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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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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侵权责任方式与归责事由、归责原则的关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违反民事义务的性质决定了民事责任方式与归责原则。归责事由与归责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多种侵权责任方式,其归责事由与归责原则应当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赔偿损失一般适用过错责任,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或者无过错责任。恢复原状是赔偿损失的特殊方法,其适用的归责原则与赔偿损失适用的归责原则没有区别。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与返还财产适用无过错责任(不问侵权人有无过错)。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适用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2.
论归责原则与侵权责任方式的关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第7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和第24条规定的公平责任,均不适用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消除影响。第7条和第24条的规定还不适用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等责任方式宜适用于第21条的规定,以免造成法律漏洞,尽管这并非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本意,亦非立法技术使然。返还财产可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款,或者我国物权法第34条或第245条的规定。归责原则与侵权责任方式之间的匹配关系,实际上仅限于损害赔偿(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难以扩及其他责任方式。  相似文献   

3.
薛冰 《天津律师》2005,(1):40-42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26曰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指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以人格权利受到侵害为由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说自然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获得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法人只能获得财产上的赔偿。同样是民事权利主体,法人的人格权在这种制度下是否能获得合理充分的保护是值得质疑的。  相似文献   

4.
关于侵权责任构成及其归责原则在学术界颇存争议,一般认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等要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侵权法中最基本的归责原则,对于损害赔偿责任,须以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又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除了修…  相似文献   

5.
损害赔偿范围认识简析民事责任,依其基础和发生的根据可分为两类:合同责任(包括缔约上的过失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无论是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均以行为人不履行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为前提,故此两类民事责任的共同本质均为行为违法。就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而言,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十种,但适用最为广泛的是损害赔偿,即民法通则所称的赔偿损失①。它不仅适用于违约对他人利益的侵害,也适用于侵权行为对他人利益之侵害。这是其它民事责任方式所无可比拟的。正因损害赔偿在民事责任中占有重要地位,所以,赔偿损失民事责任的…  相似文献   

6.
顾客人格权纠纷是发生在消费领域中的一种民事纠纷,这种纠纷的发生,反映出市场经济中的某些弊端和法制不完善。顾客人格权侵权赔偿有别于有形财产侵权赔偿,因为侵害人所侵害的是顾客的人格权,这种侵害的后果,只能作精神损害赔偿,但这种侵害赔偿在我国立法上没有明文规定,可借鉴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的“四权”处理,以保护顾客人格权不受侵害。如何妥善审理这类案件,笔者就此谈谈个人的初步浅解。但害同客人格权责任的构成特点一、概念侵害顾客人格权责任是指侵害人不法侵害了顾客人身权利,造成受害人精神上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  相似文献   

7.
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侵权人获利"应作为独立因素被考量。但是,"侵权人获利"因素有其特定适用范围,即只适用于对他人精神性人格权强制商业化的情形。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侵权人获利"因素之引入预示着对精神性人格权中所包含的财产利益的承认,某些侵害精神性人格权行为的责任形式亦应由精神损害向财产损害过渡。如此,对"侵权人获利"行为矫正的请求权基础除了侵权法外,还将包括不当得利和不法(无因)管理。  相似文献   

8.
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探讨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这在我国立法上首次确认了对人格权受到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可以要求物质赔偿的制度。本文将探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有关理论及实践问题。  相似文献   

9.
<正> 赔偿精神损害,指的是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由侵权人给予财产赔偿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关于侵害他人人格权而致使受害者心灵受到创伤,精神上受到损害,是否适用金钱赔偿问题,近几年来我国法学界展开了争论。  相似文献   

10.
公民的人身权、人格权受到不法侵害时,可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法律界争论了十几年。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极左的政法观念貌似尊重人格尊严而实际上否定尊严有价,进而否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合理性。即使民法通则第101、120条明文规定了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名誉;名誉受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然而,否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及存在价值的主张与实践仍然存在,即使今天,在中国的某些地区,一条生命的死亡赔偿还可能是几千或1万元。  相似文献   

11.
论赔礼道歉作为民事救济的局限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赔礼道歉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所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由此可以确定,法律上的赔礼道歉意味着,当不法行为人对受害人的人格权造成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赔礼道歉,加害人有责任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法院能判令加害人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换言之,赔礼道歉在维护相关权利方面,是法律救济方法之一。因此,司法实践中,法院常常裁判不法行为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并  相似文献   

