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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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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故意杀人后取财行为之定性研究--计永欣案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兴良 《法学杂志》2004,25(5):25-28
通过对计永欣案件的分析,从法理上深刻阐述了故意杀人后取财行为一般应定性为侵占财产罪,但在被害人家中杀死被害人后又起意取财的,应定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2.
论杀人后起意取财行为的定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杀人之后临时起意取走被害人随身财物行为的定性,理论界有"盗窃罪说"、"脱离占有物侵占罪说"、"抢劫罪说"及"区别对待说"等观点.由于缺乏对死者财物占有问题的正确认识,上述观点都或多或少存在不足.推定占有概念的提出,解决了死者财物的占有问题,为认定杀人后起意取财行为为盗窃罪提供了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3.
故意杀人犯罪伴随行为,是指犯罪人在故意杀人犯罪过程中针对被害人实施的,除故意杀人行为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具体来讲,这个概念包含三层含义:  相似文献   

4.
当某一故意杀人犯罪发生时,侦查机关的第一要务是准确判定案件属性。其中确定案件是否属于系列杀人犯罪可谓重中之重,因为这既关涉到案件能否得以及时、准确侦破,又关乎司法公正。为便于侦查机关准确判别某一故意杀人是否属于系列杀人犯罪,兹在明确界定系列杀人犯罪概念基础上,通过聚类分析、方差分析、二元逻辑回归分析等方法创建系列杀人犯罪分类模型和回归模型。依据系列杀人犯罪分类模型,侦查机关可初步基于犯罪地是否偏僻、被害人尸体是否在犯罪现场、凶犯除故意杀人是否还有抢劫、是否有犯罪前科等四个方面直观判定某一故意杀人是否为系列杀人犯罪;依据系列杀人犯罪回归模型,侦查机关可精准计算出某一故意杀人为系列杀人犯罪的概率值。分类模型的直观性和回归模型的精准性为侦查机关判别故意杀人犯罪案件属性提供了一个可具体测量的科学依据。  相似文献   

5.
在危害结果是犯罪对象的转化形式且发生了法定危害结果的对象错误案件中,行为构成犯罪既遂只要求法定的主客观要件在性质上具有一致性,而不要求犯罪的主客观"方面"的内容完全符合.行为人对错误的对象持何心态与对象错误案件的定性无关.行为人只实施一个故意杀人行为,不可能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罪名,因而不可能构成想象竞合犯.本文还就犯罪客体、主观罪过等相关理论问题提出了若干个人见解.  相似文献   

6.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绑架杀人定性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八种犯罪中,并无绑架罪,这就造成司法实践中对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绑架杀人行为如何定性产生争议,其中既有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有缺陷的原因,也有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僵硬理解和执行的原因。从犯罪构成、罪数形态理论、共同犯罪理论上分析,认定为故意杀人是合乎立法精神的。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关于杀人罪的规定是概念法学的产物,也是类型化不足的典范,其主要的表现形式在于其过于简单的罪状而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包括罪状与刑罚不匹配以及立法模式零乱等。由于这些缺陷的存在而造成的量刑基准混乱的现实,严重损害了罪刑法定原则,从而导致实践中出现大量同罪不同罚的现象。杀人行为类型化既有其理论上的根据又有实践上的依据,类型化就是区别化,是概念式思维的补充。杀人行为类型化的意义在于它能使量刑的基准细化,弥补行为评价的不足以及有效消减死刑适用条款等。杀人行为类型化的哲学依据是相对意志自由;类型化的标尺是犯罪效应。杀人行为类型化的思路是首先将杀人行为区分为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两种;故意杀人行为又根据责任阶梯分为:普通故意杀人、加重故意杀人及减轻故意杀人;减轻的故意杀人又依据行为类型分为:挑衅杀人、应请求杀人、帮助自杀、教唆或者逼迫他人自杀等。本文还讨论了各种杀人行为的认定规则。  相似文献   

8.
郑远宏 《中国检察官》2001,(6):30-30,32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最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故意杀人罪是较为复杂的罪种之—。对之进行理论上的深入研讨,将有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地定罪量刑提高办案质量。 一、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死的界限 二者区别的关键是故意的内容不同。间接故意杀人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剥夺他人的生命,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具有杀人的故意,故意伤害致  相似文献   

9.
读贵刊1985年第三期刊登的《刑讯逼供致死人命的行为该定何罪》一文,我认为肖宏华等人不构成刑讯逼供罪和间接故意杀人推,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刑讯逼供特征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对人犯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而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直接目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中主要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权的公安、检察、审判人员。另外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管理人员也可成为此罪的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10.
通过群发植入木马病毒链接的短信息诱导被害人点击,非法获取被害人身份和银行卡信息以非法取财的犯罪类型近年来一直多发高发。此类型犯罪涉及危害计算机安全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和侵犯财产犯罪,各地裁判结果各异,引发"同案不同判"的疑虑或批评。造成该现象的原因多样,但司法实务多关注行为定性争议,而忽视对罪数的认定、处理,文书表述时亦时有缺漏。应贯彻罪数评价穷尽判断原则并坚持竞合明示机能,以避免病毒短信型侵财案件罪数处理上存在的"误判"和"错觉"。  相似文献   

