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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66 毫秒
1.
目前工商领域知识产权冲突的案例经常发生。法律权利制度构建以公平、正义为基础,任何公民享有受到平等尊重、公平待遇的基本权利。如果在先权没有受到实质损害,而被用来限制在后权的产生,这是有违法律权利制度构建的目的的。所以只有避免在先权利受到实质损害,才能作为限制、撤销其他权利的理由。有关工商领域知识产权冲突的问题可以在新的知识产权制度中解决。  相似文献   

2.
利益平衡是构建知识产权限制制度的基本法律观。各类主体的相互利益关系,在知识产权法律中的权利配置方面,表现为本权与他权、私权与公益的关系;知识产权虽为一种独占性权利,但往往受到一定的限制,包括公共领域保留、权利行使限制、禁止权利滥用等;知识产权立法应秉持二元价值目标,即保护创造者合法权益和促进知识广泛传播。  相似文献   

3.
郭洪波 《法学》2005,(9):121-126
对商标权与其它标识性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进行剖析,探讨解决这类权利冲突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重点提出避免和防范商标权与其它标识性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一些设想及立法动议:将商号权、域名权纳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明确在先权利的范围及保护条件;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强化相关法律的协调性;加大社会诚信法律制度的建设力度。  相似文献   

4.
商标权与其他在先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知识产权是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造的成果,狭义的知识产权则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企业名称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权等权利。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商标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人依法赋予其对注册商标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商标权与在先的其他知识产权存在着权利冲突,表现为商标权与其它知识产权的客体相同或近似,而主体却不同,商标权的取得在其他知识产权之后,商标权的行使必然构成对在先的他人的知识产权的限制或损害,并由此产生的权利冲突。  相似文献   

5.
论商标法上的权利丧失原则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商标权与在先权的冲突是商标行政执法和司法中经常遇到的一个法律问题。所谓在先权利是指成立于商标权之前的合法权利。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和外国商标法的规定以及民法原理,在先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其他知识产权,如商号权、  相似文献   

6.
郑曦 《法制与社会》2010,(29):100-101
关于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解决,无论是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还是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都强调以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作为解决冲突的首要原则。其实,知识产权的"无形性"这一重要特征决定了在后权利人即使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也可能进入在先权利人的权利范围,因此,在权利冲突的解决问题上不宜过分强调尊重在先权利。在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时,既要坚持尊重在先权利的原则,也应遵循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最大化原则,在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对在后权利人的正当权益给予关注,否则,将可能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本文将以一则案例为切入点,从"公平"、"效益"的角度出发,反思当今司法实践中解决权利冲突的"禁令救济"方式的缺陷,探讨如何建立公平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机制。  相似文献   

7.
曹波 《知识产权》2004,14(2):41-43
本案足一起典型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案件,近几年,关于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案例层出不穷,其类型大多足在后的商号权侵犯了在先的商标权,本案所涉及的案例则不同.通过判决,法官清楚地表明了对在先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划分了合理使用在先商号权与非合理使用的界限.这个案件涉及的许多问题值得大家思考,比如在先权的保护范围,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原则等.  相似文献   

8.
平行进口制度需要解决的,是平行存在之知识产权间的冲突,与权利穷竭制度之间没有内在联系;而进口权对于平行进口的解释力也是十分有限的。平行进口应当属于权利人独占实施权的控制范围之内,而一定条件下法律对平行进口的允许,则构成对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  相似文献   

9.
丁杰 《法制与社会》2014,(12):96+100
《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存在的与该商标冲突的民事权利。商标法中的在先权有别于在先权利,是指处理在后商标权与他人在先权利的冲突所遵循的原则。新《商标法》的在先权条款的进步主要体现在:所列举的在先权利种类增多;限定异议主体资格符合在先权利的私权属性;异议程序趋合理化利于高效、合理解决先后权利冲突;厘定"撤销"和"宣告无效"使法律用语准确化。  相似文献   

10.
知识产权权利竞合研究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下载免费PDF全文
在我国法律上,存在知识产权竞合现象,主要表现为各种知识产权之间的权利竞合和知识产权与民法上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的权利竞合。处理权利竞合需要进行利益的协调,应统一采用相对的保护在先权原则、对不同权利给予不同水平保护的区别原则、限制权利负面外部效应原则和尊重社会利益原则。  相似文献   

11.
基本医疗权是公民最基本的医疗卫生权利,其内涵是及时、有效、公平、适当。国家应当从法律、社会经济等方面保障公民基本医疗权的实现,而我国目前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和制度的不健全导致了基本医疗权保障的缺位。同时,基于避免权利冲突和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权利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尤其是在我国医疗卫生资源相对紧缺的国情下。在医疗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的背景下,公民基本医疗权的保障与限制与医改目标相一致,有了更深刻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2.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内在根源主要在于立法技术不完善和法律滞后.从权利构造看,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存在于权利连结点交叉的场合.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实证法基础在于知识产权不断扩张,同一知识产品根据不同知识产权单行法形成相互冲突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复杂性不仅表现为个体权利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冲突,也表现为群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保护在先权利已成为我国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一项基本原则.然而,对于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并非绝对适用.解决因客体牵连而引起的异网域权利冲突应遵循权利位阶法则.化解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也并非绝对适用非此即彼法则,权利并存法则应当具有适用上的妥当性.  相似文献   

