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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编辑同志:前年秋天,本单位的赵某因对我有成见,以张贴漫画,小字报的形式侮辱我的人格,对我的精神造成了损害,于是我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赔偿我的精神损失。此案经过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判决,我均胜诉,获得了14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最近,妻子提出要与我离婚,并且要求分割包括我获得的14000元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共同财产。我认为,这14000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请问:我的认识对吗?娄超娄超读者:我们可以明白地告诉你,这笔精神损失费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而属于你个人的财产。因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精神损失费,是受害人因人格权利到侵害而获得的一种补偿,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也应属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五)项所规定的“其它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相似文献   

2.
《民主与法制》2014,(35):68-68
李刚读者: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依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房产不因结婚而改变其归属,或者说不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相似文献   

3.
目前,大多数宾馆仍无偿提供一次性牙刷、牙膏、洗发液、沐浴液、香皂、剃须刀、梳子等生活用品。由于一次性生活用品的使用效率很低,既消耗社会资源,又产生出大量的生活垃圾,加重了环境的污染。以一家200个床位的中等宾馆计算,一年需消耗一次性生活用品近10万套,这无疑也加大了经营成本。此外,部分宾馆为节减开支,多选用廉价劣质的一次性用品,卫生状况不容乐观。  相似文献   

4.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荣誉,往往也倾注着另一方的支持和奉献。有歌词唱道:军功章啊,有我的一半,也有你的一半!那么,夫妻离婚后,一方获得的荣誉物品,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的财产?”  相似文献   

5.
西方社会对婚姻家庭动荡的审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姚秀清 《中国妇运》2000,(10):42-43
从本世纪五、六十年代起,西方社会离婚率直线上升,并被作为人性自由得到推崇和鼓励,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在西方社会受到了严峻的挑战。1969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通过了“无过错离婚法律”,取代“有过错离婚法”。即不要求提出对方有过错证据,不要求双方都同意离婚,只要夫妻中有一方提出离婚,就构成了离婚的理由。继加州之后美国各州相继通过了“无过错离婚法律”。人们认为,无过错离婚制度解决问题速度快既简便,费用又少,而且,离婚夫妻双方反目为仇的情况减少了。在一些州离婚不必找律师,90%的离婚案是在没有法…  相似文献   

6.
贾凌 《民主与法制》2011,(31):39-40
2011年7月4日通过、8月13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中,有两个条款引起了广泛争议。第7条第1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相似文献   

7.
中国法律规范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较为简陋和含混,特别是2004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了巨大争议。2018年1月《夫妻债务解释》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一定程度上回应和解决了夫妻共同债务相关规范存在的争议和问题,但《夫妻债务解释》的条款本身仍有商榷空间。中国民法典的编纂是构建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的良好契机,在性质上,从夫妻关系的本质出发,法定夫妻财产制下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界定为共同债务,而非连带债务,由此夫妻双方应当作为一个法律共同体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清偿规则应当基于共同债务的属性进行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为夫妻共同举债或一方举债经另一方同意或追认,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生产经营或一方从事生产经营、利益归家庭共享所负债务,取得、管理夫妻共同财产所负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双方共同清偿。一方清偿超出夫妻双方协议约定或法院判决其应当承担的份额部分,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相似文献   

8.
对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在夫妻离婚诉讼中,涉及夫妻债务的问题越来越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对于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一直存在很多争议。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而夫妻一方单独债务则应由夫妻一方个人清偿,这必然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的界定问题。文章认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在处理离婚债务时必须严格界定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单独债务。  相似文献   

9.
法律问答     
偷拿亲属财物该怎样处理 编辑同志:   最近,在工作中遇到这样的问题:在共同生活的一个家庭中,孩子偷拿父母的财产数额较大或者夫妻之间偷拿对方的个人所有的财产数额较大应怎样处理 ?依据是什么 ?如果夫妻一方偷拿共同所有的财产数额较大应怎样处理 ?   徐立友 徐立友同志:   最高人民法院 1998年 3月发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条第 4项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共同生活的孩子与父母…  相似文献   

