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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53 毫秒
1.
基层法院的行政审判已经困难重重。为此,《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了高级法院可以确定基层法院跨区域相对集中管辖以及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的修改意见。相对集中管辖存在增加诉讼成本、部分法院审判压力过大和难以避免各地政府相互帮忙等问题,而且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管辖范围也存在不够协调之处。为实现“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目标,应当取消基层法院行政案件管辖权,由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同时,为解决诉讼成本等问题,将目前各个基层法院的行政审判庭改革为隶属于中级法院的巡回法庭,以消除基层法院由于司法审判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重叠而导致的行政审判困境,实现行政诉讼领域的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2.
<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以及2015年5月1日实施的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为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建设奠定了理论和制度基础。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相继设立,为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发展搭建起实践探索平台。防止诉讼案件出现'主客场'问题,使诉讼案件摆脱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这是跨行政区划法院设立的最主要...  相似文献   

3.
为摆脱地方干扰,增强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行政案件的能力,而作为行政审判体制改革试点来推进与行政管理区域有限分离的行政诉讼集中管辖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宪法、法律赋予法院的行政审判权有效运行。这种做法实为改革过程中的无奈之举,故而需要宽容、理解和支持。但是,改革试点也面临着如何符合实定法相关规定的挑战。对于确实具有合理性和实效性的改革举措,应当通过修法予以合法性支撑。不应将集中管辖确立为我国行政诉讼的一般制度,因为它不能有效根除行政诉讼的体制障碍,无法充分利用各级法院既有资源,与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相悖;要根除行政诉讼的体制障碍,需要在行政体制改革上下功夫,真正确立尊重法院裁判的行政责任体系。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需要对行政诉讼集中管辖的试错探索予以科学评价,对实践和理论误区予以逐步矫正,确立正确的方法论和科学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以基层管辖、本地管辖等法定管辖为一般管辖,以提级管辖、异地管辖等裁定管辖为补充管辖。  相似文献   

4.
<正>根据中央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精神,易受地方干扰是确定跨行政区划法院案件管辖范围或者说是判断识别特殊案件的首要标准,同时也是其他标准中的应有之义,以行政案件最为典型。在三大诉讼之中,行政诉讼由于被告一方恒定为行政机关,法院的人财物又受制于地方,如果受诉法院的司法管辖区与作为被告行政机关的管辖区域位于同一行政区划内...  相似文献   

5.
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经过个别法院的实践探索,已作为改革经验在全国进行试点,并进入立法机关的视野,作为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集中管辖最初的模式是地域集中,即在一个中级法院范围内,选定若干个基层法院作为集中管辖法院,集中管辖辖区内其他基层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随着试点的扩展,又出现了案件类型集中模式,即按照案件类型确定管辖法院,将同类行政案件集中到相应法院审理。从两种集中管辖模式的运行情况来看,每一种模式都有一定的成效,也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推行集中管辖,通过将案件集中到异地审理,减少了当地的干预,增强了审判的独立性,案件的质量得以提升;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节约了司法成本。另一方面,两种类型的集中管辖对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均产生不利影响,诉讼的便利性下降,诉讼成本增加。本文通过比较分析集中管辖两种模式的成效和问题,对集中管辖模式的选择和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6.
在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法院人财物由省统管的改革方向下,行政案件跨区域审理改革不应再以消除司法地方化为重心,而应回归确保行政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价值取向。跨区域审理有两种基本方案:微调司法管辖制度和设立行政法院。两者的制度转换成本相差不大,但后者更有利于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因此应成为改革的最佳目标,同时应增强改革的合法性。具体制度设计上,改革应遵循从集中管辖到行政法院的路径,行政法院应实行最高人民法院下的三级两审制,并通过设立派出法庭等方式保障原告诉权,以强化法院调查取证职权和实行集中审理模式提升改革之后行政审判的公正和效率。  相似文献   

7.
2013年伊始,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13]3号),在全国范围内拉开了新一轮行政案件管辖改革的序幕,笔者所在S县基层法院恰为本次试点工作指定法院,经过9个月的试行,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是否达到了当初设想的目的?其间存在怎样的问题?法院工作人员及社会大众对这一新制度的看法和感受又如何?围绕上述疑问,本文试图以实证研究方法一探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运作之究竟,以期对进一步完善该制度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8.
海事行政案件包括海事行政诉讼案件、海事行政赔偿案件和海事行政执行案件,关于海事行政案件的管辖相关规定出现反复,最高院办公厅以通知的形式终止海事法院受理海事行政案件,其形式合法性存疑。目前部分高院指定海事法院管辖海事行政案件,这种做法存在弊端,不符合相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未授权海事法院管辖行政案件;海事法院管辖海事行政案件不符合“两便原则”;在确定海事行政案件管辖时其行政专业性应优先于海事专业性;随着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开展,海事法院跨区域管辖的优势不复存在。故最高院应尽快发布司法解释以结束高院指定海事法院管辖海事行政案件的做法,让海事行政案件的管辖回归其应然状态,海事行政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辖。  相似文献   

9.
<正>2015年5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正式生效实施,其中第18条第2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该条款一方面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探索建立与  相似文献   

