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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神圣论和生命质量论是生命权宪法保障的伦理学基础,自然法思想和自由主义是生命权宪法保障的哲学基础,公权利论和宪法至上论是生命权宪法保障的宪法学基础。宪法上的生命权具有私法保护所没有的防御和对抗国家权力的公权利功能,而且它具有其他公法保护所不具备的独特价值,它监督审查所有部门法对生命权的保护是否违宪,这是生命权非有宪法保障不可的根本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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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的全球化与中国公民生命权入宪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生命权是指人的生命不被任意剥夺的权利 ,不同于作为公民最低生活保障权的生存权。生命权是一切人权的基础 ,属首要人权 ,并具有制约国家权力的功能 ,为此国际社会的人权宣言和公约以及世界各国宪法大都规定了生命权。保障生命权已经成为一种全球化的世界潮流。我国现行宪法尚未规定生命权 ,生命权入宪是我国的当务之急。我们应当尽快将生命权写入宪法 ,并应注意正确处理与生命权密切相关的死刑、堕胎、脑死亡和安乐死以及克隆人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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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改造大自然与社会分工中人的地位和作用是最关键的,人的生命资格及其尊严也是权利最根本、最核心的幸福起点。生命的朴实无华更是恰好体现出了生命作为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础性和实在性。因而,现代法治国家建设的目标是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生命权的宪法保护则是其它权利保护的基础,只有通过完善对生命权宪法保护,才可能最终促进公民生命权真正有尊严地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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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是一种维持生命存在的权利,即活着的权利。生命权是人类享有的最基本、最根本的权利。它是指,非经过一定的合法程序,任何人的生命都不受国家或者其他人的非法剥夺;同时,国家和社会也应该尊重并保障生命的发展。在我国,生命权这个术语并没有明文规定在宪法中,面对由生命权所引发的实际生活中的公民权利的不平等,生命权的入宪再一次提上日程。本文将从全球化的角度,以国际公约中对生命权的规定为起点,具体分析我国生命权保护过程中所面临的种种困境,然后构建生命权的宪法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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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并立的矛盾发展,构成了西方国家法治的基础和根据。宪法正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不断斗争发展的产物,它使权力和权利都服从于普遍有效的良法规则,从而实现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从市民社会理论角度分析和审视宪法发展的深层历史脉络和渊源,我们发现:宪法主要是社会法或社会根本法。基于对宪法性质社会法的界定,以市民社会的建构驱动中国诸多制度性的宪法保障,明确国家权力行使的根据、范围、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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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实施与中国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30年来,在中国社会的改革开放进程中,1982年宪法成为国家与社会生活的重要内容,奠定了国家治理的正当性基础,确立了国家与社会的价值观与目标,推动了中国社会的发展与进步。1982年宪法为中国社会发展作出的重要贡献之一是通过宪法治理初步形成了社会共识,凝聚了民心,维护了国家统一与社会稳定。未来的宪法发展应当以宪法理念为本,重视宪法运行机制,以宪法意识处理国家和社会事务,通过宪法的发展推动国家社会的发展,维护人类和平与人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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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权作为失地农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由于制度性根源、法律根源和公共政策根源造成了失地农民社会权的贫困,并且未得到宪法等法律的有效保护。从构建和谐社会角度看,加强失地农民社会权的宪法保障,以人为本是失地农民社会权宪法保障的哲学伦理学基础,阶层平等是失地农民社会权宪法保障的法理基础,人格尊严与个人自治是失地农民社会权宪法保障的人权法价值。失地农民社会权的宪法保障离不开宪法本身的完善和宪政制度构建的支持,实现失地农民社会权宪法保障是国家应尽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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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生命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失去生命,人的一切将不复存在。生命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是一个人行使其他任何权利的前提。本文从国家责任的内涵开始,对备受瞩目的王家岭矿难与智利圣何塞矿难进行穿插比较,从而阐明国家承担生命权保障责任的必要性,并从宏观与微观两个角度构建生命权保障的国家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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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是人类固有的、第一位的人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不论是国际人权公约,还是世界各国执政党,对生命权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本文从全球视野的角度,分析了我国生命权在宪法保障、法律救济以及死刑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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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保障民生之义务的宪法哲学基础——以客观价值秩序理论为导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民生,就是人在其所生活的社会,特别是国家中所应当享受并得到充分保障与实现的各种权益,其最终应归属于基本人权。