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03 毫秒
1.
美国各州刑法、模范刑法典、刑法理论家所积极探讨的强奸罪疑难问题对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富有启示:强奸罪的犯罪定义应当考虑行为主体与被害人的性别中立,将正态性交与偏离性交置于同等的刑罚等级;正确认定强制行为是把握强奸罪犯罪行为要素的关键,强制分为生理强制与心理强制,生理强制的标准是行为人暴力,被害人反抗,心理强制的标准是“地位悬殊”原则;被告人错误认为被害人同意在某些情况下能够阻却行为人的犯罪意图,但需严格把关,要坚持“真诚并且合理”原则,公正地使用推定。  相似文献   

2.
我国证券市场涉众范围广泛,必须重视投资者利益,经济字主张自由市场环境,要求更加注重刑法谦抑,法律概念欠周延,需要“未公开信息”弥补。在这种背景下,“老鼠仓”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为推动惩治犯罪的精准化,将“老鼠仓”犯罪的侵害法益界定为投资者的财产利益,并对犯罪构成中的其他要件进行合理解释。在对“老鼠仓”犯罪的刑法规制中,以特殊背信罪的入罪路径更适合未来证券市场发展,客观行为中的建议行为完全可以按照第一种行为方式加以惩罚,同时,需要反思打击犯罪中的“零容忍”,而以“选择性打击”加以优化。  相似文献   

3.
论“权色交易”当入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关于贿赂目的物的规定已经明显地滞后,无法适应贿赂犯罪的变化,而且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也不相符。社会民意调查显示,权色交易犯罪化是民心所向,众望所归。因此,我国刑法关于贿赂的内涵需要修改,将包括"权色交易"在内的以非财产性利益进行贿赂的行为归入为犯罪。这既是《公约》的要求,也是当前我国反腐败斗争的现实要求。  相似文献   

4.
伴随着全球性的经济危机,中国的下岗率必将增高,会使我国本来已经很严重的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更加恶化,在现有的法律救济措施未能有效解决该问题的情况下,某些人渴望通过将恶意欠薪行为犯罪化的方式来解决。中国刑法中能否增加"拖欠工资罪"在学者和法律工作者中引起广泛争论。在规定恶意欠薪罪的各国刑法中,俄罗斯刑法最具典型性,对俄罗斯刑法恶意欠薪罪的正确解读,能够为我国是否将恶意欠薪行为犯罪化提供极有价值的借鉴。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将不履行债务行为犯罪化符合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符合犯罪的本质属性,符合国外的相关立法例。但债务不履行行为的犯罪化并非无任何限制。应当遵循个别化原则,以债的履行为主要目的,对侵害涉共同利益和主流价值的债权行为加以规制,并配以轻刑。  相似文献   

6.
刑法将一个行为规定为犯罪是刑罚权的积极面,刑法将曾经属于犯罪的行为不再规定为犯罪是刑罚权的消极面。由于非犯罪化的主体是国家,它是国家价值评判的结果,也是国家对犯罪的反应形式,因而其实质在于刑罚权的退出,而非犯罪化的条件则是刑罚权退出的事实根据。当行为已经不具有法益侵害性、行为已经为社会公众广泛认同、对行为已经有更好的规制方式时,国家可以实行非犯罪化。但是,非犯罪化不能无视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不能导致鼓励犯罪和制造新的犯罪,在尚不具备非犯罪化的条件时,刑罚权理应积极地存在。  相似文献   

7.
论“婚内强奸”犯罪化应当缓行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婚内强奸”是一种较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将其犯罪化,纳入刑法调控的范围之内,并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如果仅从逻辑上论证这一问题,容易误入歧途。本文力图从社会学、犯罪学和刑法学角度来说明,当前在我国将“婚内强奸”行为犯罪化的条件并不成熟,不顾现实,强行立法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应当缓行。  相似文献   

8.
在刑事法治视域中,刑法之“善”不但应当注重对秩序之维护,而且也应当注重对自由之保障;刑法之“恶”既要重视对犯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和资格之限制或剥夺,也不能忽视对国家刑罚权的限制。然而,我国刑法之“善”与“恶”均具有偏重性。实现刑法之“善”与“恶”的均衡性要求在立法上应当:将更多的侵犯个人利益且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化;缩小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犯罪的死刑适用范围;加快罪刑法定原则之“司法化”进程。  相似文献   

9.
完善反商业贿赂犯罪立法之思考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基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和我国的现实问题,刑法需要完善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从刑法立法体例出发,要改变将贿赂犯罪统一规范到一个章节中的做法;从贿赂犯罪的构成要素看,要扩大贿赂的内容、对象和行为方式,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之规定。  相似文献   

10.
“犯罪”是个法学概念,有别于罪恶、罪孽等概念。刑法产生的同时,也产生了犯罪。犯罪是刑法对人的某些社会行为所作的标定。不同社会有不同的刑法,也产生着不同的犯罪。刑法规定人的某些社会行为为犯罪,并规定相应的处罚,主要因为现实社会中需要遏止这些人的这些行为。因此,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应该都是可以防控的行为。刑法的犯罪规定应该具有可行性:刑罚施行的可行性和防控犯罪的有效性。刑事立法需要有高水平的立法技巧,更需要有对现实社会的准确的观念性把握,认识上的疏忽或观念上的偏激,造成犯罪规定的遗漏或滥入,都不利于对犯罪的防控。  相似文献   

