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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与非婚生是法律从婚姻的角度而言的,非婚生子女的社会或法律的地位从古至今是在不断的演变的,本文从非婚生的子女的概念入手,详细的阐述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联系,进而延伸出对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的相关问题。通过对婚生子女继承权历史演变的分析,以及对各个国家现在非婚生子女继承权法律保障状况进行分析,继而总结出我国非婚生子女继承权法律保障现状及不足,最后我再提出对我国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法律保障完善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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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继承法》,不仅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后能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间、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间形成扶养关系的,也均互有继承权,该规定直接突破了世界通行的继承权仅在血亲及配偶范围内的传统基础。无论从继承权产生的基础,还是从姻亲继承产生的源流上分析,我国基于赡养扶助行为授予姻亲继承权都是对继承权基础的直接违背,也是对现实生活中民众继承习惯的背离。通过对姻亲的赡养扶助行为与继承权关系的分析,找出合理的路径与渠道对其实施赡养扶助行为后的权益进行补偿,始为正确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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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日益深化,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继承法》已不再适应当今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的需要。尤其是其中对于继承权的行使制度的规定,已无法有效调整和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对我国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大陆与澳门、香港等地区继承权的取得与行使制度进行对比,探寻我国大陆地区《继承法》的不足之处,进而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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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继承权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公民实现继承权的最主要形式就是顺利地继承被继承人遗留的遗产,这同样也是《继承法》立法的主旨之一。我国现行《继承法》立法中对于公民如何实现继承权的规定较为简单,尤其对于无纠纷背景下公民如何实现继承权的具体规定无法满足现实的需求。而在实践中,公证机构在无纠纷的情况下办理的继承案件的数量已经大大超过法院审结的继承纠纷案件。无纠纷背景下公民实现继承权的实践要求《继承法》的立法修改过程中能够对此进行一定的支持和呼应,而公证机构在这种实践中所发挥的有效作用也应该得到肯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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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公证作为公证行业最为复杂、执业风险最大的公证事项,需要公证人员拥有过硬的业务素质能力、丰富的专业法律知识及以人为本的服务意识。接待、解答继承权公证咨询是其中的关键,公证人员要根据不同的继承权公证当事人,采取不同的解答方式为继承权公证当事人提供继承权公证法律咨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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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继承权的制度建构,经历了性别平等逐步消解性别歧视的社会发展进程。原初社会女性神圣及诸子均分德性的道义判断,使女性继承权的初始享有占得先机。而男尊女卑、嫡长子继承制的确立与深化,使女性继承权遭遇排挤与遮蔽,引发女性继承权与性别平等的继承权以及崇男抑女的男性继承权的道德疏离与制度疏离。只有重塑人格平等、意思自治、弱势关怀、社会本位的价值基础,才能建构社会性别平等的继承权制度体系,并在继承观念的矫正与继承立法的干预下,实现女性继承权的回归与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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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2009年12月26日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从而明确了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但是,对于将继承权纳入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基本范畴内仍存有疑问。本文指出通过对继承权的讨论,不难发现,与其说继承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倒不如说继承权是一项继承人得继承遗产的资格,鉴于继承权并没有权利的法律属性,且继承权的回复请求权不同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因此将继承权纳入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畴内有待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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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对于继承人无疑具有特定的利益,也具有法律上之力,因此其权利的性质毋庸置疑。继承权的概念在结构上是完整的、统一的,只存在既得权意义上的继承权,不存在继承期待权。继承权在性质上不是权利能力,也不是财产权或者人身权,而是概括的取得权。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而不是自继承人取得遗产时开始。继承权可以被侵害,因而具有可侵性。继承权侵害的主要保护方法是继承回复之诉而不是侵权之诉,二者存在着根本性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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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时期,女儿的继承权只发生于母家绝户时,民国初期延续了这一状态。从1926年起,女儿继承权开始发生一系列革命性的变化,最终女儿继承权得以确立。但时至今日,习惯仍然使有些女儿无法享受到继承权。这种表达和实践的分离值得研究者注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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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女在1993年7月写给其父母一份关于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其内容:“父母去世后本人放弃父母留下的8间楼房价值10万元的继承权,本人继承份额由二个哥哥继承。”1994年该女父母先后去世,未立遗嘱,该女的两位哥哥欲继承父母遗留下的8间楼房,而此时该女则提出撤销原声明书,要求与其两位长兄共同继承父母的遗产,该女的两个哥哥则声称妹妹已声明放弃其继承权,所以无权再提出继承父母的遗产,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其女便诉讼至法院,要求继承父母的遗产,法院受理后对此案中的声明是否有效,该女是否享有继承权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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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问题,对于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从来不是一个孤立的局部问题,而是与党的纲领有着直接联系的一个原则性问题。为了对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继承权问题有深刻的认识,需要通过认真学习研究马克思关于继承权的著述,掌握并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阐明在法律上确认社会主义继承权的必要性和它的意义。现仅就马克思关于继承权问题的有关著述,谈一点自己的学习体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