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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能力,就是指一个人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并能够自觉地控制自己的行为和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能力。在通常情况下,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人,就自然具备了这种能力。但是,人的这种能力会因患病(主要是精神病)而受到影响,甚至完全丧失。所以,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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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明确规定了无责任能力和有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不承担和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标准。但对鉴定结论为有部分责任能力(或称限制责任能力)的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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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年龄影响人的责任能力以外,精神障碍也会影响到人的责任能力之有无及程度,并进而影响到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之有无及轻重.对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之有无及程度,当代少数国家立法例采取“有刑事责任能力”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两分法,多数国家的立法例或司法实务采取“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制(部分、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三分法.我国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此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第15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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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法律规定,确定精神病人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后是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他实施危害行为时候的辨认、控制能力是否处于“不能”状态。辨认、控制能力,即辨认自己行为的意义、性质、作用、后果并加以控制的能力;不能辨认、控制,即丧失辨认自己行为的意义性质、作用、后果并加以控制的能力。本文试以危害行为为主轴,通过对行为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征等不同侧面的剖析,来揭示辨认、控制能力的存在与否。一、危害行为有无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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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量刑情节中的人的年龄 刑罚的目的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教育改造罪犯,预防犯罪。要达到这一目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性质和意义具有辨识能力,同时还具有控制自己实施或不实施这种行为的能力。这就是行为人对其行为负担刑事责任的责任能力。这种责任能力的形成和发展,虽然受到社会环境、风俗习惯、气候、教育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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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十四条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就本款“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理解往往发生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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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个重要刑法理论——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是指刑法应对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罚。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关于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并不严谨,因而有必要在我国刑法中引入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并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例的基础上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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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是醉酒驾驶行为的性质而非行为的结果,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只要行为人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有认识,即属本罪的故意。为了维护"同时性原则",可以将醉酒驾驶区分为不该当与该当《刑法》第114条(客观)不法要件两种情况,采取"类比犯罪参与"方法确定醉酒驾驶的刑事责任。若醉酒前的行为人能被评价为"间接正犯"的,处罚醉酒前的行为人,追究其完全刑事责任;相反地,实施不法行为时处于责任能力障碍的事实,就是阻却或减轻责任的理由。若行为人在醉酒前违反客观注意义务,但是其在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故意犯罪的,处罚实施(客观)不法行为时的行为人,限制责任能力者减轻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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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刑法》第17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达到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即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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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学界对责任能力概念的表述虽不尽相同。但通常都把责任能力解释为对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这种解释可把责任能力称为犯罪能力,至于责任能力概念中是否包括刑罚适应性,则未作专门论述。8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有些刑法学者提出了责任能力既包括犯罪能力也包括刑罚适应能力(也称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的论点,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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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而放任该后果的发生心态而行医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边疆侵犯了国家对医疗卫生行业的管理秩序和广大人民生命健康权。现将笔者近期所遇的非法案例报导于后(犯罪嫌疑人已逮捕),借此探索和解决当前的医疗卫生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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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面临着人口出生率回升,计划生育失控,人口增长势头愈来愈猛,破坏计划生育行为屡禁不止的严峻局面。但由于国家尚未将破坏计划生育的行为纳入刑法制裁范畴,致使不少人顾忌渐少,持权、异权、恃权超生、贿权、买权多生。当此,必须以刑事立法形式,即增加破坏计划生育罪来确实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的势头。破坏计划生育罪是一种社会危害性一时不易被人感受到的,而是导致长远的巨大的综合的社会危害后果的犯罪,故应属于《刑法》分则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其犯罪构成要件应是: (一)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为控制人口增长而进行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秩序。破坏计划生育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计划生育管理秩序而不是国家的其他管理活动秩序,这是识别破坏计划生育罪的本质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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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标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司法实践中 ,尤其是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工作中 ,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是需要经常面对的问题 ,目前对此问题尚缺乏统一的认识 ,认定标准尚不十分明确 ,而且有的人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也不够。本文试对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标准加以阐述并进行比较 ,分析它们的异同之处 ,以期对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工作乃至整个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有所裨益。一、刑事责任能力概念的界定刑事责任能力 ,简称责任能力 ,对其表述多种多样 ,一般认为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能力。即行为人能够正确认识自己行为性质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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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以下简称“本罪”)是刑法规定的8种金融诈骗罪之一,近年来已成为我国金融领域诈骗犯罪增长最快、发案率最高的罪种。对本罪进行深入研究,颇有理论和实践之双重价值。弄清本罪的犯罪客体,对于理解本罪具有重要意义。现有观点综述根据《刑法》第194条第1款之规定,结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