11.
随着社会文化观念和刑法规范的变化,强奸罪的实行犯应当扩大至女性主体;对于婚内强奸的行为,应当区分情况予以刑法评价;性骚扰、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与强奸行为的根本区别是行为人有无奸淫妇女的主观意图;在认定强奸罪的过程中,罪与非罪的界限存在着极为复杂的情况,在对奸淫幼女行为归罪时,仍应坚持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的标准;界定强奸罪加重处罚的法定情节,对于刑罚的准确适用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12.
刑法规范是伦理性最强的法律规范之一,随着经济、行政犯罪在刑法中的比重相应增加,刑法规范的伦理性逐步弱化,法益保护色彩加强。我国刑事立法的修改与完善方向是:直面同性恋,明确卖淫含义,不对强制猥亵的行为对象进行限制;对与淫秽物品有关的行为不宜泛犯罪化,应当就其场所、内容、范围、对象的不同加以区别;宽容对待隐私权,维护社会公德,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增加性贿赂的刑罚制裁,严厉打击权色交易。  相似文献   

13.
作为一项于刑事侦查中应用普遍的剥夺人身自由措施,留置手段一直被排除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视野之外。这一现象的存在有损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作为国家基本法律的尊严。因此有必要从现行刑事强制措施系统内部缺陷及相关外部制度的缺失两方面入手,探讨我国刑事侦查中剥夺人身自由措施的配置问题。  相似文献   

14.
以对聚众淫乱行为的民众态度进行调查分析,为立法政策调整提供素材和依据为目的。采用问卷调查法,以大学生、城市居民、农村居民为对象展开调查。结果显示,对秘密聚众淫乱行为认为现行法规定适当的仅占21.5%,近八成的人认为秘密聚众淫乱行为不应构成刑事犯罪,对其不应处罚或给以行政处罚。对公然猥亵大多数人认为应当处罚,其中五成的人认为应当给以行政处罚,有二成的人主张应给以刑事处罚。从而得出民众对秘密聚众淫乱行为的处罚态度与现行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不一致,对公然猥亵的容忍度非常低的结论。  相似文献   

15.
刑事强制措施这一程序性诉讼手段 ,因其对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积极的价值功效而为各国法律所确认 ,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 ,“以权代法”、“滥用”或“不用”强制措施等现象的存在 ,容易使人们对这一诉讼手段固有的经济合理性产生怀疑乃至错误认识 ,因此 ,在司法制度改革的过程中 ,将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仍作为理论与实践问题加以探讨 ,对诉讼法律制度以及诉讼民主化建设都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非犯罪化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刑事立法的一大趋势,而我国刑事立法在这一领域仍然进步迟缓。基于法益保护主义与刑法谦抑主义的基本立场,侮辱尸体行为作为一种反社会伦理而无刑法法益保护必要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而应在立法上予以非犯罪化。但是该行为本身作为一种违法行为,仍然应当通过相应的民事法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惩戒。  相似文献   

17.
刑事法视野中的诉讼欺诈行为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讼欺诈以伪造证据、提起虚假民事或行政诉讼为手段,严重破坏审判秩序、侵害被害人利益,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已超出民事和行政手段可以调整的范畴。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分歧很大。事实上,诉讼欺诈与诈骗罪存在巨大差异,并且,它并不是敲诈勒索罪的特殊形式,而且将其纳入妨害作证罪也是不合理的。因此,当今刑法无现成的罪名与之相匹配。因此,我国刑法应增设诉讼欺诈罪,合理配置其法定刑。  相似文献   

18.
对刑法中行为的新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为论在刑法理论上有着重要的地位,研究行为论的目的应当是为了科学地建构犯罪构成(成立)体系,完善刑法的基础理论,为司法实务提供观念上的指导。行为论研究必须始终兼顾一个国家固有的文化传统和刑法理论的总体特征。依此标准分析,我国刑法中行为的界定应着眼于危害行为,并且应当去除意思要素,保留刑事违法性及危害性要素。因此,我国刑法中的行为概念即为客观上违反刑法规范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总则中并无身份的专门规定,刑法理论对身份的理解也没有达成完全共识,当身份与共同犯罪联系起来时显得更为复杂,尤其是对无身份者能否与有身份者成为身份犯之共同正犯问题,更是存在激烈争论。无身份者可以与有身份者构成身份犯之共同犯罪,但由于无身份者的行为对于身份犯而言并不具有实行性,因而无身份者只可以构成身份犯之共犯,不能与有身份者构成身份犯之共同正犯。  相似文献   

20.
监视居住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由于相关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粗疏,使得这一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一直存在诸多问题,也引起了很多争议。现阶段,监视居住在我国仍然具有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性,我们应该在修改和完善的基础上使其真正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