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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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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诉讼的程序性制裁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陈永生 《现代法学》2004,26(1):87-96
在我国刑事诉讼实务中 ,刑讯逼供、超期羁押、侵犯被追诉方辩护权等违反程序的现象屡禁不止 ,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国缺乏严密的程序性制裁机制。制裁是法律的内在构成要素 ,是保障法律实施的必要机制 ,对于实现法的公平与正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程序性制裁无论是在适用范围、实施机制 ,还是在基本功能方面都是刑事制裁、民事制裁、纪律制裁和国家赔偿所无法替代的。程序性制裁有终止诉讼、撤销原判、排除非法证据、诉讼行为绝对无效、诉讼行为相对无效、从轻量刑等主要方式。完善我国程序性制裁机制需要进行全面的制度改革与程序建构  相似文献   

2.
所谓“程序性制裁”,是指警察、检察官、法官违反法律程序所要承受的一种程序性法律后果。与“实体性制裁”措施不同,程序性制裁是通过宣告无效的方式来追究程序性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的。与实体性制裁相比,二者存在如下差异:(1)从所针对的违法行为来看,程序性制裁所要惩罚的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法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2)从实体法后果来看,程序性制裁所带来的是宣告无效的后果,也就是那些受到程序性违法行为之直接影响的证据、起诉、行为以及羁押命令,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能产生其预期的法律后果。(3)从法院在宣告无效方…  相似文献   

3.
侦查程序性违法是指侦查人员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其危害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的实施,影响程序价值观念的形成和发展,造成大量的冤假错案,败坏公安机关的形象,引发新的社会问题。因此,赋予侦查行为的可诉性,是程序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保障。  相似文献   

4.
大陆法中的诉讼行为无效制度——三个法律文本的考察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针对警察、检察官、法官的程序性违法行为 ,大陆法国家建立了旨在制裁这种违法行为的诉讼行为无效制度。尽管在大多数场合 ,程序性违法行为需要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无效之后果 ,但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了“实质性无效”的理念 ,使得宣告诉讼行为无效与提供权利救济结合起来。同时 ,在宣告无效的实施问题上 ,大陆法国家尽管有时允许利害关系人直接行使诉权 ,但更多地保留了法官依据职权主动加以救济的传统。  相似文献   

5.
刑事诉讼行为效力的先定性、程序运行的连锁效应、程序选择的单一性特质决定了对无效刑事诉讼行为进行程序性处置的必要性.但是没有必要对所有的不规范甚至是违法刑事诉讼行为都进行程序性制裁.对无效刑事诉讼行为进行程序性处置时应当遵循区别对待、比例、兼顾公平与效率等原则.无效刑事诉讼行为的动态性、诉讼程序发展的非确定性决定了相应的程序性处置的多元化、层次化、系统化.  相似文献   

6.
受传统文化历史因素的影响,我国当代法律在执行过程中有着普遍的重视实体而轻视程序方法的现象,这种执行方式往往因为保证实体正义性而忽视了程序正义性,严格来说,这种状况不利于法律的健全与发展.随着西方法律观念的逐步引进,我国开始注意到法律程序正义的价值与意义.面对传统法律执行观念根深蒂固的现状,我国应当持续深化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改革,充分认识到法律程序的价值,科学设置程序性制裁制度,增加诉讼法中程序性限制因素.本文主要对诉讼行为进行全方面理论阐述,在此基础上深入剖析诉讼行为无效制度.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程序性违法现象广泛存在干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而一般情况下大量的程序性违法都未能达到违反实体法的严重程度,只能用程序性法律后果约束和制裁违法者。因此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性违法法律后果机制对于消除刑事诉讼程序性违法现象显得非常必要,而其中尤以构建程序性制裁机制最为重要。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程序性制裁措施越来越受到学界和实务界的高度重视。它真的能有效抑制公安侦查中违反侦查程序的潜规则吗?本文从实践的角度,对侦查程序性违法的原因、程序性制裁的利弊和面临的困境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9.
程序性辩护之初步研究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陈瑞华 《现代法学》2005,27(2):45-54
程序性辩护是辩护方行使诉权的一种重要方式,其直接目的是促使法庭宣告警察、检察官或法官的程序性违法行为无效,从而使“官方违法者”遭受某种程度的惩罚和制裁,使被侵害的权利获得司法救济。我国应按照诉权与裁判权相互制衡的理论,重新构建程序性辩护制度。当然,当前我国程序性辩护制度的重构还面临很多现实困境和体制上的障碍。  相似文献   

