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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建立甲拌磷灌胃染毒致死的大鼠动物模型,建立生物检材中甲拌磷的气相色谱和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检测方法 ,观察甲拌磷在3种剂量染毒大鼠体内的死后分布特点。方法大鼠2LD50、4LD50或8LD50甲拌磷灌胃染毒,死后立即解剖,采集心、肝、脾、肺、肾、脑、肌肉、睾丸、心血和胃组织,GC/MS、GC/FPD法定性定量检测各组织和心血中甲拌磷。结果大鼠2LD50、4LD50和8LD50甲拌磷染毒后31±3min、19±4min和11±6min死亡。气相色谱和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均可检到甲拌磷。染毒死亡大鼠体内甲拌磷的含量由高到低顺序依次为:2LD50组:胃组织〉肝〉脾〉肾〉肺〉脑〉睾丸〉肌肉〉心〉心血。4LD50组:胃组织〉肝〉肺〉脾〉肾〉睾丸〉肌肉〉脑〉心〉心血。8LD50组:胃组织〉肝〉肾〉脾〉肺〉心〉肌肉〉睾丸〉心血〉脑。结论甲拌磷在大鼠体内死后分布不均匀。胃组织中含量最高,其次是肝、脾、肺和肾,脑、肌肉和睾丸含量最低。甲拌磷的灌胃染毒致死动物模型、气相色谱和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方法及死后分布规律可应用于甲拌磷中毒死亡案件的法医学鉴定和法医毒物动力学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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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观察新西兰兔在液化石油气中毒后不同组织的病理学特征,探讨其在日常法医鉴定工作中的应用价值。方法健康新西兰兔42只,随机分为3组:轻度中毒组6只,中毒死亡组30只,窒息死亡组6只。在中毒和致死过程中进行行为学观察,分析心血中液化石油气浓度,中毒死亡组和窒息死亡组进行大体解剖形态学和组织病理切片观察及心血检验。结果轻度中毒组在吸入少量液化石油气后会表现为呼吸加快、站立、伸舌、磨牙等兴奋的状态;中毒死亡组尸体解剖主要表现皮肤、肌肉呈土黄色,气管、支气管出血明显,肺气肿明显;中毒死亡组心血中可检验出液化石油气成分。结论新西兰兔液化石油气中毒的特征主要表现为皮肤、肌肉呈土黄色,气管、支气管出血明显,心血可检出液化石油气成分。我们推断液化石油气的神经毒性与缺氧可能是液化石油气中毒死亡的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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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研究家兔钾中毒死亡后的尸体化学变化特征,为钾中毒的法医学鉴定提供参考。方法采用浓度为0.3%和1%的KCl葡萄糖溶液分别以全速和100滴/min的速度输给家兔,至其死亡,测定家兔输液前后血、尿电解质浓度,比较两种不同输液方式所致钾中毒死亡后尸体化学变化特征。结果输钾前后,家兔血清K (SK)浓度升高,血清Na 、Ca2 、Cl-及HCO3-浓度均降低,全血K (TK)及血清Mg2 浓度变化无显著性差异。0.3%KCl组致死输液时间长于1%组(P=0.006),致死输钾量无显著性差异(P=0.062);TK、血清Na 、Mg2 及Cl-浓度变化值具有显著差异,SK、Ca2 、HCO3-浓度变化值无显著差异;尿量和尿液各电解质浓度指标未见显著性差异。结论尸体SK、TK及血清Mg2 浓度升高,有助于钾中毒的法医学死后诊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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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研究钾中毒致死家兔的尸体组织形态学变化特征,为钾中毒致死的法医学鉴定提供客观依据。方法采用浓度为0.3%和1%的氯化钾溶液,分别以全速和100滴/min的速度静脉输注家兔至其死亡,肉眼、光镜及透射电镜下观察尸体心、脑、肾形态学变化,比较两种不同输液方式下形态学变化的差异。结果输钾致死的家兔心脏显著扩张淤血,心肌呈缺血缺氧改变,心肌肌节长短不一,Z线变宽、聚集或消失;肾小球毛细血管收缩,包曼氏囊扩张,足突绒毛化、融合;脑组织中可见凋亡及吞噬现象。上述改变均以1%组为著。结论心脏及肾脏的一些形态学改变可作为钾中毒死亡法医学鉴定的重要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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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建立甲氰菊酯家兔灌胃染毒致死模型和生物检材中甲氰菊酯的气相色谱和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检测方法,研究甲氰菊酯在家兔体内的死后分布规律。方法家兔6只,甲氰菊酯经口灌胃染毒,死亡后迅速解剖,取心血、外周血、肝等组织,气相色谱和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检测甲氰菊酯含量;部分组织经甲醛固定,HE染色,光镜观察其病理改变。结果家兔染毒后2~3h出现中毒表现,染毒后4.5~8h死亡。气相色谱和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均检测到甲氰菊酯。甲氰菊酯在家兔体内死后分布为胃壁(458.92±32.82)μg/g、肾(46.47±6.30)μg/g、肝(35.79±20.11)μg/g、大脑(28.77±10.52)μg/g、心(26.49±4.10)μg/g、脾(22.23±5.37)μg/g、胆汁(10.87±1.42)μg/mL、肺(10.32±0.78)μg/g、周围血(8.14±1.12)μg/mL和心血(8.20±1.83)μg/mL。