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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28 毫秒
1.
当前,我国学术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标准是否应当降低这一问题众说纷纭,形成了证明标准降低说和证明标准同等说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虽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未区分认罪案件与不认罪案件而规定不同的证明标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不同程度的调整与改变,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标准在立法与实践中存在分离。文章认为,合理确定和准确适用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标准会直接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实现和实践成效。根据刑事诉讼公正的基本理念和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为了确保"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坚持法定证明标准,否则会导致冤错案件发生、损害司法权威。  相似文献   

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司法实践中,由于释法说理工作不全面、被告人对幅度刑量刑建议存在预期偏差等原因,存在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后又反悔上诉的情形。在此类上诉案件中,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面临制度障碍。可以通过设置认罪认罚上诉审查程序、认罪认罚二审程序、抗诉权期间计算新制度、检法抗诉衔接机制等方式,保障检察机关依法、依规、有效行使抗诉权。  相似文献   

3.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不断发展,该制度的整体适用率逐步提高.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重罪案件领域的适用问题备受关注,这与重罪案件办理的现实需求关系密切.从实践情况来看,在重罪案件办理过程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存在诸多问题,包括地方适用情况差距较大、适用影响因素较复杂、部分重罪案件适用效果较有限等.实际上,在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检察机关发挥重要的审前主导作用,体现在证据情况的把握、控辩协商的程序以及量刑建议的提出等方面.为了更好地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重罪案件中的有效实施,未来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的适用标准,完善控辩协商机制,发挥庭前会议功能,保障良好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4.
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对《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特别是对其中“一般应当采纳量刑建议”的理解和适用存在三个认识误区:一是把检察机关起诉的“认罪认罚案件”一概当作人民法院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包括应当适用“一般应当采纳”规定的案件;二是把人民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除法定五种除外情形“一般应当采纳”量刑建议的规定理解为“应当采纳”;三是把人民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当作“适用法律错误”,甚至提出抗诉。以上观点存在明显错误。首先,检察机关起诉的“认罪认罚案件”,并不能一概成为人民法院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包括适用“一般应当采纳”条款的案件。起诉的案件一旦存在法定五种除外情形,便不可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不再涉及适用“一般应当采纳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与否的问题。其次,即使是不存在法定五种除外情形的“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可不采纳量刑建议,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最后,人民法院对量刑建议采纳与否属于依法行使司法裁量权的范畴,即使人民法院不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确属不当,也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而应当以“量刑错误”依法提出抗诉。  相似文献   

5.
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是有效适用这一制度的关键,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人对其认识存在的差异折射出立法和司法的缺陷。应当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任何性质、任何诉讼程序类型的案件广泛存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  相似文献   

6.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罪犯逐渐增加,该类罪犯整体矫正情况较好,但执行阶段的矫正工作存在衔接不畅、执行阶段认罪不认罚、虚假认罪认罚、缺乏分类分级管理、罚金刑等财产判项履行不佳等问题。建议从观念、制度、操作等层面推动认罪认罚融入刑事执行阶段,探索分类分级管理、反制虚假认罪认罚、精准适用罚金刑等措施,提升对认罪认罚罪犯的矫正效能,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完善以实现刑罚目的。  相似文献   

7.
在司法体制和监察体制改革叠加的框架内,构建职务犯罪认罪协商机制是效率与公正的客观需要,是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选择,是监察体制改革语境下实现审前分流与分化的必然要求,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精神,也有域内外的实践可资借鉴.检察机关针对职务犯罪案件开展认罪认罚协商前,要厘清制度定位、证明标准适用等前置问题,以认罪、认罚为基本前提要件,将监察委员会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纳入协商程序.破除案件性质和罪行轻重的范围限制,从程序启动、认罪认罚、权利义务、风险防范等具体事项切入,对职务犯罪认罪认罚协商机制的基本方面进行建构,使该制度能够实现法、理与实践上可操作性的有机统一,以顺应提高打击职务犯罪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8.
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对于刑事司法权力之再配置和相应司法模式转型具有现实意义。当前,检察机关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主要存在认识、制度和操作三大难题,亟须解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刑事案件可不限于轻微刑事案件,但协商范围应限于量刑、涉案财物的处理等。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应引入公益值班律师、被害人等多方参与机制。同时,应增强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司法效力,并适当扩充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以此激励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  相似文献   

