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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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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俊海 《中国法律》2010,(6):6-8,63-65
时下,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以下简称PE)俨然成为商人之间热门的词汇,创业板50多家企业里面,70%都有私募股权基金的背景。但是,PE究竟是“天使”抑或“魔鬼”,评价仍有很大的争议。  相似文献   

2.
柏青  陈淑英 《法制与社会》2012,(15):100-101
私募基金是市场发展到一定时期的必然产物,私募股权投资者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收益,而退出渠道是否畅通是关系到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产业是否成功的重要问题,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目前还存在许多问题。本论文选择私募股权基金的IPO退出方式为主要内容,从私募股权基金及其退出机制的概念等基本理论研究入手,在分析私募股权基金的IPO退出的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IPO退出机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黄浩毕竟太年轻了。加上现在国内对PE(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又没有一个清晰的游戏规则。出事是迟早的。”陈伟对记者说。今年36岁的陈伟现在是一家只有4个人的小型私募基金的合伙人。公司位于北京三里屯。他自嘲是“草根PE”。  相似文献   

4.
鉴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及私募实践经验,我国私募基金业相对还未成熟。我国对私募基金定义不明确、运作不规范及法律规制不健全等问题的存在,制约了其健康发展。本文在分析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现状及现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应当完善私募基金的立法框架,以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制度作为重点,提出了对私募基金发展过程中构建“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5.
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基金。按照投资对象划分,可以将私募基金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的监管可分为私募基金本身的监管和对私募基金交易对手的监管,根据监管目的和侧重点的不同,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又可分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及事后监管。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一般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对投资者的限定,二是对于信息披露与广告宣传间的监管,三是间接监管。三者的重点都是对于投资者的保护,这值得我国在构建私募基金监管制度时借鉴。  相似文献   

6.
2009年年末,一款由银河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名为银河普润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创新模式产品开始发售。该合伙制私募基金模仿了海外常见的合伙制私募模式,由普通合伙人和不超过49人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为银河财富资产管理公司,同时也担任该私募基金的管理人。该私募基金投资于二级市场,股  相似文献   

7.
浅析私募基金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我国的私募基金已经成为了一股不可忽视的资金力量,它是我圆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产物。但由于相关法律规范的不置可否,我国目前市场上的私募基金游走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处于‘恢色地带”。因此,学界很多学者都在呼吁要使私募基金“阳光似’——合法化。而笔者认为,要使私募基金合法化的前提就要先揭示私募基金的法律性质。只有正确界定了私募基金的法律本质才能给予其科学合理的法律定位。  相似文献   

8.
朱伟一 《中国法律》2010,(6):8-12,65-68
继共同基金、网络公司和次贷金融产品创新之后,私募股权基金大行其道,收购交易金额越来越大。而“圈内互传交易”更在私募股权基金之间悄悄进行,进一步加强各类私募股权基金之间的联系。  相似文献   

9.
私募股权基金(PE)是通过特定对象的资金募集并设立合伙企业的形式,采用收购或增发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利用较充裕的资金及先进的管理推动被投资企业发展实现股权增值、再以股权转让或上市后出售的方式退出被投资企业的一种经济模式。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已经成为金融行业最高级的投资方式,国际私募基金的并购热潮方兴未艾,且交易金额正呈现出越来越大之势。  相似文献   

10.
吴弘 《检察风云》2007,(19):56-57
我们说私募基金法律地位不明确,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主要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样一种以非公开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的投资方式则是完全合法的.从中央到地方,对其都是大力扶植的,甚至在一些风险投资公司中参股.央行副行长吴晓灵曾明确表示,私募股权投资投资于未上市的股权,用现有的民事和公司、证券法律框架,完全可以约束其法律关系,因而其法律地位是明确无疑的.……  相似文献   

11.
张建 《法制与经济》2009,(14):24-25
私募基金设立便捷,投资方式隐蔽、灵活,回报机会大,我国私募基金产生于我国特有的制度环境和经济环境下,目前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一股资金力量。本文对私募基金的法律监管理论进行了简述。  相似文献   

12.
<正>一、问题的提出(一)基本案情2010年12月,被告人姜某设立上海云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某公司)。2011年3月,姜某设立“云某一期”私募基金,并通过该私募基金从事证券交易。2009年4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柳某担任泰某基金公司基金经理,管理泰某蓝筹基金,负责该基金的运营和投资决策。  相似文献   

13.
一、红筹时代:两头在外的外资PE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PE)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资金,主要向未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最终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退出而获利的一类投资基金。  相似文献   

14.
私募基金作为一种重要的民间投资力量,是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对于整个资本市场的发育与完善具有不可取代的作用。本文简要的分析了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私募基金监管的建议。  相似文献   

15.
"私募基金"在中国的金融界和法律界还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我国的关于私募基金方面的运作经验以及相关立法,相比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是严重滞后的。发展私募基金首先要对其概念进行深刻的理解和掌握,然后仔细探究在一个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法律尚不完善的国家发展私募基金会遇到什么样的风险,以及如何有效地规避这些风险。  相似文献   

16.
关于私募基金立法的几点建议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我国的投资基金立法 ,应当借鉴国外立法经验 ,对私募基金的构成要件、监管、资金来源、组织形式、流动性、投资方向和范围、规模、契约内容、发起人和管理人资格等作出规定 ,以完善私募基金制度的要素。  相似文献   

17.
张忠 《法人》2011,(2):36-38
中国企业和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需要PE,更需要VC。不仅是潜在的LP,各权威部门和整个市场需熟悉PE、VC的机制和文化,认可其价值。在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投资、退出、税收等各方面给予制度性支持,引导其在信息披露等资本市场规则方面“走正道”。同时,对契约型基金予以禁止或限制,避免其滑向“非法集资”或“非法代客理财”  相似文献   

18.
随着我国经济的日益发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正广泛吸引着社会公众的投资热情,而相对于公募基金的私募基金也开始大量出现并迅猛发展。但由于私募基金相关法律制度的缺位.导致其一直游荡在法律边缘的灰色地带,由此而引发的许多问题和争议无法解决。我国应尽快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私募基金法律制度.以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  相似文献   

19.
我国风险投资基金立法若干问题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陈业宏  文杰 《河北法学》2004,22(3):57-60
对我国风险投资基金的定义、设立、运作和管理体制等问题提出了初步的立法构想 ,认为我国的风险投资基金应按公司型而不能按契约型设立 ,采取公募方式而不能采用私募方式 ,采取以可转换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券为主的投资方式 ,并通过投资合同来管理和监督风险企业 ,为风险投资基金提供第二板市场上市等多种退出机制 ;应由证监会下设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作为风险投资基金的行政管理机构 ,同时必须加强风险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管理。  相似文献   

20.
私募基金监管立法:美国的经验和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号称自"大萧条"以来改革力度最大、影响最深远的金融监管改革议案。法案对包括私募基金监管在内的七个主要方面推进金融改革。本文分析了该法案对私募基金行业监管的主要规则,结合我国私募基金监管的立法现状,给出了完善我国有关私募基金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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