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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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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2005年新修改后的《公司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内容,明确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对今后规范我国市场经济秩序、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是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的。  相似文献   

2.
《北方法学》2019,(2):42-53
我国现行《公司法》仅规定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没有对如何界定赔偿责任的范围作进一步的规定。实际上,在公司法视阈下,违反信义义务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界定是重要且复杂的,通常也是诉讼中的焦点问题。世界《营商环境报告》对中国"董事责任程度"的评价表明,我国董事责任程度在国际评价中处于较低位置,为了改善我国营商环境,应当完善董事信义义务制度以回应公司利益理论。具体而言,当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时,授权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限制或免除董事损害赔偿责任;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在明确对公司积极利益的归入之外,还应明确消极利益的界定以及赔偿责任的限制与免除。  相似文献   

3.
一、用工者责任之确立2010年7月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犯他人权益所应承担责任的名称,民法学界所使用的术语并不统一,有的称为雇主责任,有的称为用人者责任,还有转承责任、替代责任、代负责任等等之说。虽然这些术语的内在含义没有本质区别,都是指用工者对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为的侵权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笔者以为,法律术语是以统一为好,以避免产生歧义。在本文中,笔者将以"用工者责任"这一特定术语代替传统意  相似文献   

4.
中国《公司法》规定的勤勉义务的内容偏向于遵守法律义务,没有考虑主观要件。这种规定存在立法上的疏漏,董事等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应当包含玩忽职守的行为。即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董事超过经营范围所导致的结果,如果公司损失,该董事没有过失或故意,则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5.
郝磊 《人民司法》2012,(5):85-90
为了确保公司资本的充实,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对于抽逃出资的行为,法律规定了严格的责任机制: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对抽逃的出资部分承担填补的责任;造成公司损害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在股东抽逃出资时,如果董事存在协助抽逃出资的行为,该董事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尤其是应否对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6.
雇员侵害他人利益,是否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这个问题,现代国家从保护被害人的角度出发,一般规定雇主就其雇员因执行职务所加于他人之损害应负赔偿责任.但对于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以及法律效果,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各不相同.我国现行法律对此问题未作具体规定,民法草案中的规定也不完善.本文试通过对各国雇主侵权责任制度的考察,分析民法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对我国建立雇主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提出一点建议.  相似文献   

7.
承租人在使用不动产租赁物给第三人造成的侵权损害,不动产出租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必须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基于合法租赁关系,承租人在使用租赁物给第三人造成侵权损害,出租人应承担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的赔偿责任。基于非法租赁关系,承租人在使用租赁物给第三人造成侵权损害,应区分不同情况确定出租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在非法的租赁中,不动产租赁物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出租人应承担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非法的出租行为导致第三人损害,出租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非法的出租行为没有造成第三人损害,出租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8.
高雅 《经济与法》2002,(4):40-41
建筑物及其它设施致人损害责任,也即建筑物致害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它是指建筑物以及其它设施因设置或保管不善,发生事故从而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时应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我国对该责任的法律规定,现今只有《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他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此条款中对建筑物致害责任的责任主体的规定,与其它国家相关规定有所不同,在此作一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   

9.
职务侵权责任的性质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所谓“职务侵权责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的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职务侵权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是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存在前提的。我国《民法通则》在民事责任一章中,从第121条至127条以及第133条规定了8  相似文献   

10.
曹理 《行政与法》2005,(7):124-126
随着公司的发展,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其拥有相当广泛的权力,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当董事违反这些义务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失时,应与公司一道对第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我国公司法应当借鉴两大法系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对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本文主要对该制度确立的理论依据、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等几个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1.
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侵权责任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董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如果违反所承担的注意义务并使公司债权人遭受损失,则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此为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的原则规定,学者对此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说明。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虽对董事的侵权责任亦作了某些说明,但同公司法对董事作为代理人或受托人所承担的义务的说明相比,公司法的说明是极其简单的。根据英美判例法,董事在管理公司事务的过程中,就公司实施的侵权行为,董事必须对侵权受害人承担个人责任,如果他促使公司此种侵权行为发生的话①,换句话说,如果公司董事在参与公司的侵权行为活动时达到了使…  相似文献   

