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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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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申请再审的当事人是否可以撤回再审申请   提起再审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当事人申请再审;二是法院发现有错提起再审;三是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当事人依法申请再审,是反映其维护合法权益的要求,一方当事人行使再审申请的权利符合民诉法第 179条规定的,被法院受理后依法进入再审程序,原判决暂时中止执行,处于不定状态;如其申请不符合条件,就予以驳回。这里再审申请人可以是原审原告,也可以是原审被告。但法律没有规定再审申请人是否可以撤回再审申请,有些地方高院内部规定再审申请人在再审程序启动后一…  相似文献   

2.
既判力,是指确定判决在实体上对于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再审制度是为了纠正已有既判效力判决的瑕疵而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这意味这再审制度往往会对既判力造成威胁。本文将在阐明分析既判力理论的基础上,分析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弊端,并提出作者对我国再审制度改革的构想。  相似文献   

3.
减少申诉信访压力,是当前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必须通过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加以解决,而加强申请再审审查工作是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的一个方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是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再审程序又可分为申请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两个阶段。一般而言,申请再审被驳回的当事人或者不服再审判决的当事人,因诉讼程序已经穷尽,最有可能发生申诉或信访。因此,要减少申诉信访,必须处理好申诉信访与一审、二审、申请再审审查、再审审理的关系。申诉信访和法院其他审判工作是"一盘棋",提高一审、二审、申请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质量,才是减少申诉信访的治本之策。目前申诉信访案件数量大,原因是多方面  相似文献   

4.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它可以基于法院自行启动、检察机关抗诉、当事人申请或申诉三种途径而启动。在我国现行的民事再审程序中溶入了国家干预,可以由掌握审判权的法院和掌握检察监督权的检察机关两个公权力机关来启动,这无疑是公权对私权的干预,有违当事人处分原则,另外,在再审程序运行实践中也存在许多问题。  相似文献   

5.
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的民诉法,对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作出重大修改,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即法律指引当事人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相似文献   

6.
一、应当规定当事人申请民事检察监督的时限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的,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时限是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内,特定情形下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再审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法定时限申请再审的,法院将不予支持。新规定较之以前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两年时限,长度大大缩短。如此规定,是为了敦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一、应当规定当事人申请民事检察监督的时限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的,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时限是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内,特定情形下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再审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法定时限申请再审的,法院将不予支持。新规定较之以前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两年时限,长度大大缩短。如此规定,是为了敦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节约司法成本,体现了修法兼顾司法效率与公正的  相似文献   

7.
谈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重新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确有错误,具备法定情形,而提起再审或申请再审的程序。狭义的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为了保证法院裁判的公正,使已经发生效力但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得以纠正,从而防止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上的偏差,而特设的一种补救和监督的程序。①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的规定来看,审判监督程序包括三种,即人民法院自身的审判监督;当事人申请或申诉提起的再审程序;人民…  相似文献   

8.
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以解决申诉难、申请再审难为目的,规定申请再审上提一级、对再审程序进行诉权化改造,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行使提供立法保障。修订后的民事再审制度较好地解决了申请再审难的问题,但在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同时,也给我国的司法制度特别是司法既判力带来冲击,主要表现为:当事人申请再审门槛降低,大量生效裁判处于不确定状态;裁定再审的同时中止原裁判执行,部分当事人规避执行;启动再审的三种途径缺乏衔接,引起不同机关法律文书的冲突。如何一方面畅通再审渠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另一方面坚持依法纠错,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是当前法院民事再审工作的焦点,也是下一步民事诉讼法修改亟需解决的问题。笔者结合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建议对民事再审程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包括:确立再审的补充性原则,完善申请再审上提一级管辖制度,明确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范围,建立再审案件预收案件受理费制度和中止执行担保制度,将当事人申请再审预设为检察机关抗诉和法院依职权再审的前置程序,实现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和司法既判力的衡平。  相似文献   

9.
强化法院判决的既判力,确立既判力理论的指导性地位,对当前强化程序终结性要求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理顺程序终结性、再审程序及既判力的关系,反思再审程序与既判力和程序终结性的矛盾,使程序终结性的要求与既判力的要求相得益彰,是本文探讨的内容。  相似文献   