11.
1995年7月,笔者接受被告人李某的委托,担任李某故意杀人案的第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之后,通过会见被告人,我直观地感到,本案定性存在同题。所以我将阅卷及调查的重点放在定性上。因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死在行为方式、产生的后果等方面可能一致,因而在司法实践当中不易准确区分。要正确区到两罪,必须充分运用刑法理论反驳控方的观点。通过认真研究改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死犯罪相成理论,我发表了改变定性的辩护意见。一、起诉意见被告人李某于1995年5目13日晚9时许,因琐事与本队临时工于某发生口角,并在宿舍内互相殴打。欧斗中,李…  相似文献   

12.
本文主要针对一例不幸婚姻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例进行分析,旨在探讨夫妻不和婚外情是引起女性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的主要原因,而预防女性实施故意杀人犯罪应当从提高夫妻双方的个人素质入手.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分则中“致人死亡”的规定有两种情况。一是过失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一是故意犯某种特定罪而发生致人死亡结果的。前者与故意杀人界限分清,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均无争议;但对后者与故意杀人有无区别,不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有分歧。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有些条文的“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有区别,如故意伤害致死;有些条文的“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没有区别,如抢劫、强奸、放火、投毒等犯罪中  相似文献   

14.
浅析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伤害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司法实践中的一起案例出发,通过实例对间接故意有无未遂以及在概括故意支配之下,数个被害人受伤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做了法理上的探讨.文中以理论切合实际的方法,深入浅出地辨析了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伤害罪,对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5.
秘密窃取行为是盗窃罪客观方面的核心特征,也是区分盗窃罪与其他财产型犯罪的重要标准。然而,无论国外还是我国,刑法理论学界对盗窃罪的窃取行为究竟是否必须以"秘密性"为必要构成要件一直都存在争议。本文通过对传统通说观点缺陷的评析,从理论与实践角度阐述以平和手段公然取财行为定性为盗窃罪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6.
以盗割路灯电缆线为常见犯罪形态的破坏电力设备罪一直以来都是基层刑事法庭处理的案件中的多发常见罪,触犯该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多是间接故意,主要是求财而盗割路灯电缆线同时放任了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鲜见蓄意而为的直接故意行为.  相似文献   

17.
浅论精神疾病患者再次作案责任能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癫痫发作再次杀人为例,探讨精神障碍者再次犯罪的责任能力问题。认为目前对精神病还不能完全预防其复发,即使是由于停药而旧病复发再次作案的,也并非是患者的故意或过失行为,不能与《刑法》中的“醉酒的人犯罪”相提并论,责任能力的评定应与精神障碍者明知故犯或自陷于精神障碍状态而再次犯罪的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18.
刑法学应创制行为故意概念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的犯罪故意概念以危害结果为认识与意志的核心内容,这在实际上排除了行为的故意的存在空间,刑法理论界也几乎忽视了行为故意的存在事实。然而,这与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以及刑法理论中承认行为犯的认识存在矛盾之处。因此,笔者基于诸多合理事实及理由,首先提出行为故意与结果故意这一全新的划分犯罪故意的标准,并对行为故意和结果故意的概念及其认识因素、意志因素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19.
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新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在绑架人质阶段,绑架罪的暴力方法不可能表现为"杀害被绑架人";在控制人质阶段,"杀害被绑架人"的认定不受行为人是否勒索到财物或其他不法要求是否得到满足的影响。"杀害被绑架人"的犯罪形态属于包容加重犯。"杀害被绑架人"是针对故意杀死被绑架人(故意杀人既遂)而言的;在控制人质阶段,针对被绑架人实施杀人行为而被绑架人未死亡的情形属于绑架罪包容加重犯的未完成形态,对该种情形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条第1款"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规定,并结合未完成形态犯罪的一般处罚原则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20.
唐律"斗杀"可概括为因斗、殴之事而杀人,"斗"与"殴"为伤害行为前后相续的两个阶段。唐律在"斗杀"的时机条件、犯罪工具的使用、客观环境的判断方面皆有具体规定。"斗杀"之罪过形式,可概括为间接故意。唐代传世文献中,少有涉及"斗杀"案件的记载,但宋代史料在"斗杀"立法与司法方面有所记述。通过文献记载可知,"斗杀"在性质上为一类重罪,常赦所不原;但法律实践中"斗杀"与相近犯罪的区分往往产生困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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