9.
学界与实务界普遍将不起诉作为认罪认罚后的一种从宽形态,这就涉及认罪认罚从宽与不起诉之间的逻辑关联。从法教义学上看,不起诉并没有明显的从宽功能,而是检察机关对案件整体评价后行使的一种程序性处分权,并不属于认罪认罚后从宽处理中由法院行使的处罚权。在从宽泛化的语境中两者容易混同评价,实践中出现的操作矛盾就是由这种逻辑不清所引起。在实然层面,认罪认罚从宽对不起诉的影响表现为规范层面的逻辑认知仍然分裂、操作层面的逻辑归因尚不明确、评价层面的逻辑变量并不确定。在实然状态很难对不起诉形成清晰逻辑作用力的情形中,应当在应然状态中补强逻辑关系,即应当对认罪认罚之后的不起诉进行规范分析、不起诉在认罚框架下作为协商客体应当审慎、不起诉应当保证认罚形态的延续性。在认罪认罚从宽与不起诉的逻辑关系中,对从宽的理解不宜泛化、笼统,应当坚持两套独立的权力运行逻辑体系与评价机制,确保各自权力结构的稳定性。  相似文献   

10.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证据问题亟待研究和讨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要义应当是及时正当获取"认罪"证据,有效惩治犯罪.被追诉人认罪的自愿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前提,需要相关机制予以保障.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并未免除控诉机关的控诉证明责任.当前,学界和实务界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证明标准存在不同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坚持常规证明标准,并将"从宽"的量刑证明标准予以完善.我国认罪案件证明模式可以归纳为"以被告人供述为中心的简单(形式)印证模式",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模式改革需要做好"一个强化"和"一个转变"两项工作.  相似文献   

11.
吕瑶  王永强  陈成 《证据科学》2017,(5):526-53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证据问题亟待研究和讨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要义应当是及时正当获取"认罪"证据,有效惩治犯罪.被追诉人认罪的自愿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前提,需要相关机制予以保障.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并未免除控诉机关的控诉证明责任.当前,学界和实务界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证明标准存在不同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坚持常规证明标准,并将"从宽"的量刑证明标准予以完善.我国认罪案件证明模式可以归纳为"以被告人供述为中心的简单(形式)印证模式",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模式改革需要做好"一个强化"和"一个转变"两项工作.  相似文献   

12.
李冠豪  李密 《人民检察》2023,(20):82-83
<正>落实好轻罪不起诉后的非刑罚法律责任,做好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是推进轻罪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一环。但是,实践中仍存在行刑衔接机制不顺畅、处罚不平衡等问题,有损执法司法公信力。对此,应从完善立法、强化监督、加强协作、健全平台、明确职责等方面予以解决。一、轻罪不起诉后行刑反向衔接中存在的问题第一,检察意见的相关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3款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3.
认罪认罚作为法定情节,对案件的量刑结果影响重大。通过对1000份盗窃类案件刑事判决书的实证研究发现:认罪认罚对主刑量刑结果和缓刑适用、罚金金额高低都有重要影响;认罪认罚的态度对审前是否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影响不大;积极赔偿、被害人谅解对认罪认罚类案件的量刑结果影响显著;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等法定情形存在交叉适用的情形。与未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比较,认罪认罚制度立法后的数据具有显著的主刑量刑减轻化效果。  相似文献   