10.
一、关于程序性违法相对于实体性违法,程序性违法是指程序参与主体违反某一法定诉讼程序的行为。这里的程序参与主体,既包括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双方、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双方,也包括程序的主持者——法官,还包括其他参与诉讼程序、在诉讼中负有一定义务的主体,如鉴定人员、翻译人员、证人等。由于“重实体、轻程序”的程序工具主义观念在司法界、理论界及社会公众中的深刻影响,程序性违法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甚至可以说至今也没有)。一般而言,程序性违法行为只要没有严重到影响实体判决的公正,该行为即不会…  相似文献   

11.
李昌盛 《现代法学》2012,34(3):110-120
不断出现的冤案及其背后的违法侦查问题使整个刑事司法的公信力日趋式微。学界和司法部门最高层认识到,只有通过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剥夺违法侦查者非法取证的利益,才能促使其依法取证。此谓程序性制裁。但是,在目前的机制下,由于我国违法侦查的发现几率极低、无法定罪的成本极小和次级制裁机制的乏力,程序性制裁根本无法成为依法取证的"激励机制"。因此,如果要使程序性制裁的威慑效果发挥作用,必须建立有效的违法侦查行为发现机制,把非法证据排除真正转变为违法侦查的成本,并使法院真正具备作出无罪判决的能力。  相似文献   

12.
论当庭宣判     
瓮怡洁 《政法学刊》2005,22(1):74-79
当庭宣判对于实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以及提高诉讼效率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我国,定期宣判被普遍化而当庭宣判则成为例外的做法,这种现象弱化了法庭审判的功能,导致许多案件的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程序被架空,加剧了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同时妨碍了社会公众对审判活动的监督。这一问题的出现有着复杂的原因:庭前和庭审阶段存在的问题使法官难以当庭宣判;立法上存在的缺陷使法官不愿当庭宣判;错案追究制使法官不敢当庭宣判。要实现当庭宣判制度,必须进行相应的制度改革。  相似文献   

13.
发回重审是重要的程序违法的制裁与救济机制,它对于维护程序的公正、实现程序的独立价值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程序违法不是发回重审的充分条件;只有程序违法严重影响程序公正或者可能影响判决、并且已经在原审中被及时提出过异议,才会导致发回重审。  相似文献   

14.
在刑事程序领域,程序性制裁理论的提出与系统诠释,不仅凸显着程序正义理念与程序规则的独立性价值,而且为我国构建程序性违法行为的规制、预防机制提供着重要的理论依托。但经由反思与检讨,程序性制裁不仅在理论上存在自恰性欠佳与前瞻性不足等缺陷,而且针对那些隐性的、消极性的、随意性的、非致力于起诉或审判的程序违法侵权行为,也表现出治理效果欠佳的实践局限。重估程序性制裁之价值、肯认程序性制裁之局限,目的是为了我国未来构建一套针对程序性违法的综合治理机制。  相似文献   

