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婚姻登记制度蕴含着婚姻法与行政法的双重性质。笔者对婚姻登记的性质及对内对外效力进行分析,提出从婚姻法角度分析,婚姻登记是婚姻成立的主要公示方式,是婚姻生效的形式要件;从行政法角度分析,婚姻登记是行政确认行为,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对第三人有证据效力。同时,主张对瑕疵婚姻登记应谨慎对待,不可轻易撤销。  相似文献   

2.
根据1994年2月1日发布并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对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的婚姻登记以及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登记依法予以撤销。然而,在《条例》实施之后的头几年,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几乎从未行使过这一权利,原因是很少有人提出撤销婚姻登记的申请,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也很难直接发现需撤销婚姻登记的情况。近几年来,情形大有变化,申请撤销登记的数量呈上升趋势,撤销婚姻登记已演变为民政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更好地规范这一行政行为、搞好对撤销婚姻登记行为的司法审查,有必…  相似文献   

3.
一、婚姻效力纠纷处理渠道立法现状 关于婚姻效力纠纷的处理渠道和程序,目前主要由<婚姻法>、行政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分别规定.<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这是关于可撤销婚姻(相对无效)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撤销胁迫结婚,都有管辖权...  相似文献   

4.
本文以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与旧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立法区别为视角,揭示了婚姻登记制度变革后面的行政法理念更新。认为,行政法由管理本位向服务本位的迁移、权利自主与权力谦抑、行政的人性化与程序的正当化是决定婚姻登记制度变革的基本理念,也是引领我国行政法律制度进一步创新的基本方向。  相似文献   

5.
本文以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与旧的<婚姻登记条例>之立法区别为视角,揭示了婚姻登记制度变革后面的行政法理念更新.认为,行政法由管理本位向服务本位的迁移、权利自主与权力谦抑、行政的人性化与程序的正当化是决定婚姻登记制度变革的基本理论,也是引领我国行政法律制度进一步创新的基本方向.  相似文献   

6.
《法律与生活》2021,(1):33-33
2021年I月1日起施行的《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内容如下:一、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请求撤销业务《民法典》第1052条第1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的撤销婚姻申请。  相似文献   

7.
温春玉 《人民司法》2023,(28):100-104
在婚姻登记行政诉讼中,对超过起诉期限问题的处理有不同方式,存在突破起诉期限限制而径行实体裁决的情形,影响了司法权威与司法公正。针对婚姻登记起诉期限适用中存在的价值选择、是否主动审查起诉期限以及无效之诉是否受起诉期限限制等争议,本文提出审查认定婚姻登记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思路,在准确把握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蕴含的法律精神基础上,依法主动审查起诉期限,准确认定起诉期限起算时限,超过5年起诉期限的,原则上不予审查,但请求对2015年5月1日之后作出的婚姻登记行为确认无效的除外;同时,为促进婚姻登记争议实质化解,积极发挥司法建议、法律释明作用,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纠正或检察监督等程序处理。  相似文献   

8.
根据1994年2月1日发布并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对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的婚姻登记以及不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依法予以撤销。在《条例》实施之后的头几年,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几乎从未行使过这种权利,原因是进行婚姻...  相似文献   

9.
《行政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了撤销重作判决产生的禁止重复行政行为效力,其性质属于既判力的作用之一。学理和实践中普遍对该条的适用范围作扩大解释,支持将其适用于独立的撤销判决和其他重作判决。禁止重复行政行为效力是撤销判决理由产生的效力,本质上属于一种消极效力,其作用领域应当从主观范围、客观范围、时间范围三个维度进行界定。司法解释明确了被告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但并未相应规定简便的审理程序与裁判方式。为有效保障原告的胜诉利益、防止循环诉讼和程序空转、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建议增强判决书释法说理的质效,确立判决理由的积极效力,简化涉及重复行政行为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裁判形式,并在立法上统一行政诉讼既判力的作用体系。  相似文献   

10.
不能以结婚登记程序瑕疵为由撤销婚姻登记,婚姻的效力也不因为结婚登记程序的瑕疵而受影响。对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予以补正或重新确认是可行的。婚姻登记程序的规范意义,重点在于规范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违反婚姻登记程序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  相似文献   

