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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在认定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时,可以通过分析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对其主观目的进行推定;行为人针对同一被害人的同一犯罪对象所实施的数犯罪行为,如具有牵连或吸收等关系时,应适用牵连犯或吸收犯的处罚规则以一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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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犯的处罚原则中的“损害”应界定为狭义的、物质上的、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其他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的危害结果,造成这种“损害”的原因只能是由行为人对目的犯罪(即行为人所中止的犯罪)实施的实行行为所引起的。中止犯“减轻处罚”适用的基准刑究竟是比照既遂犯还是比照未遂犯抑或比照其他停止形态的法定刑不明确,需要给以合乎立法目的的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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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犯是指构成要件自身预设了同种行为反复实施的犯罪形态,反复实施的同种行为即使分别符合各个构成要件,但在性质上它们被包括地作为一罪评价和处断.立法对集合犯的规定并不都具有一目了然的明确性,在多数情况下,需要结合集合犯的构成特征进行分析确认.刑事立法的规定性是集合犯的重要法律特征,是其与连续犯等相近罪数形态区分的显著标志,也是集合犯以人格责任为其法理基础的立法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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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胁迫等其他方法行为作为复合行为的组成部分或构成要件行为,其刑法意义上的内涵为使他人处于不能抗拒或反抗的境地为已足(包括轻伤害).若行为人实施的手段行为超出"暴力"的程度,具有独立评价意义时,在复合行为中,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与复合行为形成在同一构成要件之内的牵连关系(法律将该种形式的牵连犯规定为一罪);在简单行为中,则形成想像竞合的关系.为此,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分类(复杂客体)依然按照主要客体加以归类,有关的立法解释并不与刑事立法发生冲突,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等的犯罪形态仍按基本犯罪的形态加以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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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买卖妇女、儿童行为可作为买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理。司法实践中应结合行为人对买卖双方所持帮助故意及其支配下的介绍行为的具体情况对其共犯形态进行判断,在帮助买卖一方故意支配下实施介绍行为的,按拐卖妇女、儿童罪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帮助犯定性处罚。在帮助买卖双方故意支配下实施介绍行为的,按想象竞合犯的处罚规则,从一重处断。介绍卖淫罪、介绍贿赂罪不是将介绍行为入罪的有力例证,没有必要将介绍买卖妇女、儿童行为独立成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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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对环境犯罪均要求以造成严重实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然而从环境犯罪的特点而言,行为人只要着手实施其行为,就会对坏境产生现实或潜在的危害,而此危害通常具有不可逆转性和潜在严重性的特点。本文旨在通过比较国内外不同环境犯罪的立法,探讨在环境犯罪中对危险犯进行刑罚处罚的必要性,并提出增设处罚环境犯罪危险犯条款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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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中的转化犯之立法检讨——兼论刑法规范的内部协调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种犯罪之时或之后 ,由于特定事实因素的出现 ,使整个行为符合另一犯罪的构成 ,法律规定以后一犯罪定罪处罚的犯罪形态。考察我国现行刑法中转化犯的立法例 ,不难发现其中至少有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部分立法例与其转化罪条文之间存在协调性不够的技术性欠缺 ,二是还有部分立法例作为转化犯的理论根据不足。转化犯立法有其积极的意义 ,但是法定刑配置不协调 ,必然导致罪与刑的不均衡和实质上的不公正 ;部分立法例设置根据的不足 ,也给转化犯理论本身带来一定程度的混乱。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及其理论之所以将未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组织犯作为主犯进行处罚,并承担其所组织、领导、策划、指挥的一切犯罪的刑事责任,是因为组织犯在整个犯罪过程具有操纵性之行为支配地位,这决定了其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从而为其刑事责任奠定了事实基础.对于实行犯实施的超出组织犯所领导、策划、指挥的犯罪范围的行为,组织犯就该行为及其结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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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竞合犯的理论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想像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事实行为,而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罪名的犯罪形态。其基本特征为:想像的犯罪竞合,实质的、裁判的一罪;基于单一或复合罪过的一个事实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具体犯罪。想像竞合犯不同于规范竞合与结果加重犯。想像竞合犯一个事实行为的重复性,强调的是事实行为在数罪评价中的整体重复,包括准整体重复。打击错误原则上可以视为想像竞合犯的情形。对于想像竞合犯从一重处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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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新旧法连续犯处罚新探朱旭伟一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连续犯罪的故意,实施数个相互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连续犯具有以下特征:1.主观上具有连续犯罪的故意。连续犯罪的故意是概括的犯罪故意和数个犯罪意图的结合。概括的犯罪故意是实施犯罪前的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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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天武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7(6):15-19
不能犯研究的重心是确立不能犯未遂的成立条件与不可罚的不能犯相区别。传统的刑法理论关于不能犯未遂的研究存在误区。对于不能犯未遂的成立条件应从以下几点来分析:客观上行为具有法益侵害的相称性;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及犯意指向的明确性;不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行为人对事实存在认识错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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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犯之生存空间论——吸收犯之学理解释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所谓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在无连续意图支配下所实施的数个同质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不再论罪的犯罪形态;其与牵连犯、连续犯质的区别分别在于数个同质的犯罪行为和无连续意图;对吸收犯的判定标准应采取排除主观上具有连续意图的同质性的数个犯罪行为的综合说;吸收犯的行为类型包括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宜按吸收犯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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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意转化情境之下,某些犯罪的罪与非罪界限问题会变得模糊,犯罪停止形态、罪数等问题也会变得具有争议性。应明确中止犯的自动性作用于具体明确的犯意而非抽象概括的犯意,中止犯决定道德性并非决定自动性之必然要求。在罪数认定上,应以犯罪行为中途是否发生"停顿"作为评价的一罪与评价的数罪之区分标准,以是否可能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作为罪数之认定标准,并依据犯罪行为中途发生"停顿"之时同质犯意转化与异质犯意转化之别作出不同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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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东超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8,(1):26-30
基于封约三年内先後出现的三个类似疑案的研究,笔者首次发现了这类犯罪是除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之外的又一种“不完整一罪”犯罪形态,首次提出了“继任犯”理论,有效解决了“继任犯”定罪乱、处罚乱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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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罪数理论之基本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的罪数理论对大陆法系理论中的行为说、犯意说、法益说、构成要件说所进行的评判存在重大误读;在罪数的判断标准上没有很好地坚持犯罪构成说;对一罪类型所做的划分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为对犯罪构成类型和犯罪构成要素复杂性缺乏应有的思考,我们应当将一罪划分为单纯一罪与复杂一罪;将继续犯、集合犯、吸收犯、结合犯纳入其中不符合罪数论的研究宗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