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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的改革开放与公司资本制度的建立几乎是同步的。中国的公司资本制度历经变迁,公司资本制度的每一次修改均带来(或应该带来)刑法的相应变动,在刑法与公司法的关系中,刑法的最后性(ultima ratio)和附属性(subsidiarity)表露无遗。本次国务院推动的公司注册制度重大改革再一次对刑法带来严峻挑战,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入罪的时代条件、价值条件和法益保护条件都已发生改变,虚假出资行为已经缺乏入罪的条件,应予以非犯罪化;抽逃出资罪因其保护的是公司运行阶段的资本制度,而公司资本是公司持续健康运营的保障,非经法定程序不能减少,因此仍具现实意义,然而刑法相关规定已经与新公司法和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形势不相适应,也到了必须修改的地步。秉持刑法谦抑性的理念,本文建议,废除虚假出资罪,修改抽逃出资罪,完善其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2.
中国的改革开放与公司资本制度的建立几乎是同步的。中国的公司资本制度历经变迁,公司资本制度的每一次修改均带来(或应该带来)刑法的相应变动,在刑法与公司法的关系中,刑法的最后性(ultimaratio)和附属性(subsidiarity)表露无遗。本次国务院推动的公司注册制度重大改革再一次对刑法带来严峻挑战,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入罪的时代条件、价值条件和法益保护条件都已发生改变,虚假出资行为已经缺乏入罪的条件,应予以非犯罪化;抽逃出资罪因其保护的是公司运行阶段的资本制度,而公司资本是公司持续健康运营的保障,非经法定程序不能减少,因此仍具现实意义.然而刑法相关规定已经与新公司法和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形势不相适应,也到了必须修改的地步。秉持刑法谦抑性的理念.本文建议.废除虚假出资罪,修改抽逃出资罪,完善其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3.
资本功能转变中的虚报注册资本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公司信用观点的转变,相关社会信用机制的完善,虚报注册资本罪必然走向非犯罪化,规范资本注册行为的不应再是刑法规范。但是,在导致资本严格监管的环境并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的今天,缺乏对该罪名进行非犯罪化的法治与市场环境。新公司法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采纳了二元化的“公司资本制度双轨制”,直接改变了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违法性评价标准。当前应当将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惩罚模式改为结果犯,并将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两罪合并起来统一予以规范,保留虚报注册资本罪名。  相似文献   

4.
随着公司信用观点的转变,相关社会信用机制的完善,虚报注册资本罪必然走向非犯罪化,规范资本注册行为的不应再是刑法规范.但是,在导致资本严格监管的环境并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的今天,缺乏对该罪名进行非犯罪化的法治与市场环境.新公司法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采纳了二元化的"公司资本制度双轨制",直接改变了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违法性评价标准.当前应当将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惩罚模式改为结果犯,并将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两罪合并起来统一予以规范,保留虚报注册资本罪名.  相似文献   

5.
虚报公司资本与虚假出资行为在此次《公司法》修改后依然会存在,而且可能更加泛滥。"两虚"行为是具有可谴责性的不道德行为;侵害登记机关的管理秩序,威胁公司债权人权益、交易安全,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视。尽管理论上对于"两虚"行为的处罚规定存在质疑,但这些质疑尚不足以推翻一种已运行近二十年并且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基础的制度。此次公司法修改并未就有关争议给出确定性结论。我们在解决争议前本不应让虚报公司资本与虚假出资行为去罪化。  相似文献   

6.
出资作为公司资本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形成公司资本和支撑公司经营有基础性的作用。出资的具体形式直接决定着公司资本的构成,影响着公司资本的确定和维持。由于债权出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而我国对于出资形式的选择又一直比较谨慎,所以其一直被排除在法定出资形式之外。但是,在当前市场经济日渐成熟的背景下,对于效率的追求开始占据核心地位,放松对于出资形式的限制成为公司法发展的需要。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深入研究债权出资的特殊性、可行性及其法律规制,对于我国公司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7.
2006年1月1日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对于公司资本制度的规定,主要围绕资本制度本身和股东出资制度展开,体现了从片面强调资本信用到兼顾资本信用和资产信用的立法理念的调整,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大幅度地降低了公司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放宽了股东出资方式的限制,允许出资的分  相似文献   

8.
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引发了对现行抽逃出资规则的普遍质疑,也进一步强化了以"侵占公司财产"取代"抽逃出资"概念并追究抽逃出资股东侵权责任的改革动议。然而,从公司财务结构看,股东抽逃出资包括侵占公司财产与增加公司负债两条路径;诉诸于侵权法更忽略了禁止股东抽逃出资是公司法最古老的理念以及资本维持原则的核心要义。由于我国《公司法》缺乏股东—公司间资本性交易的规则框架,导致最高法院抽逃出资司法解释的不周延;它与《公司法》下分配规则的疏漏交织在一起,共同造就了实践中抽逃出资问题的困境。摆脱困境不在于抛弃抽逃出资概念或诉诸侵权法,而应重构抽逃出资规则的公司法基础。  相似文献   

