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006年牛市行情中,基金经理"老鼠仓"行为曾引起投资者的深恶痛绝。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拓展,近年来,内幕交易者、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者也在不断变换"新面孔"。2015年,险资在二级市场的频繁动作,颇有资本新贵之感,然而,险资是否一定"保险"呢?本文讲述的便是一起由保险资管计划负责人涉及其中的老鼠仓交易案。 相似文献
2.
有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能否适用"情节特别严重"的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几乎所有老鼠仓案件无法回避此难题。从《刑法修正案(七)》的立法背景、立法机关的官方表述、域外立法中老鼠仓行为与其他内幕交易行为的比较、立法技术的处理等方面,可以判断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可以适用"情节特别严重"。司法机关应以马乐案为契机,认真评估马乐案的情节,必要时激活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档位。长远来看,彻底解决老鼠仓犯罪的量刑问题,还需"两高"尽快出台司法解释以明确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相似文献
3.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疑难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河北法学》2011,29(5):189-195
《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填补了证券市场中出现的基金业"老鼠仓"刑法规制的空白,为有效打击基金业"老鼠仓"提供了刑罚利器。然而,作为一个独立罪名,与同处《刑法》第180条的内幕交易罪缺乏应有的协调性,同时也缺乏应有的周延性。该罪的犯罪主体、未公开信息的范围、情节严重的标准等的不明确可能会给司法带来一定的困难,应该通过司法解释明确未公开信息的范围、犯罪主体,还应将泄露未公开信息也纳入该罪的范畴。 相似文献
4.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具备自己独立的构成特征,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及背信等犯罪相似,但并不完全相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与职务侵占罪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及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也有根本区别,其实质是一种基金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知悉即将用客户资金投资购买证券的商业秘密而从事的违法交易行为。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老鼠仓”成为危害证券市场的一大毒瘤。但由于立法不健全、此类案件本身隐蔽性强等原因,全国对此案件立案查处的很少。内幕信息的认定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课题,其中内幕信息公开日的认定则成为能否更好“灭鼠”的关键所在。本文试以“牛市内幕交易第一案——杭萧钢构案”为视角,来探讨内幕信息公开日的认定。 相似文献
6.
7.
关于“老鼠仓”行为入罪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并未平息对老鼠仓行为定性及刑事责任的争议。一方面,从老鼠仓的本质看,老鼠仓犯罪属于违背信托义务的行为。而通过对《刑法修正案(七)》相关规定的解读,可以合理地界定这种信托义务的来源。另一方面,对本罪背信主体和财产损失进行广义解释,并协调其他刑法罪名,就能够合理地确定本罪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8.
9.
李睿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17(5):154-160
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虽然严重冲击了证券市场,令诸多投资者遭受无妄之灾,但根据我国法律和法理,光大证券及其员工转换及卖出50ETF、180ETF基金的行为很难构成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和不当披露。证监会对其的处罚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不当之处。此外,该事件如进入刑事司法程序,还存在着内幕交易的时点确定、被动获悉信息的人员和被建议行为的责任、犯罪情节、入罪标准及管辖等方面的疑难问题,值得讨论。 相似文献
10.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若干疑难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着重就我国刑法设立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在刑事司法适用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探讨。作者对内幕信息的含义及内容、建议他人进行证券期货买卖行为的定性、利用内幕信息是否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再泄密行为的定性以及本罪的罪过形式等问题从理论上作了分析。作者认为,内幕信息应具有秘密性和重要性的特征;建议行为一般不能作犯罪认定;利用行为不是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再泄密的行为应具体问题具本分析;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相似文献
11.
正成交金额累计约10.5亿余元,获利1883万元,马乐的国内最大"老鼠仓"案给内控不严的基金投资管理人员敲响了警钟2013年9月6日,中国证监会对此前市场传闻博时基金"老鼠仓"事件进行了正式通报。该事件"主角儿"之一、原博时基金经理马乐,已于9月2日被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批准逮捕。侦查机关初步查明,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马乐在担任博时精选基金经理期间,利用博时精选交易股票的非公开信息,操作自己控制的三个股票账户,通过临时购买的不记名神州行卡电话下单,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博时精选 相似文献
12.
13.
刑法第180条的罪名应确定为“内幕交易罪”和“泄露内幕信息罪”两个罪名,而不是选择性罪名。在认定上,内幕交易行为,以“利用内幕信息”为必要手段;在证明上,应当采取推定的方法。“建议他人买卖”的行为也是内幕交易罪的行为方式之一。“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只能限定为以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而不能扩大到以偶然方式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对“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处罚,也只能限于第一次内幕信息获得者。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且不以特定目的为成立要件。 相似文献
14.
对证券内幕交易罪的合理解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内幕交易罪的概念 1999年12月刑法180条修正案规定了期货内幕交易罪,因此刑法典第180条的内幕交易罪仅指证券内幕交易罪,学者在表达此罪的概念时,毫不犹豫的沿用了刑法典的表述,代表性的见解如下: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布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另一学者也表达了相同的见解。笔者认为,如果从形式主义的罪刑法定原则来看,这个概念的表述最符… 相似文献
15.
内幕交易罪是1997年刑法新设立的罪名,根据第180条的规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分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两类,客观方面是实施了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但是并未明确规定内幕交易是否包含"建议他人买入或卖出"的行为.从而引起了理论和实践上的争议.有的学者指出.该行为属于内幕交易行为;[1] 有的研究者认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应该将此类建议行为作为犯罪论处:[2] 还有的学者认为.内幕人员建议、劝说买入或卖出内幕信息所指证券的行为,是一种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 相似文献
16.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中“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认定较为困难,根本原因在于对这一概念的实质内涵缺乏充分认识。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是指进行证券交易,并且在交易过程中具有利用内幕信息的高度盖然性的人员。对其认定必须把握“手段非法性”和“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的判断标准。为维护证券市场投资者相对平等的交易秩序,司法解释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亲属和接触人设置了相较于其他主体更高的责任要求。“正当理由”和“正当来源”作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出罪事由,应当足以证明行为人的交易行为与特定内幕信息之间至少不具有唯一性的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17.
2010年7月26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祖龙景观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祖龙")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榕生内幕交易案做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内幕交易罪成立,判处没收上海祖龙违法所得、并处罚金合计3830万元,判处陈榕生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这是继"杭萧钢构案"、"董正青案"及"黄光裕案"后,又一起涉案金额巨大的内幕交易刑事判决,也是截至目前我国第7起内幕交易刑事判例。该案判决对内幕交易刑事审判的相关理论难点做出了重要创新,且被告辩护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具有较重要的司法理论价值及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18.
2011年10月13日,美国史上最大的内幕交易案——帆船基金内幕交易案在纽约南区联邦法院宣判。该案反映出美国在内幕交易活动监控查处制度方面有若干新特点: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and Exchange Commission,以下简写为"SEC")与证券交易所建立了信息联合监控体系、展开 相似文献
19.
20.
4月6日,沉寂许久的明星市长李启红再次回到公众视线。这天,广东省中山市原市长李启红因涉嫌股票内幕交易一案在广州开庭。据了解,李启红所涉罪名包括内幕交易罪、泄露内部信息罪、受贿罪等,与其同案受审的包括其丈夫林永安、弟弟李启明夫妇等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