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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物权法制订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的探讨(下)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关于我国物权法制订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的探讨(下)王利明七、关于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权所谓土地使用权是指对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并获取收益的权利,它是在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是在房地产制度改革中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且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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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层地上权的解析——关于《物权法》第136条的理解与适用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我国《物权法》第136条确认了土地分层地上权,将空间利用问题纳入到传统地上权制度中进行调整。但由于土地分层利用极为复杂,且该条款又过于简单,因而,如何理解、适用该条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已设立单一的土地使用权情形下,基于土地对空间的吸收,空间利用权利的设立主要是从地上权人处获得,这种权利实为"空间利用权"。在分层使用下,土地和空间既相互依存又相对独立。对于分层土地使用权,有必要基于客体对地上权进行事实上的分解。空间地上权会受到比普通地上权更多的限制。权利人通过出让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包含的空间范围不应设定过大,因为土地和空间的纵向分层利用在土地上下狭窄的范围内最有必要。土地使用权的范围确定以后,国家保留了其上下的空间所有权,并可将其出让给其他主体。登记机关在确定该空间范围以后,可予以登记。在《物权法》颁布之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如果不便对该土地使用权的上下空间进行限制,则该土地使用权和国家土地使用权的客体是一致的,登记机关应比照国家依出让设定空间地上权的方式,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空间地上权,办理过户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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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承认土地空间权的存在,但没用赋予空间权独立的法律地位。我国城市的土地权利系统包括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日本为了最大程度的利用土地,设立了地上权,包括普通地上权和空间地上权。借鉴日本的做法,我国立法应当将土地空间权视为独立的物权,将空间利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予以规定,我国的城市土地的权利系统由国家对土地和空间的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空间利用权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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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土地资源的稀缺和建筑技术的发展,空间利用具有了前所未有的价值,空间不再附属于土地,能够独立成为权利的客体。空间权是对以一定范围空间为客体所设定的各种权利的综合表述。理论上,物权性质空间权包括:空间所有权、空间地上权、空间永佃权、空间地役权,结合实践中空间开发利用需求,我国立法只需引入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空间地上权)概念即可,《物权法》对于空间权类型也可做相同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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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空间利用权之概念、特征、性质及其存在条件的分析探讨了空间利用权与空间权之区别及其与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关系,针对我国有关立法的现状,提出我国物权法对核心物权土地权利的规定应考虑未来实践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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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中的土地使用权是租地权被物极化的结果。它既不同于香港现行的土地批租权,也不同于传统物权法中的地上权,而是我国法律特有的用地制度。本文对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特性,对于认识其在物权法中的地位,发展和完善我国的用地制度,作了较为详尽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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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地权利与建筑物权利的关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土地与建筑物均为法律上的不动产。因建筑物定着于土地,为了维持既存建筑物的完整与经济价值,有关土地或建筑物的法律行为,必须是在土地与其上建筑物处于物理上相结合的状态下进行。土地与其上建筑物在物理上的结合性,决定了土地权利与建筑物权利在物权法范畴的关联性,即土地上物权变动的效力影响其上建筑物上的物权,反之亦然。如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适当确定土地权利与建筑物权利的关系,是当前物权法研究中的重要问题之一。我国现行土地使用权制度,对土地权利与建筑物权利的关系已有所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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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使用权反映着我国农用土地的所有与使用的关系,是我国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从其地位、作用和发展趋势看,应当由物权法调整。因此,我们应当运用民法物权制度的概念和原理来研究土地法律关系,选择物权制度对农用土地使用权制度进行重新构造,改造土地承包权成为一种用益物权,以用益物权关系取代现存的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对其权利的内容、期限、权利的取得、消灭实行法定主义原则,排除任意设定的可能性。同时,基于物权的效力,一旦设定,不受任何人干涉,不仅可以对抗一般人并可以对抗所有人,使农民利益得到最大限度地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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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土地使用权与台湾地上权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大陆土地使用权与台湾地上权之比较关涛我国的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对我国民法物权制度的完善及房地产市场的形成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其性质和内容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进一步完善。