15.
刑事再审程序改革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建广  王学成 《河北法学》2007,25(8):191-198
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看,法院和检察院对再审程序的适用呈不断减少的趋势,但同时不服生效裁判的申诉却呈不断增加的趋势.调查表明,人们对现行刑事再审的制度设计评价并不高.现行刑事再审程序的运作实际上也已陷入了困境.这是因为立足于发现事实真相、纠正错误裁判理念的原制度设计存在启动主体不适当、再审理由不具体、审理程序不规范、裁判效力不确定的"四不"缺陷.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从创新制度的立论基础出发,树立以程序正义为核心价值的"特殊救济"再审理念,以启动程序的法定理由具体化为切入点,严格限制法院自行再审的职权,规范检察院的再审抗诉权限,赋予当事人启动程序的主体资格,并确立再审一审终审原则.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修改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的多条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6.
Although a considerable amount of research has been conducted on treatment-based courts, there is little quantitative evidence that describ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judge and the probationer. The present study examines perceptions of the judge–probationer relationship (JPR), procedural justice, and outcome satisfaction within a co-occurring disorders court (CODC) in Orange County, California. Based on interview and survey data from a sample of probationers within the CODC (n = 24), this article argues that perceptions of procedural justice are linked to perceptions of relationship quality between the judge and probationer. Analysis of the data found that probationers in the CODC have very positive views of their relationships with the judge, and elements of relationship quality are significantly linked with perceptions of procedural justice. Procedural justice is also a predictor of satisfaction with outcome in this sample. The results show promise that procedural justice and the quality of the judge–probationer relationship can positively affect probationers with co-occurring disorders in specialty courts.  相似文献   

17.
王阁 《政法论丛》2014,(6):104-111
通过搭建“强制调解的主导者”和“强制调解的适用阶段”两个维度所形成的框架,可以对强制调解进行类型化分析并提炼出四种模式。一国或地区选择何种强制调解模式,要受到程序正义理念、传统法律程序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基于我国实际,未来有必要引入司法性诉前强制调解模式,实现从程序保障提高、调解人适格和制裁措施到位三方面确保诉前强制调解优势的发挥,同时有必要对我国原有的司法性诉中强制调解模式进行改造,实现调解者与审判者身份的分离和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时空的分离,并在立法中明确赋予法官动态裁量调解启动的权力以及启动调解时应当考虑的基准。  相似文献   

18.
占善刚  刘洋 《河北法学》2020,38(4):33-45
为保障民事诉讼程序适法流畅地推进,当事人及受诉法院应当遵循民事程序规范的要件、方式实施诉讼行为,但由于不同程序规范各自的制度目的、性质以及强行效力存在差异,违背程序规范的诉讼行为未必无效,应当对民事程序规范作出层次划分,用以判明不同性质程序违法的效力状态。遵循程序正义与程序安定相平衡、行为规范与评价规范相分离、程序错误与救济手段相匹配的程序法理与解释方法,以程序规范的效力等级为依据,可以将民事程序规范划分为训示规范与效力规范,效力规范可进一步区分为任意规范与强行规范。以此层次论要求审视我国民事程序立法,其失范处主要有三。其一,二审发回重审的程序违法事由偏离发回重审的制度趣旨,且不符合例示规范的要求;其二,再审程序违法的诸事由分属不同层次,仅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诉讼代理权不合法三项违背强行规范且符合再审的补充性与谦抑性特质;其三,程序异议权的制度性缺漏肇致司法实践中大量违背任意规范的"一般性程序违法"缺乏及时有效的规制手段。应当依据科学的民事程序规范层次化理论对我国民事程序规范进行改进。  相似文献   

19.
论量刑听证程序的价值与功能——以美国法为范例的考察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汪贻飞 《时代法学》2010,8(1):66-73
美国实行定罪与量刑程序分离模式,独立的量刑听证程序包括听证前的社会调查程序和法庭上的量刑听证程序。独立的量刑听证程序通过多方参与,不仅使量刑程序更加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而且通过让法官接触更多、更全面的量刑信息,促进实体公正。此外,如果将量刑上诉、申诉等因素考虑在内,那么量刑听证程序不仅不会降低诉讼效率,反而会提高综合效率。从功能的角度分析,独立的量刑听证程序能够有效地限制法官量刑裁量权,保障被害人的有效参与,拓展辩护空间,扩大检察机关的作用空间,促进量刑程序的公开和透明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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