9.
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其对于实现保护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的公司法宗旨具有重要的作用。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实行了注册资本的分期缴纳制度,无疑会增加对公司股东出资瑕疵的监控程度和处理难度,对此《公司法》也增加了股东出资瑕疵民事责任的规定,并增加了司法程序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0.
浅析债权出资的法理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容缨 《政法学刊》2007,24(4):80-84
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是2005年版公司法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出资形式制度上对债权作为出资物采取了宽容的态度。需要重构公司法立法理念,建立起包括债权出资在内的灵活的股东出资形式制度以及比制度建立更为重要的制度实行问题。  相似文献   

11.
从人力资本出资者分享公司剩余收益及分享公司控制权的角度论证了人力资本出资者主体地位的正当性。分析了在传统公司法理论中现物出资应当符合的条件、公司资本制度对物力出资的条件限制,通过对人力资本特点的论证,提出人力资本完全符合公司资本制度对现物出资适格性的具体要求。从现实经济运营出发,通过分析现实经济生活对人力资本的需求,论证了人力资本出资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2.
一、验资制度 依照我国有关公司法,在公司成立时,公司资本必须募足、认足、缴足,股东出资必须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验资作为公司登记的前置程序,目的在于确保出资人的出资真实到位,满足公司法对公司资本的要求。问题在于注  相似文献   

13.
股东派生诉讼系两大法系公司法的共同制度选择,为有效保护公司及少数股东利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但却在我国《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均未作明确规定,为法律漏洞之一。抽逃出资行为违反了股东出资义务,根本上破坏了公司资本制度。由于存在各种现实障碍,仅允许或依靠公司或债权人向抽逃出资的股东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是不够的,应当允许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提起派生诉讼,保护公司及诚实股东的利益。  相似文献   

14.
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类型化归纳,主要有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中资本制三种类型。2005年我国对《公司法》进行修改时,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从修改后的内容来看,比较分期缴纳出资与各资本制度的关系,可以得出:我国《公司法》设计的资本制度仍然属于法定资本制。  相似文献   

15.
1997年新刑法增设了第158条,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与我国《公司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一起构成了我们与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武器。随着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旧的公司资本制度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2005年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对注册资本制度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新公司法确立了法定资本制为主、授权资本制为辅的折中资本制,为虚报注册资本罪增加了新的内涵和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   

16.
股东出资是设立公司的必要步骤,也是公司赖以成立和存在的基础.我国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作了革新性的规定,极大的调动了投资者的热情,有利于资本的灵活利用.本文从修改后的公司法入手,分析了我国现行股东出资制度,并在研究借鉴国外先进立法及其实践优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立法和实践中的具体情况,提出了完善我国股东出资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7.
郑彧 《法学研究》2023,(4):114-130
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审判实践往往将股东溢价出资视为一种意定之债,企业会计准则也仅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中记载实缴的出资溢价。在缺少更为明确的会计和法律解释的背景下,出现了股东溢价出资不属于法定出资义务的普遍理解。这种理解有违将面值和溢价共同作为股东认购义务并需如期缴付的立法趋势,也混同了公司法定资本制度中“股本认缴”和“资本认缴”的本质区别。其他法域的公司法制度大多要求将包括溢价在内的所有股东为换取股份所承诺的对价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披露,使得溢价出资成为股东对于公司的一种确定性义务,从而构成公司资产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公司资本认缴制下,应正确理解股东出资的会计和法律意义,将所有认缴、未缴的注册资本和溢价均作为公司可从股东处获得的经济利益,在资产负债表中披露出来,使溢价出资涵盖在公司法定资本之内,并与注册资本一起构成股东向公司承担的一种法定义务。  相似文献   

18.
公司资本制度的立法评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资本制度的价值目标主要有两个,即安全和效率。世界各国公司法对它的不同规定,体现了不同的价值目标。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资本制度,注重资本的担保功能,追求交易安全,但从公司资本运行的结果来看,不但没有很好地维护交易安全,反而影响了交易效率。我国公司法应顺应世界各国公司法发展的趋势,拓宽股东出资方式。  相似文献   

19.
现物出资即非现金出资,是股东以现金以外的其他财产履行出资义务。作为出资方式的一种,与现金出资相比,现物出资在价值评估等方面具有一定特殊性。实践中出资标的物的过高评价等不正当行为屡屡发生,违反了公司资本充实原则,严重损害了其他货币出资人、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为此,各国公司法对现物出资均作了不同的限制,形成了一系列具体制度,其中尤以德国公司法的制度规制较为严密。我国现行公司法对现物出资问题也作了一些规定,但过于原则和简单,不足以防范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以下将从四个方面对中德两国公司法关于现物出资的…  相似文献   

20.
我国与公司资本制度有关的犯罪圈建立在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规定的基础之上。在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作出重大调整的情况下,我国刑法却并未对与公司资本制度有关的犯罪圈作出相应的调整。这就使得当前我国刑法中与公司资本制度有关的犯罪圈的设定既不符合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趋势,也无法实现惩罚破坏公司资本制度犯罪、规范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安全的立法目的。因此,应当改变我国现有的以保护国家对经济秩序的管理制度为先导的立法理念,在以尊重经济自由、公司意思自治和维护商业交易中诚实信用原则为立法理念的指导下重构我国与公司资本制度有关的犯罪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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