10.
私享生活     
积雪草 《乡音》2014,(9):48-48
“私享”这两个字,最近两年似乎特别热门和走红,翻开报纸杂志,很多媒体都开设了“私享”栏目和版块,供那些崇尚和热衷“私享”生活的“私享家”们分享经验和体会。走在街头,会看到“私享”菜馆、“私享”生活用品等等,挣那些推崇私享生活者的钱。打开网络,更是铺天盖地的关于“私享生活”的各种理解和释义……  相似文献   

11.
张红艳 《理论月刊》2007,(7):115-117
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我国《婚姻法》作了具体规定,新《婚姻法》第四十条还对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增加了新的内容,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家务劳动在家庭财富形成中的无形投入,但这种承认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仍有许多盲点,在怎样评估家务劳动价值,如何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支持另一方取得的文凭、执照、资格证书等无形资本,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辽宁人大》2008,(1):27-27
人大历史上的两个“最”雷洁琼与严景耀夫妻二人从第一届至第三届同为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历史上是独此一对,可称为一“最”。雷老在副委员长的职位上工作到93岁,是历届副委员长中年纪最长的一位。  相似文献   

13.
金欣 《前沿》2009,(8):116-118
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是党的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民族政策在经济工作中的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的生产及其供应工作,根据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点。对民族地区的商品流通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制定了一系列特殊政策。“十五”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优惠政策的贯彻给西部地区带来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贯彻落实优惠政策也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并提出进一步加强民族用品生产工作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4.
2011年7月4日通过、8月13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中,有两个条款引起了广泛争议。第7条第1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  相似文献   

15.
2000年6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及广东省司法厅联合发出《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此举被认为是对愈演愈烈的包“二奶”现象重重的一击。《意见》第二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第八条规定:“包养暗娼是指男方与暗娼约定以给付金钱、物质为条件,保持相对固定的性关系的行为。”第十一条:“在诉讼中无过错方请求…  相似文献   

16.
许晓鸣,中国用品用具供应总站站长,1997年调任用品用具总站办公室主任,“十五”开始任用品用具总站副站长,2003年任站长至今。  相似文献   

17.
黄朝勇 《人民论坛》2012,(11):68-69
在夫妻离婚法律实务中,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究竟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的认定和处理,是一个长期困扰法律工作者的难题。面对这类案件,只有切实贯彻以人为本的精神,既坚持有法可依,又不唯"法"是举,才能更好地保障夫妻双方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8.
警官信箱     
主持人 杨奉逍法律服务热线:(0371)5991155转22227或22767赠与“二奶”的房产能否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编辑同志:   我姐夫是一乡办建筑工程总公司的经理,“饱暖思淫欲”,他走出黄土地进入大城市手中有钱后,背着我姐在市里花 150多万元买了一栋房产,包了一个“二奶”。最近事发,我姐夫提出与我姐离婚,并说那栋房产,他已于三年前赠与了那位“二奶”,此笔房产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请问,我姐有无权利要求分割这笔房产?   凌 云 凌云读者:   你姐夫包“二奶”与其非法同居是违法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  相似文献   

19.
一2001年4月28日颁布实施的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互相尊重的义务;第四十六条规定:因重婚或有配偶又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无过错方”一词从此出现在司法实践和我们的生活中,而因过错导致婚姻破裂的“有过错方”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说穿了,得付出经济代价。尽管人们对待婚姻的态度有所不同,并非所有的“无过错方”都要求“有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或因过程繁杂而放弃了索赔的权利,但立法的动机是为了体现平等的原则、对弱者和受害者保护的原…  相似文献   

20.
翟慎良 《群众》2011,(10):89-90
征税合理合法亦需合情 【新闻回放】8月31日,财政部、围税总局下发通知规定,夫妻一方房屋等变更为共有,免征契税。 点评:“婚前房是否需要缴税”成为社会各方关注的焦点,这源于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于房屋产权归属所作的一系列说明: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此,夫妻一方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以保障自身权益的呼求和行动在各地迅速升温,加名该不该征税的讨论也热闹起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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