必区分二者的"大竞合论"不能成立。法益同一是判断法条竞合的实质标准;"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注意规定,是法条竞合适用原则的重申。"异质的法条竞合"现象下特殊法条数额标准的双重任务以及"典型(常态)立法技术",表明"特别法条惟轻"立法并非没有章法;即便立法有误,适用重法优先原则也无异于让行为人为立法错误"埋单";罪量要素的特殊性表明,应先运用法条竞合理论决定行为类型定型,再根据数量要素,判断该行为是一般违法抑或犯罪、轻罪抑或重罪。只有交叉、双包容关系下的法条竞合,方有"重法优于轻法"之适用。  相似文献   

7.
“互斥论”存有弊端,应当坚持“竞合论”.除刑法条文明确规定或者刑法文本表明,特别法并非是具有特别立法目的的法,特别法与普通法系属“平权条款”,适用特别法或者普通法均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就是“全部法优于一部法”,其内在根据是罪刑相均衡原则.特别法与普通法竞合,适用普通法并不意味着特别法所规定犯罪之行为类型遭到废弃,主张“罪量”条件高低交错时减轻构成的普通法不能补充适用的是“互斥论”的观点.加重构成的特别法配置刑罚偏轻,依据罪刑相均衡之全面评价原则应当适用处罚较重的普通法,其与想象竞合的“择一重罪”并不相同,混淆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大竞合论”滥用了全面评价原则.定罪层面,特别法是优先适用的法;量刑层面,被排除适用的轻的普通法的法定最低刑及其特定类型的附加刑可以通过“结合刑”的方式影响刑罚裁量.  相似文献   

8.
当一个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其法益侵害事实能够被其中一罪的构成要件所完整评价时,成立法条竞合;反之,当一个行为形式上符合了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且法益侵害事实不能被其中任一犯罪的构成要件所完整评价时,成立想象竞合.从逻辑上讲,法条竞合的类型包括特别关系与择一关系,但在我国刑法中并不存在择一关系的法条竞合.就特别关系而言,一般是特别法条优先于普通法条适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重法优于轻法.当行为的其他要素均满足特别法条的犯罪构成,只是数额未达特别法条的入罪标准时,即使这一数额满足了普通法条的入罪标准,仍然不能以普通法条论罪.  相似文献   

9.
法条竞合与想像竞合是司法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对二者认识不清极有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定罪量刑。本文对法条竞合与想像竞合究其本质,分析其特点,找出区分二者的关键所在。在讨论法条竞合适用问题时,必须要以禁止双重评价原则以及充分全面评价为理论基础,在其适用上确立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相似文献   

10.
军职罪中存在封闭的特权条款,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必须加以区分.形式上,两罪构成要件要素之间存在特别或者交叉关系的为法条竞合;两罪构成要件要素之间既不存在特别关系也不存在交叉关系的则为想象竞合.在法条之间存在特别关系的情况下,应严格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在法条之间存在交叉关系的情况下,原则上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但存在封闭特权条款的除外.  相似文献   

11.
法条竞合是我国刑法学中一个颇具特色的理论问题,对于正确地解释立法以及正确地适用法条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法条竞合从概念引入到本土化,经历了一个逐渐的学术演变进程,这也是我国刑法学术成长的过程。法条竞合理论讨论中涉及的重法优于轻法等原则的理解与适用,无不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关。可以说,法条竞合的学术史恰是我国刑法理论发展的一个缩影。  相似文献   

12.
法条竞合是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当中重要的理论,而我国刑法当中法条竞合的情况远胜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法条竞合问题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法条竞合主要有独立竞合、包容竞合、交互竞合和偏一竞合四种.在实际处理法务竞合问题时,我国也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如“特别优于与普通法”和“重法优于轻法”的适用问题,特别规定的具体理解问题以及特别法务不周全时的处理问题.  相似文献   