德国法上作为客观规范或客观价值秩序的基本权在宪法价值体系上的本质是指个人拥有独立存在的价值,个人自由权与平等权乃为国家整体之永续价值;基本权是具有独立、持续、恒定、动态、融合等特性的价值体系。客观价值秩序理论为保障民生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作为客观价值秩序,人权对国家产生法律上的效力,由此产生了国家保障民生之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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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权利价值理念的转型与基本权利的宪法变迁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宪法基本权利价值取向的转型是宪法基本权利变迁的基础与前提 ,市场经济的转型、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化以及由此带来的价值观念的多样化是基本权利价值理念转型的社会基础。在此基础上才能清理我国基本权利宪法变迁的应然方向与迫切需要完善的内容 ,这些内容包括 :基本人权以宪法原则载入宪法后 ,应该完善宪法文本中基本权利的结构顺序 ;在扩大基本权利范围的同时 ,要优化基本权利体系的结构和种类 ;明确国家保障基本权利的宪法义务 ,确立限制基本权利的限度 ,对国家权力作出适当的否定性规定 ,以完善基本权利的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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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泽刚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16(3):3-10
新兴宪法生命权并无坚实的伦理基础,其所涉及的生命伦理争议属于应用伦理学探讨的课题。应用伦理学并不是某种成熟伦理理论的现实运用,而是以实践为导向的"无基础"的伦理探究。从法律内部视角看,宪法生命权最坚实的伦理基础仍然是自然法传统。宪法生命权只能是一种克制性的权利,它不应主动干预新兴生命伦理争议,因此我国宪法生命权的形式与内容应当限制在合理的界限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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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是从事一切活动的基础,是首要的人权。地方政府"禁讨区"的划定与设置阻断了乞讨者获得帮助的主要来源,导致的结果就是乞讨者的生命权受到威胁,政府所设置的"禁讨区"涉嫌违宪。我国宪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制度,应当修正宪法,将公民生命权的保护明文写进宪法。为了实现对生命权的有效保护,我国需要建立起有效的针对包括公民生命权等基本权利在内的宪法救济制度,设置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明确宪法监督机构的审查范围及审查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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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将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作为宪法的基础和最高价值,不仅基于对历史的深刻反省,而且与基督教传统和康德哲学有密切联系。神和人的理性都认同人是目的,不是工具,如果国家把个人当作客体或者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使个人失去独立自主、自由发展的人的形象时,就侵犯了人的尊严。德国宪法上的人的尊严涵盖个人自决、身体和私生活领域不受侵犯、最低生存保障等方面。我国宪法第38条侧重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与人的尊严尚有距离,思想基础也未集中于人是目的。德国的客体公式及目的工具理论具有参考价值,应从我国国情出发,在吸收借鉴的基础上提炼具有本土特色的人格尊严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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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终极价值目标是保障人权,人权保障也离不开宪法的支撑。人权以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内容,以入宪为制度。人权保障条款的入宪要求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保持开放性和包容性。关注现在的人权保障制度,我国宪法对人权的保障处于国家绝对权力向公民个人权利逐步转变的阶段,这既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也要求我们从观念、制度和实践中不断完善与发展人权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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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本权利之国家义务:理论基础、结构形式与中国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本权利的国家义务有其宪法哲学基础,是权利需要决定了国家义务,作为客观规范或客观价值秩序的基本权利理论为宪法权利国家义务的存在提供了宪法哲学基础。与不同的基本权利类型结构对应的国家义务结构类型包括基本权利的国家尊重义务、保护义务和实现义务,不同的国家义务主体对不同的国家义务履行的重点与方式是不同的。我国宪法建立了初步的国家义务宪法规范,但是对这些国家义务性规范缺乏足够的重视与研究,致使没有建立起我国基本权利的国家义务理论,从而使基本权利的保障存在许多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