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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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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过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前三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改革实践中具有典型案例地域分布逐渐分散,罪名分布集中化,中小微企业合规居多,以轻罪和单位犯罪案件适用合规、审查起诉阶段启动合规整改及专项合规为主等特点。这反映出改革在坚持合规整改与预防犯罪的因果关联、重视社会公共利益价值、坚持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尊重企业自主经营权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未来应当以合规与预防犯罪的关联性为标准扩大适用罪名范围,明确个人犯罪适用企业合规考察程序的正当性和限度,以比例原则为核心构建中小微企业合规模式,以分案处理模式构建重罪案件适用企业合规考察程序,并将合规的启动前移至侦查阶段。  相似文献   

2.
涉案企业合规行刑衔接主要包括“行政违法向刑事犯罪递进”的行刑衔接和“刑事犯罪向行政违法回转”的刑行衔接,实践中均面临一些运行困境。应当完善企业违法调查中的行刑衔接,明确司法机关可以提前参与行政机关对企业违法行为的调查程序,落实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企业犯罪案件的立案衔接。应当拓展公安侦查程序中的企业合规治理,并加强执法司法合作。完善企业合规案件在审查起诉程序中的刑行衔接,联合开展企业合规考察评估等工作,合规整改并不免除涉案企业在法律上应受之行政处罚,提高行刑处罚结果互信互认及行业合规治理效果。  相似文献   

3.
无论是涉案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还是检察机关对企业的合规整改作出考察和评估,都要以有效预防同类犯罪再次发生为目标,引入相称性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企业的合规整改工作应与所要达到的合规目标相契合,并与企业的规模、涉罪性质、行业特点、业务范围、合规风险等相适应,避免使企业承受过度的和不必要的合规负担。这既可以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实现有效合规整改的目标,也有助于确保合规资源合理配置,维护司法正义原则。目前,英国、法国和美国在合规整改制度中已经确立相称性原则,甚至还将这一原则奉为有效合规的制度保障和核心理念。我国检察机关在合规改革试点中已经初步引入了相称性原则,并据此确立了有效合规建设、考察、评估的基本标准,甚至根据企业规模初步创设了“范式合规”与“简式合规”这两种合规整改模式。通过总结我国合规改革试点的有益经验,我们可以从完善合规整改模式和改进合规体系建设的角度,提出全面确立相称性原则的基本思路。  相似文献   

4.
李辽 《法人》2023,(1):42-43
<正>2022年4月,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全面推开,地方检察机关在实务中积极探索。中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发端于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称“最高检”)开始部署相关改革试点。经过三年探索,地方检察机关在实践中通过“简式合规”模式、多方共建、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及行业合规治理等搭建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机制。  相似文献   

5.
检察机关在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过程中,探索形成了“简式合规”与“范式合规”两种合规模式。合规检察建议具有节约成本、灵活简便等优势,是开展“简式合规”的主要手段。但涉案企业合规检察建议还存在质量不高、落实不严、刚性不足等问题。对此,应当通过深入企业调研、引入专家“外脑”、加强对下指导等方式切实提高涉案企业合规检察建议质量,通过把握检察建议制发时机、加强跟踪监督、强化行刑衔接等方式增强建议整改落实效果,并进一步完善涉案企业合规检察建议配套运行机制,以充分发挥涉案企业合规检察建议的价值。  相似文献   

6.
当下我国对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改革探索是以检察机关为主导而展开的,检察裁量权的扩张是推动改革前行的必然要求,权力滥用的风险也随之产生。企业合规不起诉的运行包含程序启动、达成协议、合规考察与评估决策四个阶段,检察裁量权的行使贯穿始终。通过对现有指导性规范的分析与试点实践的考察发现,裁量权行使的过程存在诸多问题,试点实践中形成的由“内部约束机制”与“外部监督机制”组成的混合型权力规制模式存在一定不足,未能充分发挥对检察裁量权的规制作用。通过完善案件遴选机制,建立明确的合规监管模式选择机制,建立健全司法公开程序与权利救济机制等举措,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检察裁量权的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7.
李兰英 《政法论丛》2023,(2):100-112
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准入与验收”是保障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正当性与实效性的两个关键端口。检察机关具有审查是否具备“准入和验收”标准的权力,涉案企业均具有申请启动企业刑事合规考察的权利。检察机关在合规考察准入环节,可从客观标准、主观标准与企业标准三个方面进行综合因素的审查,合规考察的验收标准可以从形式和实质两个层面进行。合规有效性判断标准是建设预防企业再犯罪的行为准则,最终形成合规守法、积极向上的合规文化。企业合规计划具有稳定性、可持续性特征,也有针对性和动态性的特点。必要时,在验收环节可采纳“行政合规+刑事合规”相结合的考察标准,实现预防企业犯罪的溯源治理。  相似文献   

