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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采用注射行刑法是我国刑诉法于1996年增加的新规定,并且于1998年3月28日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实践,继而在成都市中院再一次对8名死刑犯采用注射方式予以执行。“在死刑执行现场,没有荷枪实弹的士兵瞄准、射击,一间屋子代替了空旷的郊外法场,  相似文献   

2.
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昆明召开会议,会议的中心议题是将在全国法院全面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这标志着中国死刑执行制度正在向文明化和人道化方向发展,体现了我国对包括罪犯在内的一切人的人格的重视和法治的进步。1997年7月1日起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执行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这一修改,确定了注射执行死刑的合法地位。  相似文献   

3.
历史上死刑行刑方式人类有史以来,伴随着统治阶级的需要,出现了30多种死刑行刑方式:用动物行刑、割喉刑、剖腹刑、投掷刑、饿刑、囚笼、长期监禁、十字架刑、活埋、木桩刑、活剥、肢解、凌迟、碎身刑、碾刑、火刑、烤刑与炙刑、锯刑、箭刑与贯穿刑、毒刑、吊刑、鞭刑与棒刑、车轮刑、磔刑、扼杀、以石击毙、溺刑、绞刑、斩首刑、断头机、断头台、枪刑、毒气室、电椅、死亡注射等。据了解,当今世界有99个国家保留死刑,而执行死刑的方式有绞刑、石刑(用石头砸死)、电刑、斩首、毒气、枪决、注射等。其中采用枪决的有86个国家,用  相似文献   

4.
我国成为继美国之后,世界上第二个正式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的国家.从古老的酷刑,到近现代的枪决,再到现今诞生于人道主义的注射死刑,标志着我国对人权的尊重及社会法治的进步.但注射死刑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争议与问题,因此尚不能全面取代枪决.本文试通过对死刑执行方式的历史沿革、注射死刑的发展及存在问题的讨论,分析我国的注射死刑制度.  相似文献   

5.
如今世界上有大多数国家仍实行死刑,执行死刑的方法主要有枪决、绞刑、斩首、电刑、毒气、注射等。而其中枪决和绞刑是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两种执行死刑的方法。中国目前执行死刑一般采用枪决,但也有部分是使用注射药物。  相似文献   

6.
背景:我国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执行死刑采用枪决、注射等方法。这不但在法律上确定了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合法性地位,而且充分体现了我国在死刑执行的刑事政策方面既考虑到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又要树立尊重人权、倡导文明执法的思想。  相似文献   

7.
当今世界诸国执行死刑的方式大致有斩首、绞刑、枪决、电刑、瓦斯刑和注射刑六种。美国犹他州规定,死刑犯可选择死刑执行方式是用绞刑还是枪决。英国皇家死刑调查委员会也提出死刑犯可选择用瓦斯刑还是注射麻醉剂刑。注射刑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死刑执行方法。它是把某种溶剂强行注入受刑人血管中,注射后二十至三十秒内毒气进入大脑,使大脑失去意识,再经二、三分钟受刑人即可死亡。注射刑有人赞成,其理由是受刑人既不会感到痛苦,执行起来又简便。但也有人反对,认为受刑人如不愿合作就很难完  相似文献   

8.
也就是说,在规定了注射方式后,枪决已不再是当然优先选择的行刑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5条同时还规定……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规定:对判处死刑的罪犯,“死刑用枪决的方法执行”。那么,对执行死刑的罪犯,射击的最佳位置在哪里,怎样才能击中要害部位、使其迅速毙命?这也是法医学需要研究的一个问题。 现在有的地方对罪犯执行枪决,是对胸部  相似文献   

10.
叶辉 《政府法制》2010,(18):24-26
2009年12月10日,我国媒体报道了一则新闻:从12月9日起,辽宁全部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枪决执行死刑的方式将彻底消失。  相似文献   

11.
秦秀  张静 《人民检察》2012,(15):74-75
"两高三部"公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证据规定")与修改后刑诉法对收集与运用证据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给侦查工作带来了新挑战。那么,如何在尊重与保障人权前提下取得案件的突破?这从根本上需要侦查人员不断更新传统的思维模式,与时俱进,掌握修改后刑诉法背景下,调查、判断、运用证据的新思维。一、侦查人员收集与运用证据思维的定位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看,侦查人员调查、  相似文献   