13.
试论商标法中在先权的保护与限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先权和在后权根植于同一客体 ,它们取得的依据既可以是同一部法律 ,又可以是不同的法律。在先权和在后权因时间或者程序的先后而产生。对根植于同一客体且都是依据《商标法》但因时间和程序在先而获得的在先权 ,可分为在先申请权、在先使用权、在先注册权、在先驰名权。这些在先权与相应的在后权可能会发生冲突。因此 ,既要按照利益比较原则、相对适用保护在先权原则、保护与限制并重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予以保护 ,又要依法对其加以适当限制。  相似文献   

14.
郭晓莉 《行政与法》2008,(6):121-123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之间的冲突产生于注册环节,而后延续到商业使用之中,造成产品标识和宣传效果上的混淆,从而使权利使用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究其法律上的原因主要表现为两种权利在设置阶段和行使阶段存在不足。为此建议立法增加“不得侵犯在先权利原则”的适用性,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加对权利滥用情形的规制。  相似文献   

15.
用人单位内部的劳动者知情权问题一直是学界研究的薄弱方面,而用人单位内部的劳动者知情权的行使最常遭遇的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权。在对两种权利各自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可以看到这两种权利冲突的实质是劳动权与经营自主权的冲突。劳动者知情权与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权在行使的过程中都要受到必要的限制,而权利发生冲突的场合则要积极探寻权利协调的基本原则,使冲突得以化解,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有序。  相似文献   

16.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在构建数据财产权制度时,区分了数据处理者与数据来源者双重权利结构,提出了数据来源者权利保护的重要课题。数据来源者与数据处理者是数据内容贡献者与生产者之间的关系,两者形成共生、并存和互动的关系。数据确权的内容既包括确认数据处理者的权利,也应当包括确认数据来源者的权利。确定数据来源者权利的准则包括优先尊重人格权益、尊重在先权利、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以及促进数据的高效生产与有效利用。在数据处理者与数据来源者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数据来源者应当享有公平访问权、合理利用权、可携带权和自然人个人数据大规模处理拒绝权等权利。对数据财产权的确权主要是指对数据处理者的确权,作为数据来源者的自然人原则上不应当享有数据财产权。作为民事权利,数据来源者的权利在受到侵害的情形下,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7.
钱玉文 《现代法学》2012,34(4):108-116
消费者权的行使可能会损害经营者的经营自由,权利冲突意味着权利的限制与边界,确立消费者权法律边界的理论依据主要有权利冲突理论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过错责任是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经济自由平衡保护的重要机制,特殊消费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时,也应遵循法益衡量规则。  相似文献   

18.
李政辉 《法商研究》2023,(4):174-187
企业名称权属于法定权利,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但学理上却存在财产权、知识产权等不同定性,这表明企业名称权属于复合型权利。在实践中,企业名称权的保护处于特定的制度困境:权利能动性不足;权利状态不完整;在权利冲突中居于劣后位置;权利享有不稳定,尤其是排斥力的缺失使得企业名称权成为一种偏于防御的被动型权利。我国发展出的企业名称权保护体系可概括为“行政监管+行为规制”模式,其中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将名称权与行政程序相分离。解决名称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在先权利原则并不是自足的裁判规则,须借助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规制。  相似文献   

19.
商标法中在先权利的知识产权法解释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李扬 《法律科学》2006,24(5):41-50
在先权利的解释应当坚持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和整体性知识产权法观念;在先权利是指法律效力低于知识产权特别法规定的权利的某些权益,或者指那些知识产权特别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虽然有规定,但是按照这些法律,当和商标权发生冲突时难以进行处理的权益;能够成为商标注册阻却和注册商标撤销事由的在先权利应当在商标核准注册之日之前在全国知名,而作为注册商标专用权限制事由的在先权利,只要求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知名即可;注册商标权人有权要求在先使用人附加区别性标记,在先使用人有权扩大自己的营业范围,但是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似文献   

20.
在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中,利益平衡机制的构建依赖立法的创制,以及相关制度的完善.对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保护还要妥善平衡其所保护并且可能为违法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公共利益.对稀缺资源进行合理分配,必须兼顾农民权的实现,才能平衡协调不同主体、不同层次、不同区域间的利益冲突,有利于对社会利益进行最佳配置,促进分配正义向矫正正义以及形式公平向实质公平的靠近,从而实现社会公平,促进基因资源因利益分享机制的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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