8.
合规出罪是改变“以刑制罪”现象,助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并使刑事司法从补救型向预防型、从威慑型向激励型、从对抗型向合作型以及从严苛型向谦抑型转向的重要制度创新。当前合规出罪机制仍存在一元型程序出罪,阶段化出罪以及出罪与非刑事责任、其他激励机制、企业治理衔接不畅,出罪风险防范薄弱等问题。未来在出罪类别上,宜探索程序实体一体出罪模式;在出罪阶段上,构建侦、诉、审全链条合规出罪机制;在出罪体系上,建立出罪替代处罚多元化体系与体系化合规激励,实行“责任—激励—治理”一体推进举措;在出罪保障上,以刑事风险为中心,建构风险“识别—响应”机制,并保障合规出罪的平等性、自愿性、有效性与制约性,推动形成一体化、全程化、系统化、规范化的中国式企业合规出罪路径。  相似文献   

9.
李韵石 《法人》2023,(1):34-36
<正>2022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这是当年4月最高检部署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之后,首次发布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从检察机关近期办理完结的案件中选出,充分考虑大中小微不同企业类型合规特点,既有针对大中型企业开展的专项合规,也有对小微企业开展的简式合规,典型案例更具代表性。  相似文献   

10.
《北方法学》2022,(5):136-145
企业合规不起诉是推动检察机关深入参与社会治理和主动延伸检察职能的重要创新举措。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试点地区推行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既是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要求,也是主动延伸检察职能,激活不起诉裁量权的应有之义,还是现代刑事司法模式转换,犯罪惩罚轻缓化的时代趋势。目前,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主要内嵌于相对不起诉制度之中,具有放过“企业和企业家”之双重效果,其主要适用于中小微型企业实施的轻微犯罪,并与听证制度、第三方机制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结合紧密。实践中,其还存在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滥用、涉案企业合规考察期限过短、企业有效合规标准不明确以及合规监督管理机制失灵等问题。在未来发展中,应当及时修改法律建构独立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确定一定幅度的合规期限并设定科学的监管体制和合理规制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11.
高景峰 《政法论坛》2023,(1):117-131
推进立法完善与增强合规质效,是新阶段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纵深发展的基本维度。立法完善要综合考量刑事实体与刑事程序,渐次推进。单位犯罪归责要在法教义学下保持本质内容与外在形式辩证统一,保持主客观相统一,实现归责机制“合规调适”。刑事诉讼法中,应设立单位合规特别诉讼程序,建立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明确案件适用范围、行刑衔接、合规考察期设定等;法律的修改既需要理论支撑,更需要实践的证成,这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成效直接正相关。综合有效合规计划、检察主导作用发挥等重点环节的改革创新,数字化是监督评估质效的关键变量。通过探索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数据模型,推进第三方机制数字化监督评估平台、规则与机制建设,建构涉案企业合规监督评估算法治理范式,是提升单位犯罪治理效能,检验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成效的有效手段。  相似文献   

12.
杨帆 《法学杂志》2022,43(1):112-122
在刑事合规的制度设计中,程序法承载了治理犯罪、保护权利、提升经济效率等多项重要职能。当前,全球范围内企业合规的刑事程序运行呈现出如下发展态势:立案管辖范围扩张,侦(调)查措施更加灵活多样,检察官主导实现多样化的诉讼激励,刑事合规的司法审查逐步加强,律师充分参与刑事合规得到保障。我国刑事合规的理论研究逐步兴起,实践中企业合规试点单位进行了相应的刑事程序改革与探索。随着刑事合规的全面深入发展,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应从立案、侦查、起诉、审判、辩护等多个环节进行系统、科学改造,以满足企业合规对刑事程序的实质需求。  相似文献   

13.
陶朗逍 《法学》2023,(2):135-147
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传统行刑衔接程序以检察监督职能为纽带,在合规互认、合规监管接力等方面陷入困境。企业犯罪的双重违法性和行刑机关的权属分立使企业竞合责任的处理程序成为固有难题,“先刑后行”和“先行后刑”都会降低办案效率,无法合理落实“一事不二罚”原则推动形成的“一体化处罚观”。域外国家在面临相似问题时改先后执法模式为平行执法模式,鼓励行刑机关配合执法,以“捆绑式和解”处理企业犯罪案件。我国应将企业犯罪的主要办案顺序由“行刑衔接”改为“行刑平行”,结合第三方机制的本土经验,由行刑机关联合成立委员会,指导办案人员在保障执法和司法独立性的前提下,在调查取证、协商和解、合规激励等方面形成配合。  相似文献   

14.
《北方法学》2022,(6):133-146
为了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给涉罪企业留有重生机会,我国积极借鉴域外实践经验,构建单位犯罪的合规不起诉制度。当前我国的民营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以“轻缓化治理”为政策导向,以“协商性司法”的发展为契机,以“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为对接模式,并已初步取得成效。但由于民营企业自身的特殊性和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实体公正”的价值基础,改革遭遇刑事政策游离于刑法体系、重罪不起诉制度缺乏实体法根据、个人责任与企业责任难区分等困境。基于国情与法治体系,我国的民营企业合规不起诉应坚持中国特色,具体应以刑罚个别化原则、恢复性理念、责任主义原理为理论基点,以构建单位与自然人犯罪一体联动认定机制,完善民营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实体法根据,构建合规自然人与合规企业的风险“双重排除机制”发展路径。  相似文献   

