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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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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中国(中文版)》2008,57(3):52-52
经常吵架的夫妻可能会长寿!
美国密歇根大学教授欧内斯特·哈尔伯格和他的同事在对192对美国夫妻进行长达l7年的跟踪调查发现,26对夫妻有矛盾时双方都压抑自己的怒火,其余166对夫妻中至少一方表达出自己的愤怒。17年后,双方均压抑怒火的夫妻比那些又吵又闹的夫妻的死亡率高出近5倍。这一结果也印证了此前已有的研究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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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第18条第4项规定了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但如何理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实践中司法理论界有较大分歧。笔者认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应当包括两类,即一类是供夫妻一方专用的日常生活用品;另一类是供夫妻一方专用的职业用品。在此分类的基础上,笔者分别探讨了该两类用品法律外延的界定与在法律上的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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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大(汉文)》2004,(5)
编辑同志:前年秋天,本单位的赵某因对我有成见,以张贴漫画,小字报的形式侮辱我的人格,对我的精神造成了损害,于是我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赔偿我的精神损失。此案经过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判决,我均胜诉,获得了14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最近,妻子提出要与我离婚,并且要求分割包括我获得的14000元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共同财产。我认为,这14000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请问:我的认识对吗?娄超娄超读者:我们可以明白地告诉你,这笔精神损失费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而属于你个人的财产。因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精神损失费,是受害人因人格权利到侵害而获得的一种补偿,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也应属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五)项所规定的“其它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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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中专时,我们班主任老师长得很丑:一半脸儿白一半脸儿黑。可是,就是这样一位其貌不扬的教书先生,却有一位很漂亮的太太。这让我们大跌跟镜,也让我们对他们夫妻的结合怀有浓厚的兴趣。年终岁末,班里组织一年一度的联欢晚会。在联欢会上,我们就问起老师的恋爱经历,希望他能毫无保留地向我们“坦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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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在慢慢发生变化,婚姻观念也在悄然改变,由于种种原因,夫妻一方或双方出轨的情况,已非个别现象了。当下,近八成左右的夫妻问题争议点都集中在婚外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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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再婚夫妻,男方原有一套房改房是其婚前财产。婚后,男方将其婚前房产出售,用该房产的变卖款又购买了一套房产。后因双方感情破裂。女方起诉离婚,并以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该套房产。男方则认为,购房资金绝大多数来源于其出售婚前房屋所得价款,其性质应为其婚前财产,故不同意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变卖款购买的新房,是仍属于该方的一方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婚前财产形态的转化,会导致婚前个人财产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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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4日通过、8月13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中,有两个条款引起了广泛争议。第7条第1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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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在夫妻离婚诉讼中,涉及夫妻债务的问题越来越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对于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一直存在很多争议。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而夫妻一方单独债务则应由夫妻一方个人清偿,这必然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的界定问题。文章认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在处理离婚债务时必须严格界定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单独债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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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规范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较为简陋和含混,特别是2004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了巨大争议。2018年1月《夫妻债务解释》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一定程度上回应和解决了夫妻共同债务相关规范存在的争议和问题,但《夫妻债务解释》的条款本身仍有商榷空间。中国民法典的编纂是构建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的良好契机,在性质上,从夫妻关系的本质出发,法定夫妻财产制下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界定为共同债务,而非连带债务,由此夫妻双方应当作为一个法律共同体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清偿规则应当基于共同债务的属性进行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为夫妻共同举债或一方举债经另一方同意或追认,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生产经营或一方从事生产经营、利益归家庭共享所负债务,取得、管理夫妻共同财产所负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双方共同清偿。一方清偿超出夫妻双方协议约定或法院判决其应当承担的份额部分,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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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具有优先效力,财产的所有权应在约定生效时转移。夫妻一方对于另一方的债务可依据约定主张免责。对于因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而为的夫妻财产约定应认定无效。为完善夫妻财产约定制,应尽快建立约定备案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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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艳玲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18(2)
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2种情形和双方父母出资购房时房屋按份共有可得出,《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不仅规定了不动产的认定规则,同时也明确了父母为子女买房出资时出资的认定规则,即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时的登记推定规则,以及双方父母出资时,各自父母的出资视为赠与各自子女的规则。登记推定规则有着复杂的社会背景和现实基础,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它在逻辑上存在一定的瑕疵,我国现有的父母出资赠与规则有待进一步反思。房屋系婚后所得,因夫妻没有明确约定房产仅归属一人,故房屋由夫妻共同共有,房屋不应认定为个人财产或按份共有。离婚时,出资及其增值归出资人子女一方个人所有,夫妻一方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部分,可由夫妻双方共有。在考虑照顾女方和孩子权益时,法院可酌情适量给一方多分。在具体的增值额计算上,最高院提供了三种标准,其中一种标准对夫妻双方更为公平,可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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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5):11-16
在本质上离婚协议(1)是以夫妻双方完成离婚登记为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本身并不能直接产生解除婚姻关系的后果;离婚协议中财产给予条款仅为夫妻双方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和债务的合意,其不能直接发生给予财产所有权移转的后果。但基于其掺杂着道德伦理、情感等诸多因素以及与婚姻关系解除直接关联,故而登记离婚行为一旦完成,给予财产一方就不能撤销,并能排除给予财产一方普通金钱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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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有不少人仍抱有“安居才能乐业”的想法,特别是打算组建家庭的年轻人。因此,哪怕是经济实力欠佳,也不惜勒紧裤带按揭买房,目的无非为了谋得一个安身立命的场所。但是,如果一方已经在婚前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且婚后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那么,在贷款尚未还清时,夫妻感情破裂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这房产该怎么分割呢?如果双方在婚内已书面约定将一方婚前自购的房屋(按揭)所有权归夫妻共有,可双方在闹离婚时,一方又以约定并未实际履行、房屋所有权尚未变更登记为由,认为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