10.
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在级别管辖制度的规定上存在结构性问题,应在相关立法中明确民事检察公益诉讼由基层检察院管辖。而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可能会带来检察机关之间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案件发展上的不均衡问题。在深化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背景下,检察公益诉讼跨行政区划管辖可以分为“省内跨”和“跨省”两种模式。就前者而言,可以具体分为“横向模式”和“纵向模式”;就后者而言,需关注案件范围、诉讼体系、体制保障等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吴志刚 《北方法学》2014,(3):121-130
司法区划调整是指对司法层级、司法单位和司法区域等司法区划要素的调整,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实现司法区划与行政区划的分离,确保司法权能得到独立公正地行使。跨越行政区划设置法院作为一种典型的司法区划调整方式,因具有改革上的可行性、前瞻性,以及纲举目张的功效,故而是"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首选方案。  相似文献   

12.
按照行政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我国绝大多数的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级别管辖制度的设置会导致司法不公正、司法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公民的诉权得不到保障和行政职权被滥用等问题。解决以上问题的根本方法是提高一审案件的管辖级别,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取消基层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相应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增设巡回审判机关,以解决对当事人造成的不便;建立"异地交叉审理制度",作为对改革后的级别管辖制度的补充。  相似文献   

13.
欧福永 《河北法学》2006,24(12):188-191
越南国会是越南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越南法院分为三级:最高人民法院、地方人民法院和地区人民法院.对于"商事纠纷"的含义,在一些重要方面越南的规则与国际标准不同.<经济纠纷法>列举了经济法庭有权裁决的争议类型.包含"涉外因素"的经济案件,由越南经济法庭审理.地方(区)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依据是被告营业地或住所在法院管辖区内.管辖权的排除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外交豁免与领事豁免、外国土地和管辖权选择协议.未决诉讼案件原则和不方便法院原则并没有得到越南法学家们的广泛承认.管辖权冲突问题由越南最高人民法院解决.  相似文献   

14.
在现行强制医疗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省(市)对肇祸的精神病人多采取集中医疗,而司法机关则分散于各区县,导致司法机关为节约司法成本而有意无意地缩略了部分诉讼程序,使得被强制医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均受到侵害。为改变此种现状,应借鉴行政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和特殊刑事案件的集中管辖制度,建立与集中医疗相对应的集中管辖制度即将全省(市)的强制医疗案件集中到接受医疗地的司法机关管辖,从而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降低司法成本;强化诉讼权利保障,体现程序公正;实现同案同判,维护实体公正;实现效率提升,确保及时审判;实现专业化审判,确保案件质量。为确保特殊案件得以公正处理,应设置集中管辖的例外制度;为保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集中管辖的异议权,应赋予其上诉权。  相似文献   

15.
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之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龙宗智 《法学研究》2012,(4):175-187
刑事诉讼中的指定管辖,其目的是保障司法公正,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有一定弊端,如适用随意性较大,指定侦查管辖于法无据,公、检、法在指定管辖上不能有效衔接,公民的管辖异议权与指定管辖申请权不受尊重等。存在的问题与我国特有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制度结构,以及司法权集体行使的特殊形式有关。改革完善该制度,在模式设定上,仍应以审判为基点,同时明确侦查阶段的指定管辖并允许检察机关监督。审判中的指定管辖应由检察机关提出,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在指导思想上,坚持程序法定原则,慎重适用指定管辖;坚持管辖便利原则,指定地点应当方便办案。在制度完善方面,需要明确指定管辖的适用范围;明确指定管辖的相关主体、考量因素及决定程序;合理设置指定管辖的具体程序,确认公民的管辖异议权与管辖申请权并予以保障。  相似文献   

16.
涉外继承案件专属管辖考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涉外继承案件是否属于专属管辖范围,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答案似乎是肯定的,但理论上存有相当大的争议,且实践中,这样的理解也难以变成实际操作。纵观大陆法系德日法等国家立法,将涉外继承案件列入专属管辖范围实属罕见。就国内层面而言,专属管辖可以从法院职能角度和案件特殊性角度进行广义理解,但在国际层面,尤其涉及司法裁决域外承认与执行问题的时候,专属管辖范围的限制就尤为重要;因此,有关不动产物权、法人清算或破产、知识产权诉讼等专属某国法院管辖的观点和做法,日益成为各国普遍认可的事实。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更应审视我国现有规定,从而为涉外继承寻找出合理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17.
张旺  刘梅湘 《行政与法》2022,(2):94-100
实践中,职务犯罪指定异地审判管辖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案件的侦查和审判容易受到外力的干扰.为此,可从细化审判指定管辖的法律规定、明确指定异地法院的标准、规范指定审判管辖的具体适用程序等方面予以完善,以期为我国职务犯罪指定异地审判管辖制度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8.
军事民事司法管辖是指军事法院与非军事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军事民事司法管辖权在法律规范上一直处于不明确的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军事法院审理部分民事案件后人们开始对此进行研究。拟对军事民事司法管辖的产生与发展、军事民事司法管辖的内容特点、军事民事司法管辖的合法性等问题作一尝试性探讨。  相似文献   

19.
欧福永 《时代法学》2006,4(3):90-95
日本法院分为四级简易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日本民事诉讼法》中的许多规则用于确定国际管辖权问题都不是很恰当,判例在国际民商事管辖权领域里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最高法院在1981年10月16日做出的判决是关于日本法院国际管辖权的指导性判决,它确立了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一般标准,即“正义和合理”标准。管辖权的排除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法院选择协议、仲裁协议以及主权和外交豁免。在实践中,下级法院创设了有关国际管辖权的一项规则,即“特殊情势主义”。对于外国的未决诉讼、不方便法院原则、择地行诉和禁诉命令制度,日本的立法或实践以及学者的观点富有特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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