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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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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春华 《河北法学》2006,24(3):116-120
执行难是民事执行中的一大顽疾,它固然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但对妨害执行行为的放纵和制裁的软弱,尤其是对民事执行中刑罚适用的大打"折扣"乃不失为一个重要原因,这存在着理念上的误区也有立法技术上的原因,在立法上将其错误定位于"妨害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中,混淆了刑罚适用与强制措施的性质;另因适用程序的简单化定位更加使刑罚适用难为.虽"债务人人身"不能作为执行对象,但对其予以制裁尤其是施以刑罚制裁,配合目前建立诚信体制解决执行难应是必为之举措.笔者不揣浅陋提出了具体构想旨在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2.
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是为了排除防害民事诉讼的障碍,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及时正确地解决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它在民事诉讼理论研究和民事审判实践中都有重要意义。但由于法条内  相似文献   

3.
如何保证民事判决和裁定的切实执行,这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一个大难题。民事判决和裁定是有强制性的,它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证、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因此,如果当事人无理拒不执行,就应当采取强制措施切实保证执行。但是,我们必须明确:什么是民事强制措施?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同志往往把民事强制措施和对当事人的强行羁押等同起来,一谈民事  相似文献   

4.
《法学》1989,(2)
最近时有发生军人外出或探家期间,被地方法院以妨碍执行公务为由,施以拘留等民事强制措施之事,为此,笔者就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军人适用拘留一题,谈几点看法。一、民事诉讼中的拘留措施,究竟适用不适用具有妨害行为的现役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强制措施有拘传、训诫、具结悔过、罚款和拘留五种。这五种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保证审判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对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依法采取的排除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手段,也  相似文献   

5.
【要点提示】人民法院在再审过程中查明原审诉讼为虚假诉讼,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的,应裁定不予准许,并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制裁。  相似文献   

6.
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又称民事强制措施)和执行措施(又称强制执行措施),是民事诉讼过程中保障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顺利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维护正常法律秩序的重要手段。由于法律对这两项措施的规定比较原则,在审判实践中具体适用这两项措施时,往往有不同的理解,影响正确执行。现就此谈谈个人的初浅看法。 民事强制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  相似文献   

7.
民事诉讼诉法第21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人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此项规定,只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才会自觉履行,人民法院才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由审判人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管是人民法院还是为当事人自觉履行提供服务的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都会遇到如何证明…  相似文献   

8.
执行问题在民事诉讼审判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当事人的诉讼权益能否得到维护与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行措施的最终落实上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措施的规定与原来的民事诉讼法相比,增加了很多更有利于保护诉讼当事人利益的内容,但是也有不够完美的地方,本文通过对新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措施的规定的描述与评价,以更好的解决执行问题,变"雄"为"易"。  相似文献   

9.
国际商事仲裁的申请执行近年来在我国越来越普遍,国内当事人与国外当事人进行交易时越来越多地采用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争议,因此,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是否能在我国得到执行成为了越来越多法律界人士的关注焦点。文章从案例出发,分析了相关法院执行裁定的裁定理由,并将其与相关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相联系,剖析了机构仲裁规则规定的快速仲裁程序的可适用性、适用范围以及适用条件,以期给以后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申请执行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0.
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特征及强制措施的意义(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特征所谓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在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故意阻止或破坏司法工作人员正常地执行职务,妨害诉讼秩序顺利进行的行为。例如,不听从人民法院的组织、指挥,不遵守法庭纪律,扰乱司法机关的工作秩序等,都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为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保证民事诉讼活动能够按照法定的程序有条不紊地进行,人民法院对一切妨害诉讼秩序的行为,用强制的方法加以处理,这种依法采取的强制性的处罚手段,就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  相似文献   

11.
舒瑶芝 《法学杂志》2012,33(7):141-146
民事执行救济是为了矫正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而设立,现行执行救济适用以民事诉讼法规定为主要规范依据,偏重于补救型救济。从体系化构建的视角,执行救济的适用规范涵盖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其制度设计应以实现程序正当、实体公正价值为综合考量,重视发挥执行救济预防及补救的双重功能,合理解决执行救济的竞合问题,以便更好地实现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和案外人利益的平衡保护。  相似文献   

12.
执行公开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是法院破除执行乱、执行难的重要手段,是浙江省法院实现"阳光司法"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审判结果由应然可能转化为实然存在的基本保障。当下,由于执行措施有限、当事人对执行过程不了解、执行法官和当事人沟通不力等因素,导致不少案件得不到有效执行,引发了当事人对法院执行部门的不信任,执行过程中导致上访、投诉等现象已成为困扰各级人民法院的突出问题。如何避免执行部门乃至法院陷入"塔西佗陷阱",已成为目前法院亟需解决的一项重大课题  相似文献   

