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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北方法学》2021,(1):38-45
个人信息的重要性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凸显。《民法典》对个人信息权益的法律属性界定以及相应保护规定,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提到了一个新高度,为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提供了重要的立法依据。但是,个人信息随技术变化还有许多方面不甚明确,适应这种变化的法律要求会不断提高。在《民法典》的视域下,不仅可以看到要保护哪些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属性和实施保护的基本取向,还可以发现构建以《民法典》为基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将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特别要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进程。  相似文献   

2.
《民法总则》第111条顺应信息时代的需求,规定个人信息在信息利用中受到法律保护,但规定得较为概括。信息主体同意是信息商业利用行为的合法要件之一,但绝对的同意要件会阻碍信息的充分利用。为实现人格尊严保护与信息利用平衡的法律理念,并结合个人信息的性质,应当将个人信息分为人格紧密型个人信息和人格疏远型个人信息。人格紧密型个人信息与人格尊严密切相关,同意要件应为积极同意;而人格疏远型个人信息与人格尊严相对较疏远,同意要件应为消极同意。基于个人信息类型化研究,建议司法裁判者区分适用个人信息商业利用的同意要件,以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利用的平衡。  相似文献   

3.
《个人信息保护法》采取了"概括+列举"的方式,首次对敏感个人信息的概念作出了规定,并明确规定了"敏感性"的核心特征,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纳入敏感个人信息的范畴,从而区分了敏感个人信息与一般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与私密信息隐私存在交叉重合关系,但两者存在一定的区别,在保护方式上应当区别对待.对敏感个人信息的判断主要应依据...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专门增加规定,明确提出要追究泄露、窃取、收买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然而,究竟哪些公民的个人信息、哪些主体掌握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会成为刑法规制的范围呢!本文将从刑法修正案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为切入点对刑法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中个人信息的内容进行分析、界定。  相似文献   

5.
刘宪权  郑颖 《人民检察》2023,(10):20-24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个人信息的内涵应当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个人信息的内涵保持一致。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个人信息的界定存在一定偏差,应予以调整。刑法对个人信息的分类应参考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二分法,在具体规定中采取“概括+列举”的方式对个人信息予以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侵害的法益不是公共信息安全,而是与公民人格权、财产权紧密关联的个人信息自决权。将个人信息自决权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侵害法益符合该罪的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6.
试论我国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公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信息社会下,个人信息隐私权不仅受到来自私权主体的侵犯,而且因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信息技术的变革,个人信息隐私权也受到来自公共部门的侵犯。因此,对个人信息隐私权进行公法保护成为一个新的课题。我国尚未有个人信息隐私权专门保护的公法文本。本文以保护个人信息隐私为基本出发点,通过对美国、德国、日本三国的比较考察,提出我国个人信息隐私权公法保护的初步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7.
个人信息保护的频频失手不断敲响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警钟,也引起了人们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普遍关注。民法作为权利法,无疑应该在个人信息保护中走在最前列,确认个人信息及个人信息权是当务之急。首先阐释了个人信息的概念,然后分析了个人信息能够被权利化从而成为个人信息权的理由,阐释了个人信息权的概念及内容,最后就个人信息权的一些具体问题做了理论上的探讨与分析,如个人信息权的主体、对象、民事救济及其限制。  相似文献   

8.
信息化时代的个人信息传播渠道多样,成本低廉,导致个人信息受侵害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并且,全球化的传播渠道放大了个人信息保护不力的后果,使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成为全球性政策议题.由于存在历史传统、文化背景和管制模式的差异,不同国家在个人信息保护标准、强度等方面存在分歧,有可能使个人信息保护成为国际贸易非关税壁垒的新形式,滋生贸易保护主义.因此,应当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国际协调,通过国际磋商和政策协调实现个人信息保护的标准趋同.我国也应当加紧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规则制定和政策形成,同时加强企业监管,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良好的制度保证,减少国际贸易争端.  相似文献   

9.
根据我国现行个人信息相关立法,知情同意是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的普遍前提。通过对个人信息需要保护的利益分析,我们发现,个人信息上不仅附着了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和自由利益,个人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也是个人信息法律制度需要保护的重要利益。基于此,本文认为,知情同意不是且不应成为个人信息处理的唯一合法性基础,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定中应首先明确个人信息上的利益,然后根据个人信息上的利益之间的平衡建构个人信息的使用规则,建立多元的合法性基础。  相似文献   

10.
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得信息的收集、处理变得越来越容易,个人信息的社会价值与市场价值日益显现.在利益驱动下,如果没有有效的法律规制,作为重要的社会资源的个人信息会出现误用、滥用的情况,给人们的心理、生活、财产和生命等造成一定的损害和危险,因此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显得非常必要.本文就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基本内容作相关的探讨.  相似文献   

11.
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颁布实施的情况下,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利益衡量更显重要,主要体现为个人信息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数据利益之间的冲突与平衡。从法律依据看,我国法律文本中解决个人信息利益与其他利益冲突的规定主要体现为“数据条款”和“公共利益条款”。从司法实践看,公共利益界定的模糊导致了其与个人信息利益的紧张关系,公共利益代表机制的多元加剧了其与个人信息利益之间的冲突,且呈现出“重追责轻管理”“重刑轻民”、救济机制不畅等特点。实现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利益平衡,在解释论层面需要强化处理个人信息基本原则、保护责任机制和侵权法律责任,在立法论层面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相关核心概念、创新个人信息保护模式、建立专门个人信息保护机构以及健全个人信息权益救济规则。  相似文献   

