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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是除买卖合同外最常见、最普遍的合同。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纠纷也是审判工作中常见的民事纠纷案件。此类纠纷大多因报酬的支付、定作物的数量及质量、定作物交付迟延而引起。但近期受理的承揽合同纠纷中,定作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承揽人的工作成果而引起纠纷的情况有逐步增长的趋势。其主要原因一是定作人经营困难,无力支付承揽人的工作报酬;二是定作人定作的产品销售不畅,定作人为转移风险,拒绝领取定作物。合同法规定定作人应当受领承揽人的工作成果。但对定作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如何处理则无明确规定。本文就此作一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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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因承揽合同发生的纠纷,大体有以下几种:一、因合同定性发生纠纷民诉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为标的物的交付地,承揽合同的履行地为标的物的生产制作地,通常为承揽人住所地。由于决定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不同,合同的定性会影响到案件的管辖,当事人往往主张有利于自己管辖的合同性质。此外,确定合同的性质还影响到法律适用问题,如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而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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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工作未必能够现实交付,因此不能一概认为承揽人履行债务以交付工作成果为必要。验收是定作人的权利;在满足验收条件的前提下,定作人有验收义务。验收以定作人认可工作基本符合合同为核心内容,还包括可能情况下的实体受领。除了典型的验收外,还有一些特殊的验收如部分验收、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后的验收、以及拟制验收。验收义务的发生前提是工作完成。不合理的拒绝验收,既发生债务人迟延,又产生受领迟延的效果。验收后,承揽人履行阶段终结,报酬请求权到期,价金风险和瑕疵证明责任转移于定作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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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法赋予承揽合同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正当性原因,一是如定作人对承揽成果失去利益时继续完成承揽无异于浪费社会资源,二是承揽人的利益仅在于获得报酬。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正当性基础已经动摇。一方面,承揽成果在市场上的流通并不困难;另一方面,承揽合同不再限于手工业制作这样的传统承揽,承揽人利益不再限于获得报酬或者利润,而是有宣传意义、推荐意义等超出经济因素之外的利益。此时应当限制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民法典》在赋予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同时,也通过履行利益损失赔偿维护了承揽人的利益,这实际是经济上的契约严守。面对经济上的赔偿,定作人一般不会“任意”解除承揽合同,理性的定作人解除合同必然会有重要的原因,可以借助情事变更制度或者重要原因解除制度解除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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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民事审判实践中,对定作人过失责任的认定和处理上存在的争议,特别是关于定作人定作过失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要件可否适用推定,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与雇主责任的区分,定作人与承揽人连带责任的承担等问题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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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262条的规定无论是从构成要件还是从法律效果来看均十分简陋,学界对之也未作深入探究。该条所规定的责任应被定性为违约责任中的不完全给付责任而非瑕疵担保责任。定作人要求承揽人承担瑕疵责任,应具备以下条件: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原则上须于工作完成时或工作成果交付时存在;定作人应及时检验工作成果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并及时通知定作人;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非因定作人的指示或其提供的材料所致;当事人未以特约排除承揽人的责任。在这些构成要件中,除极少数由《合同法》第262条明定外,其余则或是对买卖物之瑕疵责任相应要件的准用,或是基于事理参酌比较法而设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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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协议履行完毕后,在调解协议未被依法确认无效的情形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和作出补足调解协议中低于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的裁决无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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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承揽人抵押权之修改——兼评祖国大陆《合同法》第286条和有关司法解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承揽人的抵押权是否应该进行登记是一个重要的实践问题,对承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影响甚大,需要妥善处理。本文分析了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对承揽人抵押权修改的原因与经过,并以此为参照,分析了祖国大陆《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为祖国大陆《合同法》第286条和《法释〔2002〕16号批复》存在缺陷,需要进行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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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程序及其效力彭诚信合同解除是在经济合同有效成立后,依当事人双方协议,或者当法定的或约定的解除条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将来消灭的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以及新修改的《经济合同法》的颁布,有必要对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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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经行政执法机关依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已就争议事项达成有效的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就该事项再次要求行政处理,相关部门不予处理,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人民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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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当事人在建立婚约关系同居生活期间,如双方在同居生活过程中没有尽到相互关心、相互照顾的义务,造成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即使相对方在客观上没有过错,也应按公平原则对人身伤亡者或其家属给付适当的经济补偿。一、基本案情介绍2008年农历2月初,原告郭新华、徐爱香的女儿郭晓欢经人介绍和被告魏富强相识后,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后两人一同到北京打工。同年7月8日,被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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