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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与抵押的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标的占有。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都是以质押模式设立了知识产权担保制度,但在所谓的知识产权质押中,对知识产权的准占有并没有转移,因此其名为知识产权质押,实为知识产权抵押,理应重构知识产权担保制度,并以抵押模式确立权利义务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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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质押合同的法律特征票据的质押,是指票据债权人(即持票人)在票据尚未到期以前,与债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将该票据设定质权,用于担保自己或自身以外的其他债务人偿还债务,并在约定时间内保留赎回票据权利的行为。所谓票据质押合同,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的以票据权利设质作为债权担保的协议。它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票据质押合同的当事人是出质人和质权人。我国担保法根据质押标的不同,将质押分为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两种。权利质押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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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是《物权法》新确立的一种担保方式,它扩大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想像空间。中国人民银行也出台了相应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以下分别简称为“登记办法”和“操作规则”)。很多人认为,这将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瓶颈的老问题。那么,在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法律规定方面,我国与外国有哪些异同?还存在哪些缺陷和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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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质押是以能够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标的,以担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权利质押,其属于我国权利质押担保制度的重要部分,该种权利质押能很好的处理动产质押原则与担保制度功能的冲突。然而当前我国的商标权质押制度面临着诸多问题,亟需建立科学完善的商标权抵押制度,这就必然要改进优化评估规范、强化立法的操作性、减少质押风险等以促进其对社会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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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通说认为知识产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知识产权质权是权利质权;且为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的立法肯认。通过分析,质疑通说,澄清了知识产权质押的法律性质,纠正认识误区,并指出现有担保法律制度按照"物"的理念和认识来设计知识产权担保制度存在根本的理论缺陷,为发挥知识产权应有价值,提出应将知识产权担保制度从现行担保物权法律制度中独立出来,回归由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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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作为一种信用手段,在现代化经济生活中已被广泛采用.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两大类.人的担保,就是通常所说的保证;物的担保,即担保物权.在传统民法上,担保物权主要有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四种形式.我国《民法通(?)没有规定质押这种担保,而是将质押和抵押合二为一,统一规定为抵押,质押的内容已被包含于抵押之中.而《担保法》将质押从抵押中分离出来,作为一种新的独立的担保方式加以专门规定.那么,它与抵押有哪些异同点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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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著作权质押融资存在很大困境,著作权质押融资平台的疏漏和失范是困境存在的重要原因。解决著作权质押融资问题需要从扩展著作权交易市场、完善著作权价值评估制度、建立著作权交易保险制度、创新著作权融资担保方式、破除银行业垄断等方面完善著作权质押融资平台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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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融资融券交易担保机制的法律构造——以最高额质押为视点的框架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融资融券交易对推动我国证券市场全面发展有重大意义。担保机制是融资融券交易制度构建的基石。信托关系、让与担保和账户质押等并不足以型构我国融资融券担保交易机制。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应建立以最高额质押为基础的融资融券交易担保法律制度,促进我国融资融券交易健康稳定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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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着一个我国担保法中关于抵押、质押和留置三种担保形式的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物权担保制度的核心。然而笔者认为,现行物权担保制度自始就存在着一些矛盾和漏洞,有损于其功能的发挥。一、抵押物登记的效力担保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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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所谓股权质押,简单而言。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具体来说,股权质押是指公司股东以自己持有的股权作为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到期未得到履行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股权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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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担保法》并没有规定最高额质押制度 ,这不能不算是我国担保制度的一大缺陷。本文拟对最高额质权的概念、法理依据、特性及运作进行初步探讨 ,并提出我国最高额质押的构建思路 ,以推动我国担保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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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动产质押贷款中质物的交付与监管——从一项动产质押担保贷款业务的法律审查说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银行一项动产质押担保贷款业务的法律审查,结合该项目存在的问题,分析现行金融机构动产质押担保贷款中质物交付和监管的法律风险与操作风险,并针对存在风险提出防控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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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对传统财产的分类和对权利的有限认识,立法普遍将知识产权规定为质押.知识产权担保与质押生效规则与动产规则存在适用的困境.将“权利抵押权”与“权利质权”合并为“权利担保”,其设定担保的方式仍然因登记和占有而被区分为质押和抵押,不具备类型化的可能性.知识产权担保设定为抵押,既不与现行法律相抵触,又能消弭现有立法缺陷,是知识产权担保的最佳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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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出质给债权人托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账户内的存款优先受偿。可予质押的账户应为特定目的而设立。质押的担保物是账户中的货币款项而非账户本身。账户质押中的存款应为特定物。账户质押应属于动产质押而非权利质押。账户质押应从债权人控制、监管质押账户时成立。我国应用司法解释的方式将账户质押明确列入物权担保范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