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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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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诉案件撤回起诉是庭审过程中的一种诉讼行为,撤诉制度是刑事公诉变更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样也是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一种体现。从我国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在立法上与司法上的矛盾冲突谈起,解析我国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在立法上与司法程序上存在的缺陷与不足,考察我国公诉案件的撤回起诉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相似文献   

2.
撤回起诉作为检察机关专属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起公诉后发现不应、不需追诉等情形下的主动校正行为,应肯定该项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文章首先对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的立法沿革进行梳理;其次,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对我国现有的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进行评析;最后,从明确立法、限制再起诉、完善监督与救济机制、完善工作考评机制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重新起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其现实意义。重新起诉本身并不一定构成重复追诉,但因我国公诉案件撤回起诉以及撤诉后重新起诉制度不完善,被告人容易陷入"撤诉—再起诉"循环往复的泥沼。严格来说,"一事不再理原则"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都不适用于撤诉后的重新起诉,应当从刑事诉讼保障被告人权利的精神实质出发,对检察机关撤诉后重新起诉作出一定的限制。  相似文献   

4.
近几年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种在审查起诉阶段由公安机关将案件撤回的做法,这突破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身缺乏详细的适用规范和相应的监督方式。同时,不起诉制度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合理以及司法实践中的不明确态度,导致各级检察机关不敢或者不愿意使用不起诉制度,致使不起诉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被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撤案的制度所代替.严重的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  相似文献   

5.
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撤回起诉的规定,但相关司法解释赋予了检察机关撤回公诉权。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撤回起诉权遭到了一定程度的滥用。检察机关往往无时间、无次数限制地随意撤回起诉,然后再重新提起公诉,导致出现反复"撤回起诉——再行起诉"的程序循环现象,损害了刑事司法的尊严,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实,公诉权是有能量的,有一个耗尽的问题。因此,应当对国家追诉权进行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6.
立法没有规定撤回公诉制度,但司法解释对这一制度予以了规定.司法实践中,撤回公诉的主要原因来自证据方面,公诉证据标准难以精确把握、实质性公诉审查缺位、案外因素影响起诉决定等因素会导致少数已诉案件无法定罪.刑诉法修改后,控辩对抗的增强、证人出庭力度的加大、非法证据的排除等变化也增加了案件处理的变数.诉讼经济、传统文化、考评机制等原因,又使得一定时期内不可能用无罪判决来处理全部无法定罪的案件,而只能以撤回起诉作为并行方式.对撤回公诉予以程序规则,是检察机关有效应对质疑的重要路径.  相似文献   

7.
在采起诉便宜主义的各国立法实践和理论学说上认为: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或不适宜时,可以撤回公诉。撤回公诉是公诉机关的公诉变更权权能之一。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也在从事撤回公诉的司法实践。但是,从诉讼规范化和诉讼制度合理化的要求出发,我国的撤回公诉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相似文献   

8.
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质疑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公诉案件撤回起诉是庭审过程中的一种诉讼行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将其废除,说明其已无存在的诉讼价值,同时法律亦不再赋予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权。但是,两高又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撤回起诉重新纳入刑事诉讼轨道,给司法实践带来弊端。诉讼实践证明,"有法必依"的司法原则不可动摇。如果认为撤回起诉有存在的必要就应在刑事诉讼法中加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9.
检察机关撤回公诉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撤回公诉是公诉权的一项具体权能,是检察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形式。公诉权特性、控审分离理论和起诉便宜主义为检察机关撤回公诉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基于检察机关享有的裁量权范围不同,可以分为禁止或限制撤回公诉、检察机关裁量撤回公诉和法院审查撤回公诉等三种模式。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撤回公诉制度,而是在两高的司法解释中有所提及。法律依据的疲软,导致实践中检察机关撤回公诉适用不当的问题突出。完善我国的撤回公诉制度,应当确立法院进行形式审查的模式,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一系列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行撤回起诉制度的困境在于撤回起诉后案件退回审查起诉阶段,导致本应终结诉讼程序的制度反而使被告人再次陷入无止境的刑事追诉,同时使得这一关乎当事人重要权利的决定缺乏救济途径。重新研究撤回起诉制度有利于规范实践中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行为,明确撤回起诉在程序上终结刑事诉讼,在实体上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法律效力,以彻底贯彻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同时应当赋予当事人救济权利,以保护被告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11.
公诉案件撤诉的疑难问题新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 ,撤回公诉制度一直是刑事诉讼理论和实务界的薄弱环节 ;其作为“起诉便宜主义”原则的配套制度有着存在的必要性 ,但检察机关这一权力的行使必须接受审判机关的监督和制约 ;同时我国司法实践中撤回公诉权行使的条件、阶段及事后的处理并没有体现“起诉便宜主义”的要求 ,相当不科学 ,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使得撤回公诉权沦为检察机关逃避“错案责任”的手段 ,极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对此法律应当给予明确的规范。  相似文献   

