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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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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行为是德国民法的核心概念,法国民法并无该概念,我国民法以德国法为模本,法律行为亦是我国民法中的基本概念。实际上该概念并无特别的法理意义,逻辑上的瑕疵也十分严重,我国在民法典的制定中,应彻底放弃这一概念。对私法自治精神的准确表达是"造法行为",现行法律行为概念所表达的其实也是这一含义,以法律行为作为概念名称显然是用词不当。意思行为是造法行为,事实行为是适法行为,两个概念对法律规范自然行为的本质过程表达得淋漓尽致。在性质上,法律行为亦非法律事实,而是法律规范。将法律行为作为法律事实,法律是对自然行为的规范这一基本的法学思维模式,造成了逻辑上一系列的错位和混乱。  相似文献   

2.
法律行为的概念作为近代民法理论最为辉煌的成就,对我国民事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都有着深刻影响。然而由于人们对法律行为概念莫衷一是,内部分类错综复杂,给理论学习和实践工作带来不便。对此,文章尝试对民法中的行为进行重新分类,以民事行为作为总概念,重构民事行为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3.
一、民事行为能力立法制度比较。民事主体制度中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与权利能力制度、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制度等密切围绕主体展开有所不同。其与法律行为效力问题有着天然不可分割的联系,理论重心与价值判断往往非在主体自身而在法律行为效力是也。所以,考察各国民法的行为能力制度,主要是关注行为能力的样态划分及与各样态相关联的法律行为效力的价值判断。观各国民法可见,德国民法为典型的三级制,即将自然人划分为有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我国台湾民法、《民法通则》亦是如此;日本民法、法国民法为两级制,仅…  相似文献   

4.
自由是民法的灵魂,更是民法作为制度存在的条件,自由不得抛弃乃是民法最为根本的原则,它构成了法律行为的边界,某种程度上也是民事立法或者法律解释的边界。  相似文献   

5.
"重大误解"跨涉民法"交易安全"与"意思自治"两大基本价值,是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多发、重要理由之一。文章拟对重大误解法律制度进行体系化思考,由对制度本身的分析回溯至意思表示瑕疵乃至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这些民法基本问题,以明晰重大误解的界定和应用,并探索其在立法上的改进空间。  相似文献   

6.
民法的基本理念是意志自由 ,它应体现在民法内容中而非民法典体例上 ;民法典的体例设计应充分考虑到本土法律传统和法律内在的逻辑性 ;我国民法典的体例应为总则、人身关系法、继承法、物权法、债法五部分按序排列构成 ;人格权不应单独成编 ,而应与亲属法组成人身关系法 ;侵权行为法不应从债法中分离。  相似文献   

7.
在民法上,“法律行为”向为建立法律关系之基础,亦为民法体系中之重要核心。中国大陆民法总则编建议稿有关“法律行为”之规定,亦为民法核心之一,且其规范之条文,系重要民法立法。而“法律行为”可谓已成为任何一种民法之基础。法律行为之存在,在某些情状下仍有可能衍生“无效”之问题。在我国台湾地区,法律行为之无效,系指按照法律之一定条件,对于已成立之法律行为进行评价后,所得之否定性结论。然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与现行制度,例如不当得利、物上请求权或第二百四十七条之给付不能、第九百七十九条之1订婚赠与物之返还等,规范上明显冲突。该民法第113条为大陆民法所无,故有就海峡两岸相关概念加以比较之必要。  相似文献   

8.
在刑法理论中,对刑期折抵只是作为法律规定予以解读,而没有当作一项法律制度来把握。现行法律体系中,刑期折抵限定在先行羁押的范围,要求先行羁押与认定的犯罪事实基于"同一行为",该标准没有全面考虑刑法自由保障机能,不能实现刑期折抵的真正价值。对此,应对刑期折抵标准予以重构。  相似文献   