12.
一、执行死刑要合法刑诉法对执行死刑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各地法院对刑诉法关于"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的规定却重视不够,执行得不好。每次宣判会,总是给死刑犯插上亡命牌,连同会上宣判的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一起游街示众,浩大的车队通过大街,即违反了刑诉法的规定,又严重影响了交通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曾于1986年7月和1988年6月两次联合通知,明令禁止对死刑犯游街示众,指出"这种做法不符合社会主义的文明要求,社会影响也不好","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刑诉法的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人员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虽经三令五申,游街示众的做法  相似文献   

13.
近日,在全国刑事审判座谈会上获悉,北京到今年年底,有望全面实施注射方式执行死刑。我国执行死刑的方式从五马分尸到绞刑,到枪决,再到注射死刑,是人类文明的一个进步。然而其中存在着是否平等与公平的一系列问题,本文从平等的概念及其实质,法所追求的平等及法的平等思考几个方面来探讨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14.
拷问注射死刑的兰大难言之隐——成本、人道与公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注射执行死刑,是司法文明进步的表现,体现了对被执行人的人道主义关怀。这种无痛苦的死亡方式,充分展现了执法的文明化与规范化。且相对于枪决,执行中罪犯的生命具有可逆转性,且执行后的器官具有高效利用性,因此,为理论界与实务界所推崇。但是,如果以高标准的姿态加以审视,会发现这种执行方式也有其不尽如人意之处。主要体现在执行成本偏高、执行过程中诸多因素所导致的并非十分人道的结果,以及在执行选择权方面法律规定的缺失产生的法律不公。为使这种较为人道的执行方式更加完美,需从降低执行成本、科学调配执行药物、合理缓解被执行人及执行法警的心理压力,以及赋予特定被执行人注射执行死刑选择权等几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死刑用枪决的方法执行。但对死刑枪击部位没有做具体规定。在执行中,有的是枪击头部,有的是枪击胸部。 笔者根据1976—1986年执行死刑临场检验的情况,认为执行死刑枪击的最佳部位是头部。因为: 执行死刑枪击胸部时,常用的是现代低伸弹武器(半自动步枪),其弹丸初速为750—850M/秒,这种高速枪弹在击穿胸部背部组织时,其前冲力造成一个原发火器弹创管,而其侧冲力则以很大的能量和速度向四周扩展,使弹创管周围组织发生变位和震荡,产生类似爆炸的效应,使周围组织产生挤压性撕裂伤和挫  相似文献   

16.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款规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即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该项规定,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体现了国家对适用死刑的慎重,为进一步保证死刑复核案件质量,加强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提供了保障.但该项规定由于立法规定的较为原则和缺乏刚性要求,使得检察机关的此项监督职能尚需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以使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有效表达监督意见、强化监督效果,更好地履行新刑诉法所赋予的监督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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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款规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即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该项规定,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体现了国家对适用死刑的慎重,为进一步保证死刑复核案件质量,加强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提供了保障.但该项规定由于立法规定的较为原则和缺乏刚性要求,使得检察机关的此项监督职能尚需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以使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有效表达监督意见、强化监督效果,更好地履行新刑诉法所赋予的监督职责.  相似文献   

18.
新刑诉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以来的首次修改,本次新刑诉法可谓"大修",修改条文逾百条,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等方面均有重要完善.新刑诉法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对于妥善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也必将对我国的刑事法治建设产生深远影响.对新刑诉法的学习、贯彻、执行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主题.由于刑诉法的制定依据系"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①因此,刑诉法的实施与刑法的调整之间会产生诸多交集,二者是刑事司法实践的两个向度,共同决定了刑事司法的运作.应该看到,本次刑诉法修改,使得刑诉法与刑法的关系更为紧密.这种背景下,有必要对新刑诉法与刑法这二者之间的关系加以梳理.  相似文献   

19.
死缓制度的法理探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刑法从两个方面对原刑法规定的死缓制度作了修改:一是修改了有关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刑的条件,将过去规定的“确有悔改’,修改为“没有故意犯罪”.将过去规定的“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修改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二是修改了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条件,将过去规定的“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修改为“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从而解决了过去长期存在的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或减刑的法定条件过于原则与概括,在实践中不好把握的问题.并且进一步体现了限制死刑的积极意义。但是死缓制度本身在法理逻辑方面的矛盾则更加明显地凸显…  相似文献   

20.
对死缓罪犯变更执行死刑的几个问题□张新民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只是死刑的一种行刑制度。它的确立和实施,为罪犯提供了悔过自新的机会。因此,死刑罪犯在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或期满时,其刑罚的执行就必然要变更,或变更执行死刑,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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