12.
董事直接或间接侵害第三人利益,在一定条件下均具有可归责性,应对第三人承担个人责任。传统理论并不完全排斥董事对第三人的个人责任,但其赖以依靠的撤销权、代位权、侵权规则等只能调整董事对第三人的直接侵害,而在董事通过公司间接侵害第三人利益的场景下难生实效。公司法应当针对董事对第三人的间接侵害提供规范供给。间接侵害指向的是与公司存在基础法律关系的债权人,而非任意第三人,董事对其承担责任的类型是组织法传导机制下信义责任的延伸,是组织利益失衡时对信义义务理论的补充与矫正。因风险承担、身份定位的差别,董事通常只在故意、违反忠实义务导致公司无力清偿债务时才应对债权人承担间接侵害责任,而不应包括过失、违反勤勉义务的场景。董事对债权人责任与股东人格否认责任是组织法内部责任的一体两面,故人格否认的适用标准可作为董事责任标准的重要参照。《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190条仍未准确定位公司法下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制度功能,须重新设计。  相似文献   

13.
三鹿奶粉事件折射出法律对于此类侵权行为缺乏规范,政府在处理该类案件时缺乏依据。本文认为,在这两种责任并存的情况下,应当先由三鹿厂家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质检总局负补充赔偿责任。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对此缺乏规定,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未来在修改《侵权责任法》时应对此作出回应:行政不作为侵权案件中,在存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4.
论雇佣合同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此文从民事法律行为的角度,探讨了雇佣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雇佣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规范,在总结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雇佣人因受雇佣人执行职务致他人损害的归责原则进行了研究。作者考查了英美法、德国法和我国台湾民法关于雇佣合同的立法例,比较分析了这些国家和地区对受雇佣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认为受雇佣人的侵权责任与法人机关的代表人侵权责任有实质上的相同之处。我国民法应确立受雇佣人因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时雇佣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原则  相似文献   

15.
目前,确定和追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主要法律根据是《宪法》第41条第三款的规定和最近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所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因其不法行为或为了公共利益而不得已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必须承担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它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 (一)侵权行为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实施的。这里的“执行职务”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律和行政规定行使职权,另一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法律和行政规定,不适当地行使职权。前者造成他人权益损害  相似文献   

16.
刘勇 《中国审判》2020,(2):74-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17.
论国家赔偿责任与用人者责任、加害人个人责任之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尹飞 《法学杂志》2008,29(2):78-81
《民法通则》第121条调整的范围远远超出了《国家赔偿法》的调整范围。行政机关以及其他行政主体、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如果其系依据公法上的授权行使职权,则构成国家赔偿责任,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于《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的部分,即工作人员执行私法上的职务,致人损害的问题,本质上属于用人者责任。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行使职权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选择基于一般侵权行为要求加害人个人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8.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侵权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第二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该条与  相似文献   

19.
论法人的侵权行为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尹田 《河北法学》2002,20(2):20-25
法人与自然人一样 ,具有侵权行为能力。但法人的侵权行为是指法人以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 ,其法律要件与法人就他人 (法人成员 )的致害行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有所不同。法人侵权行为的成立 ,须具备以下条件 :须为法人的代表机关 (代表人 )或其他有代表权的人之行为 ;须为因执行职务而致人损害 ;须执行职务之加害行为构成侵权责任的条件。法人对其代表人执行职务的致害行为 ,应对受害人单独承担全部责任 ,然后得根据法人章程或者公司法有关规定 ,对有过错的代表人进行追偿或者处罚。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这是一个禁止性的规定,董事、经理违反这一规定,以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将承担我国《公司法》第214条第2款规定的赔偿责任。但是对于董事、经理与相对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这一款的效力是仅及于内部管理还是及于第三人,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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