11.
我国婚姻登记制度之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3年出台的《婚姻登记条例》刻意去掉了原有的"管理"二字,以展现其立法定位是服务于民,大大弱化了婚姻登记机关的管理职能,而强化了登记当事人的自由和权利。近几年来,现实中的各种违法婚姻登记现象有增无减,这与管理的软弱、法律责任的缺失不无关系。本文结合现实分析了婚姻登记的性质,就婚姻登记审查权限、登记程序设计等方面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2.
检察机关以专项活动为引领全方位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工作,在破解诉讼“程序空转”、深化诉源治理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但实践中也发现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存在立法依据不足、公开听证使用率低、化解方式单一等问题。以A省检察机关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实践为分析样本,提出完善顶层设计、准确把握监督和化解方式、依托“府检联动”机制增强化解合力、强化队伍建设等优化措施。  相似文献   

13.
婚姻登记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他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三个方面的内容。根据现行的《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由各级民政部门或民政助理办理。笔者认为:现行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是不妥当的,应改由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处办理,理由是:  相似文献   

14.
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关于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规定。与此同时,现行婚姻法只对结婚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但未规定无效离婚或可撤销离婚的情形。故在我国通过行政程  相似文献   

15.
论离婚登记司法审查的困境与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蔡鹏 《法律适用》2013,(6):72-76
引言随着时代的发展、人口流动量的增加、人们观念的转变以及《婚姻登记条例》中对于婚姻登记程序的简化,我国登记离婚人数大量增加,这也导致实践中出现了大量因离婚登记行为引发的纠纷。离婚登记行为作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对当事人切身利益有实在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通过行政诉讼方式来予以救济已被大家所认同,最高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行政非诉案件在行政案件中的占比逐渐加大,但是由于执行主体不明、执行程序不明、配套措施不全、执法能力不够等问题,违法占用土地与强制执行之间的矛盾冲突激烈,产生恶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风险。从基层工作实践出发,坚持以问题为出发点,探究国土资源领域行政非诉执行难的原因及检察监督面临的难题,并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三方面提出加强行政非诉执行的对策,为基层大量非诉执行案件的“程序空转”问题提供解决思路,以期实质性化解国土资源领域矛盾纠纷,更好做实行政检察监督。  相似文献   

17.
刘凡 《法学研究》1981,(1):32-34
婚姻登记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区别新旧婚姻制度的显著标志之一。正确认识和实行婚姻登记,有利于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实现,有利于人民群众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也有利于国家的建设。一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男女双方自愿的离婚登记和恢复结婚登记。这是国家指导婚姻当事人正确处理婚姻问题的法律程序,它的目的是,通过登记一方面保障合法婚姻的确立,另一方面防止违法婚姻关系的发生。  相似文献   

18.
一起撤销婚姻登记行政案件浅析□崔巍陆艾华案情1996年8月,王某与前妻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王某欲与朱女结婚。同年10月、11月间,王、朱两人曾两次一同前往王的户籍所在地A乡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均因政府工作人员不在岗登记未成。年...  相似文献   

19.
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明确规定,结婚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方可取得合法效力,但是对于登记审查却仅限于形式,导致关于婚姻登记效力的案件层出不穷,个案中结婚的实质要件与登记程序都出现过,各个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态度也大不相同,这既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也无疑有悖于我国的法制统一,建立婚姻登记实质审查制度的必要性日益明显.  相似文献   

20.
林华 《政治与法律》2020,(5):94-104
通过对1998年至2020年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学位撤销案件进行爬梳可以发现,高校撤销学位的事由主要集中在学历证明伪造和科研论文造假,兼有学术性和非学术性;法院对高校撤销学位决定的司法审查强度基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法律程序的不同而存在差异性的界分。为了维系学术自由与司法审查之间的平衡,并实质性地解决教育行政争议,人民法院应根据学术性事由和非学术性事由、正式程序和非正式程序的区分来建构二元化的事实认定审查标准,强化对学位撤销构成要件审查的释法说理,并审慎对待学位撤销决定的程序违法、审慎适用撤销判决,避免"程序空转"和"虚置诉讼"。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