13.
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研究——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刑法中的法条竞合类型,在特别关系、补充关系、吸收关系、择一关系之外,还应包括包容关系。基于行政刑法上的特别考虑,在经济犯罪中大量增加的特别法条和普通法条之间的特别关系,与传统的法条竞合论中的特别关系有一些差别。对于行为性质符合特别法条的构成特征,但因数额、数量未达到特别法条要求时,不能以普通法条定罪。此时,需要考虑立法上的预设、法益侵害原理、特别法条的立法必要性、特别法条定型化的构成要件观念、实质的刑法方法论等问题。法条竞合的排斥关系不仅仅在行为人按照特别法条和普通法条都构成犯罪时存在;在行为属于特别法条所规范的行为类型时,也具有排斥普通法适用的可能性。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之间具有对立关系,不存在一个行为既成立想象竞合犯又属于法条竞合的情况。  相似文献   

14.
陈山 《政治与法律》2012,(3):98-108
法条竞合之特别关系以逻辑上的特别关系为基础。普通法之上添加特别的不法或者罪责加重、减轻的规范要素会形成与之竞合的特别法。不同的特别法之间原则上不是法条竞合之特别关系而是想象竞合。法条竞合之特别关系,刑法明确指示适用的,应当适用所指示的特别法或者重法,刑法没有明确指示适用的,规范要素与刑罚协调的,应当适用特别法,"规范要素与刑罚错位"的,重罪配轻罚的,应当适用重法。参与法条竞合的被排除的法具有补充适用效应,不但可参与定罪,还要与优先法形成"结合刑"影响量刑。  相似文献   

15.
从现有刑事立法来看,只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全部法优于部分法及基本法优于补充法能成为法规竞合的适用原则。这三种法规竞合的适用原则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都有体现,本文分析了该章中的法规竞合问题  相似文献   

16.
本文立足法条竞合的规范前提,寻找法条竞合的本质,厘清法条竞合的判断体系,以便发挥法条竞合的裁判规范功能.判断法条竞合时,应首先确认法条竞合的规范前提是否存在;如果存在,根据法益侵害同一性,判断是否为想象竞合;在确认不为想象竞合的前提下,再行依次判断是否为特别关系、补充关系,抑或吸收关系,最后根据各形态的处理原则处断.  相似文献   

17.
我国没有疑罪案件处理原则的立法。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不是将疑罪案件与疑难案件相混淆,就是在部分疑罪案件的处理上,难以适应兼顾惩罚犯罪、实现刑罚正义的要求。构建我国疑罪处理案件原则时,应当以人权保障为主、适当兼顾惩罚犯罪为指导思想,即对疑罪案件,应当适用疑罪唯轻原则,但对部分疑罪案件,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择一认定等规则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18.
当法条之间存在所谓特别关系、补充关系时,不同法条规定的法定刑轻重不是决定法条适用的关键。"劣位法"对行为人的量刑具有参照价值,因为当"优位法"未能充分评价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时,仍应当根据"劣位法"比附量刑。此外,还应当承认"劣位法"具有"量刑上的封锁作用",以保障法条竞合时的量刑衡平。对法条竞合量刑规则作学理解释时必须遵循立法原意,同时应根据法条对行为的充分评价程度决定适用哪一法条。"重法优先于轻法"和"两罪互斥论"均属超越立法原意的解释,对之应当予以否定。  相似文献   

19.
嫖宿幼女行为适用法条新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明祥 《法学》2012,(12):134-142
规定嫖宿幼女罪的法条与规定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法条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嫖宿幼女罪是奸淫幼女犯罪的特别犯中的减轻犯。对嫖宿幼女的犯罪,只能适用嫖宿幼女罪的法条定罪处罚。对嫖宿幼女多人、2人以上轮流嫖宿幼女或者有其他嫖宿幼女严重情节的案件,不能按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定罪处罚。只要将嫖宿幼女罪的侵害对象限定在以卖淫为业的幼女(即"雏妓")的范围内,并严格按刑法的相关规定和定罪量刑的原理原则处理案件,轻纵犯罪的问题就不会发生。  相似文献   

20.
想象竞合与法规竞合是犯罪形态体系中的两个具体形态,是刑法理论和刑事实践的常见问题。想象竟合与法规竟合有相同之处,但二者也有明显区别,体现在罪过数目、竟合的原因、触犯的数个法条之间的关系及对法条适用的选择等方面,只有明确二者的区别,才能正确适用。法规竟合时,要依具体情况及法律规定,或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或为“重法优于轻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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