12.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的法益不能直接沿用民法或者行政法的法益内容,个人信息权益与信息管理秩序均不能直接作为其法益内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的判断具有整体法秩序意义上的逻辑性,当行为符合个人信息权益的侵权要件时,会对相应的民法法益造成侵犯。民事侵权的成立范围应当考虑到对包括信息管理秩序利益在内的社会要素的平衡,构成民事侵权的行为才可能进一步考虑是否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果侵权行为对其他人身与财产安全具有抽象危险,该违法行为就可能达到刑事不法的程度。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前置法益内容是个人信息权益,而刑法法益则是其他人身与财产安全。在前置法的违法性判断的基础上应当分析对其他人身与财产安全是否具有抽象危险。对于敏感个人信息与一般个人信息来说,相关司法解释以个人信息数量来界定抽象危险的成立标准时应当有所区别。现有司法解释以及司法适用存在一定不合理的地方,应当在整体法秩序的视野中,以法益构造指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的完善以及个罪的规范解释。  相似文献   

13.
《个人信息保护法》“强化两头,多方平衡”。医学科研中的个人信息处理应以保护受试者个人信息权益为前提,平衡好各方合法权益。个人信息的界定采关联说,编码信息属于个人信息。医学研究应遵守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处理个人信息应当有合法依据,要么取得受试者明确同意,要么有法律许可。医学研究中的个人信息往往既是敏感信息,也是私密信息,故对受试者个人权益往往有重大影响,需要在处理前进行评估,严格履行《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义务,依法保障受试者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法定权利。《个人信息保护法》对科学研究中的泛化同意未予认可,不符合医学科研的特点,不利于科学创新,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14.
我国目前关于个人信息方面的立法,主要集中在宪法和一些民事立法中,部门法中并没有直接承认个人信息权,也没有一部冠有个人信息保护法之类的立法。不过,我国已经启动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程序,并且已经形成专家立法建议稿,如齐爱民教授主持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示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和周汉华教授主持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就是其中的代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性质、内容、保护原则、保护机制,制定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高水平个人信息保护法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15.
敏感个人信息因其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具有极端重要性,需要特别的法律保护。我国现行立法对敏感个人信息的特别保护存在制度供给不足。《个人信息保护法》虽秉持对一般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区别规制的立法思路,但有关敏感个人信息特别保护的规范较为简略。从我国敏感个人信息保护的实践需求及域外立法经验来看,敏感个人信息保护在"知情同意"的适用、法定处理事由的明确、技术治理的实现、损害认定的完善等方面应有区别于一般个人信息保护的特殊制度逻辑。相应地,敏感个人信息保护也应有区别于一般个人信息保护的特殊规制策略。  相似文献   

16.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不是私法上的个人信息自决权.个人信息不等于个人私有信息,个人对其信息并不具有完全的排他性支配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观应该从私法角度转向公法角度,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目的不是确权,而是规避风险.公法上的个人信息受保护权既不是私法上的个人信息自决权,也不是超个人的信息公共安全.个人信息按照其私密性高低,分别属于三个不同领域,即最核心层的隐私领域、中间层的私人领域、最外层的社会领域.个人信息所属的不同领域直接影响到本罪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个人同意并不是本罪违法性判断的决定性因素,获得个人同意的行为当然不应该构成犯罪,但未获得个人同意的行为也可能不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17.
程雷 《现代法学》2023,(1):90-102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将刑事诉讼统一纳入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范体系当中,需要认真研究刑事诉讼中如何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个人信息保护中的核心规则“告知-同意”规则在刑事诉讼中基本失效,同意规则无须适用,告知规则设置了宽泛的例外,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应当明确例外的界限与适用情形。对于个人信息保存时限、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相关规则、自动化决策和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刑事诉讼中都应当进一步予以细化规定。个人信息权益在刑事诉讼中呈减损状态,但不应被彻底剥夺,应当着力强化刑事执法、司法机关的个人信息保护的合规义务,构建《个人信息保护法》适用于刑事司法领域的若干支撑配套制度,包括将规制场景由技术侦查扩展至更为广阔的信息收集实践,强化事先数据合规制度建设,增设检察机关作为刑事司法系统中投诉处理的负责机构等。  相似文献   

18.
《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律属性决定了公民个人信息的不容侵犯性,是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前提。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罪名的设置有待商榷、"情节严重"标准模糊和相关附属刑法有待完善。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完善也需要从前述的三个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19.
论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主体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我国应尽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信息主体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处理个人信息,公开对其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规定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原则、监督和救济制度。利益衡量是目前协调个人信息保护与行政信息公开的适当方法。  相似文献   

20.
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对中追踪检测、收集及分析大量的个人健康信息和流动信息是出于社会大多数公众的生命安全之考虑,是实现公共管理手段的体现,可以达到对传染疾病的有效防治目的.但个人信息收集主体不规范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个人信息泄露之可能,造成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受损,如何平衡个人信息采集与公共利益保护依旧悬而未决.以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中的个人信息利用为全新视角,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进行研究,对于破解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实践难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分析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依据,结合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个人信息保护豁免的域外实践,指出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个人信息保护存在一些困境,如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个人信息的保护缺乏专门的立法和事后具体的利用规则.未来我国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应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立法,同时应确立合法性原则、目的限定原则、最小范围原则及保密性原则为内容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个人信息处理原则来进一步规范信息控制主体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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