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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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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由作为西方政治哲学中最为核心的概念之一,一直为学者们探讨的关键之所在。伯林对自由概念的二分法,即把自由概念分为消极意义上的自由与积极意义上的自由,为当代政治哲学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典型的理论构架,成为战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复兴的代表之作。围绕这一划分,在学界展开了不断的论证与发展。本文旨在解读伯林对自由的概念定义,对两种观念上的自由的划分,以进一步了解伯林的自由概念二分法及其价值观。  相似文献   

2.
伯林提出了“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著名区分。在深刻剖析了三种不同类型的积极自由观和二十世纪极权主义的逻辑联系的基础上,伯林认为消极自由观是“机会”、“能够”、“可能性”取向的自由观,以区别于“必须”、“应该”取向的积极自由观。但伯林的剔除了自主概念的消极自由观也蕴含了内在的危机。  相似文献   

3.
以赛亚·伯林依据价值多元论而主张消极自由,在其文本中实际上存在着两个等级序列——第一等级序列和第二等级序列——的消极自由。这种对消极自由的区分,可以解释柏林自由观的悖论,即对立基于价值多元论的消极自由的推演最终导向了消极自由价值的一元主义。这一悖论反映出伯林自由观的价值多元论与消极自由主张之间的张力。自由一元主义的结局表明伯林没有摆脱自由主义的普世主义心态,而试图将自由作为一种普世化规则的结果,必然是另一种形式的"强迫自由"。  相似文献   

4.
学术自由的宪法权利属性初探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周慧  何生根 《法律科学》2004,22(3):24-30
学术自由的高等教育哲学基础主要表现为"政治论"和"认识论"。有关学术自由的各种思想学说构成了学术自由的哲学基础,其中比较有影响的思想学说有:理性主义真理观、为了人类福祉说、宽容说、出版自由说、思想自由、良心自由、精神与信仰自由说。以此为基础,学术自由被当作一种宪法自由权时,其权利属性可以归结为精神自由,具有非政治性和消极否定性。  相似文献   

5.
何涛 《研究生法学》2009,24(4):62-70
引言 政治学理论前沿潮流当中,共和主义的复兴无疑是当中最重要的一支。尤其是以斯金纳与佩迪特为代表的“新罗马派”的影响最为重大。与早期的共和主义者不同,他们直接对自由主义的核心概念——自由的理解提出了挑战,不论是早期斯金纳倡导的对“消极自由的新理解”还是早期佩迪特的“弹性无干涉”都试图在后伯林的时代超越自由主义对自由的理解,  相似文献   

6.
黑格尔认为,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包括"犯罪"在内的法学概念是从"绝对观念"这个最高的哲学概念经过层层环节推导出来的."绝对观念"经过精神、客观精神、抽象法三个阶段进入不法环节;不法又分为无犯意的不法、欺诈和犯罪,犯罪是不法的第三个环节,是真正的不法.犯罪具有虚无性,犯罪因为对法的否定成为严重的不法,又被法扬弃而恢复到法律所认可的常态.犯罪的哲学根据在于人的自由意志,自由意志是绝对不可能被强制的.  相似文献   

7.
王钰 《比较法研究》2015,(2):104-118
罪责原则的前提是罪责观念,持有哪种罪责观念对如何执行罪责原则具有关键作用。主张绝对意志自由的传统罪责论和主张一般他行为可能性的社会罪责论以及用预防代替罪责试图绕过意志自由讨论的功能罪责论,都有各自的缺点。采用相对自由的概念对理解现行刑法归责是根本的。如果将它通过绝对自由概念替代,就等于放弃了归责。本文主张一种建立在相对意志自由基础之上、加入预防目的的经验功能罪责论:刑罚是为积极一般预防服务的,刑法罪责应该被理解为虽然有相对自由还是实施不法行为。这是一种介于雅各布斯(Jakobs)和罗克辛(Roxin)理论之间的罪责观念。  相似文献   

8.
王康宁 《法制与社会》2014,(7):252+263-252,263
自由是人们的天然权利,对自由的限制是对我们神圣权利的侵犯。自古以来人们为了自由不断抗争不断努力,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方式的转变人们也赋予自由不同的定义,但是自由至于我们的重要意义从来不曾动摇。在《两种自由概念》中柏林对自由进行独到的定义,在此针对转基因的强制推广问题我将从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出发,阐述转基因对公民自由的强制问题。  相似文献   

9.
欧洲人权制度中的"自由判断余地原则"述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介绍和评价了欧洲人权制度中极为重要的“自由判断余地原则”,认为该原则及其适用对解决国际人权法中的相关问题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自由判断余地原则”是由欧洲人权监督机构(主要是欧洲人权法院)发展出来的,用以平衡公约机关与缔约国在某些领域中的权限的一种方式。本文借助具体案例和学者论述,介绍了该原则的产生过程,分析了其可能得到适用的领域以及在不同领域中的适用幅度,欧洲人权法院用以考虑国家在自由判断余地内的作为的因素。本文还对该原则的法律基础、适用标准及对实现“欧洲人权公约”的目的和宗旨的效果等问题进行了评价。  相似文献   

10.
由于对法律中"人"的定位和"国家"的定位理解不同,理论上形成了两种人权偏好,分别强调人权的消极自由面向与积极自由面向。但这两种偏好在冲突之时也绝非不可协调,这是因为它们都认同对人权的核心价值——人性尊严——的保障,实质自由则为这种协调提供了理论工具。实质自由理论是衔接两种人权偏好的桥梁,它为将来形成一种世界范围内更具说服力和可接受性的"文明相容人权观"提供了可能。  相似文献   

