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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有义务排除非法鉴定结论从而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鉴定结论的审查不够重视,或是有问题时仅仅进行内部的文证审查,且审查程序封闭、审查内容不明,这在一定程序上影响了公诉的质量,因而有必要完善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的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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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作为法定的七种刑事证据之一,在审查逮捕案件中往往是区分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重要证据之一,对鉴定结论的审查与判断也就成为审查逮捕案件中的一项至关重要的问题。鉴定结论的审查与判断就是对其证据能力及证据力进行审查。一、对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进行审查:一般来说就是对鉴定结论的主体、形式、内容、程序进行审查1.审查鉴定结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①根据对有关专门问题的鉴定,凡是要求由法定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必须由相应的法定鉴定机构进行。②鉴定人应具有从事相应鉴定活动资格的人,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鉴定人资格的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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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检察机关当前存在着执法行不规范的现象,解决这一问题,在加强外部监督的同时,还应着眼于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应以提高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为目的,在独立审查、全程监督等原则的基础上,建立检察机关内部的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实行案件备案审查机制,实现对进入检察环节的所有案件的程序过滤和实体把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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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检察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经历了数次历史变迁。设置检察机关内部机构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应包括: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原则、检察一体原则、检察相对独立原则、内部制约原则等。在修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时,应考虑修订如下条款:内部机构的名称和调整程序、主诉(办)检察官制、检察委员会的设置和决策机制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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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之所以能证明案件真实,程序规范和实体真实是其必备的两个方面。其中鉴定的实体真实是基础,鉴定的程序规范是保障。依据不完整的鉴定资料作出的鉴定结论在证据能力上存有瑕疵,必然会弱化其证明力。证据规则的引入,证明标准的正确理解与证明价值的重新认知与选择,一定程度扩大了传统“鉴定结论”的外延。法官和诉讼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和质证、认证,并不仅局限于结论本身,而应围绕该结论形成的主体、程序、材料来源以及具体依据展开,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才能确实得以保障,鉴定结论才能回归为“科学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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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鉴定结论是法定证据之一,要科学地认识及运用法医学鉴定结论,检察机关法医必须加强对法医学鉴定结论的文证审查,充分发挥司法监督职能,从而有效确保司法公正性。本文通过分析文证审查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阐述加强检察机关法医文证审查之重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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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对外国裁决的司法审查,国内学者提出了程序审查论和全面审查论,但都有其局限。仅审查程序不能保证外国仲裁裁决的公正,全面审查又扩大了司法审查的范围,应建立适度性司法审查原则。法院应对外国裁决的程序和实体内容进行审查,但对实体内容的审查应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反对法院对实体内容过度干预。对裁决的实体审查仅限于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协议约定审查裁决的实体内容;二是裁决确有明显实体错误,法院可依职权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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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是启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前提,是检察机关适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所应把握的尺度和标准,除法律规定的条件,还应考虑是否涉嫌构成共同犯罪、是否具有犯罪前科以及是否具备考察帮教条件等相关因素。而环节配置科学合理的程序则是适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效运行的保障。但现有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时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程序的规定尚且比较原则,需要对从审查启动到监督制约与救济过程中各个环节进行一体化考量,使之有机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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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程序是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特别刑事诉讼程序,检察机关应在实体和程序方面加强对强制医疗案件的审查工作:在实体方面,包括对暴力行为程度的判定、对行为人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判断以及对行为人是否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的判断;在程序方面,笔者对会见涉案精神病人的必要性、精神病鉴定做出前对涉案精神病人的关押问题、办案期限与退回补充证据期限问题、对公安机关申请强制医疗的监督等特殊程序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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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逮捕后对羁押的必要性继续审查”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所构建的"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对羁押的必要性继续审查”制度凸显了刑事诉讼保障人权措施的中国特色,该制度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和充分的实践依据.羁押必要性的继续审查既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同时,又明确了刑事诉讼各阶段办案机关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责.不同主体的审查分别称之为"法律监督型”羁押必要性审查、"法定职责型”羁押必要性审查,人民检察院在执行此制度中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在制定刑事诉讼规则时,应遵循法律监督的规律,确立有关部门的审查义务,科学划分不同阶段实施"法律监督型”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责任主体,全面构建实施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的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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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后续配套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邓思清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10(3):3-12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死刑二审实现全面开庭审理,不仅法院面临着一系列程序改革问题,而且检察机关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比如检察机关是否应当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检察机关如何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法律监督等。无论从权力制约理论的要求,还是从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角度讲,我国检察机关都应当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此,应当从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监督程序等方面,完善我国检察机关的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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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审判机关在开庭前对国家控诉机关的指控所进行的审查,被称为“公诉审查程序”。这一程序虽然不象侦查、起诉、审判一样是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但却是构成一个完整的审判程序不可或缺的基本内容。现行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对检察机关的公诉,由于均是由承审的法院(法官)在正式开庭前,从程序和实体上全面进行审查,几乎完成了将要进行的开庭审判的全部实质性内容。这就从程序上造成了实践中的“先定(判)后审”。为了改变这样的审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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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次《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应当在六个方面作出回应:一是有关民事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的争论应当告一段落,检察机关应当谨慎认真地履行好民事检察监督职责;二是民事检察监督应当从重实体轻程序转向实体和程序并重;三是民检办案人员和法官在法律思维上应当消除分歧,尽量趋同或者趋近;四是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也要进一步体现效率价值;五是在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政策指导下,努力在抗诉案件受理以及审查阶段促进当事人和解,以化解纠纷;六是在检察监督的范围、方式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方面,继续进行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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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11):34-36
人民法院在审查处理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时.应当全面审查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是否确有错误,包括审查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实体审查的对象原则上应限定于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本身.而不涉及公证债权文书形成的基础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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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中,当只有一方不服初次鉴定意见,提起再次鉴定时,再次鉴定是否应遵循“禁止不利变更”原则?本文从“禁止不利变更”原则法律性质、制度设定目的、启动模式以及社会效应等方面阐述了再次鉴定与第二审程序具有实质性的差异,认为再次鉴定不应框定在初次鉴定的范围内,而应遵循独立、客观、公证、科学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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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的审查对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检察监督原则是界分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权的基本依据。检察机关要承担起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职责,必须对行政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大致包括四个方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的合法性;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法院行政审判行为的合法性;其他当事人尤其是行政诉讼被告诉讼行为的合法性。从发挥国家监督的效用的角度考虑,有必要把行政审判程序、行政检察程序与追究违法行政责任的程序衔接起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