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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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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明确了异议权的行使期限,目的是要激活《合同法》第96条第1款规定的异议权。应该基于督促非解约人及时行使异议权的思路,借鉴德国法上的形成反对权,重塑异议权的性质:异议权并不反对解除权的成立,只是针对已经成立的解除权,提出抗辩,以此来阻碍、阻止或是消灭该解除权存在。当异议期徒过后,非解约方丧失的是提出抗辩事由反对解除权的权利,而非反对解除权成立的权利。  相似文献   

2.
本文旨在研究合同法中的合同解除异议权,通过分析这一权利的制度价值、司法解释、司法实务效力,来探究市场经济条件下,非解约方和解约方之间关系及其利益平衡.以此对进一步完善立法提供一些建议,重点是三月期满不予支持这一期间规定的考量.  相似文献   

3.
《(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将本应由通知解除或抵销的“形成权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相对方,不但侵害了其时效利益,还可能制造比罹于诉讼时效更严重的失权后果。而且在程序法上,该条规定的消极确认之诉也并无特别的确认利益,实为无效率的制度设计。本条在立法论上应当删除。在解释论上,应于现行法的体系中关注该条文的负面影响,完善异议期间规则,且须架通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桥梁,构造完备的异议之诉。  相似文献   

4.
合同解除权人是否可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或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不少判决援引《合同法》第96条第1款对这种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合同法》第9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对该条款的理解与适用,有两种观点和做法。第一,否定说。认为根据该法律条文的语义,解除合同是当事人以自行通知的方式进行,排除了裁判机关的参与;只有相对方可以提起解除合同异议之诉,合同解除权人不得诉请解除…  相似文献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29、30条赋予了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并肯定其可以作为排除强制执行的异议事由。何种民事权益可以作为异议事由应依其权利性质、效力以及执行目的或方法综合定之。司法解释未能进一步阐明物权期待权的实体属性,易引发实务裁判的分歧。对物权期待权能否作为异议事由的检视,需要从物权期待权的性质与效力切入考察,还需参考特定时期内存在的“善意未登记”以及“消费者生存权”因素,并肯定其属于强制执行公法实现社会安定价值之范畴。  相似文献   

6.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根据本条之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积时,应当通知相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但是,为了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利人滥用合同解除极,该条同时又赋予相对方对解除的异议权,即相对方如对解除合同有异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由此可见,若相对方对解…  相似文献   

7.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时,应当通知相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但是,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利滥用解除权,该条同时又赋予相对方对解除的异议权,即在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后,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解除条件的成就持有异议时,可以提起确认之诉: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解除权存在与否及该合同的效力如何进行确认。  相似文献   

8.
解除权问题的疑问与释答(上篇)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在无法定及约定且无催告的情况下,解除权的除斥期间适用或者类推适用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违约责任已经罹于时效的情况下使解除权消灭或不得行使的思路也值得考虑.约定的除斥期间过长时,法官可以根据个案情形和公平正义予以限制,未来的立法应对此作出规定.尽管解除权为形成权,解除的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处即发生解除的效果,不因对方当事人的异议而改变,但我国合同法第96条第1款关于解除异议的规定仍然具有价值,不宜全面否定,不过需要解释.  相似文献   

9.
蔡虹  邓沁婷 《河北法学》2020,38(5):66-78
《异议复议规定》第30条作为预告登记权利人提出案外人异议的审查依据,因其中"排除异议"及"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在解释上易生歧义,致实务适用意见不一。依执行理论,除所有权外,何种权利始可排除强制执行,应依实体法之性质、效力及执行目的或方法确定。经预告登记之权利并非实体权利,其性质应为兼具物权性、债权性及从属性的请求权。目前,我国预告登记在强制执行中的效力,立法未臻明确,但结合我国预告登记实体法之"再处分禁止效力"及"不动产登记簿冻结效力",藉由目的解释,应将《物权法》第20条第1款之"处分"进行扩张,使其效力覆盖强制拍卖、变卖等"处分"性执行措施。而案外人据以《异议复议规定》第30条提出异议的,法院不应适用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网签及受让物权预告登记以外的其他预告登记之情形,其"符合物权登记条件"之确认,应参照预告登记转本登记之理论,采实务通说之标准,具化为满足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办理预告登记及支付全部价款或依约定支付价款之要件。  相似文献   