9.
自助行为规定于民法典第1170条,是民法典增设的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民法典规定了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理论上认为,自助行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并列,同属权利私力救济制度。自助行为与民法中的占有保护、合同抗辩权、留置权制度在制度目的与构成要件方面均有不同。执法司法实践中,应当准确理解适用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0.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是通谋虚伪表示的效力问题,而其文本则是对《德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相关规定的移植。完善通谋虚伪制度,需要完善相关具体法律,形成完整协调的法律制度体系,以促进法制和社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1.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是德意志法系最具特色的制度特征之一,由于物权和债权的不同特性,由此也衍生出了各具特色的规则。其中,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区分即为著例。物权行为制度自其诞生之日起就饱受争议。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民法学的复苏,在民法的制定过程中,学者们对物权行为的态度也各执一词。《物权法》的颁布似乎对物权行为制度的引进与否作出了回答,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仍需对这一重要问题进行理论探讨。  相似文献   

12.
The theory of juristic acts is the core content of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Code, and the perfection of the legal norms is one of the main tasks of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Code of PRC. Based on the theory of juristic acts, this paper gave a detailed review of all the legal norms about juristic acts in the new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Code of PRC.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of PRC have made great progress in the definition of juristic act, the basic values behind it, the implementation and effectiveness of the declaration of intention, and the validity system of juristic acts. At the same time, the article also pointed out that this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Code still needs second consideration or perfection in this field, including the selection of terminology, the effect of persons with limited capacity of juristic acts, the rules about the error in the declaration of intention, the adoption of rules aboutunilateral false declaration of intention, the optimization of the validity system of invalid juristic acts etc. This paper put forward a series of concrete and practical perfection plans, looking forward to be useful for further improvement of the General Principles and the codification of other parts of the civil law.  相似文献   

13.
物权行为一经提出,就在各国法学界引起激烈争议。从物权行为独立性原则的缺陷、无因性原则的弊端及我国民法对其否定的态度等方面,可以看出物权行为理论已无存在的必要。  相似文献   

14.
对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立法和理论分析有着不同的规定和认识。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存在不足。应当借鉴《德国民法典》第134条中的但书规定,将调和的重任交给法官,由法官就个案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15.
比较研究表明,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上赋予了停止条件不同的法律意义.在德国法下,停止条件是法律行为生效的特别要件;而根据法国法,它是债权合同履行的条件.其中后者更具合理性.此外,各国法在停止条件的具体法律效果的规定上也存在一些差异.  相似文献   

16.
有因的物权行为模式就是在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前提下,否认其无因性而改采有因性,其虽具一定的合理性且避免了无因性所产生的弊端,但有因物权行为同样是站在德国物权行为理论的土壤之上,对交付等事实行为的理论抽象。善意取得制度与公示公信原则不是可以相互替代的关系,善意取得制度是以公示公信原则为前提和基础。  相似文献   

17.
我国物权法可以不采纳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但不应置物权合意的存在、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于不顾;物权行为是一种客观存在,其成立与效力适用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则,但有其自身特色;不能因为物权行为的有因无因而否认物权行为的独立存在。文章并且提出《物权法(草案)》修改的具体建议,在诸多观点上具有新意和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8.
在附条件法律行为中,条件的重要特征之一为或然性。我国理论界对条件的或然性存在客观说和主观说的对立。两种观点的分歧在于,既成事实是否可以作为条件。附条件法律行为的制度价值体现在将当事人的行为动机外在化,故应从当事人意思自治角度探讨既成事实条件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以意思自治为基础的既成事实条件,只有在当事人双方均不欲从事约定的法律行为时,才丧失其条件的法律意义。  相似文献   

19.
民法通说认为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事实判断问题,生效要件则为价值判断问题,并以此为基础建构法律行为的理论体系。但成立要件究其实不过是生效要件的一环,不具有独立地位。法律行为的实质是法律事实,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实质则是判断法律事实是否应归类为法律行为的考量因素。  相似文献   

20.
行政登记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能够间接地影响私法主体的权益。行政登记在私法上一般只有证明效力和对抗效力,只有基于特殊的事由,才具有创设效力。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行政登记要求,才会导致当事人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且还要有例外规定。法律要充分保护未进行任意性行政登记的私法主体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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