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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效力纠纷处理渠道立法现状
关于婚姻效力纠纷的处理渠道和程序,目前主要由<婚姻法>、行政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分别规定.<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这是关于可撤销婚姻(相对无效)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撤销胁迫结婚,都有管辖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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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既往的司法实践中,婚姻效力评价受行政乃至刑事领域多重因素的干扰,评价“不独立”“不自由”。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在立法层面上,使婚姻家庭法回归民法体系,婚姻效力评价亦应相应回归,在法典体系中寻找答案,并以此作为刑民交叉案件定性的前提和基础:一是回归民法典总则编的统领,对分则编未涉及的具体规则,在不违背身份法特殊性的情况下作体系解释;准用总则编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则认定“婚姻的不成立”,不直接适用总则编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具体规范。二是将婚姻缔结行为效力评价回归民法典本身,行为效力不由行政权评价,撤销结婚登记仅指向登记程序严重瑕疵。三是评价刑民交叉因素影响下的婚姻效力,应剥离交叉复杂的事实,进行类型化分析,以民法典为基础,为行政法和刑法的分析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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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但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一类情况,即一方当事人并未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而是由另一方当事人从婚姻登记机关骗取结婚登记,或婚姻登记机关明知只有一方当事人亲自在场,另一方不在而违法进行结婚登记。对此,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存在差异,有的以离婚为由请求法院解除婚姻关系,有的以解除同居关系起诉,有的则申请法院认定婚姻无效或申请撤消婚姻等等。由于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此类情况究竟应如何处理,尚缺乏明确的具体规定,故审判实践中的做法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如何认定一方当事人并未亲办理婚姻登记登记的效力,以及如何处理这类案件,成为了当前审理离婚及有关身份关系纠纷案件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本文拟就此谈些粗浅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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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形式要件,但登记上有瑕疵婚姻效力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直接认定为无效婚姻,还是根据结婚实质要件来认定此类婚姻的效力,司法实践中很难把握,极不利于通过法律积极有效地调整婚姻关系.这类婚姻的效力应当根据登记时双方是否满足结婚的实质要件来判定,既不能一律视为无效婚姻,也不能完全等同有效婚姻.关键之处是看事实是否存在,双方当事人申请结婚是否是当初的真实意愿,是否符合法定结婚实质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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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婚姻无效制度是客观的需要我国1980年婚姻法,没有规定婚姻无效制度。1986年8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由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第9条规定:“申请结婚、离婚、复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应如实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结婚证》。”这是我国仅有的关于婚姻无效的规定,它只规定了婚姻登记机关有权宣告婚姻无效,那么人民法院是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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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姻法第八条中“应当补办”之规定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为《婚姻法》)由原有的37条增加到51条。其增设的内容涉及面颇广,对欠缺形式要件婚姻的效力认定,现行婚姻法既未将该类婚姻的效力认定为无效,也未将该类婚姻的效力认定为可撤销。对欠缺形式要件婚姻的效力,在《婚姻法》第8条中规定为:“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该规定言下之意便是可通过结婚登记手续的事后补办,而使得原本欠缺形式要件婚姻的效力变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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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修改中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37,自引:0,他引:37
本文主要探讨了婚姻法修改中的几个热点问题,即重婚、离婚后的损害赔偿、无效婚姻、夫妻财产制、家庭暴力等问题。作者认为婚姻法中也不必要扩大重婚罪的概念以打击“包二奶”的行为,对“包二奶”的行为应当予以制裁,但不宜都按重婚罪处理。关于离婚后的赔偿,不宜规定受害人完全无过错时才能提出请求。婚姻法应当区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对于未办理登记手续而结婚的,不能视为合法的婚姻。关于夫妻间的约定财产,应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公证和公示方式,但在法律上应当对公示的效力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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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虽然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但是该条例规定确认和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是婚姻登记机关,人民法院能否确认并宣告婚姻无效没有规定.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对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婚姻无效后果做了规定.并赋予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司法权力.上述<婚姻法>修正案生效后,法院开始受理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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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关于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规定。与此同时,现行婚姻法只对结婚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但未规定无效离婚或可撤销离婚的情形。故在我国通过行政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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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通过合法身份证件与他人缔结婚姻,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制,众多不法分子钻了法律的空子,利用合法婚姻形式谋取不法利益。本文对这种合法骗婚的效力进行了分析,认为该骗婚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并且符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因此该婚姻应为无效婚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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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率不断攀高的今天,渴望婚姻又害怕婚姻不忠的人们为了增加婚姻的稳定性,选择用"夫妻忠实协议"来捍卫自己来之不易而又显脆弱的爱情和婚姻,为自己的婚姻家庭生活买一个"平安险"。然而是随着"夫妻忠实协议"的流行化驱使,由于各地区法院对于该协议的效力存在不同的认识,造成了类似案件判决不一的司法尴尬,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论。本文从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争议出发,结合国内外相关立法实践从该协议的性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等方面对协议的效力判定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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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区别新旧婚姻制度的显著标志之一。正确认识和实行婚姻登记,有利于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实现,有利于人民群众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也有利于国家的建设。一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男女双方自愿的离婚登记和恢复结婚登记。这是国家指导婚姻当事人正确处理婚姻问题的法律程序,它的目的是,通过登记一方面保障合法婚姻的确立,另一方面防止违法婚姻关系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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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的理论忽视对有配偶和结婚的研究。有配偶是指受婚姻法保护且未经法定程序解除的夫妻关系,包括经过结婚登记所形成的夫妻关系和有婚姻效力的事实婚姻所形成的夫妻关系。结婚即婚姻成立,具有性别的差异性、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性、夫妻的身份性和同居生活的公开性等四个基本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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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作为刑事和解制度的基础,其中有公权力的参与,本质是效力待定的民事合同,刑事责任的追究与否的最终决定权在公权力方而不是协议当事人。实践中存在当事人、侦查机关等对和解协议认识不清的问题,本文从法理角度对其性质及效力予以分析并对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如何掌握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