15.
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验的全面铺开,需要及时修改刑事诉讼法、刑法,在吸收和借鉴域外成功经验和本土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为企业合规确立刑事激励机制,尤其是要建立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从而既可以为涉罪企业提供“改正自新”的机会,也有助于在国家与企业之间形成犯罪治理的“合力”。就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而言,为改变“以自然人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程序格局,宜在“特别程序”一编中专章设立“单位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将“企业附条件不起诉”作为独立于“认罪认罚从宽”的核心制度进行建构,并重点解决好适用对象、条件设定等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至于刑法的修改,建议继续采取刑法修正案模式,从单位犯罪的归责原则、事后合规作为单位刑事责任的基础、增设单位缓刑制度等几个方面,对刑法作出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16.
作为一种以合规激励为核心的合作性司法模式,合规不起诉制度是起诉便宜原则的又一适用场域。如何明确和限制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是在探索合规不起诉制度时应该关注的问题。从比较法的视野来看,美国的内部控制模式和英国的司法监督模式是目前限制合规不起诉裁量权的两种主要代表模式。内部控制模式以美国司法部的内部文件的约束为主要手段,侧重发挥合规不起诉制度的犯罪预防和社会治理功能。司法监督模式以法官的司法审查为主要手段,关注对合规不起诉裁量权的实际控制问题。我国对合规不起诉裁量权的限制采用的是双重控制模式,即以保护民营企业这一基本原则与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为内部约束,以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与合规听证为外部监督机制。作为主管部门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细化合规不起诉适用对象的遴选条件,明确有效合规的标准,促进程序公开透明。  相似文献   

17.
检察机关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企业犯罪相对不诉适用机制改革有着绝对的正当性,但在企业合规改革中,检察权的边界必须清晰。检察权的公益性是检察机关参与企业合规的理论依据,法律监督权是检察机关主导涉案企业合规之法理基础。主导涉案企业合规,检察机关需有机融合运用现有的刑事司法制度,充分发挥检察意见、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检察权是公权力,检察机关要时刻关注职权的有限性,认识到刑事合规只是企业合规的内容之一,刑事合规第三方考察评估与监管务必是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保持独立性与专业性,以维护司法公正,捍卫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在主导企业合规的实践中罪刑不能违背法定的基本原则,保护企业的同时不纵容犯罪;同时需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的沟通配合,使企业犯罪得到社会治理和源头治理。  相似文献   

18.
传统的法人犯罪惩治机制建立在单一的刑罚威慑框架之下,其以膨胀刑法条文、严峻刑罚为主要手段,未能有效遏制日益突出的法人犯罪问题。基于对单一国家规制模式的反思,国外出现了以赋予合规计划诉讼及量刑意义为具体手段、旨在提升法人组织自主犯罪预防效率的各类立法与司法实践。企业法人组织是否依据其自身文化、所处行业及销售规模等“个性”因素,设计并执行一套用以鼓励成员个体对企业犯罪事实积极予以披露的举报人保护制度是鉴别具体合规计划是否有效的重要判断标准之一。通过对“合规计划”这一概念中的规范与社会性要素加以描述与强调,由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企业治理委员会制定的《企业治理原则与最佳操作指引》提升了合规计划妥善保护与激励举报人的整体能力,为我国法人犯罪治理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全新思路。  相似文献   

19.
合规不起诉制度针对涉案企业而非个人,但我国改革实践以“双放过”为基本模式,且以中小民营企业为主要对象,并在基层检察机关适用。以制度设置的目的、对象、适用程序等为约束条件,合规不起诉应选择谦抑模式。以“合规责任论”重构单位犯罪归责机制,理论上尚未充分证立,实践中难以全面适应我国单位犯罪判定的司法需求,且与单位民事责任判定标准不协调,有损法律责任统一性原则。在单位与个人同进退的背景下,合规整改对出罪及轻罚的影响力有限,对合规整改、监督措施的有效性以及主导机关的能力应谨慎评估。可于相对不起诉框架内适用合规不起诉,且修法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发展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的多元化路径和方法。  相似文献   

20.
在企业合规制度中,涉罪企业认罪既是启动合规考察的前提条件,亦能体现检察机关提前采取“准刑罚”措施的正当性。围绕中小微企业这一类主要适用对象,企业认罪的实践困境包含直接责任人员未参与罪名合意、认罪真实性与自愿性难以保障、检察机关接触企业认罪较晚等。究其原因,主要为“认事”与罪名合意之人发生分离、合规不起诉的优待及于直接责任人员、公诉裁量权较大且外在监督不足等。同时,从试点情况看,企业认罪的具体表现形式为第三方组织审查和建议采取何种合规计划、合规考察合格后检察机关是否不起诉等提供了参考和依据。面对诸多实践困境,应从赋予两类代表人员相关性权利、对直接责任人员慎用不起诉、逐步完善企业合规规则、强化公诉裁量权的外部“风控”因素四方面加以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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