12.
我国由司法解释确立的撤回公诉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诸多缺陷,严重损害了法律程序的尊严、检察机关的司法权威以及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引发了学术界对该制度的普遍关注与较大争议。2012年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并未涉及撤回公诉的问题。从情势变更、司法效率与人权保障的角度出发,撤回公诉制度具有存在的正当性。针对我国撤回公诉制度存在的立法与司法缺陷,可以从撤诉制度的立法化,明确撤诉的事由、时间、程序、效力,构建撤诉的司法审查与听证程序,规范撤诉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进行相应的改革与完善。  相似文献   

13.
支持起诉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发挥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力量,共同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确立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也是支持起诉制度的重要主体。由于立法初期的解释存疑、具体规则尚未形成体系,导致检察机关支持起诉难以百分百或者大比例运用到司法实践,主要表现为诉讼地位模糊、职能作为弱化等。应在立法层面明确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诉讼地位、支持标准、权利义务等,以期发挥该制度的应有效果。  相似文献   

14.
关于撤回公诉有关问题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撤回公诉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的难题。撤回公诉符合控审分离原则、符合起诉便宜主义、符合诉讼效益的价值取向,有设立的必要。由于目前我国立法上的缺陷,导致撤回公诉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所以立法中应对撤回公诉问题加以明确。  相似文献   

15.
公诉案件撤诉的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撤诉亦称“撤回起诉”或“诉之撤回”。公诉案件的撤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取消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公诉案件的诉讼活动。新刑诉法取消了原刑诉法第108条关于人民法院在审查公诉案件时“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规定,从而也使公诉案件的撤诉——这个过去和当前都始终困扰着司法实践的问题失去了唯一的立法根据,从而使当前刑事诉讼中这一难以回避的问题变得更加认识模糊和难以处理。作为弥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分别在其制定的实施新刑诉法解释(规则)中明确规定:检察机…  相似文献   

16.
论撤回公诉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撤回公诉符合诉审分离原则和起诉便宜主义的要求,体现了对公正和效率价值的追求;撤回公诉的时间应当限定在法庭调查终结以前;撤回公诉的理由是发现具备不起诉的情形。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利益,法院应当对检察机关的撤诉请求进行司法审查,听取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撤回公诉在法律效力上与不起诉既有相同的方面,也有不同之处。  相似文献   

17.
附条件不起诉在正式写入我国《《刑事诉讼法》》之前,就已经在全国各地检察机关试行,2012年3月14日,我国正式将该制度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认,促进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广泛应用。然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运行两年以来,许多细节性问题正在一一呈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对此应加以认真分析,并探索构建相应的工作机制。  相似文献   

18.
公诉变更制度作为公诉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涉及的追加、变更、撤回起诉使起诉权中的提起并支持公诉权变得立体而丰富。但由于相关程序规范的不健全,公诉变更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发挥出其应有功效。建议从程序上对追加、变更、撤回起诉予以细化和充实。  相似文献   

19.
和谐社会视野下不起诉裁量权制度的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过审查,决定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而终止诉讼的活动。扩大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是世界发展潮流,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在适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指导下,应适当扩大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我国现行不起诉制度存在着不起诉权不完整、适用范围小、不起诉适用比例低等现实缺陷,应当进一步扩大及规范不起诉裁量权制度,同时应完善检察机关行使不起诉裁量权的监督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20.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对完善我国起诉制度、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价值,但现行法律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还有不足之处,如适用案件范围过窄、适用程序条件不够明确等。少年司法向来是司法制度改革的先驱和前沿,刑事司法领域尤其如此。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新赋予的职权,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这块"试验田"上改革创新,精耕细作,探索构建出完善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而推动立法扩大适用范围,逐步完善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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