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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86 毫秒
1.
沈斌 《电子政务》2023,(11):42-53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在很大程度上落入与公共数据开放纠缠羁绊的混沌状态。为此,需明确数据开放与授权运营属于独立但不平等的两项公共数据开放利用机制,数据开放作为制度底座居于基础地位,授权运营则作为试验性机制发挥拓展公共数据开放范围和推动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动能作用。授权运营相较数据开放的显著特征在于,客体应是数据产品或服务,而非原始公共数据。基于实践类型和观察视角的不同,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呈现出政府购买服务、国有资产运营和特许经营等多元化法律属性。具体制度设计,应明确授权运营的可用数据范围,允许适度突破不予开放的公共数据的分类分级限制,适用统一授权和场景化授权模式,通过非歧视性和竞争性的方式确定授权对象,并选择超越成本费用的收益分配模式。  相似文献   

2.
冯洋 《电子政务》2023,(6):77-87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制度是数据基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调研实务部门的实践探索和系统梳理相关法律政策,分析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行政许可属性,提出构建此项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以竞争性授权为主要方式,以提升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效率为目标,将激励机制融入授权运营的具体规则之中,充分调动相关主体的改革积极性。在上述原则的指引下,提出此项制度构建的四项建议,即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参与授权运营,授权开展数据运营的市场主体数量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开展收取公共数据资源使用费试点,授权公共数据的类型范围应当适度限缩。  相似文献   

3.
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出台以来,各地竞相探索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机制,并发展出多种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模式,对区域内公共数据进行开发利用。然而,公共数据开放和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之间的关系在概念与实践层面仍然模糊,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研究还不充分。在明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在政府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中的功能定位与核心争论,并建立对全国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模式差异的宏观认知上,提出针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三维四主体”分析框架,基于对福建省的个案研究,从制度保障、平台建设、实施主体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总结福建模式的特征、优势和不足,指出福建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是赋能数据开发利用的“制度”而非与数据开放、数据共享并列的数据开发利用的“方式”,从而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定位提供新的解释路径。  相似文献   

4.
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建设有助于推进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产权运行机制的建立与实施。基于已有研究和多地实践,从理论层面明确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结构性分置的方案,初步理清了三种权利的内涵;指出由于当前的方案是基于行政逻辑而不是完善的法律机制,所有权问题会影响结构性分置方案的实施,需要数据管理机构承担起责任,发挥多重作用。公共数据范围的划定,个人、企业信息的困扰,数据分类分级,数据提供单位的供给意愿,流通和交易生态环境的打造,安全保障体系的调整优化等也会限制、阻碍甚至冲击产权运行机制的实施。需要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整体逻辑出发,坚持以公共利益为导向破除认识误区,以数据资产化为牵引推进地方实践,持续推进顶层制度和标准规范建设,着力构建上下贯通的协同创新机制,多方位助力产权运行机制的实施,为数据产权制度探索出可实施的经验。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和数字政府建设进程中,公共数据开发利用举足轻重,多地探索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试点的实践经验表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利益分配的科学性是促进其可持续高质量开展的重要保障。考虑到当前政府部门对政府财政收入增长方式转变的迫切需求,在数据要素被确定为新型生产要素并参与分配的背景下,以国内外典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案例的利益分配机制为基础,聚焦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和市场化配置过程中政府及有关部门参与收益分配的模式机制,探索研究适配公共数据资源化、资本化、资产化价值生成路径的数据财政、数据税收、数据金融的三层次利益分配框架,为构建形成“公共数据运营+数据财政收入+公共数据专项财政支出”的数据财政长效运行机制打下基础,也为后续建立适应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和数字经济发展需求的财税制度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6.
作为我国自主探索的新型制度设计,授权运营为公共数据要素的市场化配置提供了一条重要通道,然而这条通道当前却因收益难以分配而阻塞。已有研究对于收益分配的探讨少而分散,为系统回应这一紧迫问题,通过建构包含原则内容、主体角色、机制设计和支撑保障四个维度的整合分析框架,并借助这一框架对成都和海南两种典型探索模式展开研究。研究发现,当前两种模式存在忽视社会公平、收支主体错位、核算拨付困难、基础制度缺位等问题,这些问题也反映出各地收益分配探索面临的共性困境。为克服上述问题,构建起持续良性运转的收益分配体系,未来各地政府应将激励投入贡献主体、兼顾收益分配公平作为基本分配原则,从财政统管政府收支、整合监管核算体系等方面明确主体角色,通过明确收益分配账单、建设数据资产账户来优化机制设计,以完善数据基础制度、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为方向夯实支撑保障。  相似文献   

