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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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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诉讼的程序性制裁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陈永生 《现代法学》2004,26(1):87-96
在我国刑事诉讼实务中 ,刑讯逼供、超期羁押、侵犯被追诉方辩护权等违反程序的现象屡禁不止 ,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国缺乏严密的程序性制裁机制。制裁是法律的内在构成要素 ,是保障法律实施的必要机制 ,对于实现法的公平与正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程序性制裁无论是在适用范围、实施机制 ,还是在基本功能方面都是刑事制裁、民事制裁、纪律制裁和国家赔偿所无法替代的。程序性制裁有终止诉讼、撤销原判、排除非法证据、诉讼行为绝对无效、诉讼行为相对无效、从轻量刑等主要方式。完善我国程序性制裁机制需要进行全面的制度改革与程序建构  相似文献   

2.
随着程序正义理念在中国的发展,辩护活动的焦点由实体性辩护向程序性辩护倾斜已成为法治国家辩护制度发展的基本趋势。程序性辩护在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制约公权力机关程序性违法行为方面将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然而,我国程序性制裁制度的不完善、针对程序性违法行为的专门司法审查机制的缺失,以及我国两审终审制的内在缺陷,导致程序性辩护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生存空间狭小,难以发挥良好效果。因此,本文建议从完善程序性制裁机制、构建专门的司法审查机制、提高人民法院司法独立性等方面进一步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3.
在刑事程序领域,程序性制裁理论的提出与系统诠释,不仅凸显着程序正义理念与程序规则的独立性价值,而且为我国构建程序性违法行为的规制、预防机制提供着重要的理论依托。但经由反思与检讨,程序性制裁不仅在理论上存在自恰性欠佳与前瞻性不足等缺陷,而且针对那些隐性的、消极性的、随意性的、非致力于起诉或审判的程序违法侵权行为,也表现出治理效果欠佳的实践局限。重估程序性制裁之价值、肯认程序性制裁之局限,目的是为了我国未来构建一套针对程序性违法的综合治理机制。  相似文献   

4.
程序性制裁机制固然有着重大价值,但是也应当承受效益分析与伦理评价.在我国刑事诉讼存在历史共业的背景下,程序性制裁机制将无法有效慑止司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其收益低于所付出的社会成本,陷入所谓的效益困局.另外,程序性制裁机制有着反实质正义的天然倾向,具有很强的功利性,会产生相当程度的道德风险.为了应对程序性制裁机制之弊,应当重视实质正义,在该机制中引入无害错误的分析环节,同时遵循利益权衡原则,对违法行为区别对待,以校正其机械适用与抽象适用的倾向.  相似文献   

5.
程序性辩护之初步研究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陈瑞华 《现代法学》2005,27(2):45-54
程序性辩护是辩护方行使诉权的一种重要方式,其直接目的是促使法庭宣告警察、检察官或法官的程序性违法行为无效,从而使“官方违法者”遭受某种程度的惩罚和制裁,使被侵害的权利获得司法救济。我国应按照诉权与裁判权相互制衡的理论,重新构建程序性辩护制度。当然,当前我国程序性辩护制度的重构还面临很多现实困境和体制上的障碍。  相似文献   

6.
刘忠 《中外法学》2011,(2):285-302
为消除非法取证,刑事诉讼法构建了实体性制裁和程序性制裁相结合的二元制裁体系,但实践中的根本改观并未显现。原因在于忽视了程序性违法行为被识别的几率,这是制裁启动的构成性前提。提高识别几率的诸措施因为刑事政策在正当程序和社会控制之间的遴选,不能按照一维目的实现。在信息不充分的给定条件下,程序性制裁的激励效果弱于实体性制裁。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程序性违法现象广泛存在干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而一般情况下大量的程序性违法都未能达到违反实体法的严重程度,只能用程序性法律后果约束和制裁违法者。因此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性违法法律后果机制对于消除刑事诉讼程序性违法现象显得非常必要,而其中尤以构建程序性制裁机制最为重要。  相似文献   

8.
以程序性制裁弥补实体性制裁之不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士元 《法学论坛》2005,20(5):11-15
为了抑制刑讯逼供的发生,我国确立了包括追究刑事责任、处以行政处分、判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在内的多种直接对刑讯者本人进行实体性处罚的制裁措施。现阶段,众多因素限制了这些实体制裁措施效用的有效发挥。其中部分因素虽然在理论上可以通过诉讼制度变革予以消除,但是这些变革都较为重大,何时实现乃至能否实现都还是个问题,而部分因素则不可能通过制度变革予以消除。我国有必要建立和完善程序性裁判机制,使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所确立的程序性制裁能发挥效用,并与实体性制裁互相配合,以抑制刑讯的发生。  相似文献   

9.
陈曦 《法制与经济》2009,(12):67-69
本文通过对程序性制裁进行内在的逻辑区分,主要从为何对程序性违法施以制裁及为何对之施以程序上的制裁进行讨论。笔者通过"新程序性主义"的角度来考察这种区分的原因,试图找出对程序性制裁这一法律制度的理论支撑,最后运用前述区分提出对程序性制裁局限性的一些见解。  相似文献   