12.
侵权责任本质论——兼论“绝对权请求权”之确立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民法中的侵权责任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中的侵权责任内涵不同,其把本应属于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也纳入到侵权法的调整范围。如此创新并无理论基础,也造成了适用上的混乱。将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和返还财产等归为物权请求权制度内容,并进而确立人格权请求权与知识产权请求权,还侵权责任以损害赔偿责任的本来面目是弥补缺陷最佳的方案。  相似文献   

13.
精神损害赔偿之我见○尚明东精神损害是指受害人生理、心理(或精神)上的痛苦,它与财产之增减无直接关系,属于非财产损害的范畴。在侵害名誉权等人格权的案件中,非财产损害既包括精神损害,也包括外部名誉损害(社会评价之降低)。笔者试就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14.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关于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四项具体人格权遭受侵害时,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被普遍援引为确认当事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随着民法通则的颁布施行,精神损害赔偿在理论和实践中都获得广泛的认同。尤其是近年来,当事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明显增加,集中体现了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反映出我国社会正在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型。但在审判实践中,对什么是精神损害、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谁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精神…  相似文献   

15.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发生纠纷的财产存在着以下几种形态:(1)双方为缔约成立合同而支出的费用;(2)为履约支出的费用;(3)无效合同的履约部分;(4)双方为缔约和履约支出的费用信息;(5)因合同无效而丧失的有利时机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实践中处理无效合同引发的财产纠纷,一般适用两种责任形态,即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但是合同无效后财产的纠纷形态与处理上的责任形态在范围上如何划分,即返还财产的范围包括哪些,赔偿损失的范围又包括哪些,在司法及学界存在不同的认识,下面谈谈笔者的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16.
程啸 《比较法研究》2021,(3):138-151
我国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的人格权禁令属于人格权请求权的独立实现程序,该程序性质上属于非讼程序.人格权禁令程序是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程序的一般化,二者属于一般与特殊的适用关系.人格权禁令程序与行为保全程序存在差异,不可互相替代,申请人可自由选择适用.人格权禁令仅适用于人格权而非所有人格权益的预防性保护.适用人格权禁令的一项重要要件即"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应从被侵害的人格权的类型及人格权主体遭受的损害类型的角度加以理解.人格权禁令不以网络侵权责任中的通知规则的适用为前置程序,法院在审查申请时亦无需考虑申请人的胜诉率.人格权禁令申请错误的,申请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法院采取的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的类型应当依据被侵害的人格权的种类及违法行为的类型等因素并遵循比例原则加以确定.  相似文献   

17.
人格的伦理价值体现为独立、平等、尊严、自由、自主和完整等。民法对人格伦理价值的保护是由主体资格的确认、财产权利的赋予、契约自由、侵权救济和人格权等构成的规范体系。其中,主体资格的确认保护人格独立和人格平等,财产权利和契约自由间接保护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侵权责任使得被侵害的财产和人身权利得到救济,人格权则以绝对权的方式保护人格自主和人格完整。准确界定人格权的内涵,将能够通过绝对权方式进行保护的人格的伦理价值转化为人格权一般条款的保护对象,是人格权立法明确性的要求。  相似文献   

18.
银行对所保管的客户的金融信息有保护的义务,当客户主张金融信息从银行泄露后,银行如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法律推定其过错行为的存在,银行对此应承担侵权责任,对此银行负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责任,其承担责任的形式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19.
民事行为与民事责任相适应(以下简称“相适应”)主要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是指行为的程度与责任的大小相适应。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补偿性的,所以,行为程度与责任大小相适应的客观标准,就是看是否能补偿实际损失,以能够弥补损失为适当;二是指行为的性质与承担责任的方式相适应。行为的性质不同,其承担责任的方式也不同。例如侵害他人财产的行为,其承担责任的方式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而不是支付违约金。归纳以上两方面涵义,“相适应”的概念可表述为:对一定的民事行为采用合适的责任方式,使之承担适度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0.
精神损害赔偿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这一民事立法,确立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对人的价值的认识和尊重,其作用和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意义和作用所谓精神损害是指侵害人不法侵害他人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名称等人身权利,给受害人的精神、尊严、信誉等造成非财产上的损害。精神损害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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