7.
数据要素交易市场的构建离不开交易主体、交易客体以及调整交易行为的制度规范,包括定价机制、履约机制和责任承担机制等。数据要素交易主体通常包括数据提供方、数据需求方和数据交易平台。作为交易客体的数据要素应具备价值性、集合性、稀缺性特征,政府数据、有害数据和涉及他人权利的数据原则上不应进行交易。数据要素交易的定价机制主要包括交易当事人协商定价、第三方机构评估定价、行业自律机构指导定价和政府主管部门建议定价。在数据要素交易的履约过程中,数据提供方应当按照约定交付数据要素商品或提供数据要素服务,而数据需求方则应当依约支付价款。数据提供方在违反质量瑕疵担保义务、违反禁止“一数多卖”约定、违反持续稳定交付数据义务时,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当所交易的数据要素商品或服务侵害第三人权益并造成损害时,数据提供者需要证明其在生产和交易数据要素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否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8.
关于完善我国授权立法制度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总结我国授权立法的实践经验,应当进一步明确授权立法的主体,实行单项授权制度,废除经济特区政府的授权立法权,增设国务院和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立法的请求权,强化对授权立法的监督。  相似文献   

9.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一种高价值的新型财产,但数据权利的界定仍显模糊。传统版权模式下的数据库权对于作为内容的具体数据保护相对有限,虽然立法成本较低,但其难以满足数字经济的需求。对于新型数据财产权的分析与证成,意义在于明确数据的财产属性,构建数据权利的基本框架,但在制度层面上并非广义的数据都需要获得类型化、产权化保护,权利客体宜适当限缩。知识产权模式下的数据信息权客体限定为结构化数据,主体为对原始数据合法收集、合法加工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数据信息权的效力既及于作为整体的数据集合,也及于构成数据集合的具体数据,同时数据信息权还受到合理使用、强制许可等方面的限制,是兼顾保护强度与制度成本的选择。  相似文献   

10.
数据资源的规模化流转可通过以数据经纪人为媒介的场外交易和以数据交易所为中心的场内交易方式实现。从数据场内交易的视角出发,构建数据要素的可信流通制度体系既有规则参考性又有现实必要性。数据财产权利的初始取得以被处理数据已有效公开或授权为前提;数据财产权利的继受取得以法定优先权益充分保障、数据提供方有经营收益权为前提。为建立数据可信交易体系,应对数据流转中的违约风险,法律应当明确交易所的功能定位与数据登记的法律效力。数据交易所是以公益性为主、市场化运营的交易组织者与市场监管者。数据登记具有合法性确认、权利对抗和存证等多层次的法律效力,但登记并非数据流转的必要条件。  相似文献   

11.
王龙  王娜  李辉  王娟 《电子政务》2023,(5):76-87
基于内部横向视角推进政府数据跨部门协同治理,是深化政府数据治理改革的重要内容。综合采用文献综述、理论推演、案例分析的方法,按照“协同动力-协同目标-协同反思”的研究逻辑,剖析政府数据跨部门协同治理的理论内涵,分析其基本过程和作用机理,并结合上海市等典型案例地区的政府数据治理实践进行应用检验,综合提出对策建议。研究结果表明,内部横向视角下的政府数据跨部门协同治理是以建立协同治理格局为目标的实践变革,由“组织设计-制度安排-技术保障”多维动力要素驱动,受到来自组织运行、制度表现、技术嵌入等多重障碍因素阻滞,应重点采用完善组织环境建设、优化数据治理协同制度和创新治理技术工具应用等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12.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中涉及行政审批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修改为:“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实行许可证制度。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登记证制度。  相似文献   

13.
政府数据是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核心资源,其权属确认难题严重影响着政府履职效能。当前,学界对正向给予政府数据权利方式的研究尚未提出适应中国数据治理实践的较为清晰的路径方案。研究尝试从反向路径进行思考,通过界定政府数据采集与使用的禁止情形,而确定政府数据权利生存空间和涵摄范围。算法及其规制输出便是反向确权路径的核心要素,即应以算法本身为确权基础、以算法规制的价值判断结论为确权标准,明确政府享有数据权利的场域与谱系。具体而言,如果算法规制不合法或不符合公民利益,政府就不享有数据权利;只要合法并以公民利益为目的规制算法,在这个空间范围内政府对其数据就享有权利。  相似文献   