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的土地使用权相当于传统民法中的地上权,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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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宅基地上私权流动问题未予回答,为目前法律解释和适用制造了混乱。在立法论上,应当从反思房地强制捆绑交易模式入手,重新界定房地关系,在谨慎对待宅基地使用权直接处分行为的同时,应毫无保留地支持农民对自有住宅的处分自由。按照平等、效率、自由和社会保障的要求,调谐房地异主以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以地上权为枢纽构建允许私权处分的宅基地上权利群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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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项基础性物权,在不动产市场上发挥着核心作用.然而,该权利的独特名称、两种设立方式和其所处的行政主导的市场环境等因素,往往导致该权利在行使和保障上出现混乱.这皆与对该权利的性质认识不清有关.本着尊重传统,正视现实的精神,作者站在传统民法地上权的角度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比较分析,分别从权利的概念、产生背景、在物权体系中的地位、适用范围以及效力等五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得出两者在基本法律性质上的同一性结论.继而又找出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权相比在设立目的和所有权基础上的根本不同点,指出前者在土地分配公平性和地价确定正义性上所面临的特殊问题.在附带分析该权利以划拨方式设立的特殊性后,作者提出要更多地站在地上权重在保护土地使用者的立场上研究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吸收公有土地租赁的有益经验,进而在我国发展出更高级的地上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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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上下空间使用权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土地上下空间的使用权具有不同的名称,其中包括区分地上权说、分层地上权说和空间权说。我国理论界采纳空间权说。对于土地空间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学界也存在争议,有人主张独立物权说,也有人认为不是独立的物权,而主张综合权利说,也有人否认独立权利的观点,认为应包括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中。土地空间使用权的客体应该是独立于土地的空间,空间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视为不动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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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第149条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缴费规定的缺失,与其说是一个法律条款的立法漏洞,莫不如说是一个有意的立法留白。对续期是否缴费进行解释,一方面可以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事实上具有永久存续的客观法律基础,另一方面也对缴费到底是义务还是额外负担而产生争论。通过对大陆法系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地上权制度及英美法系香港特区的批租制度进行比较观察,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不妨采取住宅与非住宅区分原则,续期期限应尊重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之自由选择,续期次数以一次为宜,应当象征性有偿,根据土地所处地段、用途等因素综合考量制定费用标准,采取一次缴纳和分期缴纳两种方式。同时应当坚持法律保留的原则,涉及土地相关规范应由上位的法律规范即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设定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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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审议现在已经成为全民关心的一项大事,目前草案广泛征求意见,最有争议的就是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有关土地的问题了。我国目前正在起草物权法草案,对土地上的使用权利通过物权法草案用益物权篇来设计土地使用制度。现就一些主要问题作简要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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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是我国重要的土地使用制度,国有土地使用权也是物权法要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正确地认识并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是必要的,应该充分地认识到:在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中,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惟一可自由交易的土地使用权,在我国土地公有制的条件下, 一般公民与法人享有的是近似于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在民法上土地使用权起着所有权的功能,土地使用权才是我国不动产的"自物权",土地使用权是不动产市场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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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定位及基本体系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物权法作为民法财产法的主干之一,旨在解决社会中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决定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全貌。针对近现代财产权利的发展趋势,应设立财产权总则以解决权利膨胀的难题。对于已经在我国立法和实践中长期使用的概念,如果与传统民法中的概念不存在本质性的冲突,可以继续沿用,如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对于我国立法上尚未借鉴的制度,如地役权、居住权等,还是采纳传统民法的概念为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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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缺陷及其对策——兼论建立地上权和永佃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总被引:25,自引:2,他引:23
“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样一个法律概念具有不确定性,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不应有的混乱.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混淆了地上权和永佃权之间的界限.建议废弃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概念,建立完善的永佃权和地上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