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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务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没有得到完全展现,表现在监察调查与起诉阶段的衔接不够顺畅有序、自愿性审查不够平衡充分,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能力有待提升.因此,需进一步认识职务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价值,理顺认罪认罚从宽的监检程序衔接,健全自愿性审查机制,提升确定刑量刑建议适用率,准确把握高压反腐与认罪认罚从宽的平衡点,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势转化为反腐败效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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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认罪认罚试点H市Z区检察院办理的近三年刑事和解案件为样本考察发现,尽管刑事和解已入法多年,但实践表明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仍存在程序法、实体法规定不完善,适用范围受限,赔偿标准不统一,和解方式单一,和解协议审查不到位等问题。认罪认罚从宽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的正确适用,应准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程序对刑事司法体系的深刻影响,体系化地推动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造和衔接,做好刑事诉讼修改后的操作指引与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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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对认罪认罚作出了不同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导致监察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在适用上与刑事诉讼法发生冲突,乃至和刑法规定也不协调。学界认为要更好地实现两者的衔接,应当对监察法的认罪认罚规定以及其他规范加以修正完善,最终达到“法法衔接”的目的。这是一种规范性视野下的认知。须知,监察法制定特殊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要求在刑事诉讼环节保持独立性,有着特殊的服务政治大局的考量。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不能仅从规范视野去认识,还必须有政治大局的视野。只有在双重视野下,才能正确处理进入刑事诉讼环节的监察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从而实现监察法、刑事诉讼法乃至刑法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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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维新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6,(6):52-58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是构建中国式辩诉交易制度。然而其存在增加无辜者被定罪的风险、强化口供在刑事诉讼的地位、削弱程序的公正性、动摇实质真实的理念的缺陷。对此,只有辩护律师的有效参与才能弥补。律师有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两个层面的障碍,对此需要着力完善。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传统的辩护人角色定位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对此需要精准把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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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改革试点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吸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本土基因中缺乏程序公正,此次修法并未推进程序公正,实践中还会放大程序公正在立法上的不足。程序公正的司法缺位会导致认罪认罚的供述自愿性无法保障、强迫认罪、自愿认罪后实体从宽的落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运行的唯一机理在于其自身在展开中的程序从宽,关键在于审查批准逮捕中的不予逮捕。《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将认罪认罚作为考虑犯罪嫌疑人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一个因素,规定过于原则,有必要在司法解释中将自愿认罪认罚作为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一种法定理由,同时,因认罪认罚而在审查批准逮捕中要贯彻"不捕"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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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和效率是现代司法制度的两个最为重要的价值理念,也是检验一项诉讼制度运行实效的重要标尺。从实体公正维度看,刑事速裁程序在简化诉讼程序的同时,也增加了错误追诉的风险。从程序公正维度看,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被追诉人并未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和理性未得到有效保障。从诉讼效率维度看,刑事速裁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有效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简易程序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的适用中,非但没有提高诉讼效率,反而增加了一些办案流程,加重了司法人员的办案负担。对此,应当重新审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准确理解其内涵,科学设计制度运行方式,完善律师参与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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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制度采用“检察主导”模式。“检察权决定”和“检察权裁判”分别主导量刑建议的生成与采纳。“检察主导”的形成既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本质属性与功能定位有关,也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行使原则和角色定位相关。“检察主导”不仅契合我国刑事诉讼职权主义传统和“层控式”结构,而且可以保证控辩合意的兑现、激励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以及提升诉讼效率。但是,当前“检察主导”也存在无法切实保障被追诉人对量刑建议的“有效同意”、容易僭越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等弊端。对此,检察机关应通过开示主要证据、实行有限抗诉、强化释法说理等,重塑“检察主导”下的控辩、控审关系,避免“检察主导”的失范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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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立于控辩协商基础之上,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自愿性是这一制度中关键性、基础性的问题,必须通过科学的程序对审查起诉和侦查环节进行严格控制。为保障认罪协商的实质自愿性和客观公正性,有必要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增强平等协商的可能性;以有效辩护为目标,进一步优化值班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值班律师的制度功能;在保留被追诉人上诉权的同时,要从上诉事由、二审审理方式等方面对上诉权进行适当限制,在权利救济与司法效率间进行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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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玺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2):89-94
经验法则是审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是否真实的不可或缺的依据和方法。司法实务中,运用经验法则判定认罪认罚是否真实时,应当注意防范经验法则的盖然性、丰富性特征潜在的诱发错判的风险,并从认罪认罚的"三性"(即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契入,重点审查核实所引依据是否经验法则、所引经验法则是否与待定事项对应和是否存在例外情形,应高度重视程序合法情形下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审查,避免发生"罪从供定"和忽视收集、审查供述之外的其他证据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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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检察环节中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于丽娟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4)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和国家在当前新形势下惩治犯罪对策,构建和谐社会的理性选择。作为检察机关,如何正确理解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是当前司法工作中的重大课题。在此,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对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理解和适用等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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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严打”刑事政策后的新发展,其核心是区别对待,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互补。在刑事检察工作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目前重点要强调“宽”的一面。要通过树立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建立繁简分流的办案机制,正确运用批准逮捕权和刑事和解制度等来实现“宽”的一面。通过区别犯罪种类和情形,依法从重从严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从而实现“严”的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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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是今朝才有的,而是有着深远的历史发展渊源的。研究该项政策的发展历史、理解其合理的涵义,对于正确运用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作为打击犯罪的首要环节,侦查中更应准确理解和应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只有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到实处,才能进一步达到侦查法制化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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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焜炜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20,35(1):43-5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质上是"协商性司法"的本土化表现,在两者机理存在交叠的条件下,探索该制度中内含的协商性要素便极具必要性,而探索的方向则是挖掘"协商性司法"与"对抗性司法"该两类模式间的联系。鉴于我国语境下的"协商"必然从"对抗"中萌芽,且对抗性司法又须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理念的落地为前提,因而,欲使该项制度就其附着的多元价值得到合理演绎,不仅需要与诉讼程序多样化的需求相适应,还应依照不同价值的特性适配以恰当的衔接机制。显然,审判中心诉讼格局的形成有可能为"重罪琐案"中控辩关系的重构加注推力,从而激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长期隐匿的"协商性基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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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是对一国对刑事立法和司法提出的总的指导原则。建国以来我国实行过“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和“严打”的刑事政策,目前“宽严相济”是我国刑事政策的基本内容。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内涵出发,有效的贯彻这一政策,对刑事犯罪当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我国首先应对刑法的一些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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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瑾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8,(6):72-75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在多年刑事司法实践中得出的重要结论。本文从“宽”与“严”的适用入手,分析了刑侦部门在实践中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从操作层面提出了刑侦部门在刑事诉讼的整个阶段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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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有效辩护是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得以正当运行的必要条件,是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帮助其与检察机关进行量刑协商,为其争取最大限度量刑优惠的关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的辩护效果不甚理想。为了实现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有效辩护,需要厘清司法实践中律师有效辩护的现实阻碍,并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特有的程序机制,通过适当转变律师的辩护策略、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建立控辩平等的量刑协商程序以及完善律师辩护权利的救济机制等措施,来推动实现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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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政策对刑事侦查的影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的经验与教训的总结。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逐渐转变侦查人员的执法观念,并对侦查的整个过程产生重大影响,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