10.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相似文献   

11.
合同通知解除中,最终能否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取决于解除方实质上是否拥有解除权,而非程序上相对方提出异议。相对方提出异议在性质上属于意思通知,应允许多样化的通知方式以降低行权成本,以鼓励相对方及时提出异议。异议的作出能够暂时阻止合同发生解除效果,解除方可请求权威机关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异议应受期间限制,相对方逾期提出异议则不发生相应效力。尽管可以事后通过提起违约之诉的方式启动法院对合同解除与否的审查程序,但可能面临合同不能被实际履行的风险。同时违约之诉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异议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的双重限制在给予相对方多重选择的同时,能避免合同效力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达成当事人双方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12.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一直以来颇受争议,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与2012年出台的《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都是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规定,两者从文字的表面意义看貌似冲突,本文试图通过厘清《合同法》第51条与《合同法》第132条以及《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的关系,从而探索出无权处分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13.
《北方法学》2022,(3):26-37
《民法典》第725条对合同法作出修改,基于承租人占有租赁物而使租赁权取得对抗受让人的法律效力。考察实体法方面,租赁权的占有权利推定效力存在局限性,对基于物权公示原则而形成的交易秩序造成影响,且增加第三人交易中的查证义务与交易成本。考察程序法方面,“承租人占有租赁物”由《执行异议与复议规定》第31条中针对虚假租赁的事实认定标准转变为《民法典》所设定的租赁权取得对抗力的形式要件,因此应对承租人提出执行异议的程序适用与审查标准作出修正,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中对租赁关系的真实性作形式审查,综合考虑各方意见、权衡各方利益并决定是否转向执行异议之诉或直接“带租拍卖”。我国租赁权占有对抗效力的模型构建,一方面针对不同种类租赁物,“占有”的解释应作区分;另一方面应为未来租赁权公示特别立法的优先适用预留空间。  相似文献   

14.
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之无效合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伟  王佳云 《法制与社会》2010,(21):93-94,100
《合同法》第52条第2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效力与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有着天然的区别,其合同的性质并非一律当然无效、绝对无效。首先对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无效合同的请求确认权必须是利害关系人得以请求的权利,并非任何人都得以主张之。其次,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的主张应当依诉讼时效加以限制,从而促进权利的有效快速行使,同时也是对市场交易环境安全稳定的考虑。再次,对于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的合同,法律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并不必然需要规定一律无效,有效的补正亦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15.
对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前半段未解除保险合同不得直接拒赔的规定的理解,应体现保险法第十六条蕴含的最大诚信与利益平衡目的。认为解释第八条前半段不解除不得拒赔的规定适用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所有情形,将使《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后半段以及第四、五款保险人拒绝赔偿权的规定成为具文。主张可以选择适用保险合同解除权与撤销权来解决超过二年不可抗辩的客观期限问题,将使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限制保险人解除权的规定虚置。因保险受益人故意拖延不报保险事故超过二年解除不可抗辩期间的,保险人可以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附解除条件合同的规定,主张对方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合同失效。  相似文献   

16.
解约可得利益赔偿之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合同一方违约,另一方依约或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仍可以请求赔偿损失,赔偿的范围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合同解除并不消灭业已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赔偿履行利益的损失,即便认为解约后之索赔对象为信赖利益,则信赖利益的损失也应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我国《合同法》第97条之规定虽未明确赔偿的范围是否延及可得利益,但也未对解约后之索赔作出限制,依据整体解释、目的解释的原则,赔偿范围应当包括可得利益。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双方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17.
委托创作合同不属于我国《合同法》第396条所规定的委托合同,在原则上应属于承揽合同中的定作合同。作品创作委托人享有单方解约权,但行使该条件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在受托人完成工作成果之前行使;2.必须通知受托人;3.必须赔偿受托人的信赖利益损失。  相似文献   

18.
在审理买卖合同案件过程中,对《合同法》第157条规定质量检验期间和第158条规定质量异议期间的理解与适用极为艰难,现结合合同法的理论和审判实际,对适用《合同法》第157条、第158条中四个争议比较突出的问题,提出拙  相似文献   

19.
张驰 《法学》2004,(12):52-59
合同效力不复存在 ,能否继续运用原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 ,涉及对违约责任条款地位的认定 ,即违约责任条款是否有相应的独立性 ?合理的处理方式应视各种具体情况而定 ,对合同因无效而被否认效力的 ,违约责任条款应随之失效 ;对合同因解除而终止效力的 ,应可保持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继续适用。至于法律适用依据 ,目前应是我国《合同法》第 98条规定 ,而非第 57条。对第 57条规定有修改的必要。  相似文献   

20.
本文探讨了对于无解除权人的合同解除行为,而相对人并未在约定或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是否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笔者对合同解除相对方提出异议的方式进行了探讨,建议合同相对方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后以书面回函、继续履行合同等方式表示异议时,应认定其与向法院起诉具有同等效力,以提高市场交易的效率,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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