10.
林燕嫔 《法制与社会》2010,(26):126-127
作为保障法律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审判监督程序具有比一般裁决更强的稳定性、权威性,是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过多地启动再审,不仅使相对方当事人权利的正常行使形成巨大威胁,更会对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构成极大破坏,使法院裁决作为解决纠纷的最后一种社会救济途径的功能丧失殆尽。因此,严格限制再审启动程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民事诉讼法》在再审启动程序前提方面的规定却依然过于模糊而宽泛。本文认为启动再审程序必须建立在当事人在原审诉讼过程中穷尽一切诉讼救济手段的基础上,即,严格限制一审未上诉裁判申请再审救济的权利及新证据的认定,从而规范再审程序启动前提。  相似文献   

11.
关于诈骗取得判决有无既判力的问题,德国、日本的学术界和实务界向来有肯定说与否定说的争执。其争论的焦点是确定判决的既判力能否不经再审程序而直接破除的问题。在民事诉讼中,程序安定等程序基本要求固然重要,但也并非恒定优先于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在此意义之下,一味强调程序安定的优先性而绝对地承认诈骗取得判决的既判力,或者反之,均非所宜。因此,原则上应当依据程序安定的基本要求承认诈骗取得判决的既判力,受害方当事人为了救济自身的权利,应当启动再审程序以破除其既判力;在例外情形下,允许依据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否定诈骗取得判决的既判力,受害方当事人可以直接起诉要求损害赔偿以获得救济。  相似文献   

12.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具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条件限制过严,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保障较弱。应完善民事再审程序,取消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限制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的范围,改革和强化当事人启动再审程序制度, 建立再审之诉。  相似文献   

13.
论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重构   总被引:66,自引:0,他引:66       下载免费PDF全文
所谓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为了保障法院裁决的公正,使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得以纠正而特设的一种再审提起和审理程序,也叫再审程序。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审判实践中也是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程序。它对保障当事人的诉...  相似文献   

14.
法院、检察院经审查终审判决“确有错误”而启动再审程序时,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享有二审程序中应有的诉权,如果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但由于再审意味着将破坏已经稳定的法律关系,其前提是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的撤诉权应受到限制。  相似文献   

15.
既判力视域下的民事检察制度建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韩清  赵信会 《河北法学》2011,29(11):29-35
既往对既判力的研究,侧重其安定性功能,目的是批判抗诉再审与既判力的冲突。其实,赋予确定裁判以既判力的依据是审判中法院已经给予当事人充分的程序保障,法院在发现事实上也已经作出积极努力。再审只是冲破不具备正当性的虚假既判力,既判力与再审制度之冲破虚假的既判力存在一致性。抗诉再审又与通常程序中程序瑕疵、实体瑕疵的祛除有一定的差异,这一差异要求必须以谦抑原则作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6.
近二年来,人民法院的民事、经济诉讼中出现了一个不容忽视的动向,反映在一审法院判决结案的案件中,有的当事人对判决不服,认为有错误,要求依法改判,但在法定上诉期限内不提起上诉,而是待法定上诉期过后,采取各种途径提起再审,以图避开二审程序而通过实施审判监督程序实现自己的实体主张.其主要途径一是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诉,借以由原审法院实行再审;二是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借以由上级法院提审或指令原审法院再审;三是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以图通过抗诉提起再审;四是向人大申诉,通过人大向法院交办、督办,提起再审.  相似文献   

17.
新《民事诉讼法》将原《民事诉讼法》的第178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可见,凡是由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将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理。  相似文献   

18.
判决是否具有既判力或者属于"终局性判决"是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焦点所在。既判力要求纠纷当事人和其他法院对判决不能再起争执效力以维护法律秩序稳定。香港法院应当尊重中国内地法律文化,将既判力理解为并非绝对不可变更的判决,内地应当完善再审制度,实现两法域之间司法权的尊重与协调。  相似文献   

19.
刑事申诉是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对法院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判的一种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所以规定刑事申诉制度,其目的在于维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和民主权利,也是法院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判决,保证公正审判的重要制度。对刑事申诉和刑事再审两者的关系,人们的认识不尽一致。刑事申诉和刑事再审,是审判监督的两个不同阶段。刑事申诉,不是提起审判监督的必经程序,也不是审判监督程序的开始,它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相似文献   

20.
一、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中,再审程序的启动权归属法院和检察院,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不必然启动再审,尚须得到上述法定主体的同意。公权力因此成为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唯一主体。公权力启动再审首先侵犯的就是当事人的诉讼处分权。对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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