10.
本文通过对程序性制裁进行内在的逻辑区分,主要从为何对程序性违法施以制裁及为何对之施以程序上的制裁进行讨论。笔者通过"新程序性主义"的角度来考察这种区分的原因,试图找出对程序性制裁这一法律制度的理论支撑,最后运用前述区分提出对程序性制裁局限性的一些见解。  相似文献   

11.
程序性制裁制度的法理学分析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陈瑞华 《中国法学》2005,27(6):150-163
程序性制裁所针对的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并以宣告诉讼行为无效为其基本制裁方式。这种“程序违法直接导致实体结论无效”的制裁方式,可以维护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实施,使得程序正义价值得到现实的保障,促使法院不成为警察、检察官和下级法官违反法律程序的“帮凶”和“共犯”,并对其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在举行司法审查的前提下,作出违法和无效之宣告。当然,作为一种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程序性制裁也有其内在的局限性。尽管如此,程序性制裁对于维护诉讼程序的实施仍具有其不可替代的意义。  相似文献   

12.
受传统文化历史因素的影响,我国当代法律在执行过程中有着普遍的重视实体而轻视程序方法的现象,这种执行方式往往因为保证实体正义性而忽视了程序正义性,严格来说,这种状况不利于法律的健全与发展.随着西方法律观念的逐步引进,我国开始注意到法律程序正义的价值与意义.面对传统法律执行观念根深蒂固的现状,我国应当持续深化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改革,充分认识到法律程序的价值,科学设置程序性制裁制度,增加诉讼法中程序性限制因素.本文主要对诉讼行为进行全方面理论阐述,在此基础上深入剖析诉讼行为无效制度.  相似文献   

13.
羁押救济制度研究——基于人权视角的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羁押救济制度属于行政救济.基于人权视角进行分析尚存在明显的缺陷,我国应当确立司法审查制度,同时建立程序性制裁机制,完善律师帮助权制度.  相似文献   

14.
张毅 《法制与社会》2010,(21):139-139
法谚有云:正义应当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审判委员会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而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我们发现对作为程序性制度而存在的审判委员会的最有力批判就是其对程序公正与正义的破坏。为了实现看得见的正义,针对该问题本文分析了审判委员会制度与程序正义冲突之处,指明了如何在冲突中进行理性选择,并阐明了对审判委员会改革与完善的具体路径。  相似文献   

15.
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性裁判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1条所确立的程序性裁判,在范围上仅局限于二审法院对一审程序的审查,有避重就轻之嫌;在程序性法律后果上,单一的“发回重审”制度,使得程序逆行成为程序性裁判原则。要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程序性裁判机制,首先应当健全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规则,主要是完善程序性法律后果的规定;其次要拓宽程序性裁判的范围;最后应当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加大程序性制裁的力度。  相似文献   

16.
赵常成 《中外法学》2023,(1):241-259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制裁”与“救济”两种规范原理,这一分歧在我国并未得到认真对待。制裁原理以司法正洁与威慑违法作为证据排除的正当依据,具有国家本位、义务本位、违法者本位的基本特征。目前我国主流观点将证据排除理解为“程序性制裁”,支持制裁原理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由此导致证据排除的存在意义难题、范围失控难题、裁量模糊难题等理论与实践问题。与之相对,救济原理引入矫正正义作为正当依据,主张证据排除是“程序性救济”,其目的在于恢复原状,具有个人本位、权利本位、受害者本位的基本特征。与制裁原理相比,救济原理可以为我国证据排除的存在意义、范围限制、裁量标准等提供更为妥当的解释。虽然如此,单一救济原理下的证据排除同样存在其缺陷。基于原理协同的立场,以制裁原理补充并修正部分解释结论,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言更具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7.
敦宁 《法商研究》2015,(2):93-102
我国传统的刑事制裁体系具有制裁范围较为狭窄、制裁方法以重刑为主导、制裁程序以繁为主的特征。随着劳动教养制度被废除,我国传统的刑事制裁体系在制裁范围、制裁方法和制裁程序等方面都受到了影响。我国应适时对刑事制裁体系进行完善。其基本进路是:实现从政策调控到法律主导的战略转型,确保多种价值目标的有效和统一实现,坚持系统化的改革思路。最终目标是构建"双轨制"与"层次化"的刑事制裁体系。  相似文献   

18.
民事诉讼法律责任是近几年来民事诉讼司法改革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民事诉讼法律责任以程序性制裁的手段保证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现阶段的我国迫切需要一套完备的法律法规对于程序性违法行为予以规范和调整。在建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之前,我们有必要明白该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为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提供理论依据和参考。  相似文献   

19.
文章认为 ,行政权力可分为行政实体性权力和行政程序性权力。行政程序性权力是行政权力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程序性权力的欠缺必将影响到行政实体性权力的实现。行政程序制裁权在行政程序性权力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定程序行使职权的过程中 ,对于负有程序法上的义务而不履行的人进行惩戒的权力 ,它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 ,是实现行政主体实体性权力的重要基础和保障。从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律规范来看 ,行政主体欠缺程序性制裁权 ,从而给行政执法实践带来诸多不当影响和危害。主要表现为 :第一 ,在行政程序环节 ,行政主体欠…  相似文献   

20.
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但它在理论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也为学者们所诟病。本文通过对发回重审立法规定的合理性、实践成效及存在问题进行实然分析,揭示我国发回重审制度在实现其实体性补救和程序性制裁功能时所体现出的缺陷,并提出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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