14.
为全面、系统、精准地识别政府数据开放过程中潜藏的隐私风险,并助益隐私风险治理推动数据开放进程,基于"机制"原理,结合风险治理理论,构建了政府数据开放隐私风险识别机制框架,该框架以识别执行机制为核心,由识别定向机制、驱动机制、调控机制及各机制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共同构成。根据隐私保护原则,运用以数据生命周期为基础的隐私风险检查表法发现,政府数据开放过程中的隐私风险包括目的无关风险、告知意外风险、许可无效风险、质量低劣风险、安全侵害风险、重新识别风险、违规操作风险、未经授权风险。构建的政府数据开放隐私风险识别机制兼具理论创新与实践应用的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   

15.
正视政府自由裁量权的双面性 ,在政府法制改革中 ,加强对政府自由裁量的监控 ,限制和消除其消极影响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文章首先分析了政府自由裁量的含义及其不同层面的表现 ,指出监控政府自由裁量必须从自由裁量权的产生过程开始 :立法应当明确授权政府自由裁量的目的、对自由裁量权作出适时和适度的安排、明确自由裁量的程序要求及相应的责任制度 ,同时应当发挥政府在制定自由裁量权行使细则方面的作用。  相似文献   

16.
县域层面的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是当前我国政府数据治理中实际存在但尚未引起系统关注的问题。通过对中部L县探索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案例分析,发现县级政府面临着来自政府侧和民众、企业侧的多重结构性和文化性阻碍。这些阻碍并发联动、相互强化,共同制约着县域公共数据的价值化利用潜力。为此,优化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县域治理的长效路径,需数据治理机构围绕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任务,同时着眼供给侧和需求侧相关利益主体的认知驱动和能力资源,从转变认知理念、重塑制度体系、引入社会力量、构建数据底座和激活应用场景等入手,逐渐消解县级政府面临的多重阻碍,为数据要素的价值释放提供基础支撑。研究结论为理解我国公共数据治理的复杂性,打破数据价值化利用的“最后一公里”提供了理论支撑和实践启示。  相似文献   

17.
行政主体法定理论深受行政被告资格制度与理论的影响,简单说来就是行为主体、权力主体和责任主体的统一。行政主体的职权来源于宪法、组织法的规定或者单行立法的授权,其他法律形式不具有确定行政主体的资格。行政主体的范围被界定为:政府、政府部门和派出机关。但是这样一种理论和制度,难以解释行政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无法回应行政主体进一步多元化的客观现实,例外行政主体的理论和制度也存在不周延之处。因此,主体法定理论应该坚持,但是应该重新解读为政府根据立法确定行政主体,但是要受到约束,将权力关进笼子里,由政府确定权力,建章立制,将行政主体确定规范性文件公开,同时兼顾行政体制,理顺权力关系。  相似文献   

18.
科技的迅猛发展使大数据以一种前所未有的速度与刑事侦查紧密融合,不断拓展侦查权行使的深度和广度,增强打击犯罪的精准度和高效性,但同时也给个人自由和隐私权保护带来新的挑战。为保证侦查权行使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应当明确对隐私权限制应当遵循的正当化事由,即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合理界定刑事侦查中隐私权保护的边界,明确来自公共领域、第三方领域以及基于个人同意的隐私问题,这是对抗公权力对私权利侵犯的藩篱。法律的明确授权是侦查机关对隐私权干预的逻辑起点,应根据不同样态的侦查行为对公民隐私权的干预程度,不断完善侦查程序中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路径,为保障侦查权的规范运行提供理论借鉴。  相似文献   

19.
政府数据治理改革是大数据、人工智能快速发展背景下政府治理改革的新趋势。重视政府数据治理改革,同时关注其背后的风险,是政府数据治理绩效提升的应有之义。数字政府建设与风险消解应成为政府数据治理改革的核心议题。通过文献研究、理论建构、关键成功要素分析(KSF)等方法,解构政府数据治理过程中的风险,为政府数据治理改革的推进创造条件。政府数据治理过程中的风险主要包括决策和领导风险、数据风险、技术风险和数据平台的运维风险等。基于对政府数据治理整体绩效的关照,有必要采取改进措施:优化决策和领导机制,保障组织基础;保证数据质量,优化质量保障体系;提升技术整合能力,完善治理平台;增强数据整合和运营能力,共享治理成果。  相似文献   

20.
地方政府对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争夺,实质上是为了获得在改革中先行先试的权力。先行先试权,类型上包括先行立法权和变通立法权。由国务院授予地方先行先试权,存在着较大的法理缺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是授权的适格主体。对地方授予先行先试权,应当参考经济特区的设立经验,由国务院审核并提出建议,再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决议的方式批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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