11.
黑格尔基于特定的"现实"概念,批判了智术师原则以及空洞的形式主义。他没有拘泥于普鲁士的政法现状,而是勇毅地面对法国大革命所表征出来的现代状况,认真考察了其中最明显的两种表现,即市民社会以及否定性的自由,最终站在现代的立场上扬弃了古希腊城邦生活,致力于建构以具体自由为原则的现代法治国。  相似文献   

12.
康德从纯粹实践理性出发,使近代世俗的自然法权提升到了先验的理性法权的水平。这一先验的理性法权概念呈现为三个环节,即可能的法权根据(唯一的自由法权)、现实的法权行为(具体的获得法权)和必然的法权状态(普遍的公共法权),其中,每个环节都是一个整体,构成了"全息式"的先验理性法权体系,它成为人们进一步思考现代法权概念所无法回避的一个"永恒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中国古代小说研究虽已取得大量成果,但一直存在着一个概念混淆的问题,即把古代指称一些自由写作文体的"小说"与后来称呼通俗叙事的"小说"混为一谈.然而在古代的文学观念中,这两种文体具有不同的艺术和文化特征.因此这种混同造成了对中国文学发展历史和文体特征认识的模糊.  相似文献   

14.
熊静波 《法律科学》2007,25(1):47-55
在基本权利体系中,人格权是一种旨在保护个人自由的基本权利,表达自由则是一种旨在促进公共参与以及促进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的基本权利.在特定情形下,表达自由与人格权所包涵的两种价值追求呈现出一种相互竞争的态势,人格权的实现会对表意人构成限制,而表达自由如果与基本权利之外所谓"公共福祉"之类的法律理由相结合,便会对人格权构成限制.作为当事人的冲突双方尽可通过论证的方式,来为规范性或者评价性陈述提供合理基础,支持自己的权利主张.裁判者则不能任意地限制一项权利,无论如何,冲突需要被衡量.  相似文献   

15.
"媒体审判"背后实际上是两种理念的冲突表达自由与司法独立.在我国现实语境中,这两种价值都有保护的必要,因此,我国应当采取有效手段对表达自由和司法独立之间的紧张关系进行平衡,从而建构司法和传媒间的和谐关系.  相似文献   

16.
论作为人权和公民权的表达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保障公民的"表达权"的概念和承诺.表达自由是首要的基本人权和公民权,是公民实现政治参与的前提.其中言论自由是表达自由的核心,是公民参与政治、监督国家、实现当家作主的必由之路,是推进先进思想文化和人类精神境界的动力.新闻自由则是作为人民对政府和公众人物进行舆论监督的镜鉴.而没有出版自由,则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论述体现在这三方面的表达自由的理念和规范.  相似文献   

17.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在《论自由》一书中从探讨社会权威所能施加于个人的限度出发,阐明了自己的自由观。但柏林则通过区分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指出密尔自由观的第二个方面实际上是一种积极的自由,对这种自由的坚持和保有个人不受干涉的自由是不相容的,认为密尔实际上混淆了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这两种概念。笔者对柏林的这种看法持保留意见,密尔对自由这两方面的共同强调事实上反映了自由主义发展史上对民主理念兴起的警惕,和包容民主价值的尝试。  相似文献   

18.
婚姻自由是私法上"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关系中的体现,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本文主要阐释了离婚自由的内涵,论证了对离婚自由进行必要限制的正当性,并对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前提下如何限制离婚自由、如何完善我国的婚姻立法提出了具体而又可行的建议。  相似文献   

19.
严复认为,自由是“生人所不可不由之公理”,中西文化的差异就在于“自由与不自由”。他将自由意译为“群己权界”,其要义不仅在确认个人之间私权的边界,而重在区分公域与私域、国家公权力与个体私权利之间的权界,强调“小己自由”权利高于国家权力,非他人和治国者所可过问。他不是像有些学者所论断的那样主张“己轻国重”,将个人自由作为服务国家目的的手段;而是区分了两种国家(对内的统治主体和对外的国际法的主体)和两种不同性质的自由(国家对外独立自主和个人私域的自由),主张在对外面临异族侵略时要以“国群自由”为重;而对内则要反抗专制的国家暴力统治,力争“小己自由”,总体上主张自由为本,“人人皆有行己之自由”。所以严复早期的自由主义思想并非以儒家伦理和以国家权力为本位,而是以个体权利为本位,兼顾“国群”。他提出的“自由为本,民主为用”的思想,具有深刻的现实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0.
杜强强 《法学家》2015,(2):15-27,176
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秩序是一个动态的规范体系,上下位阶规范之间具有紧密的意义关联。宪法当然是解释下位阶法律的基础与界限,但法律也可对宪法规范含义的确定产生积极影响。"入户抢劫"的刑法规范是国家履行对住宅自由保护义务的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对"户"的司法解释因此也是对住宅自由之规范领域的界定。我国刑法上的"户"在实践中有着两种不同的解释,即"供他人生活"的场所,或者"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场所。面对着这两种不同的解释,解释者应当选择更符合宪法的解释。通过合宪性解释的途径,宪法的价值理念得以注入部门法的实践,从而使得部门法能更好地承担保护基本权利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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