14.
《北方法学》2020,(3):77-88
目前,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标准适用问题在理论和实务中均存在较大分歧,证明标准降低说与同等说展开激烈博弈。需立足"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与比较法视域,重新审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定位及发展方向。在合理借鉴域外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考量我国刑事诉讼本土语境与司法诉求,以推动证明标准实践完善。基于职权主义诉讼价值追求,在认罪认罚案件审判阶段的证明标准决不能因庭审程序简化而降低。应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与法定证明标准,充分认识证明标准本身精细化、层次化构造之独立价值,以及在不同类型、阶段中可能被辨识的内涵差异。从体系化角度对证明标准进行合理的"层次化"解构,为认罪认罚各阶段证据认定提供指引,完善具体实践运用之层次化、类型化、精准化逻辑。  相似文献   

15.
《北方法学》2021,(5):91-103
认罪认罚从宽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就刑事诉讼的价值而言,效率与公正是这一改革的重要支撑点,但二者间的冲突在改革之初就蕴含着风险。通过对我国以往认罪错案的经验性考察,我们可以分析错案的性质、类型和诱因,对无辜者的认罪进行类型化研究,讨论无辜者认罪可能存在的影响因素,这些工作对揭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潜藏的风险有所裨益。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不断发展,过分放大对效率价值的关注可能会导致错案发生的风险,为此,有必要将认罪认罚的庭审重心向自愿性审查倾斜,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外设置明确的主观审查标准,并在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中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以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平稳发展。  相似文献   

16.
赵欣  周鑫  孙伯涛 《人民检察》2023,(20):81-82
<正>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适用、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但实践中由于受诉辩协调配合不够,重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效果有限等因素影响,出现了非自愿认罪认罚现象。对此,应从兼顾实现自愿认罪认罚与传统刑事诉权救济、建立新型诉辩交流博弈机制、完善自愿认罪认罚保障机制等方面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17.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保护被害人权利的必要性体现在维护程序公正,查明案情并衡量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真实性,化解当事人矛盾以及监督司法机关,防止权力滥用等诸多方面。司法实践中,存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不足,认罪认罚案件被害人参与不足,认罪认罚制度化解社会矛盾、监督司法机关的作用未充分发挥等问题。可通过保障被害人程序参与、促进刑事和解、加强司法救助、完善被害人权利救济机制和获得法律援助权等途径,更好地保护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害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18.
崔凯  魏建文 《人民检察》2017,(19):53-56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虚假认罪认罚存在高发的法律风险,这是由言词证据的本质属性、认罪认罚从宽带来的利益诱惑、刑法行政犯的扩张、刑事司法既有不足等一系列原因综合促成。现有制度在虚假认罪认罚的审查上存在工作重心不对接、责任主体不明确、工作条件不具备等多重缺陷。应当发挥检察机关在虚假认罪认罚审查中的主导作用,通过完善工作方法、引导侦查取证等方法排除虚假认罪认罚潜在的风险。  相似文献   

19.
赵恒 《华中电力》2024,(2):51-68
人民陪审员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间客观上存在张力关系。在认罪认罚案件审判活动中,人民陪审员制度适用的挑战体现在:人民陪审员参与空间愈加有限、事实审与法律审区分难度增大、人民陪审员审判能力被削弱等等。产生上述挑战的原因包括两种制度改革预期目标有别、陪审规则设计存在内生不足、合作性司法理念强化法律职业联系、考核任务增加工作负担等方面。顺应我国刑事司法发展趋向,宜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人民陪审员参与认罪认罚案件审判活动之主要方案:第一,坚持审判中心主义以统筹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进程;第二,调整人民陪审员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审判规则;第三,以优化检法职权关系为依托规范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第四,健全考核机制以提高认罪认罚案件审判质量。由此,进一步提升我国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进程中审判方式改革质效。  相似文献   

20.
2018年10月,我国刑事诉讼法以新增条文的方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司法实践证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促进案件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作出了巨大贡献,但目前该制度在被害人权利保障方面仍存在缺失:立法层面对被害人权利界定过于模糊,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和救济机制还不完善。检察机关要积极发挥自身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主导作用和法律监督职能,切实完善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实现诉讼效率和司法公正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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