13.
行政执行与民事执行,在现行制度和实践中常有冲突。对于二者关系的厘清与处理,我国现行法中缺乏一般而系统的规定,只有个别条款略有涉及且自相矛盾,由此在法律适用上引发了一系列困惑。妥善处理它们之间的冲突,不仅涉及公法和私法上的执行秩序,而且关系到公益与私益的权衡及其保护。理论上,从利益关系的视角,可将行政执行与民事执行的关系处理规则归类为:公益优先主义、私益优先主义、平等对待主义、非利益考量主义。笔者主张,行政执行与民事执行的衔接,应在综合权衡公益私益的前提下,再行决定相关执行程序和具体措施之先后。具体而言,就是以作为执行权基础的实体权利为依归,进行全面的利益权衡,确立公法上债权和私法上债权受偿的一般顺序。同时,为了保证受偿顺序的公平及其公私法上债权的最终实现,还应当建立起执行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14.
王杏飞 《河北法学》2006,24(8):116-121
强制执行是运用国家公权力来保障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得以实现的过程,然而在强调债权人权益实现的同时有侵害债务人基本人权之可能.为了公平保护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维护债务人之基本人权,民事强制执行立法必须从贯彻宪法对人权保障的高度,确立利益平衡和执行适度的原则,加强对债务人财产、住宅、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等基本人权的保障.这既是现代民事执行文明、人道的重要体现,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5.
刑事执行法律关系是刑事执行法典制定过程中必须深入研究的带有前提性的理论问题 ,刑事执行法律关系是刑事执行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而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刑事法律关系在性质、构成以及刑事执行法律事实方面所具有的特殊属性 ,是制定刑事执行法典的重要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16.
陈雅丽 《行政与法》2007,3(11):32-34
以人为本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统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执法与公民的利益有着最直接、最经常、最广泛的联系。在执法中,应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具体体现在:执法应合乎人性、体现人道、彰显人文关怀、以保障和实现人权为终极目的。要落实以人为本的执法原则,必须加强对具体执法制度的建设。  相似文献   

17.
论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黎蜀宁 《现代法学》2003,25(6):54-58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但未明确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从而为民事执行活动的外部监督机制的设置留下了空白。本文从分析民事执行程序本身法律规定的缺陷以及现实存在的“执行难”和“执行乱”问题着手 ,就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论证 ,同时阐明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监督的意义 ,并对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的范围、方式和程序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认为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的范围限于执行活动的合法性问题 ,监督的方式应当根据执行活动违法的形式有所不同 ,并不一定全部以抗诉的方式进行 ,监督程序的启动应当以当事人提出申请为前提  相似文献   

18.
刘东 《时代法学》2013,(5):57-65
民事执行和解协议是中国特有的一种制度,有利于缓解双方的紧张关系,加快法院判决的履行,实现当事人的权利。基于对法院权威的维护、生效判决既判力的尊重以及程序保障的考虑,我国法律没有赋予民事执行和解协议以强制性效力,这不利于执行债权人权利的保护。为了更好的保护执行债权人的利益,应当根据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对于履行方式的变更以及为债权的执行提供担保的执行和解协议,可以允许执行债权人通过诉讼的方式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相似文献   

19.
执行案件从制约其权利实现程度的客观因素看,可分为"执行不了"、"执行得了"两类案件。以权利实现为本位的现行民事强制执行模式,由于未能对不同类型案件采取不同目标定位和应对措施,在相当程度上不能有效回应当事人对法院"执行难"的责难。而"程序公正在先"之执行思路却显得过于激进。为此,在民事强制执行模式改革上,探索"权利实现与程序公正并重"之混合式执行模式,对不同案件不同对待:对"执行不了"类案件,强化程序公正、突出执行服务理念,强调以"理"服人来化解申请执行人对权利未能实现的不满与怨言;对"执行得了"类案件,强化实体公正、突出执行威慑力、强制力,强调以"力"服人来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而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20.
先予执行的功能是对民事诉讼起保障作用,其保障具体包含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保护和"有效"保护两方面的内容。但现行先予执行的立法仅体现了对当事人的"及时"保护,缺失对当事人"有效"保护的规定。先予执行立法定位的偏颇和制度设计的不合理,不仅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也使先予执行制度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务中很少得到施行,欲解决先予执行的现存问题,仅进行制度性的修补无济于事,必须基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保护,对先予执行制度进行重新立法定位,将先予执行界定为是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早日实现、是对未生效的判决赋予执行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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