结论甲氰菊酯的灌胃染毒致死模型、气相色谱和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检测方法及死后分布规律可应用于甲氰菊酯中毒死亡案件的法医学鉴定及法医毒物动力学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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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教义学中,合同履行请求权至少应包括合同生效要件。其中,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学说及实践中已无异议;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并无"符合"与否的问题,而只有"违反"如何的问题。私法自治原则要求,证明责任分配在参与民法外部体系的构建时,将合同效力要件规定为"效力阻却要件",交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所以,应对《证据规定》第5条规定之"生效要件"作目的性限缩。此种以证明责任为解释目标的进路,表明证明责任分配也是法规范之关联脉络的一种,解释论亦应以证明责任分配为解释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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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体理论在根本上把法治理解为,只有立宪政体才会要求并实现法律统治的一个政体问题。建立民主立宪的法治政体是辛亥政治革命的目标。为达成这一目标,民国初年的《临时约法》等法律初步构建了中华民国法治政体的雏形,但这一政体也陷入多重困厄之中。孙中山等人对这一政体及其困厄进行了富有价值的探索与反思。从法治政体理论及民初缔造法治政体的实践出发,可以对治法型法治的思想观念进行比较性的检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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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仅从根据立法原意和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相关规定来理解,渎职罪主体应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如考虑到刑法总则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以及总则对分则第九章渎职的指导作用,则渎职罪主体不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文试就如何界定渎职罪主体范围略陈管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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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格纷争成为英美法理学传统的一道难题,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形成了不同法学流派。从法的合法性判准的不同模式出发,证立整全性不仅可以进入法的合法性判准的行列,而且必然成为当下法的合法性判准的最佳选择。这一必然的最佳选择基于整全性在理论上符合法律的终极目的,即最高指令——人类"善"的生活,在法律实践中实现了平等尊重和普遍的人文关怀,只有这样的法律才是理想型的法律。如果这一论证结论确实可行,那么,我们就可以超越哈特与德沃金关于法律概念之争,终结和平息不同法学流派对法律资格的纷争。对于法律资格的回答将聚焦于法的合法性和整全性的关联考察,其对法理学的重述将开辟新的理论疆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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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的管辖权是正确处理无单放货等提单纠纷的首要问题。提单的管辖权条款属于协议管辖,是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物。无单放货案件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所谓的“侵权纠纷一般不适用协议管辖条款”的规则并不能当然适用。根据现行法以及民事侵权的基本法理,分析中国法院用于否定提单管辖权条款适用的“侵权诉因”及“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两个主要事由,认为以“侵权诉因”排除提单管辖权条款适用的做法不仅于法无据,而且违背法理;而以“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作为否定承运人总部或主营业地之管辖连接点的理由也过于极端。在上述批评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提单管辖权条款问题的三点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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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之再定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传统民法把不当得利返还权定性为债权而归入债权编,然而这种定性定位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与我国物权变动的有因模式相冲突。通过对不当得利制度的历史考察和价值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它是一种概括的混合的救济权,既可以救济对人性的权利,也可以救济对物性的权利。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之债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不同范畴的概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