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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干预与市场运行之间的防火墙——《反垄断法》对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规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消除行政性垄断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市场经济国家不断改善政府调节经济职能、实现和维护经济民主的过程。而以反垄断法对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直接规制是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它已成为各国竞争法治的共同趋势。认识这些有利于法律的具体实施并弥补立法的不足。中国《反垄断法》以专章形式规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创立了反垄断立法史上较为独特的模式,是我国深化市场经济体制、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立法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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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本质上是一种经济垄断,其主要凭借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来实现的,行政垄断存在严重践踏法治,妨害国家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助长社会不公平、腐败和违法现象,破坏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等危害。但解决行政性垄断并不是靠一部反垄断法所能解决得了的,它需要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各个相关部门法的综合运用,只有一个整体的、宏观的法治理念才可能最终遏制行政性垄断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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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是与经济垄断相对应的概念,是指政府及其部门或其他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机构滥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妨碍竞争的行为。行政垄断常常包括地区垄断、行业(部门)垄断、行政性公司垄断、行政性强制经营行为等等。尽管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它们都有共同的内在特征:1、垄断的主体都是政府及其部门或其他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机构。这是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的一个重大区别,经济垄断的实施主体是市场主体;2、行政垄断是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这是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的又一重大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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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37条的规定的两种不同理解,产生了广义和狭义的抽象行政性垄断概念。以第37条为文本,实质意义上的抽象行政性垄断,系指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措施以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其认定标准应当包括对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的再认识和对规定的新理解两个方面,因此,建议从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的积极行政、公众参与的监督机制等角度,来实现对抽象行政性垄断的法律控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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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的市场经济国家,垄断问题主要表现为经济性垄断,而在我国,当前垄断的主要形态则是行政垄断。所谓行政垄断,是与滥用经济力而实施的经济性垄断相对的一种垄断形态,指的是政府和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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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是指国家经济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或妨碍企业之间的合法竞争。行政垄断是具有行政属性的垄断行为,是政府参与作用而形成的垄断。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时间并不长,但行政垄断却广泛存在于各个领域。现实经济生活中,行政垄断突出表现为地区垄断行为(又称地方保护主义,地区封锁)、部门垄断行为(又称部门分割)、政府指定交易行为以及设立行政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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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的首要目标就是反行政垄断,我国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行政垄断越来越阻碍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刚刚出台的《反垄断法》中没有删除"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这章,所以目前我国对反行政垄断的行为有了明确的规定。本文将阐述行政垄断的内涵及其产生的原因,并结合《反垄断法》浅谈对于反行政垄断的认识以及对目前立法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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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是因国家行政权力的滥用,而造成限制竞争、排斥竞争的一种垄断现象。行政垄断因其发生的原因,其危害甚于其他垄断行为。故此,行政垄断受到各国反垄断法的禁止。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更是专章规制行政垄断。虽然《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作出了规制,但是呈现手段单一,内容模糊等不足。欧美和日本的反垄断法有较为成熟多样的规制方法。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行政垄断的学理研究并结合欧美、日本等国的反垄断法的规定,简单要地阐述关于规制我国行政垄断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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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从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的转型,反垄断法的本质属性也发生了变化。与此相适应的是,行政垄断应该被纳入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在反行政垄断法律关系中。主体组合表现为反行政垄断规制主体和反行政垄断受制主体。行政垄断不能等同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其分为具体的行政垄断行为和抽象的行政垄断行为,以及积极方式的行政垄断与消极方式的行政垄断,它们都应当纳入反垄断法的调整范畴。行政垄断受制主体的法律责任可分为政府机关和被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法律责任以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上述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尚不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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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反垄断法》对抽象行政行为垄断仅用第37条予以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该条文对抽象行政行为导致的垄断界定比较模糊,并未作更进一步的规范。由于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对象不确定、可反复适用、不可诉等特点,其导致的抽象行政行为垄断所造成的限制、排除竞争的后果要远远重于具体行政行为垄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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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是一种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也是一种危害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经将其列为规制对象。本文在分析行政垄断危害后,提出了解决行政垄断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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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行政垄断是我国《反垄断法》立法过程中颇有争议的难题。以往对该问题的研究仅局限于将其视为我国反垄断法特有的问题 ,事实上 ,反对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是各国反垄断法都可能面临的任务 ,更是经济体制转轨国家反垄断法的重要任务和特色。文章在深入剖析反垄断法对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范的必要性、合理性的基础上 ,就我国反垄断法如何规范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提出了具体的、可操作性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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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士英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18(4):27-39
我国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共同指向了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这一核心问题, 改革的重心已经从要素市场的全面开放转移到了对政府权力运行的全面规制,关注政府角色
的重新定位成为提高经济体制效率的关键。我国普遍存在的行政性垄断直接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而传统规
制行政权力的路径依赖与制度显然不足以有效规制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探索新的规制路径十分必
要。行政性垄断是“政府失灵”在市场层面上的反映,不能仅仅依靠行政控权的制度加以克服。应当将规制
行政性垄断置于全面规制政府经济权力运行的整体目标之下,在国家“竞争政策”的框架内建立规制行政性
垄断的制度体系。这就应以《反垄断法》的实施为基本制度,以对行政规定的竞争性审查为事先防范,以行政
行为对市场体制效率的影响为正当性评判标准,积极推行竞争中立制度,普遍倡导竞争文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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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 ,中国政府越来越注重竞争政策和竞争法问题 ,以应对越来越激烈的国内市场竞争和国际市场竞争。中国现行反垄断法规范尚未形成一个系统和完整的反垄断体系 ,对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制裁不力 ,缺乏独立的和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关。 2 0 0 2年 2月的反垄断法草案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合并、行政垄断和反垄断执法机关和程序的规定方面存在缺陷。虽然中国制定反垄断法存在压力 ,但是制定反垄断法有利于提高中国企业的竞争力 ,遏制跨国公司的垄断势力和改善国家的财政和宏观调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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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行政垄断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其本质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政府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和排除公平竞争,是国家公权力对经济生活的不当介入和干预。它的存在严重限制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本文结合反垄断法的定义及法益目标探究行政垄断的具体立法规制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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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行政垄断是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介入市场竞争的行为,反垄断法对此应起到基础性的调整作用。对于抽象行政垄断行为,反垄断法可以起到上位法的作用,作为否定下位抽象垄断行为的依据。而从事具体行政垄断行为时,行政机关实质上具有市场主体身份,相当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可以适用反垄断法关于支配地位滥用的规制方法,而并没有提出反垄断法上全新的理论问题,其主要意义是宣示性的。目前我国相关立法最需完善的是相关的责任制度以及执行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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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是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一种非法垄断行为。行政垄断的成因主要在于追逐经济利益、片面追求业绩和不合理地行使行政权利。预防和制止行政垄断行为的主要路径包括:落实《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明确行政职责权限并加强行政效能,建立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审查制度,全面实现"收支两条线"体制,建立行政垄断国家赔偿制度,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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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规制悖论解析——兼谈行政权与经济调节权分际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垄断被归结为“行政权的滥用”,这给反垄断法规制带来理论上的困难:作为经济法的反垄断法何以能够监控行政权的行使?本文认为:行政垄断在本质上属于滥用经济调节权的结果,是政府调控、规制经济的副产品;反垄断法可以“揭开行政权的面纱”,对行政垄断进行复合调整;在建构竞争秩序的过程中为防止公权力的滥用或者公权力作用的相互抵消,应该协调行政法、经济法在法学理论与制度上的冲突,对行政权、经济调节权作出一体化规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